简论“社区矫正”制度
徐升权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
据2003年7月29日《扬子晚报》报道,广州市司法局日前正在筹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届时将有选择的对部分罪犯进行在社区中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与改造。
“社区矫正”是正相对于“监禁矫正”而言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胜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社区矫正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人性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该制度适应了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将来的全球性刑罚发展趋势。实施此项制度是将刑罚的重心由犯罪转移至犯罪人,适用刑罚时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的体现,是刑罚制度的优良化发展。社区矫正能够在成功改造犯罪人的同时保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犯罪人能快速健康地溶入正常社会生活之中。
社区矫正制度还能起到良好的法制宣传作用。以真实的犯罪事例教育着社区的每一位成员。通过在社区中地罪犯的教育改造及法制宣传能够促进知法、守法型法治社区的建设。
但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需要慎重。要首先实现两个“确保”:第一,要确保社区的正常的生活秩序得以维护,加大社区的安全建设,在选择适用社会矫正制度的对象时按严格的法定标准进行。目前,只有对那些罪刑较轻,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方能选用社区矫正制度。
第二,要确保教育改造犯罪人这一刑罚目的切实实现。做好这一点,需要有素质优良的管理人员和高尚道德文化标准的社区环境。因此,在选择社区时也要考虑社区人员成份及道德文化水平两大主要因素。要防止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犯罪人因社区生活条件,人际关系等问题而对社会产生更坏的影响,反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与社区矫正的初衷背道而驰。
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监禁矫正带来的诸如犯罪人服刑结束后无法适应社会的困难。但社区矫正不可替代监禁纠正。对于某些危害性大的罪犯仍需要进行监禁矫正。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刑罚制度自身的完善,可以将社区矫正发展为监禁矫正与重回社会自由生活之间的过渡阶段。
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矿〔2003〕729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现将《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1年由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91]京矿管委字第021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第三条 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资料,监督检查采矿权人上一年度依法开采、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情况。
第四条 年检工作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年检制度。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及国土资源部授权对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的年检工作。
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及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年检范围之外的采矿权人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取得采矿权;
(二)是否越界开采;
(三)是否擅自转让采矿权;
(四)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转让采矿权等依法变更登记情况;
(五)是否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六)是否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七)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矿山企业统计年报;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执行情况;
(九)“三率”指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制定及考核情况;
(十)是否定期进行地质测量,编制地质资料,绘制开采现状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地下开采);
(十一)是否按规定利用或核销储量;
(十二)矿泉水水质是否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是否过量开采;
(十三)共伴生矿产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情况,是否按规定保护暂不能利用的资源和尾矿。
第六条 采矿权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矿区所在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年检资料:
(一)年检表;
(二)采矿许可证副本;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
(四)开采现状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地下开采);
(五)矿泉水水源水质化验报告。
属于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的年检资料,由矿区所在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于每年2月15日前将年检表等年检资料一并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取书面审查为主,实地检查为辅的年检方式。每年3月底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完成对采矿权人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检查工作。
第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审查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资料或实地检查之后,应在年检表上签署意见(合格或不合格),办理年检注册手续。年检合格的,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年检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
第九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年度检查;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统计年报表等年检资料;
(三)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严重失实;
(四)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
(五)非法转让采矿权;
(六)未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变更、延续登记手续;
(七)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八)采取破坏性采矿方法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损失。
第十条 采矿权人年检不合格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年检档案,公布年检结果,定期向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年检工作总结。
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5月底前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分别公告年检结果,同时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 年检表格式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年检登记表封面
附件:2、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登记表格式
附件:3、区县年检工作总结编写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