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3年第3期公报)

时间:2024-07-09 08:5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3年第3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3年第3期公报)


2003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宋爱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利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熊展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程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王永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于庆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赵振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正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郭崇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振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杜起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郭崇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卫生部


为切实保证《行政诉讼法》施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设立“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名称为“卫生部行政复议委员会”。
二、“卫生部行政复议委员会”由部长兼任主任委员,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医政司、卫生防疫司、卫生监督司、地方病防治司、科技司、教育司、妇幼司、外事司、药政局、卫生检疫总所等任委员会委员。
三、卫生部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为复议委员会办事机构,暂设在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对外统一承担卫生部各项具体行政复议。“卫生部行政复议委员会”及所属“行政复议办公室”成员为卫生部行政诉讼应诉代理人。



1990年10月6日

广东省乡(镇)财政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乡(镇)财政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随着乡政府的建立,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的要求及财政部颁布的《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行撤销区公所,建立乡(镇)一级基层政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均应遵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和管理乡(镇)一级财政。
第三条 乡(镇)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应当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全民与集体和国家、集体、群众之间的关系。要做到责、权、利相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结合。乡(镇)财政要处理好同市、县各主管部门的财政、财务关系;各主管
部门要支持乡(镇)财政工作。要加强同税务所的配合,共同完成国家各项财政税收任务。
第四条 乡(镇)财政的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税收法令和各项财务制度,不得越权减免国家税收。
(二)负责有关国家预算内、外收入和支出的组织与管理,按国家规定负责组织、管理属于乡(镇)政府自筹资金的筹集、分配与使用。支持发展乡(镇)的商品生产和多种经营,振兴乡、村经济。
(三)协助、监督乡(镇)所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讲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搞好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决算制度。在按期编造月(季)度财务收支报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决算,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乡(镇)财政收入范围,由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
(一)国家预算内部分,包括市、县划归乡(镇)财政的乡(镇)企业所得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农业税、契税和其他收入,以及由于企业隶属关系改变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而增加(减少)的各项收入。
(二)国家预算外部分,包括市、县划归乡(镇)财政的农业税附加、农村教育经费附加、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一些镇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
(三)自筹资金部分,包括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收取的自筹收入,但不得随意摊派。
第六条 乡(镇)财政支出范围,由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
(一)国家预算内部分,包括市、县划归乡(镇)财政管理的行政经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农林水事业费和其他支出,以及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改变而增加(减少)的各项支出。
(二)国家预算外部分,包括市、县划归乡(镇)财政的农业税附加、农村教育经费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
(三)乡(镇)政府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
国家拨给各市、县的支农周转金和无偿改为有偿收回的资金,是否列入乡(镇)财政管理范围,由各市、县财政部门规定。
第七条 划归乡(镇)财政管理的统一收支范围,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八条 列入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家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筹资金,由乡(镇)政府根据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和积极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要分别进行设帐、记帐、核算和结报,并相应设置明细帐,按期编送月报表、季报表。
鉴于目前乡(镇)财政暂不具备设立国家金库的条件,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财政资金调度,仍由乡(镇)财政(税务)所按照原规定解缴市、县金库,再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留解比例给予核拨。市、县财政部门对划给乡(镇)管理的各项财政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额列作预算收入的

反映,不得坐支。对国家拨付的会支出,暂可采取以拨代报的办法。
对于乡(镇)范围内征收的各项税收,要使用全省统一印发的工商税收票证,不得自行印制税收凭证进行征税。
第九条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 ,按下列形式自行确定:
(一)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定几年;
(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或增长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定几年;
(三)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一定几年。
(四)定收定支,核定基数,逐年递增上缴(或递减补贴),一定几年。
第十条 乡(镇)财政机构,统称乡(镇)财政所,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行政属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乡(镇)财政所的人员编制,一般可配备三至五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