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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对试办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中外合营者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0:1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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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对试办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中外合营者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对试办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中外合营者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商业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
函〔1992〕82号)精神,为做好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中外合营者的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已经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和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暂不举办外商独资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各试办城市的商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统一规划下,认真研究,提出方案,并抓紧组
织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在试办期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二、国务院授权商业部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外合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为做好这项工作,商业部已成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司),负责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中外合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在收到有关文
件、材料后会同内部有关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部领导协调小组审定。
三、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中方合营单位应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营和供销合作社的大型商店、企业(公司)。外方合营者应是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商业经营能力,有良好的信誉和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并在世界上拥有广泛的销售网络的大型
公司、企业。
四、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既考虑中方的利益,又要照顾外方投资者的利益。不仅要引进外资,而且要引进国外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的营销技术及设施。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和合营期限要相对合理,各单位在与外商洽谈时,要根据
具体情况,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理的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和合营期限。
五、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外合营者通过友好协商、洽谈,签订意向书后,由各地商业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地方政府综合平衡确定试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后,报商业部对中外合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六、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报商业部进行中外合营者资格审查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的意向书;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中外双方投资比例、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合营期限;
3.中方合营单位的现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济实力、经济效益等材料和有关部门的评估材料;
4.外方合营者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资信证明、资产负债表、法定代表身份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和外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济实力、商业零售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商业信誉情况和在世界市场上的销售网点等方面的材料。



1992年9月15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推广普通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推广普通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张政发[2005]4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张家界市推广普通话的若干规定》的
通 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推广普通话的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张家界市推广普通话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推广普通话进程,提高市民语言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广普通话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市民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并自觉使用普通话。
  第三条 推广普通话必须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带头推广普通话,充分发挥公务员的带头作用,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发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的示范作用。要在推广普及的同时,做好提高工作。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全市推广普通话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第五条 推广普通话应根据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公务工作的场合,或在与公务工作有关的公众场合,应当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
(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普及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教师必须以普通话为教育教学用语;师范学院毕业生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必须具备使用普通话的能力;从2005年开始,大中专院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学)的学生毕业时都要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毕业合格的条件之一,其合格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区县两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举办具有地方特色和特定对象的节目以及地方戏剧、曲艺节目外,播音用语必须使用标准的普通话;区县广播站和区县办节目的播音,应使用普通话。
(四)本市制作的影视片(不含地方戏剧片)以及话剧院(团)公演的话剧,剧中人物对白除塑造特殊人物或剧情需要外,必须使用标准的普通话。
(五)各类展览馆、纪念馆解说员的解说用语必须使用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六)旅游部门除特殊情况外,陪同或导游期间的服务用语必须使用普通话。
(七)邮电、通信、银行、商业、交通、酒店、饮食、卫生等服务性行业的第一线职工必须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对使用普通话的客人不得以方言应答。
第六条 对下列人员实行普通话水平等级达标和持证上岗制度,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由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组织实施。
(一)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录用和调任工作人员,普通话必须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普通话必须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二)各级各类学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科任教师、教育行政干部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专门从事普通话教学的语音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播音员和电视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导游员、解说员、话务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从2005年6月1日开始进行普通话水平达标测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旅游定点的商店营业员、酒店和宾馆的服务员以及售票员和医务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从2005年开始对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上述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和达标测试,从2006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从2006年开始,新录用和招聘上述人员必须达到相应的普通话水平,否则不予录用。
第七条 各部门、各行业在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同时,必须有计划地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提高普通话水平。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招聘、晋级或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考核、评优、奖励,应把使用普通话情况和所达到的标准作为重要条件。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推广使用普通话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推广普通话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房屋拆迁项目的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实行房屋拆迁基地项目经理负责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理概念)

  本暂行办法中所称的房屋拆迁项目经理是指由房屋拆迁公司任命,在本市房屋拆迁中进行基地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业务培训)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对考核合格的发给《上海市房地资源行业岗位水平证书(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简称水平证书)。

  参加项目经理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无不良行为的记录;

  二、取得拆迁人员岗位证书二年以上的;

  三、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的;

  四、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第四条(项目经理上岗)

  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应任命已取得《水平证书》的人员为房屋拆迁的项目经理,并将任命情况报区县房地局备案,在“五项制度”公示栏内公示。

  第五条(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项目经理在房屋拆迁项目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被拆迁对象进行补偿安置;

  二、具体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予以公开的事项;

  三、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

  四、规范签订和及时送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规定履行协议;

  五、做好被拆迁对象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六、建立房屋拆迁档案的基础工作;

  七、保持基地办公场所的环境整洁;

  八、做好与拆迁人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九、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日常管理)

  拆迁公司应对项目经理加强日常管理,年终要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

  区县房地局根据情况对项目经理进行复训,并抽查项目经理的工作情况。抽查情况可反馈给拆迁公司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违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应撤销项目经理任命,市房地资源局注销《水平证书》:

  一、项目经理本人或教唆他人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的;

  二、上岗人员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

  三、项目经理本人有打人、骂人等行为的;

  四、上岗人员有打人、骂人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

  五、未经协议、强制拆迁而拆除房屋的;

  六、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

  七、欺骗被拆迁居民造成后果的;

  八、市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注销《水平证书》的其他行为。

  注销《水平证书》,应由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后,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作出。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7月10日起在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基地施

  行。此前的房屋拆迁基地视情况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