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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3 09:2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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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4〕173号
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近几年来,自治区逐步开展了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部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还有一批企业办中小学正待移交。由于其退休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范围
  (一)国办发〔2004〕9号文件中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应分离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企业办中小学)。
  (二)关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认定。1987年前(含1987年)退休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书,1987年后退休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范围:在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包括在学校从事管理工作,并兼有教学任务的退休教师)。
  二、关于差额经费的计算
  此次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主要是指解决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计算办法为:按照国办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和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比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退休教师的标准确定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费,其退休费减去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即为退休金的差额。
  三、关于差额经费的来源
  差额经费的来源,根据企业状况,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全部由企业支付解决;困难的亏损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30%的补助,其余由企业解决。企业的有关支出,全部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二是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其中已授权集团公司处置的,由集团公司解决。三是今后破产企业移交中小学校,退休教师一并移交,移交经费按照国家关闭破产政策和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等有关规定执行。四是在2003年12月31日前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原企业退休教师所需经费的差额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支付;之后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所需经费的差额从国有净资产中剥离,由改制后的企业发放。
  四、关于差额经费的发放
  (一)原则上,退休教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的原渠道不变,即仍然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各主管企业发放。差额经费则由差额支付单位,即企业、同级财政、主管集团公司发放。
  (二)财政部门支付的差额经费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将所需金额按年一次性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其按月代为发放。差额经费应按年建立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差额经费预算,经汇总后报同级财政审批下达,确保差额经费按月足额拨付到位。年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决算汇总同级财政。
  (三)内退教师已达到退休年龄,并进入社保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未到退休年龄的,按照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档案工资计发。
  (四)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其移交前已退休的教师仍由所在企业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随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2004年1月1日后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未移交退休教师的,要补办手续,一并移交;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五、关于工作程序
  (一)由企业负责将退休教师的档案和有关资料收齐后,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附后)的要求填报(时间以2004年1月为准),填报时所需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可到当地人事部门领取。已实施关闭破产、撤并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填报。
  退休教师名单要公示五个工作日,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报有关部门审核。
  (二)企业主管部门(已破产、撤并的企业交原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交当地经贸委汇总。
  (三)教育部门负责对各级经贸委汇总上报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档案的审核和人员身份的确认工作。
  (四)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
  (五)由企业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出事业性教师的退休费和补贴差额后,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六)上述工作完成后,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差额经费发放办法发放。(七)考虑以后工资政策变化等因素,对企业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的具体数额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各有关企业和主管部门每年都要进行核算,报各级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审核。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随国家养老金政策的调整,对其基本养老金数额进行重新核算,以便及时调整,计算出退休教师的实际领取金额。
  六、其他有关问题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工资,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表式)  

主题词:教育 教师 退休 待遇 通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表式)

企业名称: 学校名称:

学校移交(撤停)时间: 退休教师人数: 申报时间:
姓名
退休
时间
学历
任教
时间
岗位
工龄
教龄
级别
专业技
术职务
行政
职务
基本养老
金(元/月)
企业补贴
(元/月)
计算出的事业性退休费
补贴差额(元/月)









茂名市市区生猪屠宰和肉类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茂名市市区生猪屠宰和肉类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茂名市市区生猪屠宰和肉类市场管理,建立肉品生产和流通新秩序,提高生猪肉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独屠宰管理条例》、省政府《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市区生猪屠宰和生猪新鲜肉品销售管理。

牛、羊的屠宰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生猪新鲜肉品是指在市区定点屠宰厂生产的,未经深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皮、蹄等。

第四条 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茂名市肉类联合加工厂(以下简称市肉联厂)是市区的定点屠宰厂,全面负责市区的生猪屠宰和生猪新鲜肉品的供应。

除市区肉联厂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市区范围内设立屠宰厂(场)。已设立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屠宰厂(场),要依法关闭。

第七条 市肉联厂内设由市肉联厂负责管理的生猪批发市场,向生猪批发商批发生猪。

除肉联厂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生猪批发市场。

第八条 市肉联厂、批发商、肉品零售商必须守法经营、公平交易,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肉职厂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持有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证书。

第十条 运载生猪和生猪肉品应当合作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生猪和生猪新鲜肉品必须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

第十一条 市肉联厂应加强与有关单位和批发商的联系和协调,根据市场的需求量,做好活猪的购进计划,并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做好调配供应工作。在非常情况下,生猪调进或市场供应受到严重影响时,市肉联厂应马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调进生猪,确保市场供应。

第十二条 市肉阳厂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结合市区实际,建立生猪采购、批发、零售和肉品供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肉联厂采购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查验。

生猪屠宰检疫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市肉阳厂予以配合。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

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由厂方按照有关规定作防疫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市肉联厂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并按屠宰检验程序进行。

经检验合格的肉品,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方可出厂上市销售。

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在肉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肉品检疫和检验的结果和处理情况,市肉联厂要分类登记,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六条 生猪肉品品质检验由市肉联厂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并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肉联厂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实施规定的工艺流程。屠宰生猪必须脱毛干净,猪胴体机械劈半,以利于运输、销售和储存。

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病猪必须分开屠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市肉联厂不得调运、出售有病害或变质的肉品。

第十九条 市区生猪新鲜肉品销售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

市区范围内的河东、官渡、官山、官安、茂南开发区、朝阳、龙湖、茂东火车站、乙烯生活区、方兴、健康路、中区、福华、河西、红旗、三万七、露天矿、樟古、六百户、新坡农民街、高山农民街、文冲口、新华等市场和市区范围内的流动卖点以及今后在市区范围内新建的市场,一律由市肉联厂供应生猪新鲜肉品。未经依法批准,其它来源的生猪新鲜肉品不得进入上述市场。

在上述市场销售的生猪新鲜胴体,均应由市肉联厂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方可上市出售。无市肉联厂验讫印记的,视为非法来源的肉品。

第二十条 在市区内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销售和使用市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生猪屠宰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按市府办《关于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茂府办明电118号)执行。

各零售商在市场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公布收费标准,并实行亮证收费。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和增减收费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收费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市肉联厂代征代收税费,并按双方商定的数额支付手续费。委托征收的税费款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的8日前(遇法定假日顺延),市肉联厂必须将上一月的征收税费金额分别汇给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按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牧、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派员进驻市肉联厂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为切实加强对市区屠宰和肉类市场的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工商、卫生、畜牧、物价、税务、公安、政府法制、环保、食品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市区生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市区生猪和肉类市场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对市区生猪和肉品市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生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生猪屠宰和肉类市场的监督检查。在执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在市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设立屠宰场(点)的;

(二)设立生猪批发市场的;

(三)向市区供应生猪和生猪新鲜肉品的;

(四)销售非肉联厂供应的新鲜肉品的。

第二十八条 检疫、检验人员漏检或未按规定操作,造成病害或变质肉品出厂的,严肃追究检疫、检验人员的责任。

市肉联厂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肉品的,按规定对市肉联厂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生猪屠宰和肉类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秉公执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0年林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0年林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林科发〔2011〕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0〕87号)要求,现将我局负责管理的《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 黄栌属》等32项林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各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主要起草单位,抓紧落实和实施计划,在标准起草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广泛听取意见,保证标准质量和水平,按时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林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1-2/file/2011-2-17-e4728f95688849d29175767e07435eb1.xls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