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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监狱管理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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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监狱管理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司法部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监狱管理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监狱管理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监狱机关及监管场所培养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监狱管理业务能力的应用型高等职业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警、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指导思想,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掌握我国监狱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监狱管理事务;掌握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和方法。
(三)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热爱法律工作,具有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忠于监狱事业,具备监狱人民警察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掌握本专业必须具备的文化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一门外语和计算机操作方法;熟悉监狱管理岗位所必须的相关知识。
(五)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达到警体训练标准和要求,具备较强的体能;掌握警械和现代化设施装备的使用方法;具备较强的职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或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五年。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和监狱管理岗位的职业特点,确立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三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业训练)和教学时数图示如下:
-------------------------------------
| 课 程 结 构 | 教 学 时 数 |
|--------------|--------------------|
| 基本理论类课程 |1.政治理论类 162学时(50%) |
| |--------------------|
|324学时(15.38%) |2.法学理论类 162学时(50%) |
|--------------|--------------------|
| |1.法律知识类360学时(47.62%)|
| 专业知识类课程 |--------------------|
| |2.业务知识类198学时(26.19%)|
|756学时(35.89%) |--------------------|
| |3.相关知识类198学时(26.19%)|
|--------------|--------------------|
| |1.基础能力类306学时(29.82%)|
| 职业技能课程类 |--------------------|
| |2.核心能力类324学时(31.57%)|
| |--------------------|
| |3.警体体能类324学时(31.57%)|
|1026学时(48.73%)|--------------------|
| |4.辅助能力类72学时(7.04%) |
|--------------|--------------------|
| 总 计 | 2106学时 |
-------------------------------------
(二)基础知识类课程
1.政治理论类(小计162学时,约占基础知识类课程的50%)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述 54学时
(3)警察职业道德 36学时
2.法学理论类(小计162学时,约占基础知识类课程的50%)
(4)法学基础理论 72学时
(5)警察学基础理论 36学时
(6)监狱学基础理论 54学时
(三)专业知识类课程
1.法律知识类(小计360学时,约占专业知识类课程的47.62%)
(7)宪法 36学时
(8)刑法 90学时
(9)刑事诉讼法 72学时
(10)监狱法 36学时
(11)民法概论 54学时
(12)行政法概论 36学时
(13)经济法概论 36学时
2.业务知识类(小计198学时,约占专业知识类课程的26.19%)
(14)狱政管理 54学时
(15)罪犯教育 54学时
(16)罪犯劳动管理 36学时
(17)罪犯心理矫治 54学时
3.相关知识类(小计198学时,约占专业知识类课程的26.19%)
(18)逻辑学 36学时
(19)教育学 36学时
(20)犯罪学 54学时
(21)心理学 36学时
(22)现代管理学 36学时
(四)职业技能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306学时,约占职业技能类课程的29.82%)
(23)外语 126学时
(24)计算机原理与操作 108学时
(25)书法 36学时
(26)口才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324学时,约占职业技能类课程的31.57%)
(27)监狱执行刑罚实务 36学时
(28)监狱信息处理 54学时
(29)司法文书写作 54学时
(30)监狱安全防范 54学时
(31)警械、枪支使用 36学时
(32)监控技术 36学时
(33)狱侦技术 54学时
3.体能培养类(小计324学时,约占职业技能类课程的31.57%)
(34)警察体育 324学时
4.辅助能力培养类(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教学的7.04%)
(35)公共关系 36学时
(36)车辆驾驶 36学时
四、教学过程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1.第一学期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写出社会调查报告;
2.第三学期,由学校组织学生到监狱进行为期两周的认识实习;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学生到监狱进行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
(二)主干课教学进程的安排
1.第一学期:法学、宪法、监狱学基础理论
2.第二学期:民事法律、刑法、犯罪学
3.第三学期:刑罚执行实务、狱政管理、监狱执法文书
4.第四学期:狱内侦查技术、罪犯教育、罪犯心理矫治
5.第五学期:监狱安全防范、罪犯劳动管理、警察体育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确立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环节,使学生熟练掌握监狱管理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
理信息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的训练在校内和监狱组织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
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监狱执法文书、口才、书法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
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选用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查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实习和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一)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五年。第一、二学年安排文化基础类课程,三至五学年的课程安排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 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81周
见习、实习 27周
考试、考查 6周
寒暑假 33周
机动 4周



1999年12月23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鄂常备(2001)10号


(2001年2月2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自治县水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所在的乡镇应当设立派出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并予以公告。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推广利用沼气、小型水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省柴灶等节能项目和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第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荒、烧山开荒或者在陡坡地铲草皮、乱挖树蔸;
(二)采伐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防浪林;
(三)向江河、水库、堰塘、渠道倾倒砂、石、土以及在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堆放尾矿、废渣、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四)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或者在水库、堰塘、堤防、渠道等水工程界定的保护区范围内挖沙取土,开山炸石;
(五)开垦二十五度(含二十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种植农作物;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一)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开办矿山、电力、砖瓦、水泥等企业;
(二)开垦五度(含五度)至二十五度之间的荒坡地;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下列行为:
(一)在旅游风景区砍伐或者皆伐自留山成片树木;
(二)用林木烧砖、烧瓦、烧陶、烧木炭。
(三)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敞养大牲畜。
第十条 高坝洲、隔河岩等水利水电工程在自治县境内形成的水库库岸为自治县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对国家扶持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其水土保持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组织建设,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查,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保护责任制。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水土保持专项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护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二)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水土保持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
(三)依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征收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用于营造和保护防浪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护岸林的专用资金;
(四)每年从收取的水资源费中提取的用于水土保持的资金。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资金的提取比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对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扶持;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元至5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1年4月10日

潍坊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规定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潍政发[1996]5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雕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文化部《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雕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城市雕塑建设的管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管理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雕塑建设主要包括各类大、中型雕塑,艺术小品,室内外浮雕,庭院家山等。进行雕塑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凡在本市进行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法定雕塑设计资格审批单位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无资格证书者不得承担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雕塑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雕塑拟建位置及体量说明、作品的小样和效果图;委托设计制作单位的名称和资格证书;雕塑拟定使用材料的种类等。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确定用地位置、界限、和面积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征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雕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规模的审批权限为:高度三米以下,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高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雕塑须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场所、广场、绿地、交通要道两侧放置纯商业性的立体广告雕塑、牌匾等。

第九条 凡经批准建设好的雕塑,有关单位应认真保护,需要修改、变更或拆除的,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程序批准而进行雕塑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对雕塑建设的现场进行检查。售查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比的拒绝和刁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