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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4-05-20 12:0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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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3月8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规划要求
二、政策措施
三、方法步骤
四、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实施办法》,把我省的义务植树运动深入持久地开展起来,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规划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实施办法》的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
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我省可以参加义务植树的人口约二千万人。近几年内,每人每年义务植树的指标定为五株,每年平均植树一亿株左右。


(二)义务植树的重点,放在城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交通沿线、村庄附近的近山、面山、丘陵、平坝及水库、河流沿岸。近期内,一是昆明、个旧、下关、大理、东川、景洪及其它地、州、市、县所在城镇的街道,以及这些城镇周围的荒山;二是工矿企业、农场、机关、部队、学
校等单位驻地以及农村村寨的“四旁”绿化;三是风景名胜,昆明市要把从凤凰山到金殿、松花坝水库、黑龙潭、筇竹寺、西山,从碧鸡关到温泉的荒山绿化起来,形成一个连片的林带。大理的苍山和洱海周围的荒山,石林周围的荒山、景洪周围和三达山,要优先绿化;四是交通沿线,重
点应放在昆明至石林、昆明至下关、昆明至曲靖、昆明至玉溪、小勐养至景洪等公路沿线,把行道树和公路两侧的荒山都绿化起来;五是滇池、洱海、阳宗海、程海、抚仙湖、异龙湖、杞麓湖、星云湖等湖泊的周围,以及畜水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库区范围内也要抓紧绿化。
(三)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村寨附近,以营造薪炭林、经济林为主;城镇面山以营造速生用材林为主;风景名胜园林地区以种植观赏树种、花卉为主;道路两旁、江河两岸以栽植常绿、水源函养树种为主。
(四)划分义务植树区域,按单位落实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或几个单项任务,分片包干,一定几年,包栽包活。各级绿化委员会必须对义务植树和整个造林绿化作出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做到连片种植,方便管
理。有国营林场或社队林场的地区,要优先安排在林场范围内义务植树。
(五)加强苗圃的规划建设。每年义务植树一亿株,需苗圃四万亩,现在全省仅有一万八千四百多亩,且分布不平衡,今年可提供苗木约一千万株,只占需要量的十分之一。因此,必须把育苗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级都要建立自己的苗木基地,地、州、市、县、社、队至少要办好
一个骨干苗圃,努力培育速生、优质、适宜当地栽植的壮苗,现有的国营和社队苗圃,要搞好建设,加强管理,没有的要尽快建立,机关、部队、厂矿、学校等单位都要积极自建苗圃,人数少的单位,可以联合兴建,争取一两年内解决苗木问题。
(六)根据我省干湿季分明的自然条件,造林最适宜的季节是雨季来临的端午节前后,为了在最好的节令集中开展植树活动,确定每年的六月份为我省的植树月。要在六月份组织大规模植树造林,春季着重在有水灌溉地区进行“四旁”植树和经济林嫁接,秋冬季节要认真搞好采种育苗
,为来年作好准备。今年由于苗木不足,没有树苗的,可以采取打塘播种或扦插、压条等办法开展义务植树。

二、政策措施
(七)把义务植树与计划造林结合起来,既要搞好义务植树,又要完成年度造林绿化计划。义务植树是法定的、无报酬的、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与谁种谁有的植树造林在政策上应加以区别,在工作上又要紧密联系,因此义务植树和计划造林在苗木、经费
、技术力量的使用和林木管护等方面要统筹安排,要通过义务植树加快造林绿化的步伐。对一个地方来说完成了义务植树任务,但整个造林绿化工作没有作好,不能给予表扬和奖励。
(八)权属问题。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中,在国营林场、社队林场、国社合作林场种植的林木,归林场所有;在城镇公共地段种植的林木和花草,归城建、园林部门所有;在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水库周围种植的行道树和林木、花草,归经营管理单位所有;单位庭院绿化种植的林木、
花草,归本单位所有;社队集体土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归社队集体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证书,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同时,提倡农村社员、城镇居民、机关学校、厂矿职工家属在房前屋后零星空地种植水果、竹、木,实行谁种谁有,长期不变。
(九)严格管理保护。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的林木,必须认真培育管理,严肃法制和纪律,建立爱林护林的乡规民约。新造幼林实行封山育林,严防山林火灾和牲畜践踏,采伐更新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林业和园林部门批准。全民种树,必须专业管理,林木所有单位或承
担管护义务的单位,应根据情况建立林场、专业队或确定专人,划分护林责任区,建立健全各项管护责任制,确保成活成林。
(十)义务植树的苗木费、管护费本着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由林木权属所有单位解决。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内开支;国营厂矿在企业留成的生产基金中开支;集体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农村社队在公共积累中开支。任务较大又确实无力全部承担所需费用
的,可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适当帮助解决。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

三、方法步骤
(十一)搞好试点。各地各部门,要在搞好规划安排的同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和单位搞好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铺开。
(十二)义务植树应就地安排。要实行点、面结合,先易后难,由近及远,逐步推开的办法。平坝地区没有荒山的社、队,除搞好“四旁”绿化外,要就近参加风景名胜、交通沿线等公共场所的义务植树。
(十三)讲究科学种树。要加强技术指导,大力培训骨干,严格按技术规程操作,确保植树造林质量。

四、组织领导
(十四)各地、州、市、县要尽快成立绿化委员会,绿化委员会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事机构(部队按总参、总政、总后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公社,应成立绿化领导小组,固定专人负责日常工
作。绿化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搞好义务植树的动员组织;部署审定义务植树、绿化造林的规划;制订措施办法;组织检查验收,评比奖惩等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和领导好义务植树,及时研究解决植树运动中的问题,坚
持不懈,抓出成效。要把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发挥青年的突击队作用。林业部门和城市园林部门,要在各级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努力搞好规划设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苗木培育、调剂等工作;基层机构不健全的,应当充实和加强。
(十五)要认真解决好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的认识问题,联系实际,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每年植树节前后和植树月期间,要集中一段时间,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义务植树、绿化
造林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新闻、报刊、广播、电视,要及时组织宣传报导,传播经验,开展表扬和批评。教育部门要在学校增设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基础知识课,加强对学生热爱祖国一花、一草、一木的品德教育。
(十六)建立义务植树的检查、验收、评比、奖惩制度。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在每年末对当年义务植树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定期进行评比,对造林、护林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对无
故不履行义务植树的成年公民,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补栽或实行经济制裁。检查验收的结果要进行详细登记,建立档案。
(十七)严肃林业法制,加强以法治林,对于损坏林木的,要赔偿损失;对于破坏森林的,要区别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法律制裁。
(十八)各级政府每年应将义务植树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政府作出报告。
(十九)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3月8日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1月1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海洋学校,海洋出版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 局制订了《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工作是实行正确领导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单位、 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业务学习条件,切实保障准确及时地提供各种统计资料。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局综合计划司反映。

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综合统计是海洋事业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进行计划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以及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为了科学地、有效地进行我局的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促进海洋事业和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及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综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准确、及时、系统、全面地搜集、整理局系统的海洋管理、海洋服务、海洋调查及海洋科研等方面的基本统计资料,为提高各项工作的管理水平提供依据并对我局海洋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改进管理方法,促进海洋事业不断地向前发展。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是对海洋工作总体各方面数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总体数量反映着全局各方面发展的规模、水平、速度及其之间的比例关系。通过对统计资料的全面分析揭示海洋事业发展变化的规律。提高各级、各部门对我局海洋事业发展、变化状况的认识、真正做到心中有数。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各部门专业项目统计是对海洋工作总体某一专业项目方面数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是综合统计的组成部门和基础。
通过专业项目统计,不仅提示出某一部门或某一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律,而且为综合分析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条 局机关各业务部门、局属各单位,应依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各单位、各部门的干部、职工不仅有权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而且有义务向统计部门提供确切的统计资料。
第六条 统计工作是海洋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各单位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把统计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要重视和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学习业务的条件,定期进行考核,按标准评定相应的统计职称。

第二章 统计制度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工作的任务、统计标准、指标、报表等由综合计划司统一制定,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变更。综合统计报表由国家统计局审批,专项统计表格由综合计划司审核并统一编号,各部门临时性报表,需向综合计划司备案。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不同时期,不同要求,可以进行专题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一次性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有关单位、部门有义务提供准确数据。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要建立起相应的统计制度和规定,开展统计工作。要全面掌握本单位的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以提高本单位各项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统计报表的报送方法:各单位原有的统计报表,仍按原渠道报送,同时抄送局综合计划司:各单位的统计人员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填写国家海洋局系统的综合统计报表,按规定报送综合计划司;局机关各部门除提供《国家海洋局系统综合统计报表》中所列的有关资料外,原各自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年报、季报等统计性报表同时抄送综合计划司。
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系统综合统计资料都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做好保密工作:
1、凡是有一定保密性的统计资料,要根据其实际内容,严格按国家海洋局制定的密级,认真执行。
2、在公开的报、刊上发表文章、对外发表论文、讲话、介绍情况等凡引用有秘密等级的统计资料时,须经局有关业务部门审查、核准,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对外发表。
3、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外公开发表有密级的统计资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统计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统计工作实行两级管理,综合计划司是局统计工作的归口部门,设专职统计人员;局属各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由各单位计划(科技)部门负责,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一经确定,需报局综合计划司备案。各单位统计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调动、以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 各级统计工作部门、统计人员的职责
1、综合计划司全面负责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1)制定国家海洋局系统综合统计计划、规划、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和指导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2)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全局范围内的海洋统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3)对全局范围内的业务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编制(修改)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指标体系和综合统计报表,管理全局的统计资料;
(5)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形势下的工作重点。运用各种调查形式搜集统计资料;
2、局属各单位负责统计的计划(科技)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完成国家海洋局交办的各项统计任务;
(2)为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计划,进行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
(3)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计划管理、财物管理、人事管理及各项方针、政策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3、各级统计人员是各级统计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其主要职责是:
(1)在本单位、本部门管辖业务工作范围内,搜集、整理、分析和如实提供各种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2)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发现统计资料数据不准,要进行调查、研究,及时纠正;
(3)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统一标准填写统计报表,不得遗漏、草率从事,要按时上报不得误报或拒报;
(4)在填报统计资料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不虚报、瞒报,发现本单位有关部门虚报、瞒报、假报统计资料数据,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也可直接向局综合计划司反映。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对从事统计工作认真、严格按本规定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在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同志要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统计工作敷衍塞责、不负责任者;
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者;
3、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者;
4、侵范统计人员行使本规定职权者;
5、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选编发统计报表、发布统计资料者;
6、违反本规定中有关保密规定者;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配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配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1999年3月17日起执行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券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督促上市公司贯彻《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现对上市公司向股东配售发行股票(即配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是公司发行新股的形式之一,上市公司配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依本通知规定审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复审。
二、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2.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前一次发行包括配股等发行方式;间隔时间是指从公司前一次募足股份后的工商注册登记日或变更登记日,至本次配股说明书的公布日,其间隔不少于12个月;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净资产税后利润率三年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于10%;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5.公司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存款利率水平,即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应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
6.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日期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7.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
三、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及证监会对其配股的申请不予批准:
1.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2.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特别是有以违反国家现行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的行为、有证券欺诈等行为的;
3.前一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途与当时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不相符的;
4.有关本次配股的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的;
5.其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的;
6.公司所确定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的。
四、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证监会在接到配股复审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公司的配股申请经证监会复审,因本通知第三条第2、3、5款的原因未能通过的,一年以内不得再次提出配股申请。
五、有关上市公司配股的申请和信息披露等具体事宜由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六、到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原则上应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还应当遵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有关规定。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证监会证监上字〔1993〕128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和证监发字〔1994〕79号文件《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19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