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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特区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03:16: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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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特区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委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特区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为适应对外实行开放的需要,使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与经济特区的经济体制和计划体制配套,促进特区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现将《经济特区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办法
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办好经济特区的指示精神,为适应经济特区发展生产建设,加快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特制订经济特区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
一、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可以根据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劳动工资计划。特区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劳动生产率和技工学校招生人数计划,由单位提出,经特区劳动局、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特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和
省劳动局、省计委,由省单列并汇总报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纳入国家的劳动工资计划。国家对特区不下达劳动工资计划。
在特区的国务院有关部属企业、省属企业,以及国内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联营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由企业提出,报企业所在地的特区劳动局、计划部门审核,纳入特区的劳动工资计划。
特区劳动局、计划部门每半年及年终,应对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别于七月和下年二月将情况报省劳动局、省计委,由其专项报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计委,国家按统计年报的实际数予以核认。
二、在特区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需要增人时,首先从现有富余职工中选招或调剂解决,不足时,再按国家有关政策,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公开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这些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形式、标准、奖金、津贴及各项福利、待
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特区内的企业新增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从外地调进特区的固定工,原则上也应逐步实行合同制。
(一)用人单位按照特区劳动局规定的招工来源,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招工条件,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要有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合格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应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把劳动报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个人的劳动成果直接挂钩,真正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水平可以高于固定工,由特区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合同
制工人的工资待遇,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合同制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政治上与固定工一视同仁。合同制工人应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在合同期间的劳动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被辞退待业和养老期间,实行社会保险。
(四)合同制工人一般不能调动。但遇有特殊情况,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调出单位解除合同,调入单位重新签订合同;或者调入单位愿继续执行调出单位的合同时方可调动,但调入单位要有特区批准的增人指标。从特区外调入固定工,须经特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已经实行合
同制工人的保险费也要转到新的单位。
四、特区的企业所需要的技术工人,在当地确实无法解决的,经特区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有关地区劳动部门的同意,可到特区外公开招聘,需要跨省招聘的,应报省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有关省劳动部门的同意。
五、特区的企业,其现有来自城镇的计划外用工,属定员以内或生产确实需要,本人又符合条件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纳入计划,实行劳动合同制;所有企业中凡属定员以外或生产不需要的计划外用工,均应继续认真清退。



1984年12月17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8〕18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事调配工作的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第24第24期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三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更好地为三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海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办法》(琼人劳保[2005]57号)和《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事业单位招聘及调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公务员资格的人员除外。


  二、公开招聘及人员调配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及人员调配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及人员调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依据单位的规模、级别、职责和工作需要按不同比例给予设置岗位职数,按岗聘人。其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须报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五、经批准新设立的事业机构和已经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编进人。凡缺编进人,除单位领导和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外,原则上应在本市范围内公开招聘。部分紧缺、专业性强的岗位可面向全省或全国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详见《三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六、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从市外调入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下;(二)在教学、科研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属紧缺人才的,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可放宽到男50周岁,女45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一)见习期未满或因其他原因尚未转正的;(二)正在接受立案侦查、立案侦查(调查)或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三)上级有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


  七、市内流动和市外调入人员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调入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条件要求对拟调入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调入人选,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二)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拟调入人员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同意,向编制部门提出用编意见;(三)编制岗位审核。编制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编制及岗位情况,符合规定的出具《编制控岗卡》。属增加财政全额拨款的拟调入人员,须请示市编委领导批准。(四)办理调配。取得《编制控岗卡》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调动手续,确定工资标准,属财政拨款的通知财政部门办理发放工资等相关手续。(五)编制备案。完成人事调动后,持调入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及《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备案表》到市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或备案。


  八、市内工作人员调出市外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填写干部(工人)调动审批表。(2)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如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3)经调入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并向调出地发干部(工人)商调函。(4)调出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同意后,即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开具行政介绍信以及工资转移等相关手续。


  九、部队随军家属在部队内部就业,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外地调入的随军家属,必须凭驻军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审批报告方可按程序办理调入手续。


  十、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编制和财政等部门不予受理。


  十一、市外调入国有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停止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注:已停止执行
参见: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2003-5-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医院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隔离治疗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对于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传播,保护医务人员十分重要。现就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院负责人及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病人隔离治疗和加强医务人员防护的重要性。要吸取广东、北京等地医院治疗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经验和教训。切实纠正思想上麻痹大意、管理上粗放的状态。要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培训医务人员,掌握相关知识。

二、各医院在隔离防护方面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在建立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室时,要与其他门诊和病区相隔离,防止人流、物流交叉。

2、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室、隔离病区的出入口要设置显著标识,防止人员误入。对发热病人就诊、留观和拟诊非典型肺炎病人的收治要进行有效管理和引导。

3、隔离病区内要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合理配置人流、物流。

4、疑似病人与确诊病人应分别收入不同的病房,疑似病人应收入单间隔离治疗。

5、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按照《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执行。

三、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隔离防护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定专门部门或专门人员具体实施消毒、隔离、防护、效果监测和监督检查,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切实保证各项消毒、隔离、防护措施落到实处。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隔离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立即责令医疗机构纠正解决。对于未按照《工作规范》和本文要求做好隔离、防护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