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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20:5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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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


教高厅[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深入,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的数量逐年增加,对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高等学校在使用外国教材过程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存在少数高等学校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和使用外国教材、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今年9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盗版盗印及非法销售、使用外国教材的紧急通知》(扫黄打非办联〔2006〕38号),对打击盗版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高等学校选用外国教材,应由主讲教师或教研室事先提出具体建议,经院(系)审议、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使用。

  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用的外国教材,必须是原版或授权的国内版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都不得擅自复制、使用外国教材。

  三、高等学校出版社出版国外教材,必须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版发行。

  四、对违反规定复制、出版、使用外国教材者,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院系、出版社、学校领导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对本校近年来复制、使用外国教材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停止一切涉嫌侵权的行为。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 行政执法 办法 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为西部大开发和加入WTO营造优良的法制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第73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35号)要求,结合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州直属县市、州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自治州直属县市和州直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的行政事业单位均为考核对象。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依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合法有效实施,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新政发[2000]48号)的要求,设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正式开展工作,将法制工作和行政复议经费纳入预算。
(三)行政执法领导机构健全、专人负责,单位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法制工作。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督促、有落实。
(四)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五)完成上级下达的《法规汇编》征订任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法制宣传教育和学法用法活动。
(六)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执法主体,明确职权执法、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资格。
(七)强化执法责任,完善配套措施,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岗位责任制、监督检查制、罚缴分离制、错案追究制等各项制度。
(八)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单位负责人责任明确,执法人员职权清楚;层层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的格局。
(九)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单位按计划、按比例分期、分批完成执法人员培训任务。行政执法岗位上无非正式工作人员。
(十)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施用法律适当。办案、审查、决定相分离,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
(十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无超越、滥施或放弃行政执法权行为,无违法案件。
(十二)行政应诉无败诉案件,行政复议无撤销案件,对错案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法律文书(案卷)制作合法、规范。
(十四)各种行政违法案件及时依法查处,无以收代罚现象,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一切合法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落实和办理。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经常性的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和案卷评查活动。
(十六)按时上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十七)按规定及时申领、年审行政执法证件。
(十八)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认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 检查评比方法
(一)年度评议考核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由州法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依据自治州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和本考核办法进行检查。
(二)考核采取听、看、查、问的方式,实行百分制综合考评,分不合格、基本达标、达标、优秀四个档次。
第六条 表彰奖励
(一)根据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综合考评分数,分别按档次进行表彰奖励。考评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行政执法优秀单位;总分达到80分至89分的为行政执法达标单位;总分达到60分至79分的为行政执法基本达标单位;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
(二)考评为行政执法优秀单位的由州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其中设:
一等奖:县(市)一名,州直两名;
二等奖:县(市)二名,州直四名。
(三)年度考核获一等奖的单位同时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年度评议考核与单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行政执法基本达标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单位第一责任人不得评选先进。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由州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通知书,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1月后实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与直属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法行政要求

州直属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重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执法水平,抓好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要求,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得到明显加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各县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经常性召开法制工作会议,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将法制工作和行政复议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法制汇编》征订任务。
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主体资格明确,层层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单位负责人责任明确,执法人员职权清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职责,明确责任目标。严格上岗培训制度,执法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并按规定申领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按照国家规定坚决清退在执法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无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按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处罚程序合法,施用法律适当,办案、审查、决定相分离。法律文书(案卷)制作合法、规范、整洁。行政执法部门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落实错案追究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各种行政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一切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落实和办理。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重视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行政领导按规定申领《执法监督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抽查,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并作为执法单位和公务员政绩考核重要内容。
五、有下列情形者追究领导责任:

(1)为了本县市、本部门利益做出违法决定的;
(2)行政执法错案,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因执法监督检查不力,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法乱纪现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4)对本县市、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行为不制止或隐匿不反映的;
(5)违反国家规定,仍然继续在行政执法岗位上使用临时工、合同工的。
六、 本责任书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授权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实施。

七、本责任书每2年签订一次,2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州人民政府和签订责任书单位各存一份。


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的通知

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的通知



1996-6-18

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的通知经总食纸[19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商业(贸易)厅(局、集团公司)、外经贸厅(委)、轻工业厅(局、总会、总公司)、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专业银行总行、分行,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自1994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以加工贸易(指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下同)为名,大量进口食糖非法内销,不仅偷逃进口税收,而且还对我国糖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为了加强进口食糖管理,严厉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食糖一般贸易进口

1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和分配的指标组织食糖进口,并交由国家指定的有食糖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统一对外成交。

2对食糖进口严格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一般贸易进口凭国家计委授权的部门所发放的有效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机构申请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凭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部门发放的有效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机构申请进口许可证。对越权发证和买卖配额、许可证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食糖加工贸易的管理

1从事食糖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必须经外经贸部核定。开展食糖加工贸易的合同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审批前征求糖业主管部门中国轻工总会的意见,审批总量应不超过本地区的加工能力。审批单位要随时了解国际市场的行情、食糖的国际标准以及加工企业的能力及水平,以保证审批的合理性。

2开展食糖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食糖进出口情况,按规定建立专门帐册、仓库,自觉接受海关监督。未经主管部门和海关同意,不得将进口食糖转让给其它单位经营,更不得将加工手册转让、出售给其它单位。

3人民银行分行应加强对食糖加工贸易付汇的监督管理,各专业银行要严格按外汇管理法规和国家有关进口法规开证付汇。

4海关对食糖加工贸易,依照国家有关进口加工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管理。

5生产企业承接进口原糖加工任务时,应向委托加工单位明确加工性质、用途。对加工后须返销出口,而合同规定的质量与包装不符合外销要求的应拒绝加工。

三、加强对进口食糖购销渠道的监督与管理

1从事进口食糖境内经销活动的单位,必须从有食糖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国营、集体商贸企业和工业企业进货。在同等条件下,上述供货单位应优先向国有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供货。

2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糖批发业务。对违犯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设立,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经营活动,不得擅自从事糖的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4严格禁止直接用于民用消费的原糖零售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此类情况时,将原糖一律予以没收。

四、严厉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

1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要积极查缉食糖走私、贩私违法活动,严厉打击以加工贸易为名的食糖走私违法行为。

2执法部门对查获的走私食糖依法没收,对构成走私罪的当事人,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3对伪造、变造、买卖加工手册及复出口报关单的责任人,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银行和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防止走私食糖流入国内市场。

本通知望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