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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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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府发〔200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度推进“三个转变”,加强对全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让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雅安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雅安市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的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推进国有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河道砂石采砂权等资源性有偿出让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益是指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扣除管理和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价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设立矿产和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财政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按审批权限,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出让合同签订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填制“缴交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价款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登记单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主管部门存,第二联财政部门存。负责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财政部门开具财政票据。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实行单宗核算办法。由行政主管部门按单宗填制“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价款清算单”(以下简称清算单)。清算单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主管部门存,第二联财政部门存。财政部门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进行清算和拨付有关费用。
  
  第三章 收益分成
  第八条 省、市、区县审批权限内有偿出让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益,按以下分成比例进行分配:
  (一) 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按省厅委托书规定的比例分成。地方分成收入部分扣除管理费用、成本费用后的收益,按市级30%、区县70%的比例分成。
   (二)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扣除管理费用、成本费用后的收益,按市级30%、区县70%的比例分成。
   (三) 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扣除管理费用、成本费用后的收益,按区县90%、市级10%的比例分成。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用于: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的管理费用、成本费用支出,工业发展支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支出,失地无业农民征地补偿支出,地方经济发展支出,教科文卫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支出,河道整治、堤防工程维修、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还本付息支出,工资性津贴、补贴支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的管理费用支出范围:
  (一)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按地方分成收入总价款的4%提取周转资金,用于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前期工作、土地储备周转费用。
  (二)勘查开采区和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纠纷调处费,管理设备和信息系统维护费,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勘查开发方案审查经费,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及工作经费等支出。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门对管理费用实行报审制管理。
  第十一条 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的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的地质勘探、勘查、开发和补偿性支出。
  (二)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公告费、评估费、测量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所需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财政部门对成本费用实行清算制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分成收益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和支出比例。
  (一)工业发展资金,按市级分成收益的5%提取。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富市强市”战略目标。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3%提取。主要用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全面推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三)失地无业农民征地补偿资金,按市级分成收益的5%提取。主要用于雅安市规划区内征地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一次性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就业补助金、失业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
  (四)地方经济发展资金,按市级分成收益的5%提取。
  主要用于工农业重点项目建设,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和重点问题,大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五)教科文卫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20%提取。主要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广播、体育等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支出。促进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区县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和广大农民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和体育基础设施建设。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还本付息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22%提取。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城市融资还本付息和化解政府债务等支出。
  (七)工资性津贴、补贴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35%提取。主要用于弥补地方财政预算,对公务员的工资性津贴、补贴资金不足。
  (八)其他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5%提取。用于政府不可预见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的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所有未清算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试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5〕4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使市政府领导干部的学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将法律学习摆上重要日程,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采取以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三、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专家讲座辅导、集中研讨、学习交流等方式进行。
四、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法制办负责拟订领导干部年度学习法律计划,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
五、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体学习,一般每年安排三次,其中两次安排讲座辅导,一次安排交流学习体会。交流研讨在市政府领导干部之间或领导干部与专家之间进行。凡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及时邀请专家辅导解读。
六、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分管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七、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法制讲座的组织工作。市法制办公室根据本制度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用书、读本和学习资料,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
八、参加学习法律的市政府领导干部范围是:市长、各位副市长、市级领导;秘书长、各位副秘书长及有关政府组成人员。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参照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制度制定个人和本单位学习法律的制度,根据需要列席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体学习法律活动。
九、本制度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

卫医发〔200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不断提高医师素质,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并对个别规定作了补充和修订,形成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二○○六年四月四日

抄送:总后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6号令)第六、七条的规定,方可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在军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四、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八、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十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一、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卫医发[2002]111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