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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6-17 03:1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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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1996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5号《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骗取汇款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扣自己保管、投递中的汇款单,采取伪造取款证件的方法骗取汇款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及《百色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百政发〔2006〕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6个月以上。

(三)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没有住房的。

2.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承租公有住房)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或单位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市直(含中直、区直驻百色)单位申请人的申请,由辖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诉。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并申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予以登记并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制作《复核意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民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总结以往同犯罪斗争的经验教训,结合新的形势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它的总体要求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事司法实践,应强调理性地对待刑事犯罪高发的态势和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但如果单纯地强调打击,不注意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地位作用,一律判处较重的刑罚,就会既忽视刑法的公平与公正,也不利于涉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参与者,应根据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清罪责大小,该重则重,该轻则轻。对于那些只是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没有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一般成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罚,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分化和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有利于他们感受到刑罚的公正,从而认罪伏法,接受改造。对于涉黑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要加强对涉黑未成年人的帮教改造工作,防止其重新犯罪。


二、打击职务犯罪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破坏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但是,职务犯罪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区分具体情况,一概从严打击并不能收到好的效果。现实中,职务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例如,有的职务犯罪人直接索贿,有的是被动地收受他人财物,也有些受贿人虽已受贿但在行贿人再次向其行贿时,予以拒绝并将原来收受的贿赂一并退回;有的职务犯罪人利用职权直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则没有直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有的归案后拒不交代赃款的去向,有的归案后积极退赃。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些职务犯罪人在量刑上应当体现出差别。一些地方不敢对职务犯罪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主要是担心人民群众不能接受,或怕被舆论炒作。


在预防与治理职务犯罪问题上,在强调“严”的同时,也要注意济之以宽,体现罪刑相适应。要严厉惩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案件。对于那些侵占扶贫救灾款、农村土地补偿款、移民安置费等惠民专项资金的贪污贿赂犯罪,要坚决从严惩处,决不手软。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领域的渎职犯罪,也要从严惩处。还要注意从经济上处罚职务犯罪人。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来看,职务犯罪人一旦被定罪判刑,就已经剥夺了其再次实施职务犯罪的能力。因此,刑罚适用的重点应当放在加大对职务犯罪人的经济惩罚力度,剥夺其非法利益,使其“得不偿失”上来。除了加大追赃力度外,对于刑法规定“可以并处”财产刑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判处财产刑。同时,要注意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对于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或者积极退赃的职务犯罪人,应当体现政策,给予从宽处理;对于那些索贿、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事后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职务犯罪人应当依法从严处罚。


应正确理解和把握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制定于1997年,距今已有16年。这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一标准已显得过时陈旧,确实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些困惑,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人士提出了修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建议。笔者认为这些建议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擅自改变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下,更加准确地定罪量刑,最大限度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三、打击共同犯罪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共同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比个人单独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一直以来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但是,在打击共同犯罪时,也要注意区分犯罪形态以及犯罪人的地位作用,体现宽严相济。要注意区分有组织共同犯罪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对有组织共同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要坚持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而对那些临时聚合型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则要注意与有组织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相区别。同时,对于在临时聚合型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仅仅是一般参与或实施了侵害行为的从犯,特别是未成年人或者被裹挟参加犯罪的胁从犯,要加大从宽的幅度,能够减轻从轻处罚的,要尽量减轻从轻处罚;对其中可以适用缓刑的,要依法适用缓刑。要注意区分各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分清主犯与从犯、胁从犯。在有多名主犯的情况下,也要注意区分他们之间在地位作用上的差别,特别是在死刑案件中,在有多名被告人都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的情况下,要注意区分哪些是首要分子,哪些是罪行最严重的。要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在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对其他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主犯,可以判处死缓或无期。


四、未成年人犯罪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党和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原则。对那些因家庭及社会原因沾染了恶习,偶尔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其犯罪数额不大或刚刚达到较大标准的未成年人,应当很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有在一些临时起意实施的故意杀人、伤害等共同犯罪中,对参与其中的未成年人也应充分体现从宽处罚的原则。我们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尽量体现从宽。定罪上要体现从宽,对处于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临界点的案件,能不定罪的尽量不要定罪;能定轻罪的,尽量不要定重罪。量刑上要体现从宽。未成年犯罪人只要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不要适用无期徒刑;可以判处轻刑的,不要判处重刑;符合缓刑条件的,要依法适用缓刑;能够适用非监禁刑的,尽量适用非监禁刑。但对未成年人犯罪也要以严济宽,不能一概只讲宽,不讲严。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意。对于那些犯罪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残忍、无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那些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或者行为特别主动积极的未成年人,不能放弃从严,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以儆效尤。


(作者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