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8:5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西部[2011]3206号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精神,经研究,我委拟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为指导和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我们制订了《关于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
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
脱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
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 号)和《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的
通知》(中发〔2011〕10 号)精神,促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
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脱贫
致富奔小康步伐,现就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
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提出如下
意见:
一、重要意义
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河池市分别属于《中国农
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确立的六盘山区、滇黔
桂石漠化区两大连片特困地区。这些地区土地资源匮乏,人
地矛盾尖锐,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有的还是少数
民族集中聚居区,民生问题、生态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叠加,
扶贫开发任务十分艰巨。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要从根本上
解决这些特困地区的发展问题,必须着眼于提高人口素质,
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从根本上缓解人类
生存发展与自然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突出矛盾。实施通过职
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就是以缓解人地矛盾、保护生
态环境、促进民生改善为目标,通过特殊的扶持,让生态脆
弱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初中毕业生到职业院校接受良好的
职业教育,使其掌握生存发展技能从而转移到城镇稳定就业
定居,有效解决连片特困地区自然环境承载力低、人口素质
低、贫困程度深等问题。
在宁夏中南部地区以及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实施通过职
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有利于增强这些地区扶贫开发
的“造血”功能,实现人才培养、扶贫开发和生态保护的和
谐统一,是脱贫愿望最迫切、扶贫任务最艰巨地区破解贫困
难题的有益探索;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上述地区生态环境恶
化趋势,改变过度依赖自然条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落后
生产方式,是生态脆弱和贫困地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连片特困地区民
生问题的有效解决,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是缩小
发展差距、促进全体人民共享科学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必
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
感,认真负责地做好试点工作,为连片特困地区加快脱贫致
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贫富差距作出新的
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下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实现带动脱贫致富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以增强自我发
展能力为主线,以职业技能培养和促进就业为抓手,着力于
扶贫开发与职业教育相结合,通过提高受助者技能素质,促
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减轻生态压力和土地压力,为破解
连片特困地区主要矛盾探索有效途径。
试点工作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协调配合原则。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
各个关键环节的有机衔接,积极探索新路径、创建新机制、
创造新经验,确保受助对象得到实惠,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要动员、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参与试点工作。
(二)公开公正原则。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按
规定程序操作。要将资助对象、申请办法、资助标准以及培
训机构和培训专业等向社会公布,做到工作过程透明,结果
公平公正,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获得资助。
(三)就业导向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连片
特困地区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稳定转移就业为目标,开设适应
市场需求的专业,强化技能训练,着力培养学生的岗位适应
能力,加强就业指导。
三、试点范围及目标任务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地区贫困水平、职业教育基
础、扶贫开发情况等方面因素,试点范围确定为宁夏中南部
地区的7 县2 区以及沙坡头区、中宁县的山区,广西百色市
除靖西、那坡之外的10 个县(区),河池市下辖的11 个县
(市、区)。
(二)目标要求。通过三到五年的试点实践,探索通过
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的组织实施形式、扶持对象的筛选
培养机制、实现稳定就业的途径和措施、资金筹措和管理使
用办法等,理清主要问题,为今后的工作积累有益经验。
(三)主要任务。围绕试点所涉及的几个关键环节,重
点抓好以下几项任务:
一是准确识别扶持对象。以试点区域内生态环境脆弱地
区、库区移民区、水源保护地以及深度贫困地区已完成义务
教育阶段,并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农村适龄学生为资助对
象。建立健全识别机制,做好建档立案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确保试点工作效益发挥。
二是合理界定资助内容。在享受国家和地方职业教育助
学普惠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向扶持对象提
供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等补助,帮助贫困学生顺
利完成学业,掌握能够融入社会的实用技能,实现用技能改
写贫穷的目标。
三是认真遴选职业院校。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地域分布、
专业设置、教学设施设备等因素,选择教学质量高、社会效
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的职业院校承担扶持对象的培
养任务,特别要注重学校参与试点工作的热情以及转移就业
推介服务能力。
四是切实提供就业服务。承担院校要根据市场需求,充
分考虑受助对象能够尽快就业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关
专业。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学生就业推介、创业指导工作,
优先推荐受助的毕业生到相关企业就业,跟踪就业创业情况
并及时与承办学校沟通,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提高教学内容
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强的民
生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精
心组织,周密安排,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要广泛动员和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鼓励高等、中等职业优质院校特别
是大型龙头企业以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方式到试点地区招
生,依托东部发达地区对口帮扶渠道扩大异地培养及就业规
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二)完善制度,加强监督。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制定
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对项目监督、考核评估以
及信息报告等做出规定,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提供制度
保障。发挥舆论监督、出资主体监督、受助对象监督和公众
监督的作用,促进试点工作透明、高效。要严格执行财务管
理和审计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
克扣、挪用、挤占和虚报冒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总结经验,探索创新。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
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
法,不断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相关
资助机构,为连片特困地区推进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
贫项目的全面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宣传,积极推动。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试点工
作的宣传,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解读
有关政策和典型事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发
展的良好氛围。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

广东深圳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
广东深圳
(1998年9月22日) 深府〔1998〕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06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适应深圳市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圳经
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主要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
进行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文化业务素质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参加进修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
校、幼儿园,应创造条件予以保障;参加进修是中小学教师的义务,教师应自
觉参加进修,履行教师应尽的职责。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应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因地制宜,以业余、自
学和短期进修为主,多种形式并举,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五条 对中小学教师进修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按学年度进行考核的管
理制度。中小学教师在一个周期内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和要求应适当高于国家
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教育法
规;本学科专业知识扩展和更新;现代教育科学理论学习和教学科研与实践;
教育教学能力培养和技能训练;现代科技知识的普及与提高等。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新任教师培训
新任教师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必须在试用期内参加以培养教育教学实践能
力为主的培训。其中师范类毕业生进修时间应不少于60学时,非师范类毕业
的进修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二)教师职务进修
凡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都应该根据不同职务要求参加相应的
教师职务进修。
教师参加职务进修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得少于300学时,每学年不得少于
60学时,其中12学时参加由本校组织的业务学习,48学时参加由培训院
校组织的集中学习。
教师完成职务进修是晋升上一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
(三)骨干教师培训
选派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中青年教师通过研修班、导师课、课题研究
等形式,参加以培养骨干教师为目的的培训。
参加骨干教师培训者的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得少于350学时,每学年
不得少于70学时,其中20学时参加由本校组织的业务学习,50学时参加
由培训院校开设的课程学习。
(四)教师学历进修
已具有合格学历的中青年教师,也可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
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凡参加上述第(二)、(三)、(四)
类中的任何一类培训,均可免予参加同期其它类别的进修培训。
第八条 教师职务进修采用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相结合,专题研究、
专题讲座和实践总结相结合,以确保教学质量。
教师进修培训课程的内容和主讲教师,应经过认真讲评和审核;市、区教
育行政部门应注意听取意见,进行评估检查,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的进修培训由市、区教育局统筹规划和管理。其他部
门举办涉及教师的培训,必须经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
序。市、区教育局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事项:(一)
制定中小学教师进修的有关政策与规定;(二)教师培训基地及培训网络的建
设与完善;(三)监督、指导教师进修工作;(四)筹集与落实教师进修经
费;(五)组织实施教师进修计划,定期召开师资工作会议,部署、检查和总
结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
第十条 深圳教育学院和各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心)是深圳市中小学
教师进修的主要基地,负责制定培训计划,落实课程和主讲教师,组织教学和
考核工作。市有关高等学校在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下可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的进
修培训任务。深圳教育学院主要培训中学教师,各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
心)主要培训本区小学、幼儿园教师。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协助市、区培训
院校落实教师进修计划,推进教师继续教育。
采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教师进修的师资队伍建设。市、区各培
训院校应通过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包括重点师范院校)联合办学,提高培训质
量。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本校组织的业务学
习,积极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教师进修培训活动。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按市、区两级财政
拨款渠道,分别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筹措。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
它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进修经费,由举办者予以保障。
(一)经费的筹措
1、根据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教师人均进修经
费标准按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在教育事业费的职工教育经费中
专项列支。
2、在政府开征的教育费附加中每年应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教
师进修,并且应逐年有所提高。该经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经费的使用
1、在每年下达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必须保证不少于60%的经费用于中
小学校教师参加市、区教师培训院校培训的开支。中学不少于60%的经费用
于教师参加市培训院校培训的开支;小学(含幼儿园)不少于60%的经费用
于教师参加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心)培训的开支。教师进修经费不得截留
或挪用。
2、教师参加市或区的进修,按核定的标准向培训院校交费。培训费的报
销办法另定。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教师进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
查。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办学标准,加大对
市、区教师培训院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培训
质量和效果。在市教育局统筹下,按照“资源共享、强调特色、优势互补”的
原则,加快市、区各教师培训院校及师资队伍的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培训院校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抓紧跨区域光
纤双向可视多媒体教学系统的开发研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各种教
育资源,提高培训效率,加快教师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教师所需学费、
差旅费应按有关规定报销,教师进修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为保证中小学教师享受参加进修的权利,市、区有关部门在核
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编制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进修编制。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对中小学教师进修实行成绩考核,考核成绩由培训院校统一记
入深圳市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教师学年度考核、评
优、职务晋级、聘任的必备条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应缓聘或解聘其教师职务:
(一)符合进修条件而无故拒不参加或中断进修的;
(二)进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进修成绩的。
第十九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安排进修的教师,可以向市、区教育局提
出进修申请,教育局应督促教师所在学校予以安排落实。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部门应将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的情况作为督导、评估
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区教育局对开展教师进修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
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开展教师进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直
至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
中小学、职业中学的教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2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