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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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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印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韶市办联[2003]46号)

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窗口单位名单、特派员单位名单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18日



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强化行政审批管理,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确保投资者得到高效便捷、热情周到的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是韶关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综合行政事务的管理服务机构,由中心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组成。
中心管理机构由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代表韶关市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职责,协调和督导各服务单位的工作。
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单位和按规定定期在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的特派员单位统称服务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投资项目涉及到的前置审批、证照办理、经营服务等业务办理的需要,确定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和业务内容。
第四条 窗口单位业务实行单轨运行模式。派出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后,确定的相应业务范围和所涉及到的各项规费,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原单位不得重复受理和收费。
第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口子收费”的运行机制,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投资报批事项,做到“一个口入,一个口出”。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

第二章 服务承诺制度
第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第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范围,各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承诺时限、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应通过统一的形式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对于经营条件具备、申报材料齐全的投资项目,其办结的总体承诺期限规定如下:
(一)一般非生产性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妥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印章等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
(二)一般生产性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印章等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
(三)须上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告知报批的时间,并负责送审办理。窗口工作小组从收到上级批复件的当天起计算承诺时限。
(四)各服务单位具体相关业务的办结时限在上述相应的规定时限内,由各单位自行提出,经行政服务中心核准确定。
第十条 各服务单位必须在遵守第三章有关原则的前提下,严格执行限时承诺制度,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妥一切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主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咨询服务,并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投资者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开设畅通的投诉渠道,设置意见箱,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反映不履行承诺制度或有关工作作风方面的投诉,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

第三章 项目办理原则
第十三条 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事项,各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五件制”分类管理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一)即办件:办理程序相对简便,可当场办结的一般性的申报事项归属“即办件”。对即办件实行即收即办。
(二)承诺件: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听证、现场踏勘等办事程序或需报省、国家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申请事项归属“承诺件”。对承诺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联办件:涉及2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如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城市公用事业项目、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及其它有关工业项目等归属“联办件”。对联办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窗口单位进行联合审批和同步办理。
(四)退办件: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报事项,归属“退办件”,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向申报人书面说明退回的理由。
(五)补办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但因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需补充材料才能办理的事项归属“补办件”。对补办件,由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明确告知申报人所需补充的材料。待材料补齐后,由原受理的窗口按程序办理。办事时限从申报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报事项的分类管理情况,按照“五制”办理原则进行办理。
(一)直接办理制:即办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承诺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报人发出《承诺件通知书》或《上报件通知书》,并尽快组织人员审核、论证、听证、公告、现场踏勘或组织上报。属本市权限的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需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从收到上级批复件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在本市的办理程序。申报人按承诺时限,凭《承诺件通知书》或《上报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和领件。如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受理窗口说明理由;如不满意,可向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投诉。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以及上级审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三)联合办理制:联办件由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处进行登记、受理,向申报人发出《联办件通知书》。业务受理处根据项目内容组织有关服务单位到现场踏勘,进行联合会审,整理联合审批会议纪要。各服务单位必须在承诺时限内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同步进行办理,不得随意延长办结时间。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督查各有关单位办结情况。
(四)协助办理制:凡需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上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预审后,发出《上报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上报所必备的申报资料,以及上级审批可能需要的时间,并主动与上级部门联系,协助办理。
(五)明确答复制:对于退办件,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预审后,如能当场认定为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即时认定,向申报人做出明确答复,并出具《退办件通知书》;如申报事项的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决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办法处理,先向申报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退办件通知书》。申办人在承诺时限内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对需进行联合审批的项目实行同步办理原则。
(一)同步办理是指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服务单位共同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和审定,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家投资政策,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消防的要求等。
(二)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的情况确定投资项目的审批所涉及的有关部门。
(三)实行限时办结。经联合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由各有关服务单位在公开承诺时限内,或按联审要求的时间,办妥有关手续和批件。
(四)同步办理程序。
1、项目受理:投资者在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处领取和填写《拟投资项目申报登记表》,并附上投资项目审批所必备的材料交业务受理处。
2、进入受理程序:业务受理处开具《联办件通知书》给投资者,并将相关材料分发给有关服务单位。
3、联合勘察现场: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规划、国土、环保、消防、工商等有关单位一起到项目申报场地进行勘察。
4、确定联审部门:业务受理处视项目需要拟定参加联审的单位,召集相关服务单位开协调会,并请投资者到会作项目情况介绍。
5、召开联审会议:由行政服务中心领导负责主持会议,各参审服务单位根据申报的项目、场地勘察情况等资料,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当场确定联审意见。行政服务中心整理并印发会议纪要。
6、同步办理:各有关服务单位根据联审会议纪要的要求,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同步办理审批业务,并将批件集中到业务受理处。
7、批件领取:业务受理处根据有关收费标准,通知投资者到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一次性缴纳有关规费,凭收费发票和《联办件通知书》到业务受理处领取批件。
第十六条 对需紧急办理的投资项目,经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可按特事特办原则办理。
(一)特事特办项目范围:涉及对我市经济和社会事务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论证的各类投资项目;批办时间特别紧急的各类投资项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需快速审批的事项。
(二)成立特事特办协调小组。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服务单位负责人组成“特事特办协调小组”,落实各项审批事项。
(三)即收即办。需特事特办的业务不受承诺时限限制,相关服务单位必须即收即办,需要由部门领导批准的项目,由窗口工作人员或特派员快速传递,并督促快速办结。
(四)对于资料不齐备的特事特办项目,经行政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各有关单位采取先出批准件,后补办手续的措施快速办理。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负责跟踪督促投资者尽快补齐资料。
(五)检查督办。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处必须加强对批件办理情况的跟踪和督办,对于逾期未办理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协调督促尽快办好。

第四章 审批授权和专用章管理
第十七条 窗口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授予其窗口工作小组相应的行政审批权。
第十八条 各窗口工作小组组长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全权审批常规性业务,超常规业务由窗口工作人员带回原单位按程序审批,但须在承诺时限内审批完毕,并带回窗口交给投资者。
第十九条 市统一刊刻“行政审批专用章”,其使用与管理办法如下:
(一)窗口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窗口工作小组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适用于市内终审项目的审批。对发往市内的审批批文,行政审批专用章与该窗口单位的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凡发往市外或上报的,需签署派出单位意见或盖章的审批批文,各派出单位应即到即办,见章盖章。
(四)窗口单位需加强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一个口子收费”原则
第二十条 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一个口子收费”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收费窗口,统一开票,集中收费。
第二十一条 各窗口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公布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更不允许擅自增加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必须公开上墙,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减免或优惠,经行政服务中心认定后,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必须依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凡窗口单位和特派员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业务所涉及到的各项规费,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缴交,原单位不得重复设置和收费。其他经营服务单位在业务上不受单轨制约束,但在中心办理的业务必须在中心的收费窗口缴费。
第二十四条 办理单项业务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各窗口工作小组或特派员单位根据规定开具缴费通知书,申报人持通知书到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缴款后,凭收费发票到相应窗口领取证照批件;联审项目涉及到多个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由各有关窗口工作小组开出缴费通知书,交业务受理处汇总后,通知申报人一次性到收费窗口缴交。

第六章 投资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一条龙服务”的原则,实行投资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
(一)协助投资者办理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和其他行政审批手续。
(二)为企业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做好投资企业的后续服务工作,协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服务中心要把投资项目跟踪服务的落实情况作为主要考核标准,并依此对中心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和特派员进行年度考评;对服务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同时通报考评和考核情况。

第七章 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小组实行原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原则。
(一)窗口工作人员的具体业务管理、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二)各单位应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干部到窗口工作小组工作。原单位还必须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其窗口工作小组的工作。所有派出人员必须报行政服务中心认定。派出的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在行政服务中心的连续工作时间应保持一年以上。
(三)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四)窗口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原单位任命,负责组织本窗口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派员单位不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办事窗口,但必须按规定定期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参加联审会议、例会。
(一)特派员单位必须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一名必须是业务科室的负责人),作为与行政服务中心联络办公的特派员。同时还必须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特派员工作。
(二)特派员必须随时与中心保持联络,受理相关业务,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再送回行政服务中心交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服务单位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派员顶替或人员调整,须经行政服务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原单位必须应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及时调整。
第三十条 与投资项目关系密切的垄断性经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市政府的要求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经营服务性事务的办事窗口,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
(一)经营服务性窗口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指定,报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并遵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二)经营服务性窗口按市场原则向投资者提供有偿服务,其运作模式应依照行政服务中心的“一个口子收费,一条龙服务”的原则进行。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服务效能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和办事效果。行政服务中心定期向派出单位通报其派出人员工作实绩的考核情况。
考核情况作为窗口单位评优、评先的主要考评依据。对服务好、成绩突出的窗口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服务态度差、工作不到位,多次被投诉的窗口和个人,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个别影响恶劣的窗口或个人,造成投资者损失或投资项目流失的,将追究个人、窗口以及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考评与奖惩相结合的制度。
(一)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考核奖惩办法对窗口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进行年终综合考评。窗口工作小组的工作实绩纳入窗口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的考核范围,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等次作为其本人在原单位的年度考评结果,考评结果报人事局备案和原单位存档。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和特派员的奖励、晋升、提拔,原单位应以行政服务中心的意见作为主要考评依据。
(三)经营服务性窗口的工作人员的奖惩,原单位应以行政服务中心的考核意见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各窗口工作小组须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作息时间,确保人员和业务双到位。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派出单位回执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因事需离开行政服务中心回原单位的,应向组长请假,并到行政服务中心填写回执单。事后由原单位的主管领导在回执单上签名,再带回行政服务中心备案销假。对于未办理回执手续擅自外出者,按违反考勤制度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原颁布的文件与本规定有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窗口单位名单

1、经济贸易局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发展计划局 4、工商局
5、城乡规划局 6、卫生局
7、建设局 8、环境保护局
9、国土资源局 10、消防局
11、公用事业局 12、质量技术监督局
13、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14、国家税务局
15、地方税务局 16、物价局
17、人防办 18、气象局
19、电信局 20、广电集团韶关分公司
21、中一会计师事务所 22、韶厦审图公司
23、中国铁通韶关分公司

特派员单位名单

1、财政局 2、林业局 3、交通局
4、外汇管理局 5、旅游局 6、水利局
7、农业局 8、监察局 9、计划生育局
10、科技信息局 11、外事侨务局 12、广播电视局
13、公路局 14、文化局 15、公安局
16、司法局 17、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8、韶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韶关药品监督管理局
20、韶关海关



乌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2004〕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乌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效
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
组成部分,它是财政部门内部专设的财政评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对财政支出项目全过程进行技术性审核与评价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我市行政区域
内凡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都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否则不予拨付资金,不得组织项目采购招标、办理项目工程结算。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管理。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或者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安排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计划,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依据评审机构的审查结果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拨付财政资金;
三、协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论进行处理;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审查批复财政安排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评审结果;
七、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八、按照有关规定,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计划,安排评审经费,列入评审部门业务费支出预算。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的概、预、决(结)算;
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意见; 
三、参与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项目的评估、审查、咨询及后评价工作;
四、参与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采购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的评审工作;
六、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七、参与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开展与财政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
九、开展财政投资政策有关课题研究,投资统计和效益分析等工作,提供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的基础信息资料。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用财政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三、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
七、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熟悉工程项目情况,制定评审计划;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对评审结论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四)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评审确定的投资额。
三、项目评审实行复查稽核制度,由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 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依据财政部《财
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
市财政局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
规程。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房管局关于《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试行办法

(市房管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住宅小区内房屋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期验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内房屋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和商业用房。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开发项目批准的设计批复文件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小区内道路与标志标识、室外公共照明、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库)、环卫设施、供水、供电、通信、天燃(煤)气、供热、消防、有线电视、宽带网、雨(污)水管、化粪池、检查井等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小区内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政、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安全防范等设施。

绿地包括:小区内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

第七条 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一)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建成,并满足入住要求(分期开发项目除外);

(二)小区内房屋、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三)具备应当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出具的许可证件;

(四)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符合消防规划的要求;

(五)人防工程设施按规定建设或交纳异地建设费;

(六)施工现场清理完毕,交付使用部分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七)开发建设单位自主拆迁的,被拆迁户已被安置;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项目档案已按规定向建设部门移交;

(十)小区绿化经验收合格;

(十一)小区用水已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未使用临时施工用水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水;

(十二)小区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未使用临时施工用电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十三)小区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已交纳;

(十四)雨水、生活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水、生活污水排放系统;

(十五)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用房落实,已按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物业管理单位;

(十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手续,应提供以下证件(验核原件的复印件)及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

(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住宅小区竣工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及绿化施工合同、综合管线总平面图;

(三)小区内所有单项工程编号、建筑面积、用途及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览表;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开发建设的证明文件;

(六)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七)人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缴纳证明;

(八)开发建设单位自主拆迁的,被拆迁户已被安置的证明材料;

(九)建设部门出具的各单项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书或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区绿化验收合格证明;

(十一)小区用水、用电已实行一户一表施工且已向供水、供电单位移交的证明材料;

(十二)利用城市公共供热系统供热的住宅小区,应该按单户循环施工,并有供热单位对小区热交换站及二次网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三)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发建设单位出示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暖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水、电、暖等配套设施的移交工作,并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接收证明, 供水、供电、供暖单位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小区水、电、暖等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验收申请,审查资料;

(二)现场核验;

(三)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不具备现场核验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现场核验及其原因,具备现场核验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进行现场核验。验收合格的,5日内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对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核验时,发现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的材料与现场事实不相符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2日内向出具材料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送达《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建议书》,相关单位应在收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建议书》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其分期验收合格的,颁发住宅小区竣工分期验收合格证书,小区全部建成后,换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现售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出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或分期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分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取得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或分期验收合格证书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分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代收代缴,并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一次性交清。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具证明材料及证件的单位应当对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证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上述单位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开发区范围内的相关验收职能由鹤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履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