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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中国科协、农牧渔业部关于在中学开展实践教育活动的意见

时间:2024-06-26 22:0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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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中国科协、农牧渔业部关于在中学开展实践教育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中国科协、农牧渔业部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中国科协、农牧渔业部关于在中学开展实践教育活动的意见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科协,农牧渔业厅(局):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共青团组织、教育、科协、农业等部门在中学开展的实践教育活动和课外科技活动,对于引导、帮助广大中学生了解社会,确立理想,学习劳动技能,培养创造能力和科学素质,增强对社会需要的适应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中等教育改革的要求,尤其适应农村中等教育改革的要求,为加速培养四化建设迫切需要的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打好基础,推动实践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践教育活动是以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的一代新人为目标,以对学生进行社会理想和职业理想教育、劳动技能训练、科学素质培养为主要内容的课外教育活动。它强调在学校教育中增强实践的环节,适当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科技实践、生产实践,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践教育活动的目的在于丰富学生课外活动,使学生在了解实际、学习实践的过程中,受到生动具体的形势政策教育、理想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科学技术和劳动观念教育,学习并逐步掌根本地实用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能,培养科学素质和创造精神,增强对社会的适应能力,为他们树立理想和实现理想开辟现实可能的途径。

  二、根据已有的经验,实践教育活动主要包括开展社会调查,社会服务;组织科技兴趣小组;举办各种实用技术培训班等。进行社会调查和社会服务,要着重让学生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取得的成就,了解本地区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情况,以及经济发展规划及对各级各类人才的需求情况。进而加深他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认识,确立理想和奋斗目标,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组织科技兴趣小组活动;要与已经开展的各学科的课外科技活动和小发明、小制作、小创造、小设计等创造发明活动结合起来,广泛发动学生在辅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各种科技活动。举办各种实用技术培训班和讲座,要把本地经济建设所急需的项目作为重点,如种植、养殖、加工、编织、采矿以及第三产业服务等。同时,也要注意未来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授。

  三、实践教育活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校制宜,讲求实效,切忌一刀切和形式主义。要注意把各类实践教育活动同中学的劳动技术课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结合起来,使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要坚持自愿和课余的原则,使活动既能满足一部分学生学习技术、掌握一定技能的要求,又不影响学生的课堂学习。

  四、开展实践教育活动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加强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在师资上,除学校的教师担任必要的辅导外,还可聘请校外的辅导教师、科技人员、能工巧匠、科技致富能手、大学生、研究生等协助开展活动。活动形式可以有多种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实践教育活动基地,利用校办工厂、农场组织学生生产实习,也可在附近的工矿、农村、第三产业部门建立一些能够学以致用的实习基地。实践教育活动的经费要争取社会各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也可以摘一些勤工俭学活动。

  六、组织开展实践教育活动,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统一计划、统筹安排下进行。学校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精心组织活动;各级科协要利用现有的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农村科普协会、专业技术研究会等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农业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积极予以支持。

  希望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创造性地设计和组织活动。在活动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努力创新,使实践教育活动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地开展起来。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资格应通过公开考试取得。为保证新旧方式的衔接,今年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仍按部年初印发的《关于组织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20号)的要求进行。各地应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考试的各项工作,严格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考试合格者,由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从2003年度开始,土地估价师考试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考试合格者,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核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和公布。

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的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评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今后,凡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0号)规定的条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土地评估的资格,并遵守土地估价行业自律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其中,具有7名以上(含7名)专职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

三、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估价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提供查询服务。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查证土地估价人员的资格和有关机构的情况,自主择定土地评估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依靠行政权力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指定评估机构。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注册机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在部网站和报刊上发布。2002年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名单详见国土资源部网站(www.mlr.gov.cn)。

四、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后,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事土地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土地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并及时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业绩清单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接受监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建立起抽查制度,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及其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抽查评议;其他机构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评议。

土地评估机构的抽查评议结果要及时在网上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使社会公众了解执业机构和人员的真实资格、信誉情况。要建立机构和个人的执业档案,将机构和人员的执业情况、抽查评议结果、社会投诉情况、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入执业档案,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对不遵守土地估价的技术规范、弄虚作假评估,给国家、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机构和个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的培训,研究防范评估风险的从业规定和技术措施,严肃处分违规机构和人员,保证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三章 奖 励
第四章 处 罚
第五章 手 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实行计划生育,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第三条 计划生育是一项关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和前途,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幸福,符合全国人民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重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保证实现。
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 提倡晚婚。鼓励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提倡晚育。鼓励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孩子。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限制生二胎,坚决杜绝生三胎。坚决执行《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做到优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二胎: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多年不育,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四、人口稀少的边远山区;
五、少数民族。
安排第二胎生育,要与生第一个孩子的时间,间隔四年。

第三章 奖 励
第六条 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除法定婚假外,按女方结婚年龄,二十三周岁的增加婚假七天,二十四周岁的增加十七天,二十五周岁以上的增加二十七天。
凡符合晚育要求,生育第一胎的妇女,可享受产假七十天;晚育并领了《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产假三个月。产假期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不影响全勤和年终评奖。
第七条 一对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称为独生子女的父母,孩子称为独生子女。
下列情况按独生子女的父母和独生子女对待:
一、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二、一对夫妇有两个孩子,死亡一个后,不再生育的;
三、无子女夫妇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下列情况不按独生子女的父母和独生子女对待:
一、一对夫妇已有两个孩子,送他人收养一个的;
二、再婚夫妇原有一个孩子,又生育一个的。
第八条 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经父母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公社、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批准之月起,由母亲所在单位发给保健费至十四周岁。母亲在城镇,无职业的,由父亲所在单位发给。保健费标准:干部、职工、城镇无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每月五元;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按当地经济情况,每月三元或记三至四个劳动日。
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企业的福利基金或单位的福利费开支。开支超过福利基金、福利费三分之一的,超过部分在单位行政费、事业费或企业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公益金开支。城镇无职业夫妇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计划生育经费
开支。
二、吃商品粮的独生子女,从批准之月起,粮食部门每月补助食油一两至十四周岁。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按成人标准分配口粮。
三、独生子女户,城镇分配住房按两个孩子的户对待。农村需要划宅基地的,应优先照顾。
四、医疗和保健部门应将独生子女列为重点保健对象,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独生子女患病,优先挂号、就诊、住院,县以上医院应逐步设立独生子女门诊。
五、符合招工、招生、征兵要求的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录取、选送。
第九条 领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年老退休时,干部、职工按退休条例规定增发退休金百分之五,终身无子女的增发百分之十。但按照规定应发和增发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落户后即为女方家庭成员。享有遗产继承权,和所在生产队社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干涉和歧视。
第十一条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无指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包括送给别人抚养或抱养别人的子女),从子女出生之月至七周岁征收超生子女费;生第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包括送给别人抚养或抱养别人的子女),从子女出生之月至十四周岁征收多子女费。
超生子女费和多子女费,干部、职工分别征收男女双方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由所在单位每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农村社员分别征收男女双方劳动收入的百分之十,由基本核算单位分配时从本人劳动收入中扣除;城镇个体经营者,由所在单位核定其收入并征收百分之十。
生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一个,再增收多子女费百分之五。
征收的超生子女费和多子女费,纳入本单位的福利基金、福利费或公益金。
第十三条 超计划生育的,城市分配住房、农村划宅基地不予照顾,调整或增加自留地时不予划分。因超生子女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对于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除经济处罚外,还应进行批评教育,影响很坏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破坏计划生育工作,打击陷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恶果的,要依法惩处。

第五章 手 术
第十五条 节制生育要预防为主,避孕为主,采取综合节育措施,把工作做在怀孕之前。对计划外怀孕,要早发现,早做工作,早作补救。医疗单位对作节育手术的,应优先挂号、检查和手术。所需费用,干部、职工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由计划生育经费开支。

在规定的节育手术假期内,干部、职工的工资照发,农村社员的工分照记。
男女一方施行节育手术。经医生证明,需一方护理的,给予护理假。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
第十六条 施行绝育手术的,发给营养补贴费十元,费用来源与独生子女保健费相同。
第十七条 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妇施行绝育手术后,孩子死亡,要求再生育的,给予免费施行吻合手术。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要提高节育手术质量,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因节育手术引起的事故和并发症,手术单位要积极给予治疗,其费用来源与节育手术费相同。因节育手术事故严重影响劳动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村社员、城镇居民,由所在单位和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群众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宣传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贯彻执行本暂行条例。本暂行条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凡与本暂行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暂行条例执行。
本暂行条例适用于驻陕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央驻陕西的所属单位。



198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