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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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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2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5-10-10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精神,市统计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制定的《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和全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掌握全市各类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分布、致残原因、康复、教育、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及其家庭情况等,为我市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目标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调查范围、规模和标准时间

  思明区的中华街道、滨海街道、开元街道、梧村街道和集美区的集美街道、杏林街道、后溪镇、灌口镇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样本单位。抽样调查在上述街(镇)同时进行,样本街(镇)总规模为35.5万人。

  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0时(全国统一)。

  三、调查对象

  这次调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抽中调查小区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下列人口应当在本调查小区进行登记:

  ㈠居住该调查小区,户口在该镇、街道;

  ㈡居住该调查小区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

  ㈢居住该调查小区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

  常住户口虽然在该镇、街道,但已离开该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不属于该调查小区的调查对象。

  四、调查重点、依据与原则

  调查的重点是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

  调查的依据是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统一制订的各种文件、工作细则。残疾评定标准和方法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专家委员会重新修订的《残疾标准》实施。

  调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填报,只调查家庭户,不调查集体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进行登记。

  五、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㈠成立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成立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为:

  组 长:詹沧洲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卓锦绵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希聪 市残联理事长

      庄志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傅一民 市民政局副局长

      姚冠华 市卫生局副局长

      林晓辉 市统计局副局长

  成 员:林书春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明哲 市计委副主任

      许十方 市教育局副局长

      郑东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钦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施淑莲 市计生委副主任

      郭勇毅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范弦声 团市委副书记

      陈宝贵 市妇联副主任

      蒋 鸣 市残联副理事长

  市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市残联副理事长蒋鸣担任,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单位派人参加。

  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㈡主要职责分工

  此次调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和思明、集美区的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的业务专长,协助做好人员培训、调查技术、数据处理和数据分析等方面工作。

  市民政局和思明、集美区民政局要配合做好调查摸底和统计核实工作。同时要协助城乡基层组织,认真落实抽样调查提出的各项任务。

  市卫生局和思明、集美区卫生局以及有关医疗机构要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抽调专家和有经验的医生,做好培训和入户调查工作,并为他们安排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创造工作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在调查期间,要为调查对象进行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普及,搞好咨询服务。

  市财政局和思明、集美区财政局要将抽样调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好本地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市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指导、督促思明、集美区成立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与协调调查队人员参加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协调落实调查经费;部署工作计划,印制下发各种登记、统计表格;督促思明、集美区做好调查队组建、落实经费和组织现场调查等工作;负责收集、汇总调查中残疾人亟待解决的问题,报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思明区、集美区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成立区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和办公室,负责本区的残疾人抽样调查全部工作。

  ㈢组建调查队

  思明区、集美区要按照统一规定的质量抽查办法和要求组建调查队。调查队要由有经验、责任心强、能胜任这项调查的统计员、调查员和各科医生组成。各区调查队人数为25名,其中队长1名,副队长2名(调查员副队长、医生副队长各一名),调查员15名,相关专业医生7名。调查队伍必须稳定,在调查工作结束前,不得轻易变动。

  调查队在区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主要任务是:

  1、摸底工作。调查前的摸底工作,是做好入户调查登记的基础。调查员要提前进入调查小区,在陪调员的协助下摸清本调查小区需要调查的户数、人口数,重点摸清疑似残疾人和6岁以下(即2000年4月1日后出生,下同)的儿童。

  2、住户调查。调查员根据《调查底册》入户,按照《住户调查表》的登记项目,逐人逐项询问,填写《住户调查表》;对6岁以下的儿童,填写《6岁以下儿童健康体检记录表》;对6岁以上(即2000年3月31日前出生,下同)人群,按照筛查项目逐人询问、筛查,并对筛查出的6岁以上疑似残疾人填写《6岁以上疑似残疾人交接单》。

  3、残疾检查评定。各科医生根据调查员筛查出的6岁以上疑似残疾人名单和6岁以下儿童名单,采取设站与入户相结合的方式,逐人检查、评定,对确诊的残疾人,填写《残疾评定记录表》,并按照《残疾人调查表》的登记项目逐项询问,填写《残疾人调查表》。

  4、自查、复查和议查工作。调查员和医生每天应对当日调查填写的调查表进行自查。每个调查小区登记结束后,调查员和各科医生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调查员应分小组对《住户调查表》进行互查和逻辑检查;各科医生要对自己填写的《残疾评定记录表》、《残疾人调查表》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在现场调查登记中和小区调查登记结束后,调查队都要按照规定的方法采取议查的方式弥补调查见面率,加强对6岁以上疑似残疾人和6岁以下儿童筛查。

  5、调查数据的汇总,按照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规定的《快速汇总表》项目,采用快速汇总和计算机汇总两种方式,对实际调查的主要数据进行快速汇总。

  6、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根据残疾人调查获得的不同数据情况,分别就主要数据和全部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撰写公报和综合分析报告。同时,根据调查数据反映出有关残疾人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题研究课题。

  六、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0月以前):制定调查初步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㈡调查准备阶段(2006年4月1日以前):制定调查方案、表格和各项细则,组建调查队,修订残疾标准,设计抽样方案并完成逐级抽样,选调人员成立调查队并组织培训,开展调查试点和摸底。

  ㈢现场调查阶段(2006年4月1日-5月底):调查员入户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和残疾筛查,各科医生对疑似残疾人进行检查评定并进行需求调查,组织复查,开展事后质量抽查。 

  ㈣数据汇总处理、资料公布、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2006年6月-2007年12月):数据汇总、处理上报,召开总结大会,并做好调查的后续工作,对各类残疾提出康复建议。

  七、工作要求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单位和人员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此次抽样调查任务圆满完成。一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在调查的各个阶段开展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宣传活动,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对这次调查工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二要利用调查的机会向公众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健康意识。三要对确诊的残疾人进行必要的康复治疗,使调查过程成为扶残助残的过程,使广大残疾人朋友体会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0〕169号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现将《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办法,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指获得金融业务(包括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金融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包括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和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下同)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五条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费用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服务费用不足100万元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金融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00亿元及以内或者控股企业户数在50户及以内的,其全部企业原则上聘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金融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00亿元以上,并且控股企业户数在50户以上的,其全部企业最多可聘用不超过5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于聘用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应确定其中一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低于50%,并且金融企业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自审计的内容承担审计责任,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企业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承担审计责任。
  第七条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八条 金融企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的经营年限;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能够保守被审计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承担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经营年限、业务规模等资质条件必须与金融企业规模相适应。具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金融企业合并资产规模在5000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200人,近3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
  (二)金融企业合并资产规模达10000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0人,近3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该项审计业务后,单项业务收入占事务所当年总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40%。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金融企业审计业务:
  (一)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政处罚;
  (二)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两次(含)以上;
  (三)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明确其不适合承担金融企业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在境外上市,应当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金融企业在境外上市,根据相关要求聘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并在中国境内设立有相关成员机构。该境内相关成员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按本办法规定要求投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充分运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规范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通过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指通过在公开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会计师事务所投标的选聘方式。
  (二)邀请招标,指通过投标邀请书,邀请3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投标的选聘方式。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负责组织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编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介绍;
  (二)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报价要求;
  (四)评标标准;
  (五)拟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披露便于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信息,包括金融企业的组织架构、所处行业、业务类型、地域分布、财务信息(如资产规模及结构、负债水平、年业务收入水平、其它相关财务指标)等。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或投标邀请书中的规定进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报送招标人。未按招标公告及相关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迟报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投标。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投标书中对以下方面作出明确的承诺和陈述: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同意承担招标书规定的工作内容;
  (三)审计工作方案及保证措施;
  (四)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年检情况及奖惩情况;
  (五)项目小组人员构成、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简介及其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收取费用预算及支付方式(费用预算中人工费用、差旅费用、其他费用等应分别列示);
  (七)未经金融企业有关监管部门和被审计金融企业书面同意,不将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信息在审计团队以外流传,根据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守则要求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或披露信息的除外;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和情况。
  第十七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投标后,金融企业应密封保存,并于评标时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统一开标。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由招标金融企业的代表和熟悉金融业务或财务会计业务的外部专家组成。
  金融企业应从专家库成员中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其中熟悉金融业务或财务会计业务的外部专家一般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1/3。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制定评标标准,并在评标之前予以公布。评标标准至少应当包括:
  (一)投标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二)投标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
  (三)投标事务所的报价;
  (四)其他评标委员会认为应评定的标准。
  评标委员会可参照附表(评标标准及权重设计参考表)设计适用于招标金融企业的评标标准及权重表。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认真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文件和陈述进行审核,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根据名次向金融企业推荐中标候选事务所,同时提供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金融企业决策程序规范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中确定一名中标会计师事务所。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优先考虑:
  (一)高级管理团队关系和谐、年富力强的;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
  (三)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
  (四)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
  (五)具有较强的执业责任承担能力的。
  第二十三条 股份制金融企业,由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初步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应按企业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第二十四条 股份制金融企业,如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中另行确定一名中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如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均未获通过,金融企业应重新启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应向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中标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经中标,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在中标有效期内,金融企业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招标,按公司治理程序续聘。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中标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况的,金融企业有权终止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约定:
  (一)会计师事务所未按业务约定将审计报告等服务成果提交金融企业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将服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与金融企业有关人员串通,虚假投标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解聘、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辞聘,会计师事务所中标有效期满,或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达到规定年限的,金融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事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起始年限从该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承担金融企业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如果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年限已经达到或超过5年的,最长可延缓3年更换,但连续聘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三十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不超过5年。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经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金融企业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情况,以及履行内部审议程序的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除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达到规定年限的情况外,在中标有效期满前,金融企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金融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金融企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主要原因,金融企业对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等情况的基本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对相关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金融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审计、审阅、鉴证、咨询等业务,以及聘用其他中介机构(包括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评标标准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评审内容
  权重

工作方案
  15%

人员配备
  20%

报价
  25%

相关工作经验
  15%

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
  10%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10%

商务响应程度
  5%


注:
  1.对于报价的评审,应当以报价与平均报价差异的绝对值作为评审标准,差异绝对值越小,所得分值越高。
  2.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招标金融企业的特点及业务需求对评标表中及其权重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在参考权重标准的20%以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工作安排等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工作安排等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构改革期间,各部门分流人员共2500多人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2000年7月将有1300余人完成学习培训任务。这些人员都具有一定的知识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通过学习培训,又改善了知识结构,提高了综合素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的人才资源。做好这些人员的安置工作,对于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8〕12号)的有关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的工作安排。要根据参加学习培训人员的专
业和特长,积极向本部门所属单位和本部门以外的单位推荐,努力为他们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能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的工作安排,要依据学习成绩和表现,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部门要对参加学习培训的分流人员进行考核,对平时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秀的,优先推荐安排工作;对极个别表现不好,无故缺课旷课,不能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经领导集体讨论,可以自行择
业。
三、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接收学习培训后的分流人员。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及社团组织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优先从经过学习培训、符合职位或岗位要求的分流人员中选用。
四、支持学习培训后的分流人员有组织地参加西部大开发。有些学成后的分流人员正是西部地区短缺的人才,各部门要本着“个人自愿,组织联系,对口安置,协商确定”的原则,与地方用人单位具体商定调动事宜。
五、鼓励学习培训后的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分流人员也应增强竞争择业意识,根据自己的意愿,主动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或领办、创办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到其他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和优势。
六、要针对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后的思想动态和实际情况,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认真听取分流人员的意见和投诉,并予以妥善处理。对安排难度较大的人员,要认真开展谈心活动,帮助他们认清形势,把个人愿望与工作需要结合起来,珍惜组织推荐的工作机会,自觉服从
组织安排。同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仍无效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定向专业培训的学历确认,按所在学校发给的证书和有关通知精神掌握。分流人员的学习培训时间,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属于哪种学习培训方式,就执行相应的学习时限。凡超过学习时限的,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分流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待遇。
八、要进一步加强对尚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分流人员的管理工作。明后两年还有1200多名分流人员在校攻读硕士学位和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制度,为将来推荐安排工作打好基础。
九、对目前还没有安排的分流人员,各部门要积极拓宽渠道,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尽快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对个别分流人员,既不参加统一的学习培训,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经帮助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的,到2000年底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今年是完成人员分流任务的最后一年,各部门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切实巩固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成果。



200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