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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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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20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照此安排编制力量,按期完成编制工作。执行中有关具体事宜,请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五月十六日

  抄送:全国标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办,各大区标办,各编制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标准设计协会

  附件:

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说明

  一、本编制工作计划是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并经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弱电等七个专业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本计划编制项目共34项,其中建筑13项,结构3项,给水排水9项,暖通1项,动力1项,电气5项,弱电2项。

建筑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试用图 围墙大门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围墙大门 北方交通大学科技开发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修编
2 试用图 小型空心砌块框架填充墙体构造(非承重墙) 适用于地震烈度8级及8度以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3 专用图 高密度冷瓷增强纤维水泥墙板建筑构造 适用于一般工业、民用建筑的外墙、内墙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埃特尼特亚洲太平洋有限公司 2001年 新编
4 专用图 木龙骨内(隔)墙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非承重墙内(隔)墙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新西兰木业协会 2002年 新编
5 试用图 平屋面改坡屋面建筑构造 适用于一般扩建或改建的民用建筑平屋面改造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2年 新编
6 标准图 楼地面建筑构造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常用地面及楼面做法 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2001年 修编
7 标准图 防火门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火用门 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2001年 修编
8 专用图 CM模压木门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常用木门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0年 新编
9 专用图 电动排烟天窗 适用于屋面采光、排烟的一般工业建筑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10 试用图 智能建筑建筑设计与构造 适用于各类智能化综合楼与智能化住宅小区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11 试用图 老年人住宅 适用于城乡老年人居住的建筑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12 试用图 村镇住宅 适用于村镇的住宅建筑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13 试用图 电梯建筑构造 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中的常用电梯做法 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试用图 轻型屋面梯形钢屋架 跨度15、18、21、24、27、30、33、36m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12月 新编
2 试用图 轻型屋面钢天窗架 跨度6、9、12m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12月 新编
3 试用图 隔震减震建筑结构构造详图 节点构造、隔震器连接件等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编) 2001年12月 新编

给水排水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冷却塔系统设备选用及安装 修编90S436(一)、(二)《玻璃钢冷却塔选用安装图》 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1年6月 修编
2 标准图 游泳池附件、设备选用及安装 游泳池进、出水口等附件和水处理系统设备的选用及安装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北京环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参编) 2001年6月 新编
3 标准图 开水器(炉)选用及安装 修编87S157《蒸气间断式开水炉》93S180《热管开水器安装选用图》 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0年12月 修编
4 标准图 雨水斗 修编87S348《雨水斗》 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0年12月 修编
5 标准图 小型潜污泵选用及安装 DN150口径潜污泵室内及室外安装 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
江苏理工大学流体机械研究所(参编) 2001年6月 新编
6 标准图 水池通气管,吸水喇叭管及支架 修编90S319《水池通气管,吸水喇叭管及支架》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6月 修编
7 试用图 柔性接口给水管道支墩(暂定名) DN≤2000的玻璃钢、铸铁和塑料柔性接口给水管道支墩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2001年12月 新编
8 标准图 小型排水构筑物 合并修编93S217《小型排水构筑物》和88SS238《锅炉排污降湿池》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1年6月 修编
9 标准图 湿陷性黄土地区室外检漏沟等 合并修编86S460㈠-㈦《湿陷性黄土地区室外检漏沟》等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2001年6月 修编

动力设施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燃油拱顶储罐设计、选用图集 修编原96R311 大庆石油化工设计院 2001年 修编

暖通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离心式水泵安装 修编90T911㈠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修编

强电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接地装置安装 各种接地装置在不同环境下的安装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2001年5月 修编
2 标准图 非标准常用配电箱 各种非标箱的系统图、布置图及外形尺寸图 机械部设计研究院 2000年12月 修编
3 标准图 常用风机、水泵软起动控制电路图 各种常用风机及水泵的软起动控制电路 建设部设计院 2001年5月 新编
4 专用图 预制分支电力电缆安装 预制分支电缆垂直、水平等各种安装方式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浙江胜武集团 2000年8月 新编
5 标准图 空调自控系统 各种空调机、风机盘管的控制电路及冷冻机组空调自控系统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2001年5月 新编

弱电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试用图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 各种智能化系统的集成及工程实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弱电专家委员会 2001年5月 新编
2 标准图 演播厅、多功能厅灯光与扩声系统安装 各型演播厅、多功能厅的灯光、扩声系统图、安装图 中国建设标准设计研究所
工程建筑标准设计弱电专家委员会 2001年12月 新编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农业部



1991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2年9月国务院发出通知批转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通知》)。党的十四大以后,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进一步做好农
村工作,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切实减轻农民负担,1992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六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农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两会”),提出了稳定农村发展农业的十项具体措施。“两会”的召开引
起了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已经成为党中央、国务院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稳定农村,发展农业,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步骤。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条例》、《通知》和“两会”精神,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落到实处,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依法完善农业承包合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面很大,政策性很强,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办事。《条例》规定的村提留、乡统筹费,要严格控制在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
以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地要通过填制农业承包合同将上述有关政策落实到户。除《条例》规定的三项提留、五项统筹外,其他各项收费、集资和摊派,一律不得纳入承包合同收取。禁止向农民摊派报刊、保险、有价证券和电影费等;对不能保证兑现的服务
项目,一律不准订入承包合同,搞代收代办或以服务为名,强行向农民收费;不准把向农民收费、罚款、集资同各级干部利益挂钩;取消农村一切达标升级评比活动。杜绝在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上强迫命令、随意侵权、以权代法等行为。
二、改进提留和统筹提取管理办法。对提留统筹要严格按照预算审批方案,实行定项限额的管理办法。要落实《条例》中有关对困难户减免提留统筹和劳务的规定。不准以各种名义预收提留统筹款;不准在农民交售农副产品和发放预购定金时强制扣款,更不准滥用司法手段强行向农民
收款收物。
三、加强提留统筹资金和劳务的管理,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的透明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提留统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准把村提留乡统筹费集体资金平调、挪用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使用,坚持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准强制农民
以资代劳和平调以资代劳金,坚持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年终要将提留统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向农民群众张榜公布。
以上要求,请各级主管部门及时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传达、贯彻。凡与本通知不符合的做法,应及时坚决予以纠正。



1993年1月27日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大烟法〔2008〕40号




各区(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大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繁华商业区和旅游景区,零售点同方向(横向,下同)之间的距离应在50米左右;不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30米左右。

(二)中心城区和县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街道地区,零售点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100米左右;不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50米左右。

(三)城市住宅区,零售点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150米左右;不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80米左右。

(四)农村住宅区,零售点按照居民的户数设置:50户以内的(包括50户),设置1-2个零售点;50户以上的,每增加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距离限制,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一)星级宾馆、酒(饭)店;

(二)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左右的酒楼、饭店、茶楼、咖啡厅、KTV歌厅、洗浴中心、写字楼一楼的商务中心等,相对封闭的、以满足易停留在设施内特定消费的经营场所;

(三)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左右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购物中心;

(四)大型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及其分店(不包括加盟店);

(五)市中心城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区市县,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的超市、便利店、综合商店;

(六)具有市城建局核发的占道经营许可证的冷饮亭。

第八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低保和特困户等特殊群体申请经营烟草制品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和适当照顾,但仅限办一个零售许可证,并且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应在30米左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化工、油漆、石油、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或者申请地址距上述场所30米以内的;

(二)医院、药店、网吧等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存在影响卷烟质量、公共安全因素的场所;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公厕)、电话亭、报刊亭、临时建筑物等;

(四)无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如住宅、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五)中、小学校校内及距学校门口100米以内的;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十一)其他不宜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条 对在同一地域内的申请人,均符合申请条件和合理布局规定的,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的距离,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门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门口中央,沿着《交通规则》规定的行人所走的道路进行测量。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修改时,以上规定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