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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声明

时间:2024-07-12 18:0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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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声明

中国 蒙古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蒙古国总统那木巴尔·恩赫巴亚尔于2005年11月27日至12月3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胡锦涛主席同恩赫巴亚尔总统举行了会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分别会见了恩赫巴亚尔总统。两国领导人相互通报了各自国内情况,就进一步发展中蒙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诚挚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满意地指出,自2003年中蒙建立睦邻互信伙伴关系以来,两国政治互信不断增强,经贸合作迅速发展,各领域交流与合作日益活跃,给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为本地区的和平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方强调,不断发展中蒙睦邻互信伙伴关系是中国政府坚定不移的战略方针。

  蒙方重申,全面发展与中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是蒙古对外政策的首要方针。

  双方一致同意,继续本着中蒙友好合作关系条约以及其它双边政治文件的精神,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推动两国关系不断向前发展,永远做和平共处的好邻居、相互信任的好朋友、共同发展的好伙伴。

  三、双方重申,相互尊重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各自选择的发展道路,不加入任何针对对方的军事、政治联盟,不签订有损对方权益和利益的条约和协定。

  双方认为,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有助于加强本地区的稳定。中方表示支持蒙古为巩固这一地位所作的努力。

  蒙方重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蒙方坚持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和平统一。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四、双方一致认为,高层互访对发展中蒙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两国领导人将继续保持和加强密切的联系和交往。

  双方支持两国议会、政府各部门、政党、民间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双方同意继续加强沟通与对话,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与国际问题进行各种级别的磋商,增进相互理解,促进友好合作。

  五、双方一致认为,经贸合作是中蒙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对两国经贸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一致同意继续共同努力,推动以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的互利合作,共同探讨深化两国经贸合作的新途径和新方式,实现共同发展,造福于两国和两国人民。

  双方表示,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地方政府和企业扩大经贸合作,重点落实业已确定或正在商谈的大型合作项目。双方同意,从两国实际情况出发,加强能源、交通、通讯等领域的合作。

  双方商定,进一步加强人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丰富中蒙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内涵。双方对“中国文化周”和“蒙古文化周”活动顺利举行表示满意,同意今后继续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化交流活动。中方表示正在积极考虑在蒙古设立中国文化中心,蒙方表示有意在中国设立文化中心。

  双方鼓励两国科研机构、高校和学者进一步开展友好交流与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旅游合作,根据双方业已签署的有关协议,尽早启动中国公民团队赴蒙旅游事宜。

  双方同意,继续在环境保护、共同防治沙漠化和紧急救灾领域开展合作。

  双方同意,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两国在传统医药和传染病防治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在禽流感防治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双方对中蒙边界第二次联合检查工作顺利完成表示满意。双方一致同意在有关条约和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两国边境地区经贸关系和人员往来,把中蒙边界建设成为和平、友好、合作的纽带。

  六、双方指出,面对21世纪的机遇和挑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双方积极评价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认为应切实落实《成果文件》和千年发展目标。

  双方支持联合国进行必要的改革,认为联合国改革应有助于加强多边主义,提高联合国的权威和效率以及应对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威胁的能力,有助于使联合国机制更加透明、更加民主、更具代表性。安理会改革应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协商寻求共识,充分照顾发展中国家和中小国家的利益。

  七、双方商定,加强在本地区多边框架下的合作,以维护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共同发展。

  双方指出,上海合作组织对发展本地区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与合作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将在该组织框架内,与有关各国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中蒙俄三国外交当局磋商有利于促进三方合作,希望这一磋商能取得积极成果。

  双方对中蒙俄三国过境运输问题第7轮谈判在乌兰巴托成功举行并商定协议草案表示满意。双方指出,尽快签署有关协议将为扩大三国货物交流与经贸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双方支持朝鲜半岛无核化,主张通过对话妥善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维护朝鲜半岛及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双方一致认为,认真落实第四轮六方会谈共同声明,对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东北亚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中方表示,支持蒙古国积极参与包括东亚合作在内的地区合作进程,支持蒙古国加入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双方表示,将在扩大和发展双边经贸合作的同时,共同积极参与本地区一体化进程。

  八、访问期间,双方分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第二次联合检查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边界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关于派组对援蒙古国乌兰巴托体育馆项目进行考察的换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蒙古国燃料和动力部关于在煤炭电力领域的合作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2005-2010年教育交流与合作执行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蒙古国交通运输和旅游部铁路运输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银行和蒙古国财政部关于中国政府向蒙古国政府提供3亿美元优惠出口信贷的总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网公司与蒙古国中央区域输电网国家公司合作备忘录》。



  九、恩赫巴亚尔总统对中方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恩赫巴亚尔总统邀请胡锦涛主席在方便的时候再次访问蒙古国,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

  2005年11月29日于北京

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2009年6月5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利用城区河流水生动物资源,维护公共秩序,丰富市民文化娱乐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河流,包括洛河、伊河、瀍河、涧河流经本市城市区的部分及新区水系(含各种人工湖)。

  在本市城区河流进行垂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区河流的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者机构分工负责:

  (一)农业部门的渔政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水生动物养护及垂钓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周边道路(含桥梁)上与垂钓行为相关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三)建设部门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沿岸与垂钓行为相关的市容环卫和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四)水利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及城区河流的具体管理机构配合渔政管理机构做好垂钓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环保、园林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与垂钓行为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政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区河流的鱼类进行科学养护,适时投放鱼苗、鱼食和药剂。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鱼苗。

  第五条

  渔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区河流的具体管理机构合理确定禁钓区、禁钓期。

  禁钓区、禁钓期应当通过发布公告和设置公示牌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渔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垂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工作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垂钓者在城区河流进行垂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安全,不得在晚上9时至次日早晨6时垂钓;

  (二)保护资源,不得使用联体钩、串挂钩等方法垂钓,不得下网捕捞;

  (三)爱护公物,不得损坏河岸的树木、绿地、彩砖及其他设施;

  (四)讲究环保,不得向水域和河岸乱扔废弃物;

  (五)服从管理,不得阻挠渔政管理机构、城区河流的具体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对城区河流的依法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禁止下列垂钓行为:

  (一)在禁钓区、禁钓期内垂钓;

  (二)占用城市道路(含桥梁)垂钓;

  (三)驾船入河垂钓。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项以及第八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建设、环保、园林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构成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垂钓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十一五” 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

人 事 部



为全面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21号),结合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出、按需施教、科学管理的方针,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能力建设为主题,全面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



(二)总体要求



1、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围绕实现“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全面部署和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公务员服务大局的意识和本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2、坚持以能力建设为主题。把培训的目标、内容、方式和能力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提高公务员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以及心理调适等方面的能力。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围绕公务员的工作实际,确定培训重点和内容,着力培养和提升公务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



4、坚持依法培训。全面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依法开展培训工作;公务员所在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依法保障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权利;公务员要服从组织调训,认真接受培训。



5、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公务员培训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措施,创新培训的内容、方式方法和机制,努力实现个性化、差别化培训,增强培训工作的活力,使培训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6、坚持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遵循公务员培训规律,大规模开展培训,大幅度提升公务员素质。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控制培训成本,充分发挥培训资源的效用。



二、基本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基本目标

五年内对全体公务员普遍轮训一遍,使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明显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本领显著增强。进一步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健全培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使公务员培训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培训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分类别、重实效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



1、围绕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培训,大力加强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决策的培训,继续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等教育。



2、围绕能力建设,进一步深化四类培训。初任培训,着力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任职培训,着力提高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能力;专门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在职培训,着力于全体公务员更新知识、开阔视野、提高素质。



3、围绕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加强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和部门公务员队伍的特点,深入开展公共行政、公共政策、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危机管理等教育培训工作。



4、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社区事业协调发展,加强基层公务员培训。实施基层公务员培训工程,制订和落实定期轮训等制度。重点加强乡镇公务员和街道公务员培训,不断提高执行政策、服务群众、依法办事、社会管理等本领;加强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基层公务员培训,不断提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5、围绕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有关政策,继续加强公务员对口培训。加强对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促进不同地区培训工作交流与合作,实现培训优势互补,共同提高。通过对口培训,五年内为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培训公务员6万人,其中由人事部培训7000人。



6、围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继续抓好学历学位等教育培训。鼓励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稳步推进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进一步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学历学位结构。有计划地组织境外培训。继续开展科技、文化、历史、心理等知识培训,搞好电子政务、普通话、外语等基本技能培训。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公务员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把公务员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本部门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公务员培训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形成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培训管理体制。人事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协调下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培训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协调同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三)优化培训资源配置。要充分发挥各级行政学院培训公务员的主渠道作用。各级行政学院要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办学特色,逐步扩大培训规模,更好地完成培训任务。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要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开展培训工作。同时,要积极利用高等院校等资源为公务员培训服务。推动培训机构改革创新,创立培训“品牌”,形成覆盖广泛、渠道多样、优势互补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十一五”期间,人事部将在现有培训机构中确定10个培训示范基地。各省(区、市)人事厅(局)要加强对本地区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的指导。


(四)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制订公务员培训规定。完善并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健全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培训学分管理、培训质量评估等制度。



(五)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和管理者队伍建设。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形成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职结合的培训师资队伍。人事部重点培训500名培训管理者,各地区、各部门也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五年内对全国公务员培训管理者轮训一遍。



(六)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的教材体系。建立健全教材规划、编审、评估制度。人事部统一规划并审定、评选、推荐一批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同时加强电子教材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具有地方和部门特色的培训教材。



(七)保证培训经费的投入。根据公务员法关于将公务员培训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各级政府要把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培训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同时,对重要培训项目应予以重点保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八)加强培训工作研究,积极推广培训工作中先进经验和做法。围绕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加强培训工作的战略性、前瞻性课题研究,运用理论研究成果更好地指导培训工作。积极推广案例式、研讨式、情景模拟式、经验分享式等教学方法,探索建立讲师团巡回授课等方式,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效果。大力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培训的信息化水平。



(九)加强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办培训班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严禁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班,严禁以培训为名搞公款旅游,尤其是出国(境)旅游,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