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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4:56: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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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精神,组建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同时加挂“甘肃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

  在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能:

  (一)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三)原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四)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省政府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拟定及审核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三)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权,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对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归口管理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组织考前培训和注册管理。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省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档案、保密、提案、信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机关后勤等工作;组织开展与国际、省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组织人事、教育培训、机构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处

  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究拟定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鉴定和推广工作;归口管理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三)安全生产协调处

  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分解、落实并考核全省安全生产责任指标;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和安全生产信息以及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分析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安全检测、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开采、输油气管道、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协调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指导或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办理、监督上述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上述行业和领域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按规定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或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重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办理、监督上述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上述行业和领域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加挂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指导或参与相关的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统一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办理、监督上述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上述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核定机关后勤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甘肃省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事业编制8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三)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电信、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四)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运输通行证的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规范有关标准。

  (五)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省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行政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做好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几点认识

张智涛


  随着我国高科技产业化进程的逐渐加快,正在向信息网络化、资源共享化方向发展,这一切都使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与利用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加强档案的资源建设、实施现代化管理、推进档案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已经尤为今后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加强档案资源建设

  1、严把档案收集关。和缓档案馆应把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接收入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奠定基础。在接收档案前,有关部门要下发通知,明确接收档案的范围、内容、标准及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各种档案的整理细则、保管期限等,以确保馆藏档案更加丰富、具有特色。同时,要扩大档案征集范围,主动向社会征集有价值的档案,对个人所有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采取代存、寄存、征购等办法进行监管,对保存在纠偏馆、博物馆和图书馆中具有文物价值的档案资料,可采取复制和建立目录及编制简介等形式,达到丰富馆藏,为利用者服务的目的。
  2、处理好质量与数量的关系。馆藏数量的多少一直是档案馆馆藏丰富与否的重要标志。从近年来馆藏建设的实践看,各级档案馆应该不断丰富和优化馆藏,正确处理好馆藏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使馆藏建设从片面追求数量转变为两者兼顾。
  3、走“特色”发展之路。档案部门要了解需求,贴进经济,走向社会,对散存在社会上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进行广泛征集。同时,也应充实认识到馆藏建设的“特色”,在特色上下力气、做文章,分析本地区的历史特色、经济特色、文化特色、民族特色、自然区域特色等,突出抓好支柱产业、重点项目、龙头项目、名优产品、名人、名胜、名产等特色档案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专门档案的征集,进一步丰富馆藏,优化结构,体现特色,打造精品。

二、加强档案现代化管理

  1、档案资源信息化。在信息时代,档案资源信息化是通过信息系统加工和计算机网络的传输,实现档案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开发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信息化将成为各项档案工作的重要管理平台和技术支撑,是新时期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即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技术手段建立起各类规范化、标准化、可共享的数据库和内容数据库;二是档案基础平台建设,即档案网络建设和管理系统开发应用,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支撑平台,实现档案信息传输的网络化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化。
  2、档案保护现代化。传统意义上档案保护现代化主要是指档案库房、档案设施设备等现代化以及档案载体保管保护水平的现代化。随着新型存储介质的不断出现和广泛应用,出现许多新型载体的档案,如机读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新型载体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在形成介质、利用方式、存储方式等各个方面都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因此,以新型档案载体为对象的档案保护现代化将成为今后研究的重点内容,不仅要研究有效保护和保管档案载货的方式、方法,还要深入研究如何保护档案信息内容的案例性、真实性与完整性。
  3、管理手段现代化。档案管理手段包括理论手段和技术手段,即档案管理的各种管理方法、管理理论以及 先进的技术手段、技术成果,管理手段现代化是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的具体体现,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理论的基础之一。首先,档案现代管理方法和理论的应用。通过借鉴和利用当代管理学中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形成行之有效的档案科学管理理论,这些理论与实践中加以总结和发展,最终形成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理论体系。其次,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要不断将现代先进的技术设备、技术手段和技术成果引入档案管理中,实现档案管理的专业化、自动化。
  4、档案管理标准化。通过制定和贯彻各种标准、规范,使技术应用和分工协作有统一的科学准则和依据,保证各项档案工作能够有机地联系起来,并且在档案管理中取得最佳的效益。在信息时代,信息的共享与网络的沟通更依赖于统一的标准与规范,如各种档案数据的交换、档案信息的传递、档案资源的共享、网络平台的链接等,都需要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标准、规范来实现,必须通过制定和建立种类档案管理标准,形成档案管理标准体系,确保档案管理现代化各项工作的有效实现。

三、加强档案法制建设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档案法律观念。只有加强对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才能不断提高和缓领导、档案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的档案法制观念,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一要认真学习《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掌握其内容和具体要求。二要加强对档案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档案法制建设水平。三要依法治档,强化档案法律的权威,维护档案法律的尊严。四要加大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遵守《档案法》及相关法规的自觉性。
  2、强化监督职能和力度,健全档案行政执法程序。要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管理档案。要建立法制监督队伍,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真正做到依法治档,实现档案事业管理的程序化、制度化,档案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要严肃查处违法案件,表彰奖励先进。
  3、正确处理档案工作与档案法制建设的关系。众所周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案例,便于社会各界利用,是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是在长期的档案工作实践中逐步确定的。而档案执法正是为了坚持档案工作的这一基本原则,防止和个人做出危害档案事业的行为,以巩固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各级档案部门要正确处理档案工作与档案法制建设的关系,依法管理档案事业。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方法

财政部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科学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实绩,确保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任务的完成,我部制定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实绩,确保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01]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原则;(三)年度考核与三年规划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财政部将依据年度考核及三年规划期考核结果分别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一)《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报表(含软盘)及相关文字材料的报送时间;(二)报表及文字材料的质量;(三)项目配套资金情况;(四)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是否严格执行项目规划书并按期完成项目。

   第五条 考核方式:(一)考核按照量化标准并采用百分制方式进行。由财政部依据考核内容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管理工作按规定标准进行逐项评分;财政部还将根据计分考核成绩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地抽查,最终确定考核结果;(二)按照项目管理工作的特点,将考核工作分为年度考核和三年规划期考核;(三)年度考核:每年结束后,由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项目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中的《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办案补助专款使用情况报告》为年度考核报表,其得分计入年度考核成绩;(四)三年规划期考核:项目三年规划期结束后,由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三年规划期中项目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规划书》及《中央政法补助专款执行期项目验收报告及完成情况总结》为三年规划期考核报表,其得分计入三年规划期考核成绩。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报表(含软盘)及相关文字材料报送时间。(一)本项指标总分为10分;(二)按《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及财政部有关通知规定的日期为限,按时以财政厅(局)名义正式报送者得10分(邮寄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没有厅(局)正式报告者扣2分;软盘没有同时报送者扣2分;每迟到三天扣1分。应扣分超过10分的,以扣完10分为限。

   第七条 报表及相关文字材料质量。(一)本项指标总分为40分,其中报表编报质量25分,文字说明材料15分;(二)报表编报质量;

   1.完全按照《办法》规定的报表格式及要求填报,报表字迹清晰,装订整齐,报送手续完备得5分。装订不整齐、封面手续(包括厅局公章、填报日期、联系电话、负责人、填报人签字或盖章等)不全、报表数字模糊不清的,每项扣1分。应扣分超过5分的,以扣完5分为限。

   2.报表内容符合要求,数据完整、准确,表间文字无错误者得20分。因报表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报者扣10分;有数据(文字)错误、漏填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调整的,每调整一笔扣1分。应扣分超过20分的,以扣完20分为限。

   (三)文字说明材料:按《办法》要求说明的各项内容如实编写者得15分。文字材料没有随同报表一并报送者扣2分;没有按规定要求内容编写,每缺少一项扣3分;仅罗列数字、无情况、无分析者酌情扣分;文字说明与报表内容不符的,每错一项扣2分;项目规划中有共建项目而没有附共建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共建项目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要求需补报者扣5分。应扣分超过15分的,以扣完15分为限。

   第八条 配套资金:(一)本项指标总分为15分,为年度考核指标;(二)各省提供的配套资金总额达到或超过财政部要求的数额且省级财政提供的配套资金占配套资金总额的一半以上者,得15分。配套资金总额每低于财政部要求的配套资金数额1个百分点扣0.5分;省级财政提供的配套资金低于配套资金总额50%者,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应扣分超过15分的,以扣完15分为限。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一)本指标总分为35分,为年度考核指标;(二)严格执行项目规划书并按期完成项目者,得35分。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调整项目资金用途者,每发现一笔扣5分;未经财政部批准,随意调整项目之间金额者,每发现一笔扣2分;项目没有按规定期限完成者,每发现一笔扣2分。应扣分超过35分的,以扣完35分为限。

   第十条 三年规划期考核的配套资金及项目资金使用的分数由三年年度考核的配套资金及项目资金使用得分加总平均得出。

  第四章 考核评定与奖惩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结合报表及文字材料内容,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地考核,评定最终考核结果。实地考核情况与报表及文字材料内容一致者,按报表及文字材料考核成绩计算;不完全一致者,按实地抽查成绩为准,并视情扣减得分;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款者,一经发现,考核成绩即视为0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一)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且分数居全国前10名者为“优秀”;其余60分以上者为“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二)三年规划期考核结果。三年规划期考核总成绩居全国前10名,且在三个年度考核中均为“合格”以上者为“优秀”。其中,考核成绩为全国最高分者为“一等奖”,考核成绩为全国第二、第三高分者为“二等奖”,考核成绩为全国第四、第五、第六高分者为“三等奖”,其余“优秀”者为“优秀奖”;“优秀”之外的60分以上者为“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奖励:(一)年度考核为“优秀”者,由财政部予以通报表彰;(二)三年规划期考核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除由财政部予以表彰外,还将作为专款分配因素之一适当调增下一规划期的专款分配数额。

   第十四条 处罚:(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由财政部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调减下一年度的中央专款;考核成绩为0分者,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大幅度调减下一年度中央专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三年规划考核为“不合格”者,由财政部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因素之一相应调减下一规划期的专款数额;考核成绩为0分者,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大幅调减下一规划期中央专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三年规划期中连续三个年度考核成绩为“不合格”者,需在通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以财政厅(局)的名义提出书面情况说明、查找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