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
为科学、准确地统计、考核各单位引进市(省)外资金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招商引资成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市(省)外资金统计范围
(一)市(省)外资金。是指本市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引进的市(省)外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其他地区的下列资金(包括可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
1.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城市基础建设项目资金,均属引进市(省)外资金的统计范围。国家核准的电力、收费交通道路、房地产开发、与重点中小学合作办学等项目原则上不在考核认定范围内,但必须上报统计资料。
2.已在我市开业的企业新增市外投资部分。
3.市外投资者收购市内企业股权、资产或作风险投资的资金。
4.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认定的其他资金。
(二)国债、省内贷款、中央补助项目投资、政策性资金以及交通、能源、水利等行业的中央投资及各部门从中央有关部门争取的各类资金,均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
二、市(省)外资金的统计
(一)市商务局和各县(市)、区招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店工业区、市直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收集、汇总、统计所辖各企业上报的引进市(省)外资金月报表和资金到位的有关凭证等资料。
(二)引资责任单位按月如实填报《项目单位引进市(省)外资金月报表》,做到一个项目一张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纂改。
(三)各责任单位要每月报送引进市(省)外资金月报表,并附简要的统计报表说明,半年和年底要报统计分析报告,其中重大项目要提供单独的统计分析报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要在落实跟踪服务制的同时,根据其进展情况,随时报告认为需要上报的材料。
(四)每月2日前,各责任单位要将统计资料报送市商务局,“五一”、“十一”假期于上一个月底前报送材料。市商务局在每月6日前将我市引进省外资金数据上报省商务厅。
三、市(省)外资金的认定
引进市(省)外资金的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招商部门和市直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负责收集下列材料并初审上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地察看予以认定:(一)提交材料1.引进项目汇总表,提交电子文本或发邮件至xxzssk@sohu.com。
2.市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的合同、章程或协议(提供复印件)。
3.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具能够证明股东是外地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回归工程要提供经营者在市(省)外登记的营业执照。
4.银行进帐单(进帐单时间必须是当年度,付款人与投资人名称要相符,收款人与所投资企业相符;资金用途要明确)。提交现金交款单的要有辅助资料证明是投资款而非经营性收入。
5.购买机器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的,应提供发票(购买方与投资方一致);以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出具协议或章程及资产评估报告。
6.其它能够证明投资者投资额的资料(如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
(二)认定办法
1.本年引进的项目:①已注册但尚未开工的项目,上报的资金额未超过投资方注册资本部分,可直接认定;如上报到位资金超出注册资本的,则需提交全部出资凭证(含注册资本部分)。②本年已开工的项目,直接计算投资方注册资本部分;如上报到位资金超出注册资本的,则需提交全部出资凭证;不能提供出资凭证的,可提交企业的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以前年度开工项目:提交本年度全部出资凭证;如不能提供出资凭证的,应提交近期的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可以依据固定资产增值部分中市外投资部分计算出资额。
3.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贷款原则上不计入统计数,但来源于省外的贷款可认定。
4.对含出售商贸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作为商业项目进行统计。
5.对商业项目如不能提供出资凭证或出资凭证不能证明用途的,按市(省)外投资者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或公司注册资本金比例计算。
6.对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引进且有争议的项目,出具双方协商划分比例意见;协商未果,由项目引荐单位和实施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7:3认定各自的目标完成数。
(三)认定时间
认定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市商务局负责;年终,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认定。
四、市(省)外资金目标考核
(一)引进(市)省外资金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责任单位在实际考核工作中,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严格认真的原则。(三)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暗访、抽查等措施,对项目的实际资金到位情况进行考证。发现弄虚作假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加倍扣减任务完成数,并收回奖励。
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认定考核办法》(新开放〔2005〕2号文)同时作废。
附件:1.2006年新乡市市(省)外资金统计表
2.新乡市亿元以上项目统计表
潮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潮府[1999]14号 1999年3月26日颁发)
第一条 为控制、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除“四害”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卫生防疫、卫生检疫部门负责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的管理工作。
卫生、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除“四害”应坚持“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毒杀为辅”的综合防治原则,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坚持“经常化与突击性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原则。
城乡规划建设或旧城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七条 市城区每年必须开展二次以上的除四害统一行动,统一行动要做到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药物。
市城区所有单位及门店应落实经常性除害措施,积极推进专业队伍有偿服务。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做好以下除“四害”日常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沙井、存水弯管、二次供水设施。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处闲置容器积水。对水植盆景、花瓶和其他积水,应采取定期换水或投入杀虫剂等办法,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垃圾处理场要定期喷洒药物。
(三)管好人、畜、禽粪便,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处理的有机肥料;
(四)建筑物应设防鼠设施、堵塞鼠洞;填缝补隙、清理环境、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第九条 易于招引、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和杀灭“四害”的措施,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保证“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条 建筑工地不得积存垃圾、粪便、污水,防止“四害”孳生。
第十一条 本市城区除“四害”主要控制标准如下:
鼠:粉块法密度不超过3%;鼠迹法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外环境累计2000平方米,鼠迹不超过5处。
蚊: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的各种容器存水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用500毫升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蝇: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蟑螂: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二条 除“四害”有偿服务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爱卫会另行制定。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凡申请开设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单位,须经市爱卫会办公室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上述机构或单位必须接受市爱卫会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严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或伪劣的灭鼠和卫生杀虫药物。
凡在本市生产、配制、销售灭鼠、卫生杀虫药物的,须经国家指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并持有广东省爱卫办和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该药物的检验许可证。无检验许可证的不准生产、配制和销售。
第十五条 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市、区爱卫办设除“四害”监督员,市爱卫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人员担任除“四害”监督员。市、区除“四害”监督员由市爱卫会统一聘任并发给证件。
除“四害”监督员的职责为:
(一)依据本办法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协调除“四害”检查员的工作;
(三)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处理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区属单位的除“四害”检查员,由区爱卫会聘任并发给证件,检查员名单应报市爱卫办备案。市直单位的除“四害”检查员由本单位任命,报市爱卫办备案,由市爱卫会发给证件。
除“四害”检查员的职责为:
(一)在除“四害”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住户和公共环境的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除“四害”监督员处理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除“四害”情况,查看有关资料和现场,进行“四害”密度监测,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监督员、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相应证件。
第十八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的证件由省爱卫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单位和住户的除“四害”费用由单位、住户各自负担。公共环境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对除“四害”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除“四害”监督员会同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绝监测,阻碍执法检查而危及执法者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没财物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潮安县、饶平县的除“四害”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