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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9:18: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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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府[2003]48号


印发《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据实全额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符合《小额贷款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个体经营项目。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清算

  第四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作出预算安排并按季度向经办银行据实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章 贴息贷款申请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是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六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微利项目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七条 经办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微利项目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八条 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十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送当地担保机构核对。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担保机构收到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出具意见报当地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在收到经担保机构核对后的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即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在收到经各级担保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各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即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在每月终了5天内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微利项目贴息情况,反映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年度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和实际贴息金额等内容(表格附后)。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微利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微利项目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于微利项目。
  (三)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应认真核对经办银行的季度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微利项目贷款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行。

  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拨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执行。



  附: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略)



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85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四年十月一日


  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年初安排的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预算执行中按程序追加的财政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究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年初预算资金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国家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并向省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六条 省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预算编制政策,按省财政厅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七条 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编制省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同时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与省本级收支预算草案相衔接的省本级部门预算,分别报送主管副省长审定。
  第八条 省本级收支预算草案和省本级部门预算,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分别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审议。
  第九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省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直各部门预算;省直各部门在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条 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初批复的预算,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
  第十一条 对省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中央专项配套资金,以及由于项目申报、评审等原因未能在年初批复到部门的待分配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主管副省长审定后下达。
  第十二条 省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重大资金,包括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科技、教育、农业、社会保障等重大专项资金,在下达使用前,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将分配方案报主管副省长审定,必要时报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第三章 追加预算资金管理
 第十三条 省直各部门预算年度需安排的支出,原则上要在年初预算中给予安排,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追加部门支出预算。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在年初批复部门的预算之外,需要动用财政资金追加预算的,要按程序在追加预算限定的范围内办理。
  第十四条 追加预算的范围主要包括: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省委、省政府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需增加的支出;预算执行中突发的重大传染性疾病需增加的支出;因项目论证等原因未能纳入年初预算需在预算执行中安排的省政府重点专项支出等。
  第十五条 追加预算实行分额管理审批制度。追加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其以下的,由省财政厅厅长审批;追加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政副省长审批,其中追加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长审定。
  第十六条 追加预算严格按以下程序执行省财政厅为追加预算的主办部门,省直各部门要在追加预算限定范围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追加预算的申请,提供与追加预算有关的资料。省财政厅按制度规定审理省直各部门的追加事项,本着从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并以追加预算专报形式,按程序上报主管财政副省长审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定。对省直各部门直接报送省政府或省领导的追加预算申请,应由省政府办公厅转交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报批。
 第十七条 省委常委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明确决定,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的支出事项,省财政厅可以按确定的支出数额,直接办理追加预算。
  第十八条 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由省长直接批准安排的支出,省财政厅可直接办理追加预算。
  第十九条 省直各部门制定事业发展政策、向上级提出政策建议,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首先与省财政厅协商,再报省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预备费的使用,按《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由省财政厅提出使用方案,报省长审批,或由省长直接审批。
  第四章 中央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要及时了解中央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以及对地方的补助政策,认真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积极向国家对口部委汇报,争取国家更多的资金支持。
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各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下达。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补助的重大资金,包括转移支付资金,科技、教育、农业、社会保障等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前,由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将分配方案报主管副省长审定,必要时报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章程》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章程》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自1991年设立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以来,经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对缓解我省学术著作出版难的问题,促进我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推动出版事业繁荣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和省政府【1996】70号专题
会议纪要精神,决定“九五”期间继续设立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坚持开展支持优秀著作出版工作,并对原《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章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章程(1996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创作和出版优秀著作,促进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繁荣我省创作和出版事业,扶植中青年人才成长,特设立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
第二条 基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办法,主要由:
(一)“九五”期间省财政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
(二)省新闻出版局每年向有关出版社筹集专项资金100万元;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海内外个人捐赠。
第三条 基金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管理,设立专用户头,专款专用。省新闻出版局于每年第一个月向省政府办公厅和省财政厅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基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本基金主要资助出版优秀社会科学著作和优秀自然科学著作,以及列入国家和省“九五”重点图书规划的项目。原则上社会科学著作(包括文学艺术作品)、自然科学著作各使用当年基金资助金额的50%。
优秀社会科学著作主要指高水平、有份量的社科学术专著、通俗政治理论读物、思想品德教育读物和有重大价值的地方文献古籍,以及高质量的文学(含少儿读物)、美术、摄影作品。优秀自然科学著作主要指反映我省科学研究新成果,在学术界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高质量的
科普著作和应用技术读物。
各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出版的图书不予资助。
第五条 基金资助对象,主要是省内作者和在省外工作的福建籍作者的著作,以及少量外省籍作者。资助外省籍作者著作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资助金额的25%。
上述资助对象必须将著作交由福建省所属出版社出版,方能申请出版资助。
第六条 设立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两个评审委员会。社会科学类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自然科学类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委牵头组织。两个评审委员会均由常务评委和评委专家组组成,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第七条 凡需由本基金资助出版的著作,均需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每次评审,常务评委均应参加,其他评委则根据待评书稿内容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应领域的若干名评委参加。参加评审会议的所有评委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每次参加评审会的评委人数根据送审书稿情况确定,但最多不
超过25人。
两个评审委员会所需活动经费在出版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基金章程规定,制订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二)组织对口专家审读书稿。
(三)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资助出版的著作进行评审。评审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四)撰写评审结果报告,报送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申请者应事先与福建省所属的有关出版社联系,出版社对作者资格和书稿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发给“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者填写资助申请表后,连同全部书稿送交出版社,出版社对书稿进行认真审读,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估算出版经费及亏损金额,然后将书稿和申请表提交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办公室。规模较大的书稿,经基金办公室同意,可提交详细写作提纲和选题论证材料。
(三)基金办公室依据本章程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归类移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应学科的专家审读书稿,并写出审读报告。一部书稿应有2位专家审读,必要时可增至3人。
(五)召开评审会议,对书稿进行审查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书稿是否给予资助及资助金额进行表决。应到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评审有效,到会评委半数以上投赞成票,为正式通过。评审应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坚持标准,不搞照顾。
(六)所有单位或个人推荐的书稿,一律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条 资助金额和方式:
(一)资助金额要以书稿质量为主要参数,按成本一定比例测算,并充分考虑其社会效益。
(二)评审结果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基金办公室在一个月内通知有关出版社,随即从基金中拨付资助款。当年度基金专款没用完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三)承担出版任务的出版社,应组织力量及时编辑出版获准资助的著作,并保证编校、印装质量;同时在该书明显位置标注“本书承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
(四)基金办公室应加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随时检查出书进度和出版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图书,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后可相应核减或取消资助款。
第十一条 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局内,负责处理基金资助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