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的通知
蚌政〔2011〕44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蚌政〔2009〕7号)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具有与上市融资有关的下列情形,也应当给予奖励:
(一)经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并通过证监部门验收的,奖励30万元。属市本级企业的,由市政府出资奖励;属县(区)级企业的,由市、县(区)政府各出资一半奖励。
(二)外市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以其对项目的实际投入额为基数,按纳税级次,由市、县(区)政府按招商引资政策奖励。
(三)拟上市融资企业进行企业并购、重组,涉及产权过户的,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全额奖励给该企业。
(四)凡控股股东没有改变的我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后5年内成功上市的,自股份制改造至上市期间,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超过股份制改造前一年度基数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于企业上市后3个月内一次性返还企业。
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股权,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权转让时,以转让所得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按‘财产转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蚌埠市的企业。
第三条 市金融办全面负责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融资中的重大问题,对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促进企业上市融资。
市金融办不定期召开各部门联席会议,研究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
第四条 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完善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企业上市融资中的引导作用。
(二)企业自主,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强化企业自主开展资本运作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和完善上市融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运作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体系。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各项奖励、补助以及后备上市企业的培训、宣传和推介等,保障全市企业上市融资持续、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 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依法在本市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贷款公司,促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支持构建企业在海外上市融资的绿色通道,鼓励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融资。
第八条 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借(买)壳”、再融资等方式上市融资的,由政府给予奖励。
(一)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募集资金不满3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募集资金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市本级企业,由市政府奖励;县(区)级企业,由市、县(区)政府各出资一半奖励。奖励对象为上市企业领导班子,其中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通过“借(买)壳”、再融资方式上市融资,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以资金投入额(仅指上市融资部分)为基数,按纳税级次,由市、县(区)政府奖励给上市企业领导班子,额度为2‰,其中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外市企业迁至本市上市融资,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具有与上市融资有关的下列情形,也应当给予奖励:
(一)经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并通过证监部门验收的,奖励30万元。属市本级企业的,由市政府出资奖励;属县(区)级企业的,由市、县(区)政府各出资一半奖励。
(二)外市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以其对项目的实际投入额为基数,按纳税级次,由市、县(区)政府按招商引资政策奖励。
(三)拟上市融资企业进行企业并购、重组,涉及产权过户的,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全额奖励给该企业。
(四)凡控股股东没有改变的我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后5年内成功上市的,自股份制改造至上市期间,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超过股份制改造前一年度基数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于企业上市后3个月内一次性返还企业。
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股权,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权转让时,以转让所得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按“财产转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企业具有与上市融资有关的下列情形,分别享受优惠政策:
(一)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拟上市融资,涉及产权变更的,工商、税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等部门按非交易行为处理,只收取工本费。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和环境容量指标。
(三)拟上市融资企业投资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获得国家贴息、补助、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优先申请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项政策扶持资金;属后备上市企业的,优先推荐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外市企业迁至本市,其优惠政策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上市前的遗留问题,由市金融办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第十一条 企业上市融资专项奖励资金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市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
(二)市金融办会同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市政府批准;
(四)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拨款。
第十二条 企业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受理企业上市融资相关事项,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扶持的,除追回扶持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资格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经贸委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有效制止盲目、低水平重复建设费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一、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建设项目;依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对禁止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的管理工作,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的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三、建立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四、认真贯彻执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偿用地的原则。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的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除法律法规和《划拨供地项目目录》有明确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以外,都应有偿使用土地。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五、对未经国土资源部许可或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限制供地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可责成地方政府收回用地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有关限制供地条件作出相应规定。
六、今后,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集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供应状况,不定期地组织编制、发布和调整《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经贸委解释。
国土资源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
序号 名 称 限制条件 备 注
一、石油化工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原油一次加工 新建低硫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扩大项目
二、纺织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棉纺厂、毛纺厂、缫丝厂 新建、扩建
三、建筑材料工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玻璃原片生产线项目 2000年底前
2 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 2000年底前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粘土空心制品生产线项目 年产规模3000万标砖以下
4 玻璃棉生产线项目 年产6000吨以下
5 矿物棉、岩棉生产线项目 年生产规模小于5000吨
6 改性沥青油毡生产线项目 年生产规模200万平方米以下
7 GRC条板生产线项目 年产20万平方米以下
8 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线项目 年产200万平方米以下
9 防水及密封材料生产线项目 年产1000吨以下
10彩钢夹芯板生产线项目 年产20万平方米以下
四、冶金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炼铁、炼钢项目 2000年以前所有新建项目
2 烧结机 90平方米及以下
3 高炉 1000立方米以下新建项目
4 转炉 50吨以下新建项目
5 电炉 50吨以下新建项目
6 铁合金电炉 12500KVA以下的新建项目
铁合金高炉 100立方米以下新建项目
五、煤炭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山西、陕西、内蒙古煤矿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15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2 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北京、 设计能力9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天津、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煤矿
建设项目
3 西南及中南地区煤矿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6万吨-60万吨/ 年(不含60万吨)
4 开采极薄煤层及不稳定煤层煤矿 设计能力3万吨-60万吨/ 年(不含60万吨)
建设项目
六、烟草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卷烟工厂技术改造 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可 目前全国卷烟工厂生产 能力过剩,产品供大于 求,需严格控制总量,
必须在全国统筹规划 布点 七、有色金属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新建电解铝项目 规模10万吨/年及以上
2 新建铅冶炼项目 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
3 新建锌冶炼项目 规模5万吨/年及以上
4 有色金属加工项目 必须是高新技术及产品
5 电解铝技术改造 新扩产能不超过原产能 的20%
6 铜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密闭鼓风炉熔 炼和单转单吸制酸工艺
7 铅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铅烧结锅(盘) 、铅吸风烧结机
8 锌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平罐炼锌
八、机械工业
下列产品的新建项目或普通产品的扩大生产能力为主的建设项目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柴油机 单缸
2 拖拉机 20马力及以下 含小四轮拖拉机、手扶 拖拉机
3 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
4 活塞式动力压缩机 9m3/min及以下
5 低压小口径铸铁阀门 1.6Mpa、Φ100以下
6 碳钢压力容器 一、二类一般碳钢压力容器
7 低压液压泵和阀 泵〈7mpa,阀〈20mpa
8 水泥普通立窑 能耗高、污染严重的项目
9 一般铁路客货车轴承
10 普通通用轴承
11 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
12 液压挖掘机 斗容小于2.5m3
13 装载机 5吨级轮式
14 叉车 10吨级以下
15 普通矿山设备
16 一般电缆电线
17 普通铅酸蓄电池
18 干式变压器
19 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 10万千瓦以下 综合机组除外
20 工业锅炉
21 普通金属加工机床
22 普通切削刃具
23 各种普通磨料磨具
24 普通电梯
25 高、中、低压开关柜
26 普通电焊条
27 电钻、电动砂轮机
28 电度表 民用普通电度表
29 集装箱
30 汽车整车及发动机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1 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2 汽车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系统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3 汽车安全气囊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4 汽车制动防抱死装置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九、国防科学技术工业
(一)国防军工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保障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国防军 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工建设项目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
2 与军工科研生产能力调整密切相 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关的三线调迁项目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
(二)核、民爆行业、船舶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核设施建设和民爆器材生产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或出具行业意
见
2 大型造修船设施(船台、船坞、 2005年前,新、扩建6万吨级以上 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 防科工委审批或出具行
业意见
十、其他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高尔夫球场项目
2 整岛开发项目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高档饭店(宾馆、酒店)、 公未经国家批准的新建项目
寓及写字楼
4 大型综合性商场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的新建项目
5 大量毁损土地或以土壤为生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产原料的建设项目
6 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的建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设项目
7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