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部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20 23:4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

1951年5月15日,劳动部

根据西北军政委员会劳动部报告:“中南行政区河南省机械厂,最近派人来宝鸡招揽在职的技术工人,以高额工资并发工人安家费等办法,招走申新铁厂的在业工人二十九人,因此,我们感到这种办法招揽在业工人,甚不适当。西北技术工人目前尚极缺乏,对私营企业的影响亦不好,故希望你们设法制止这一现象”等语。查目前经济情况逐渐好转,各地为了生产建设,需要职工者日益增多。在此情况下,某些企业部门单纯为了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到别区招揽职工及技术人员,且无一定手续,以致造成严重的职工跳厂现象,增加了工人的流动性,直接影响生产。为此,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曾于三月二日通知各地财委转知所属制止上述现象的发生,本部为照顾整个国家企业生产计划的完成,安定在业职工生产情绪,奠定劳动力统一调配的基础,兹对各地招聘职工作出下列规定:
一、凡中央直辖各省市和各大行政区之间招聘职工时,须持有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正式介绍信件。在大行政区所辖地区范围以内的省市之间招聘职工时,须持有大行政区劳动部正式介绍信件。
二、招聘职工时,雇用者与被雇用者,双方应直接订立劳动契约,须将工资,待遇,工时,试用期以及招往远地者来往路费、安家费等加以规定,并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备案。


文化部关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近期,一些媒体曝光部分地区存在色情低俗演出现象,暴露出了当前演出市场存在着的管理不严、执法不力等问题。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演出市场管理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和查找当地演出市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对当地演出市场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整治,力争在短时期内使演出市场秩序有明显改观。
  二、严格执行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注册成为个体演员和个体经纪人,应当向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备案。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审核相关资质条件,登记机构人员信息。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时,应当严格按照办市函〔2009〕493号文件规定的式样和规格,逐项规范填写,特别是要注明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以备查验。
  三、切实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工作。收到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后,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演出节目内容及相关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演出节目名称,于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3日前公开批准文件信息或以其它适当方式告知县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请进行现场监管;演出证照不全或节目内容违反国家规定的,坚决不予批准。
  四、切实加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定期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抽查营业性演出活动信息,督促其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严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督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现场巡查制度,一经发现营业性演出活动含有禁止内容,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要积极探索在演出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等监管方式,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动态监控营业性演出节目内容。
  五、切实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指派人员重点加强对以下四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一是在城乡结合部或乡镇街道举办,或者在物资交流会、庙会期间举办,邀请外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的流动性演出;二是在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吧、旅游景点、游乐园等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三是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组台演出;四是在大型音乐节、艺术节等节庆活动期间举办的乐队演出。要认真查验演出批准文件、许可证照及相关手续,核验文艺表演团体、人员及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篡改或增加节目,变更演出内容,严厉打击淫秽色情演出活动,依法整治低俗演出宣传。
  六、加快构建演出市场诚信体系。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此次集中整治为契机,完善演出市场信用档案,建立演出市场黑名单制度,加快构建演出市场诚信体系。一是建立演出市场数据库,汇总整理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演出行业协会等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受到的奖励或处罚信息;二是建立演出信息公示平台,定期公示营业性演出活动信息及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信息;三是建立演出市场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布从事违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信息;四是建立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相互通报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信息。文化部将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建立统一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数据库,提供上述信息的填报、查询、统计等服务。
  七、充分发挥演出行业组织作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行业协会的指导,督促演出行业协会认真履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个体演员和演出经纪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演出行业的职业化水平;督促演出行业协会加快制定行业技术、服务标准,促进演出行业规范化建设,提高演出行业服务水平;督促演出行业协会协助完善演出经纪人数据库,严格演出经纪人资格管理,对违法违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并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处罚的经纪人员,及时撤销经纪人资格证,并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和批评。
  八、发动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演出场所公布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方式,建立完善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信息员队伍,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向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供违法营业性演出活动信息,以便及时高效查处含有色情低俗等禁止内容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要按照便民高效、热情服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接听、受理服务规范,保持12318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政发〔2008〕4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汉中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因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与其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其对象主要包括: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

(二)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它生活困难人员。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临时救助可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且当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的情况和维持基本生活的实际合理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人员收入证明,以及相关单位、部门的医疗或其它凭证、证明等材料,填写《汉中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未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地方,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所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经核实、评议后,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三)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经批准获得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凭证到县区民政部门领取救助金,也可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代为发放。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资金来源和筹集。

(一)县区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市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三)慈善机构、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资金。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据实拨付。民政部门每季度末向财政部门核报本季度临时救助资金数额,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规范程序,健全档案和账目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取消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 县区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