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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8:58: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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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10月31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令第77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商品展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办法》的实施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展销会登记范围
本《办法》规定,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包括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展示会、订货会、以“节”的名义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商品交易会以及地方人民
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交易会等,都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取得《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招商、展销。
二、《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印制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印制(式样附后)。其他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办法》,使社会各界知晓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及《办法》管辖的范围等,增强《办法》实施中的效力。在登记管理中,既要严格登记,又要加强管理,坚决杜绝重登记轻管理现象。登记时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展销会
期间要派员到现场巡视或驻场办公,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司联系。
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式样(略)



1997年11月12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农牧渔业部、国家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 农牧渔业部 国家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济委员会、农牧渔业部、国家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6月30日)废止经农〔1987〕396号


  国家经委、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精神、研究制定的《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己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推动乡镇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其他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乡镇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产品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各级经委组织协调。


 第三条 全国所有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企业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保证产品质量。


 第五条 企业要做到“五不准”: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己明令淘汰的产品有准生产和销售。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末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第六条 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产品质量计划和质量工作计划,积极开展产品创优活动。


 第七条 企业要加强标准、计量工作。
  1.必须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传统工艺品,地方名、特食品,要有技术条款。
  要制订规划,限期消灭无标准生产。
  2.要设专人负责标准、计量工作,制订计量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计量器具,并由标准、计量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计量器具精确有效。骨干企业必须达到三级计量水平(或计量单项验收合格)。


 第八条 企业要加强生产过程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订并严格执行各项工艺规程,遵守技术规范,做好设备维修工作。
  2.关键工序要建立质量控制点,保证不合格的工件不流入下道工序。
  3.设置由厂长 (经理) 直接领导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检测手段,制订并严格执行检验制度。企业必须保证质量检验机构.(专职人员)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检验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和专职检验员的调动。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打击报复检验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4.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企业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降价销售, 但须在产品和包装上显著标出“处理品”字样。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不得以“处理品”名义流入市场。
  5.出厂的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限时使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等)应注明失效时间。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建立用户服务制度,开展信息反馈工作。


 第九条 企业要围绕提高产品质量,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生产环境,搞好文明生产。
第三章 部门的质量管理




 第十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有管理质量的机构或专职人员,指导企业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和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产品行业管理部门对新产品和第一次批量生产的产品,要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鉴定。末经鉴定的产品或鉴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准投产。


 第十二条 各行业的质量管理必须包括对乡镇企业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产品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行业评比和企业升级等工作。


 第十三条 产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助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抓好业务培训,开展技术服务,切实提高企业素质。
第四章 质 量 监 督




 第十四条 标准、计量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产品行业管理部门对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开展对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标准、计量部门的指导下,会同产品行业管理部门合理规划,逐步建立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质量检验机构,但要防止重复建设;并同产品行业管理部门和标准、计量部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分工协作,做好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登记管理和商标、广告管理,企业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禁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刊播虚假广告。


 第十七条 经销乡镇企业工业产品的单位应对产品进行质量验收。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八条 对在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获得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产品奖和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所需的国家统配原材料,计划物资等部门要给予支持;所需资金,银行优先贷款。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第二十条 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以产品质量为基础,质量指标在工资、奖金分配上具有否决权。厂长(经理)对企业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不重视产品质量的不能当厂长。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无效者,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令其停产或转产,直至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对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列举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联户《包括个人合伙》、个体工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品产品、来料加工产品、合资金企业外销产品的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的原则,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经委(计经委)、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粮食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坚决杜绝“打白条”等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坚决杜绝“打白条”等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粮电〔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2012年8月18日,媒体反映河南省孟津县农民七万余元卖粮款被粮管所拖欠十余年,目前病重无钱治疗。对媒体反映的情况,国家粮食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河南省粮食局派员核实、严肃处理,坚决保护售粮农民利益。河南省粮食局按照我局要求,当日派出调查组赶赴孟津县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经河南省粮食局、洛阳市粮食局和孟津县委县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核查,媒体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对此,河南省粮食局已按我局要求督促当地政府和粮食企业于8月18日当晚将所欠粮款及利息送到当事农民手中,并登门慰问,说明实情,诚恳道歉;同时,在全省对有关企业收购粮食的结算付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如有类似问题,一律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另据孟津县政府初步调查,此案涉及的粮管所负责人自2002年以来下落不明,该县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案作深入调查。

  近几年,国家为保护农民种粮售粮积极性,多次发文、三令五申要求必须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以确保农民利益。在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粮食收购政策中,国家又再次重申,要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在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在有关部门支持下,近几年不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以及给农民“打白条”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但是,极个别粮食经营者不遵守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粮食局再次重申:

  第一,所有粮食收购经营者都必须严格执行“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要带头严格执行这一政策规定。各地要全面清查农民售粮款结算情况,如有欠付农民售粮款的,必须立即如数结清。再次重申,在粮食收购中必须做到“五要五不准”:要落实惠农政策,不准坑害农民;要做到随到随收,不准为难农民;要坚持公平定等,不准算计农民;要准确过磅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坚持现款结算,不准折腾农民。

  第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不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给农民“打白条”的问题。要从河南孟津的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第三,当前正值夏粮、早稻收购旺季,秋粮收购也即将陆续展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重要性的认识,主动协调农发行保证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动员收粮企业积极筹集资金入市收购,坚决做到及时、足额结付农民售粮款,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使农民种粮、售粮得实惠、不吃亏。努力维护好粮食流通秩序,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


国家粮食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