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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0:56: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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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人民广场地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原则同意《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请自行发布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广场地区的管理,维护人民广场地区的正常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广场地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东起西藏中路西侧人行道,西至黄陂北路东侧人行道,南起武胜路南侧人行道,北至市政大厦、大剧场外墙线和地铁人民广场站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广场内的单位及所属人员,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人民广场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等重要事项的协调、审议,组织、协调在广场举行的重大活动。
人民广场地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广场的日常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广场内的治安、交通、市容环境、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广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广场内禁止下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闹事;
(二)扰乱车站、商场、剧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
(三)倒卖车票、文艺演出入场券及其他票证;
(四)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进入广场的车辆和行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民警和执勤人员的指挥,自觉维护广场内交通的畅通。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跨车道行驶;
(二)机动车辆鸣号;
(三)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强行通行;
(四)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运车辆不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
(五)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六)骑坐或者钻、跨交通隔离设施;
(七)占路设摊、堆物、搭棚或者擅自设立停车场、点;
(八)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广场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广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随地躺卧、露宿;
(三)吊挂、晾晒物品;
(四)车辆装载货物散落、飞扬、流漏;
(五)其他有碍市容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任意借用、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
(二)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卉、果实;
(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或者倚树搭棚;
(四)践踏花坛或者封闭的绿地、草坪;
(五)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完好。
广场内禁止下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二)故意损坏路牌、交通隔离护栏、废物箱、公用电话亭、路灯及其他照明设施;
(三)毁坏、污损喷水设施、公告栏和画廊;
(四)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完好的行为。
第十条 广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出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
(二)非经营性车辆从事载客、载货营业;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四)擅自设摊经营;
(五)携犬进出;
(六)杂耍卖艺、流浪乞讨。
第十一条 凡需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征得广场管理办公室同意:
(一)举行重大活动;
(二)悬挂、张贴宣传品;
(三)因建设、修缮、养护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五)有关部门或者广场管理办公室认为需经批准的其他活动。
在广场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定期对广场内的指示牌、标志牌、公告栏、画廊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清洗、更新、维修和养护,并保持其整洁和完好。
各有关单位在广场内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整洁和交通畅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广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2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的精神,全面提高我市农村教育水平和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工作,结合巴中实际,制定了《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办法

一、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标准
(一)党政重视
1、乡(镇)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把教育列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有本乡(镇)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示范乡(镇)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有年度教育工作计划,工作落实,有检查,有考核。
2、建立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将教育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定期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教育工作的制度,建立教育示范乡(镇)建设自我评价制度,接受市、县(区)教育督导评估。
3、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中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认真落实对贫困学生的“两免一补”政策,重视解决“留守学生”的教育问题;“三残”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须的用地;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4、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发挥好。组织村民帮助维修校舍,改善办学条件;帮助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帮助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5、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无D级危房,并及时清除新增危房;合理调整村小布局,乡(镇)学校布局合理。
6、保证教育经费专款专用,无挪用教育经费现象。
7、建立每年为教育办实事制度,尊重教师,不断地提高教师待遇,为教师办实事。
8、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为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1、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为100%,在校学生辍学率控制在0.5%以内,小学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100%,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99%以上。
2、三类残疾(即视力、听力语言及智力)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0%以上。
3、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的入学率达98%以上,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99%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90%以上。
4、基本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问题,学前三年入园率达70%以上,学前一年入园率达90%以上。
(三)成人教育
1、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全乡镇青壮年人口中文盲率降到2%以下。
2、乡(镇)全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8年以上。
3、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乡(镇)新增劳动力和在业人员普遍受到职业教育和培训,农民年培训率达30%以上,各类实用人才基本满足乡(镇)经济建设需要。
4、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有校舍、有教师、有教学计划、有实习实作场地、有考核,教学活动落实,效果明显。
(四)乡(镇)中小学办学条件
1、师资水平
(1)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和职工按规定编制配备。初中的学科教师结构合理。所有教师能胜任或基本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为人师表。
(2)小学和幼儿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小学专科以上学历不低于30%;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0%,本科以上学历不低于20%。
2、校舍条件
(1)学校布局合理,校址选择适当,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划分合理,学校无危房,学校主要教学用房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学校有规范的校门、校牌、有较规范的旗台、旗杆、时事政策宣传栏等。
(3)学校普通教室每班一个,最低为三合土地坪,门窗油漆,装齐玻璃,通风采光好,生均占有教室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04平方米,初中不低于1.08平方米,且班额不超过60人。
(4)学校有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值班室等。
(5)学校实验室、图书室、计算机室以及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室等校舍达到《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规定的标准(见附件2)。
(6)学校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源及供水设施。学校食堂达到C级标准(见附件3)。住校学生有安全、卫生、舒适的住宿条件(见附件4)。教职工宿舍解决较好,住房成套率达到70%。
(7)有适应学校规模、文明、安全、标准的男女厕所。
(8)乡(镇)有中心幼儿园,独立建园,且园舍达到市一级幼儿园标准。
(五)乡(镇)中小学校管理
1、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学校规章制度健全,严格实施考核奖惩,竞争激励机制初步形成。
2、德育工作有计划,学校、社会、家庭互相配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初步形成,德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学校校风正,学风好。
3、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完善,检查考核制度落实。
4、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重视对“留守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成效明显。
5、严格按要求上好体育、音乐、美术课,认真组织开展课外体育锻炼,学校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有预防学生常见病、近视眼的措施,成效明显。
6、按要求开好上好实验课,实验制度完善,实验报告记录完整,实验室管理规范。图书室定期开放,方便师生借阅,有学生阅读状况记载。
7、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整洁美观,绿化美好化,环境布置体现知识性、教育性,学校道路畅通,无卫生死角。
8、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内控制度健全,经费支出结构合理,固定资产帐目清楚。
9、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认真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无乱收费行为。

10、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无学校安全隐患,无安全责任事故。

二、评估办法
(一)各乡(镇)自评申报,县(区)初评合格者推荐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组织评估验收,合格者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授牌。
(二)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的评选不分指标,不搞平衡,不搞照顾,严格按照评估验收标准进行,合格一个验收一个。
(三)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复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称号。
附件:1、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分细则
2、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九年一贯制学校)

3、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小学)

4、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中学)

5、巴中市农村中小学食堂建设标准及卫生设施标准

6、巴中市农村中小学宿舍建设的基本要求



附件1

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分细则

项目及权重
评 分 标 准
自评


考评委

评 分
认定

得分

政府依

法治教

(16分)
3分
乡(镇)村依法落实对教育的责任,且效果好得1.5分;积极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福利待遇得1.5分




5分
有切实可行的乡(镇)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得1分,有明确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办法得1分,有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并切实予以实施得1分,无薄弱村小存在得1分,无D级危房得1分。




3分
乡镇全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8年以上。平均受教育年限每少0.3年扣1分,直到3分扣完。




2分
全部脱盲得1分;未完成,则文盲率每高1个百分点扣0.2分,直到2分扣完。




3分
农民年参培人数达到全乡镇劳动力总数的30%及以上,得3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直到3分扣完。




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17分)
3分
学前三年幼儿园率达70%及以上,学前一年幼儿园率达90%及以上,得3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3分扣完。




5分
年满7周岁适龄儿童入学率100%,得1.5分,未完成,则入学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1.5分扣完;小学毕业率达到100%,得1.5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1.5分扣完;小学校年辍学率控制在0.5及以下,得1分,未完成,则每高0.1个百分点扣0.2分,直至1分扣完;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90%以上得1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直到1分扣完。




7分
小学毕业率达到100%,得1.5分,未完成,则每低0.1个百分点扣0.3分,直至1.5分扣完;初中毕业率达到99%及以上,得1分,未完成,则每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直至1分扣完;初中年辍学率控制在1%及以下,得2分,未完成,则每高0.2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2分扣完;初中毕业学生升学率达到85%及以上,得2.5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2.5分扣完。




2分
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90%及以上,得2分,未完成则每低0.5个百分点扣1分,直到2分扣完。




项目及权重
评 分 标 准
自评


考评委

评 分
认定

得分

办学

条件

(28分)
20分
乡(镇)中心幼儿园:设施设备达到中心幼儿园规定的类别标准得1分。乡(镇)中心校:达到市规定的装备标准得7.5分,其中实验装备3分,信息技术装备2.5分,艺体图卫劳装备2分。村小:达到市规定办学条件得2分,其中校舍条件和教学设备各1分。农村乡(镇)初中:达到市规定的装备标准得7.5分,其中实验装备2.5分,图书装备1.5分,信息技术装备1.5分,艺体卫劳装备2分。成人教育学校:学校有专用教室得0.5分,有办公室、资料室得0.5分,有实习基地得1分。




5分
中心校、乡(镇)初中有卫生够用的饮水设备,各得0.5分,若未做到,则不得分;中心校、乡(镇)初中有水冲式厕所,各得0.5分,若未做到,则不得分;中心校、乡(镇)初中有符合卫生防疫标准的、能满足师生需要的食堂,有安全、卫生、合适的宿舍各得1.5分,若食堂未做到,扣一半分,若宿舍未做到,扣一半分。




3分
中心校、乡(镇)初中环境优美,达到县(市)区及以上园林、绿化单位标准,受到相应的命名表彰,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师资

队伍

(14分)
4分
小学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100%得2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到2分扣完;小学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标率达30%及以上得2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到2分扣完。




4分
初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90%及以上得2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4分,直到2分扣完。初中专任教师本级以上学历达标率达20%及以上得2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到2分扣完。




3分
中心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5%及以上得1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直到1分扣完;合格率达80%及以上得1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直到1分扣完。一般幼儿园:专任教师合格率达75%及以上得0.5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直到0.5分扣完;合格率达70%及以上得0.5,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直到0.5分扣完。




1分
配备有成人教育教师和专职干部,掌握1至2门专业技术,胜任所承担的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项目及权重
评 分 标 准
自评


考评委

评 分
认定

得分

学校

管理规范化

(15分)
3分
学校规章制度健全,且能较好实施得1分,否则不得分;校长坚持校务公开、民主治校、无违规行为得1分,否则不得分;教师切实做到依法执教,无违规行为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分
学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无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情况发生得1分,否则不得分;中小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无违纪情况发生得0.5分,否则不得分;中小学切实加强德育工作,校风好,学风浓得0.5分,否则不得分。




10分
经办学水平综合评估: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一级幼儿园标准得2分;中心校、乡(镇)初中受到市、县(区)政府的命名表彰各得3分,中心校、乡(镇)初中被命名为市级及以上校风示范学校各得1分。




社会

效益

(10分)
4分
学校积极参与本地社区教育工作得1分;学校按社区教育需要,对外开放校园、设备、设施得1分;学校利用自身人才和知识的优势,为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有具体的措施得1分;学校在当地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了表率作用得1分。




4分
乡(镇)成人学校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突出的促进作用,专人负责、工作落实、效果明显得4分。




2分
各类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加强管理,效果明显,近三年在校生犯罪率为零,得2分。若校内发生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该项不得分,且实行和“一票否决”。




合计














附件2



























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九年一贯制学校)



































实验室
实验用房
教学仪器
实验设备
实验室工作人员






物理
化学
生物
仪器室(含准备室)
实验桌、凳
仪器柜
准备桌
物理
化学
生物






一间实验室(含自然实验室
一间实验室
一间实验室(含自然实验室
二间,各54㎡
中学达II类配备标准,逐步达I类标准,小学达I类配备标准
实验田桌二人一张,凳一人一张
30个
2张
1人
0.5人
0.5人






图书馆(室)
期刊种类(种)
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种)
生均藏书量(册)
藏书结构(%)
藏书质量
馆舍
设备
*电子阅览室
图书馆(室)工作人员(人)






AB类
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
综合性图书
省市必备书推荐书
新书所占比例
藏书室每平方米藏书册数
学生阅览室按学生数设座(每座1.2平米)
*教师阅览室按教师数设座(每座3平米)
借阅台(每平方米容纳学生数)
书架(每架容纳图书)
书柜(个)
期刊柜(架)
报架
目录柜(个)
*图书馆管理系统(套)
设座
软件(张)






50
60
20
4
54
38
4
全配
4%
500
1:15
1:3
60人/平米
600册
6
4
2
1
1
10座
80
1_2






信息技术教育
*校园网网管中心
外部信息接口
计算机网络教室
教学科研管理系统
多媒体演播系统
图书馆管理系统
*学校网站建设






面积不小于30平米,品牌服务器不少于3台,完成综合布线
光纤直接或DDN、ADSL、ISDN接入
不少于1间,每间不少于32台计算机
PH以上的计算机不低于6台
多媒体计算机、投影仪等不少于2套
有图书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计算机管理借阅
学校有本校网站,并有专人管理维护






课堂演示系统
*摄录编系统
闭路电视系统
校园广播系统
*语言实验室
*多媒体备课室
卫星远程教育资源信息站
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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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粮调[200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在防治"非典"的特殊情况下,4月25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当前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03]4号)。对此,各地粮食局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和调控,一些地方还及时平息了因群众短期集中购买粮油所造成的市场波动,保证了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对稳定市场、稳定民心发挥了积极作用。广东、河北、山西、吉林、福建、甘肃、新疆等省区粮食局已按照国粮电[2003]4号文件要求,制定了本省、区应对突发性事件、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的预案,从机构职责、协调指挥、粮源安排、加工调运、销售网络、市场监控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现将《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转发给 你们,供各地在制订和完善本省(区、市)粮食应急预案时参考。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全省粮食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市县政府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二、省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本预案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紧张状态。全省超过一半的地级以上市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
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广东省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粮食应急工作。下设广东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计委(粮食局)。
第五条 广东省粮食应急指挥部由省计委(粮食局)主任任总指挥,成员由省经贸委、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厅、公安厅、交通厅、卫生厅、物价局、工商局、质量监督局、新闻办、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省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国务院或外省,以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省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省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四、向省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省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计划、粮食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省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省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二、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四、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经贸、交通部门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保证优先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六、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八、卫生、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九、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十、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十一、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十二、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宣传报道。
第九条 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省、市、县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国内外、省(地区)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同级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省、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落实各级粮食储备计划,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要根据当地实际,提前确定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厂(可指定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足够满足应急需要的,当地或上一级政府要尽快规划建设。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要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可由政府专门建设(如军粮供应站),或提前委托当地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十五条 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一)动用原则。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当地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当地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当地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如省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省政府向国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二)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程序。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市的要求,按照全省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省计划、粮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提出省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启动全省粮食生产能力,尽快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三、省政府根据省应急指挥部意见,向有关粮食主产省政府商调应急粮食,并向国家申请安排粮食进口配额。
第十六条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五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省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市县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有关市县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六章 事后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 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省、市、县政府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粮食局)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