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16 03:54: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47号 发文日期: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更好地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对1998年下发的《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我省的经济改革目标,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资指导线的目的工资指导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调节工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种制度。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决策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协调统一,以达到政府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 工资指导线的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正常适度地增长工资;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确定职工工资增长;促进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的逐步形成;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第四条 工资指导线的适用范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

第二章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第五条 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在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二)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一方面要在保证发展生产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职工工资水平相应增长;另一方面应抑制工资增长的盲目攀比和特殊行业及因非劳因素造成的工资过快增长,逐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

  (三)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制定工资指导线既要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又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要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第六条 工资指导线制定的依据制定工资指导线要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总体要求,以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经济增长速度、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城镇就业状况等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在现阶段,还要通盘考虑工资指导线与现行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等政策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形成一个有效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

第三章 工资指导线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工资指导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我省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分析;

  (二)对本年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测;

  (三)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资水平的分析及预测;

  (四)对本年度工资增长的建议;

  (五)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要求。

第八条 工资增长建议一般包括:工资增长基准线、工资增长上线和工资增长下线。工资增长基准线适用于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是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政府允许达到的增长最高限额;工资增长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这类企业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执行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上线或下线标准:

  (一)利税总额增长5%以下的,工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二)利税总额增长5%以上,10%以下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工资指导线上线之间确定;

  (三)利税总额增长10%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执行工资指导线上线;

  (四)利税总额下降或亏损的,执行工资指导线下线。

第九条 工资指导线采用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形式。

第四章 执行工资指导线对企业的要求

第十条 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城镇各类企业都应接受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指导。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合理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采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办法确定,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当年如需超过工资基数发放工资的,可以使用当年效益工资,但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并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歉。实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试点企业应严格按集体协议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城镇各类企业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应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并不得超过工资增长上线。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一倍及其以上的企业,其工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工资增长基准线。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四)企业工资分配应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政府对企业工资增长实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必须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调控目标执行。要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允许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企业依照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安排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

  (五)政府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执行工资指导线备案程序

  (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来源情况提出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实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试点企业应严格按集体协议提出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制定分配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调整工资备案资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应抓紧建立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制度,依据工资指导线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增长,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较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增长幅度。企业按工资指导线提出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工资分配方案,在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后,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企业注册登记批准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调整工资备案资料。

  (三)城镇各类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60日内、履行本条第一、二款的备案程序,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签章。

  (四)城镇各类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规定,本年度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确有困难的,在征得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同意后,职工工资可以不增长。

第五章 工资指导线的发布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拟订,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的意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后,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或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工资指导线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颁布,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工资指导线发布后要及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公布。中央驻陕企业在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执行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监督。

  各市暂不另行制定工资指导线,统一按照全省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认真做好本市工资指导线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章 工资指导线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不履行备案手续的,其增加的工资总额,不得在税前列支,进入成本。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工资指导线中所指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范围内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资委党委 国资委


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

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为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代会制度,推进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实行职代会制度,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企业职代会必须坚持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把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二)坚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必须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和丰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和成果。

  (三)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发展中,要坚持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发展的和谐统一,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努力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四)坚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必须在体制和机制上积极探索创新,在遵循和维护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的基础上,实现现代企业制度下职代会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结构的有效衔接,实现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协调发展,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五)坚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必须以职工为本,进一步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和化解矛盾的力度,主动依法科学地维护职工权益,努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推动和谐企业建设。

  二、职代会的职权

  中央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31号)、《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06〕61号)和国资委有关加强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行使和落实职代会的以下职权:

  1审议建议权。职代会应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审议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听取企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拟订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

  2审议通过权。职代会应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应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审议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3监督评议权。职代会应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在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参与下,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已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或董事会。

  4民主选举权。职代会应依法选举、监督和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选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5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未建立集团一级职代会的中央企业,应抓紧建立职代会,认真落实职代会职权;已经建立集团一级职代会的中央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继续完善和落实职代会的职权内容。其中,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应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内,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结构有效衔接的职代会职权内容;子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的中央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决定适应本企业组织构架的职代会职权内容;多元投资主体的中央企业、整体上市的中央企业和其他类型的中央企业,也应结合企业实际,决定适应本企业产权结构的职代会职权内容。

  由于中央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构架差异比较大,职代会的职权内容可以有所不同,但都应坚持企业重要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已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应根据本意见及所在省市关于职代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并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是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职工代表结构合理、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是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保证。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企业的职工代表。为保证中央企业职代会的运作质量,职工代表应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有一定的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职工代表的总人数根据企业规模等实际情况而定,既要保证职工代表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又要保证职代会制度的可操作性。

  规模较小的中央企业的职工代表选举,应以班组(科室)、工段(作业区)或者分厂(车间)为选区进行,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其中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竞职演说、群众信任投票和组织审定的基本程序,实行职工代表竞选制。规模较大的中央企业,其职工代表一般由所属子(分)企业职代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子企业分布比较集中的中央企业的正副职负责人及所辖子企业正职负责人担任的职工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子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的中央企业的正副职负责人及所辖子企业正职负责人担任的职工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5%。贸易型、高新技术型企业的职工代表,应以一线的贸易、科技人员等为主体。在职工代表中,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职代会新建或换届,应建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代表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查结果。

  企业的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根据需要职代会可设置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

  (二)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三)职工代表的义务。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任务。

  (四)职工代表的变动、罢免及补选。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履行职权的情况。

  职工代表调离企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各选区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的民主程序由各企业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产生,并在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四、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

  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是体现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意愿的根本保证。

  (一)职代会对民主选举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

  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二)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

  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提出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主席团成员必须在职代会的预备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应有一线职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人数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的代表在主席团成员中应有适当名额。

  (三)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

  职代会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小组),受职代会领导,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

  专门委员会(小组)应根据职代会职权内容与企业规模设立,如提案、民主评议干部等。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人选,一般由职工代表担任,也可以推荐部分熟悉业务的非职工代表。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在职代会全体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四)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的程序。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经理层、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并由企业党委(党组)审定同意后,可以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五、职代会的主要工作制度

  职代会的主要工作制度,是职代会正常运作的基本保证,也是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中央企业的职代会一般每届3-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时间不少于7天。在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一周内,由工会负责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在预备会议期间,要报告大会的筹备情况,提请审议通过会前与董事会、经理层沟通、协商并经党委(党组)讨论的大会议题、议程,同时决定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组织职工代表在选区内听取职工群众对企业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的意见;职工代表分组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及有关专项议案;根据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有关议案作修改,提交职代会正式会议审议。如中央企业由于所属子(分)企业分布广等原因,提前印发材料和召开预备会议有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职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

  企业职代会的联席会议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必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提请确认,职代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联席会议由职代会主席团成员、职工代表团(组)长、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本企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2质量评估制度。

  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每年组织开展对本企业上一年度职代会运行质量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可以分为“职权履行”、“程序规范”、“决议执行”、“制度落实”、“组织领导”等方面。评估采取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开展职工代表个别访谈、组织职工代表民主测评等方式。工会可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对评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并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测评结果以及实施整改的情况。

  3专门委员会(小组)工作制度。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在职代会召开前,开展对提请职代会审议的与本委员会(小组)专业对口的有关事项、议题、提案或方案的审议工作,并在职代会有关会议上阐述审议意见。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对属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进行审定,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代会,由大会予以确认;开展对企业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协助并监督企业有关部门处理、落实经职代会确认的职工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代会。

  4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代会要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5职工代表培训及述职、评议制度。

  企业要制订关于职工代表培训的规划和专题培训目标,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在职工代表任职期间,组织职工代表向本选区的职工作一次工作述职,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也可以探索建立职工群众对职工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的质询制度。

  (三)职代会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工会对职代会的各种文字材料,要组织专人,分门别类,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六、职代会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依照公司法,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经理层行使经营管理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职代会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

  (一)正确定位职代会职权。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对企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职代会对企业重要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董事会、经理层在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代会的意见,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审议通过权。董事会、经理层行使企业人员聘用权,职代会对企业经营班子成员行使评议监督权。

  (二)合理确定职代会会期、内容。

  职代会的会期、内容要与每年决定企业年度计划等重要事项的董事会会议有机衔接,具体会期由各中央企业视实际情况决定。如职代会在董事会会议之后召开,则应按照职代会职权和厂务公开具体内容的规定,在职代会上报告董事会会议的有关重大决策;如职代会在董事会会议之前召开,则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关于企业重要事项的审议意见、决议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参加职代会的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准确反映,或由工会代表职代会向董事会报告。

  (三)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

  职工董事是职代会与董事会联系的纽带,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职工董事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资委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选举产生,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职工董事要严格履行董事的职责,正确反映职代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四方的利益。董事会讨论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职工董事应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监事是职代会与监事会联系的纽带,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监督。职工监事的选举和职责履行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的要求实施。职工监事与其他监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要正确反映职代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会议与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在不泄露商业秘密和企业一段时间需要保密的问题的前提下,应就会议有关内容开展调研,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定期向职代会就反映职工意见、参与决策与监督、维护职工权益等内容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质询和考核。对工作不称职的、群众不满意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代会要通过相应程序予以撤换或罢免。

  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搞好协调配合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搞好协调配合,促使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一)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领导。

  企业党委(党组)要坚持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职代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党委(党组)要定期听取职代会工作情况的汇报,切实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企业各有关方面,及时研究解决职代会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落实企业工会的人员编制,充分发挥职代会应有的作用;要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民主管理意识;要加强督导力度,促进企业健全完善民主管理的各项机制,扎实提高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董事会、经理层要积极推进职代会制度的落实。

  董事会、经理层要牢固树立依靠职工办企业的观念,尊重职工代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重视职代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要把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与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以推进,并把职代会制度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制度;要督促企业有关部门落实职代会提案和决议,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代会工作费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推动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工会应当承担并履行好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企业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工作中应发挥重要作用。要运用各种形式向职工群众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组织传达职代会精神,宣传和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要搞好职工代表选举,做好职代会筹备和组织工作;要组织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和部分职工代表开展对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要为职工群众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创造条件,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水平。

  (四)建立职代会工作问责制度,促进企业各方切实担负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责任。

  建立职代会工作问责制度,督促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工会承担好各自职责。对妨碍职代会制度实施、甚至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或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国资委党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企业职代会的运行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对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据。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或细则,要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努力探索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并将意见贯彻落实到所属企业,推动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民主管理体系,开创中央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为中央企业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服务。

国资委党委

国 资 委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卷帙浩繁的古代文献典籍。这些古籍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工作。近年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古籍保护工作还面临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为抢救、保护我国珍贵古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办发〔2006〕24号),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古代文献典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创造力,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好这些古籍,对促进文化传承、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由于诸多原因,当前我国古籍保护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尤其是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和整理人员极度缺乏,面临失传的危险;大量珍贵古籍流失海外。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十一五”期间,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对全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中华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国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7年开始,用3到5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在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国家图书馆负责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图书馆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各省(区、市)省级图书馆统一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省级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加强与国际文化组织和海外图书馆、博物馆的合作。有关单位和机构要对海外收藏的中华古籍进行登记、建档工作。国家图书馆负责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建立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全国统一的中华古籍目录。
  (二)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建立健全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国务院批准,命名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命名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在具备条件的图书馆设立国家文献保护重点实验室,开展古籍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实验。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制订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继续实施中华再造善本二期工程。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要整合现有资源,建立面向公众的古籍门户网站。要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文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新闻出版总署、宗教局、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古籍保护和修复专业,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修复人才。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和少数民族古籍翻译、整理、出版、研究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国际与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办法。加强国际合作,坚决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古籍。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