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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试行)

时间:2024-07-02 12:47: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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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党组
1.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指示、批示、谈话记录。 永久
2.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接承办的某些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3.党组会议记录、纪要 永久
4.以党组名义上报中央的报告及中央的批示 永久
5.党组关于本局党员干部案件审理,落实干部政策的决定、通知、及批复调查报告 永久
二、机关党委
6.中央及国家机关党工委召开的党代会议文件
(1)我局出席会议的代表名单及我局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 永久
(2)会议组织文件(通知、开闭幕词、报告、决议、选举结果
等) 长期
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机关党代会议文件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决议、选举结果、代表名单) 永久
(2)分组会议记录 长期
(3)参考文件及秘书材料 短期
8.机关党委工作会议记录、纪要 永久
9.机关党委工作计划、总结 永久
10.党组、机关党委关于对本局党员干部审查、处分、复
查、党籍、党令处理及调查的报告、结论、批复、通知 永久
11.机关党委关于表彰先进党员、先进党支部的决定、批复 永久
12.党组、机关党委关于对本局及直属单位成立党委、支
部及任命党内干部职务的批复、通知 永久
13.机关党委汇总的党的组织、党员人数统计、登记表
(1)年度以上的 永久
(2)局直属单位上报的 长期
14.机关党委对于本局及直属单位党员违法乱纪大案要
案的调查处理意见、决定、报告、通报 永久
15.机关党委关于落实干部统战侨务政策的文件、案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6.机关党委关于转移党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 长期
17.上级机关关于宣传党的政策、加强党员教育以及统
战、侨务工作文件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18.机关工会关于工会会费收支、安排意见、通知 长期
三、办公室
19.我局承办的全国人大、政协的提案 永久
20.中央、国务院领导在国务院召开的有关会上对于中医药工作的指示、讲话记录 永久
2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全国中医药工作厅局长会议形成的文件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开闭幕词、报告、决议、纪要、情况报告)
永久
(2)会议秘书材料及典型发言 长期
(3)会议参考材料及小组记录 永久
22.局长办公会议纪录、纪要 永久
2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年工作计划(工作要点)、总结 永久
2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形成的大事记、年鉴、机关历史沿
革 永久
25.下级机关上报的关于中医药工作综合性报告、意见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3)临时的 短期
26.上级机关关于召开秘书、保密、信访、档案、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会议文件
(1)会议上的报告、讲话 长期
(2)典型发言及秘书材料 短期
27.办公室关于召开秘书、信访、档案等工作会议形成的文件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讲话、总结) 永久
(2)会议讨论文件及典型发言 长期
(3)秘书文件 短期
28.上级机关关于印章公布的规定、办法、审批权限 长期
2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启用印章的规定及公布印章
的通知 永久
30.上级机关关于秘书、保密、信访、档案、行政事务管理
工作的规定、条例、章程、办法、通知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31.办公室关于文书处理、机要、保密、信访、档案、行政事
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计划、总结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32.办公室关于秘书。保密、信访、档案、行政管理工作统
计、登记表
(1)年度以上的 永久
(2)下属单位上报的 长期
33.办公室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结案形成的文件材料
(1)重要的案件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或短期
34.办公室关于来信来访工作记录摘要 长期
35.指定下级机关上报的人民来信来访结案材料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36.办公室关于基本建设工作文件
(1)征地协议、报告、设计、概算、验收报告等 永久
(2)基建工作计划、总结 长期
37.办公室关于财务工作决定、年报及财产、物资、档案等
交接凭证
(1)财务决算、年报 永久
(2)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 长期
四、政策法规司
38.政策法规司全年工作计划、总结、 长期
39.关于中医药工作各项政策研究的总结、规定 长期
40.政策法规司关于中医药工作改革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
(1)重要的调查报告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1.上级机关召开法规工作会议形成的文件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长期
(2)一般秘书文件 短期
43.政策法规司关于中医药立法规划、方案、通知及与有关部委
联合立法的意见、建议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4.上级机关召开期刊编辑工作会议文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5.上级机关关于刊物审批、出版发行工作权限、规定、办法
(1)需要贯彻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4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刊物整顿、审批、出版、发行
工作意见、办法、通知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局直属单位上报刊物出版、发
行、审批报告的批复 长期
48.中医药工作简报 永久
五、人事教育司
49.上级机关召开的人事工作会议形成的需要贯彻执行
的文件 长期
5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人事工作会议文件
(1)会议上的报告、讲话 永久
(2)会议上讨论的文件 长期
(3)会议秘书文件 短期
51.人事教育司全年工作计划、总结 长期
52.上级机关及有关部委关于国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文件
(1)针对本局的 永久
(2)普发的 长期
5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各级中医药事业机构设置、合并、彻销的报告、意见、批复 永久
5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干部任免的文件
(1)上级或本局批准的 永久
(2)下级备家的 短期
5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职工奖励、处分决定
(1)上级或本局批准的 永久
(2)下级备案的 短期
5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本局干部档案整理、传递、借
阅工作文件
(1)干部档案整理意见及传递存根 长期
(2)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短期
57.上级机关关于干部离休、退休、退职及享受政治生活
待遇的文件
(1)需要贯彻执行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5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本局干部离退休形成的文件
(1)上级及本局批复的 永久
(2)离退休证明存根 长期
5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有关部委关于中医药技术人员晋升、考
核、招聘的文件
(1)方针政策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6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技术干部晋升、考
核、招聘的文件
(1)上级或本局批准的 永久
(2)下级备案的 长期
6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留
学生、分配计划 永久
6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出国人员政审批件 短期
63.上级机关下达本局及局直属单位的劳动计划、劳动工
资总额计划 永久
6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本局职工转正定级、工资调
整的批复、通知 永久
6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花名册 永久
6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简则、工作条例、章程 永久
6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干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1)年度的 永久
(2)下级上报的 长期
(3)临时的 短期

67.上级机关及有关部委召开的高教、中教、成人教育工
作会议文件
(1)有关中医药学教育的 永久
(2)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长期
(3)秘书文件、典型发言 短期
6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中医药教育工作会议文件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永久
(2)会议讨论文件及典型发言 长期
(3)会议秘书文件 短期
69.上级机关及本局批准的中医药院校建立、更名、迁址、
改变体制及领导关系的报告、批示 永久
70.人事教育司关于中医药院校教材编审、专业设置、学
制安排等规定、办法、建议、通知、批复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7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直属中医药院校招收研究
生、大专生、留学生计划 永久
7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中医药院校上报的教学计划、
教学大纲 长期
73.上级机关关于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意见
(1)针对中医药工作的 永久
(2)一般普发的 长期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院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
单位评审意见、报告、通知 永久
7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成人教育工作计划、意见、报
告 长期
7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院校情况统计表
(1)年度以上 永久
(2)直属中医药院校上报的 长期
六、综合计划司
77.上级机关召开的计划、财务、统计、基建、物资等会议
形成的文件材料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等) 长期
(2)一般秘书文件 短期
78.综合计划司召开的计划、财务、统计、基建、物资等会
议形成的文件材料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永久
(2)会议讨论文件、典型发言 长期
(3)秘书文件 短期
79.综合计划司全年工作计划、总结 长期
80.综合计划司派出的调查、检查组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
材料
(1)重要的调查报告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或短期
8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事业年度计划、长远规

(1)全部汇总的 永久
(2)下级机关上报的 长期
8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统计工作的规定、意见 永久
8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工作各种统计表册、年

(1)全部汇总的、年度以上的 永久
(2)下级机关上报的 长期
(3)季度、月份的 短期
84.上级机关关于基本建设工作规定、办法、标准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85.上级机关关于基本建设计划安排、指标下达的批复
(1)针对本局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或短期
8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局直属单位关于基本建设投
资计划、建议、分配、调整通知 永久
87.上级及本局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文件
(1)重要的(项目建议书、计划设计任务书、竣工验收记录
等) 永久
(2)一般的(建设过程中的纪要、工作简报等) 长期或短期

8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基建物资、经费分配的通知、
批复 永久
8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基本建设统计及财务报表
(1)年报及全部汇总的统计报表 永久
(2)下级机关上报的 长期
(3)临时的 短期
9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仪器、设备装备标准、进
出口计划审批、外汇分配的报告、请示、批复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91.上级机关关于财政工作规章、制度、办法、通知
(1)方针政策性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9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教育、科研、医疗中医专项经
费及科技三项经费分配使用的通知 永久
9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财务工作年报、决算 永久
9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直属单位财务纪律监督、检
查、经济制裁的报告、通报、批复
(1)重要案件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或短期
七、医政司
9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医政工作会议文件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永久
(2)会议讨论文件及典型发言 长期
(3)会议秘书文件 短期
96.医政司关于举办各种中医专业学习班
(1)学习班名单、讲议、总结 长期
(2)来往函件 短期
97.医政司全年工作计划、总结 长期
9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市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
民族医院)设置、装备、人员编制原则等 永久
9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民族医工作意见、办法 长期
10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农村中医事业管理、各级农
村中医机构设置、整顿建设的报告、意见、规定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0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个体开业联合诊所管
理的规定、办法 永久
10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市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
民族医院)检查、评比文件 长期
八、科技司
103.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关于召开科技工作会议形成的文

(1)会议的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长期
(2)会议秘书文件及典型发言 短期
10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科技工作会议
(1)会议组织文件 永久
(2)会议讨论文件、典型发言、论文 长期
(3)会议秘书文件 短期
104.国家科委、有关部委批准及本局下达的科技长远规
划和计划 永久
105.科技司关于中医药科技工作计划、总结 长期
106.上级机关关于科技工作有关法规
(1)方针政策性的 长期
(2)参考性的文件 短期
10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项目指南 长期
10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科研机构建立人员编
制的报告、批复、通知 永久
10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进步奖有关文件
(1)获局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 永久
(2)落选的 短期
11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范围、办
法 长期
111.国际中医药科技交流与合作文件
(1)与国际卫生组织签订的协议、协定、项目书 永久
(2)一般往来信函 短期
112.上级机关及有关部委关于标准化、规范化文件
(1)重要标准 长期
(2)一般经验介绍 短期
1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科研经费核拨、分配通
知 长期
九、经济协调司
11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中药企业管理会议形成的
文件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永久
(2)会议秘书文件 短期
115.上级机关及有关部委召开企业工作会议形成的文件
(1)会议的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长期
(2)会议的秘书文件及典型发言 短期
116.上级机关关于企业工作规定、章程、条例
(1)方针政策性的 长期
(2)参考性的 短期
11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的中药发展规划 永久
11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工商企业标准、规范 永久
11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企业升级的规定、办法及评
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1)重要的 永久
12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工业能源综合利用、安
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21.经济协调司工作计划总结 长期
12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商品价格,中药市场管理
政策、办法 永久
十、质量司
12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质量管理的规划、计划 永久
12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质量管理的法规、条例
及管理办法 永久
12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的局级中成药优质产品及获
国家、局级质量管理奖企业的材料、文件 永久
12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药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 永久
127.局级优秀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评审工作形成的
文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28.中药质量事故、伪劣中药案件查处
(1)重要的 永久或长期
(2)一般的 长期
12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中药质量工作会议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永久
(2)会议秘书文件 短期
十一、外事司
130.上级机关关于外事工作会议的报告、讲话 长期
131.上级机关及有关部委关于外事工作规定、条例、制度、
(1)贯彻执行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132.上级机关及有关部委关于对外经济援助项目的规
定、制度、办法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133.外事司关于外事工作计划、总结 长期
134.外事司关于外事经费预、决算、年报 永久
13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局领导率领的代表团访问形
成的文件材料
(1)请示、批示、计划、报告、协议等 永久
(2)出访具体事宜来往函件 长期
136.临时出国团组(参观访问、考察、出席会议、技术指导)
形成的文件
(1)执行有关协议书派出的代表团、组形成的文件 长期
(2)一般性代表团、组形成的文件 短期
13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接待外国部长级代表团形成的文

(1)接待计划、协议 永久
(2)来访具体事宜往来函件 长期
138.外国著名人物及民间代表团访问我国形成的文件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13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世界卫生组织和其它国际机构
签订的中医药合作计划、协议、协定 永久
140.世界卫生组织及联合国有关机构的领导人物访问形
成的文件 永久
14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赠送和接收外国礼物清单 短期
142.中医药国际会议形成的文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十二、监察室
143.监察部下达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长期
144.监察室工作计划、年终总结 长期
145.已经结案的案卷副本 永久
146.监察室针对本局及下属单位制订的有关监察工作
的意见、办法、规定 永久
十三、审计室
147.国家审计署下达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长期
148.审计室工作计划、年终总结 长期
149.效益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所形成的文件 长期
150.专项审计(包括违纪事项) 永久
151.审计室针对本局及下属单位制订的有关审计工作
的意见、办法、规定 永久



1991年11月13日

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镇和工矿区(以下统称城镇)的所有房屋,但外交领事馆、军队营房除外。
第三条 办理房屋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负责。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应办理所有权登记,经核实后,领取全国统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房屋所有权即为确认;因房屋所有权或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共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代表人收执,他共有人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发给《房屋他项权证》。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新自向房管机关申请登记(属全民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归国家,由使用单位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所有的房屋由单位代表人申请登记)。不能亲自申请者,应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房屋所有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其委托书须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证。
申请者应以真实姓名申请登记。
第六条 未经房管机关登记确认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应取得所有权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申请办理确认所有权登记:
(一)新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解放初期按系统接管,后经主管部门复查符合政策规定的房屋,提交接管的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落实政策退回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市、县落实房屋政策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拆迁后补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拆迁补偿协议书或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当事人应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我证明文件,办理转移所有权登记:
(一)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遗产继承证书。
(二)购买的房屋,提交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所认证的买卖合同。
(三)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赠与书,由受赠人、赠与人共同申请。
(四)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原《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换房屋协议书,并由双方共同申请。
(五)分家析产或分割、合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分家析产协议书或分割、合并财产协议书,并由各方共同申请。
(六)机关事业单位通用房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提交其所属省、市(地)、县(区)领导机关的证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国营企业的房产发生转移,应提交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 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房屋典当、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典当、抵押的契约、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债权债务的契约、合同,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事项不符的,当事人应在得知或应当知道需要更正事项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办理更正登记:
(一)需更正所有权人姓名的,提交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原《房屋所有权证》。
(二)需更正房屋地址、面积等,提交有关的证明和原《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 因扩建、翻建使房屋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建筑图纸、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倒塌、拆除或他项权利消灭的,当事人应在得知需注销事项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拆除房屋者,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部门批准拆房的证明。
(二)房屋倒塌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证实房屋倒塌的有关证明。
(三)他项权利消灭的,提交原《房屋他项权证》,并由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登记的期限,当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为三个月,居住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为六个月。
第十三条 遗失《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者,当事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以书面形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新证书,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经房管机关初审合格的,开具收件收据。
(二)需进行查丈的,由房管机关派员会同申请人到现场查丈。
(三)经复审申请事项属实,手续完备的,给予登记。
(四)发给有关证书,收缴注销旧证书。
(五)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和查丈费。对逾期登记者,每月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登记费。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暂缓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尚未解决完毕的;
(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完毕的;
(三)房屋所有权不清或证件不全的;
(四)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由房管机关代管的;
(五)其他需要暂缓登记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房管机关经查实后得撤销房屋登记或吊销有关房屋所有证书,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一)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以假姓名申请登记的;
(三)涂改、冒领《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有关证明、证件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请登记,侵占他人房屋的;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登记或吊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六)其他有吊销《房屋所有权证》或撤销登记必要的。
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书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理不服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者,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向上一级房管机关申诉。
各级房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复议或申诉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领取(房屋产权证》者,须在本办法颁布后办理换证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换证费;未办理确认所有权登记者,应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缴纳登记费。具体换证、登记办证期限由各市、县的房管机关决定。
逾期办理换证者,每月加收百分之十的换证费。逾期办理登记者,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五款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87年7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7年4月29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襄樊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1998]1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襄樊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建委制定的《襄樊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襄樊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1998年2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我市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的单位、个人和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襄樊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市辖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布局规划;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含室内、场内从事洗车业务)的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行为的投拆。


第五条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行驶的车辆,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六条受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建监察大队对市区内车辆清洗(点)及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车辆清洗站(点)和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七条建城区内车辆清洗站(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各县(市)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的,一律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襄樊市建委审核后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建成区域内的清洗站(点)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襄樊市建委备案发证。


第八条申请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个人按《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


第九条凡在建成区内申建车辆清洗站(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车辆进入道路和车辆待洗场,车辆进出不得有损市政设施;待洗场严禁占用人行道、慢车道;


(二)作业场地严禁占用人行道、慢车道,作业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


(三)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经营,所使用的清洗设备要有利于节约用水;


(四)严禁污水横流,要具备掩盖式下水道;必须设置污泥沉淀池,严禁污水、污泥未经沉淀直接进入下水道;


(五)室内或露天的清洗站(点),不得使人行道、慢车道积水遍地,污迹斑斑,严禁有碍市容;


(六)清洗站(点)的标示牌不得粗制滥造,更不得随意摆放,阻碍人行道、慢车道的通畅和有碍市容观瞻。


第十条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车辆清洗站(点),由主管部门发给省建设厅统一监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取得运营证后,经营者凭运营证和其它必备资料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经营。清洗站(点)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审核,运营证每3年换发一次。不得将运营证私自转让、转租,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点)运营。


第十一条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目测处无泥沙;


(二)玻璃明亮;


(三)车底、车轮无明显泥沙。


第十二条车辆清洗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物价局核准的统一标准收取,并在站内挂牌公布。


第十三条由清洗站(点)代为清洗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损坏时,车辆清洗站(点)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车辆清洗站(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其拆除、停业整顿或停止供水,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点),无运营证经营的;


(二)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及占道经营的;


(五)违反其它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六)不按时缴纳管理费用的。


第十五条对进入市区或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清洁的车辆,由城建监察人员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处2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车辆清洗站(点)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和其它人员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运营的各车辆清洗站(点),其经营者应按本办法规定,在50天之内申请补办有关手续,违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