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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规定

时间:2024-07-04 13:54: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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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规定


(2002年10月2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防止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是指用各种发泡塑料制成、在自然环境下不可降解、一次性使用的盒、碗、杯、碟、盘等餐饮用具及食品包装容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包装食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酒店、餐厅、饮食摊档、食堂等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生产食品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包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销售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包装的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组织或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9日发布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市区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餐饮行业中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同时废止。




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立法的几个问题
范德浩

  干朝端当前,刑事诉讼证据立法已经提上了立法的议事日程。其中有些问题尤为基层司法部门的同志所关注,迫切希望这些问题能在立法中得到解决。这些问题包括:
一、关于非法取得证据的采信
  目前,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大家的认识基本一致,即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持排除态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可以依法重新取证。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则对非法证据的效力没有涉及。如何协调三家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也是刑事证据立法所要解决的任务。
  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理论界和司法界认识分歧较大。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立法也差异颇大。美国采取的是较严格的排斥法,他们认为非法证据一般都应排斥,不能作为证据采信,但也设置了“最终和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例外”等例外情形,缩小了非法证据的范围;英国虽同属英美法系,但对非法物证一般原则上不予排除,将自由裁量权委与法官。德国刑诉法对非法获取的物证的证据效力没有涉及,但对侵犯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所得的证据予以禁用,但对重大犯罪,则前者应当让步。日本对于非法获得的物证的排除要求较为严格,如果不是因“重大违法”所获得的物证,或者当事人无异议的,一般都可采信,只有因“重大违法”所获得的物证,才可以排除。比较各国对于非法物证的态度,我国目前采用类似美国的做法不大现实。我国目前可以参考德国、日本、英国等国的刑事证据制度立法,采取一种对非法物证持否定态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区别不同情况加以不同处理的方式。
  具体来说,可以在排除非法物证思想确立的前提下,从制度和立法上做以下的设计:(一)对取得过程中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重新取证,或者补办合法手续,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重新取证;(二)对取证过程中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其所取非法证据一律摒除,法庭不得采信。对重大违法行为的判断,可以界定为:第一,非法取证受到法律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二,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非法取证行为,如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侵入民宅搜查或强行搜查人身的行为,损坏财产、伤害人身的搜查行为等;第三,排除非法证据有危及国家安全之虑,或对社会重大公共安全存在威胁的重大犯罪应作为例外情形处理。例外情形的认定由法官据此自由裁量。
二、关于证人出庭作证
  当前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偏低,特别是被告人翻供或供述与证人证言有矛盾时,证人不出庭便无法当庭质证。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尤为普遍。这些证人多为自诉人或被诉人的邻居、同事等,对出庭作证顾虑较多。
  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我国目前仍未建立证人无理拒绝作证制裁制度;二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证人出庭作证缺乏相应的保障性措施。针对第一个原因,在我国立法中可明确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拘传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具结悔过或者处以罚款、拘留。针对第二个原因,应加强对证人的安全保护,并在新的立法中作出对证人的补偿安排,其中应包括证人的在岗工资、奖金损失费、作证时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对这些经济补偿应根据证人的不同情况由财政支出。
  对证人出于合理的理由拒绝作证的情况,刑事证据立法应一并予以考虑。我国立法没有规定证人可以拒证的权力。我国古代历来都有亲亲相隐的传统。解放以后,我们将其作为封建的东西抛弃了。但西方许多国家都有类似我国古代立法的条款。如德国刑诉法规定被告人亲属有绝对拒证权;英美法系规定夫妻间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相互拒证权;日本也有近亲属间享有刑事责任拒证权。法国刑诉法规定,包括配偶在内的父母、儿女或其他直系卑尊亲属、兄弟姐妹等有义务作证但免于宣誓,因而不负伪证的法律责任,其证言效力只作参考而不作裁判的主要证据。韩国及我国的台湾也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因此,不应将“亲亲相隐”简单地做为封建残余予以抛弃。可以考虑在刑事证据立法中把亲属拒证权列入有合理的理由拒绝作证的情形之中。这样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及稳定,其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端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保护亲情和家庭,也就是保护社会的最基本的单元和细胞。如果家庭得到了最精心的呵护,社会就有了和谐及稳定的基础。因此,为了稳定家庭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近亲属免证权在惩处犯罪上做出小的牺牲和让步,以换取更大的社会利益,是实现现代法制可考虑的做法之一。
  拒证权还可以考虑列入的有:因作证而自我归罪的;因职业原因享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的,如律师与被告人、医生与病人等。联合国有关公约还规定法官在履行职务中得知的秘密也享有免证权。通过立法赋予部分人作证豁免权很有必要。
三、关于证据开示制度
  根据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条款,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已有一些有关证据开示的规定,如检察院要在开庭前移送证据目录,要移送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等。然而,由于目前刑诉法对证据开示所做的规定过于粗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对检察院并无约束力等因素的存在,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有时甚至使得开庭审理不能顺利进行。如1999年8月,武汉市某基层法院审理了宋某、马某贪污一案。在庭审时,公诉人出示了一份十分重要的证据材料,由于该证据在庭审前未移送复印件,辩护律师未能查阅到。辩护律师束手无策,只有请求法庭延期审理。根据最高法院法释〔1998〕23号司法解释《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5条:“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法庭只能同意律师的意见,进行休庭。如果建立了证据开示制度,规定未在庭审前开示的证据,庭审时不得出示,那么就不会出现庭审时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出示证据的现象,庭审效率会大为提高。
  对证据开示是检察院单向开示,还是检察院、律师双向开示在认识上目前不尽一致。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律师要在庭审前向检察院出示证据的规定,因此,庭审时常常出现律师出示主张无罪、轻罪的证据,而检察员没有准备的非常被动的情况。因此,有同志建议证据开示制度应是双方互相开示,权力均等。双方未开示的证据庭审时均不得出示。当然,也可以有一些例外的安排。
  证据开示应在庭审前进行,由非审理本案的法官主持,以避免庭审法官产生先入之见。
  也有人认为,证据开示制度讲的是程序问题,从诉讼结构上来讲,安排在证据立法中不太妥当。另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证据立法不是刑诉法中证据部分的简单扩张或改写,而是就有关联的证据问题一并立法。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看,这样安排有很大好处。
四、关于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是目前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头痛问题。其主要表现是一件案子、一个当事人可能同时有几个甚至多达六、七份来自不同级别的鉴定单位的鉴定,法庭开庭时很难采信。如何规范这种重复鉴定、大打鉴定战的现象呢?
  一种意见认为解决这种状况的方法可以采用行政的方法解决,即一个地区指定一个权威部门做鉴定的最后的裁定部门,法院审判以这个权威部门的鉴定为准。这样可以减少重复鉴定的现象。
  另一种意见认为司法鉴定如法医鉴定是一种科学鉴定,科学问题很难用鉴定单位级别高低、权威大小来决定。级别低的鉴定单位对某类鉴定问题术有专攻,很可能他的鉴定是正确的;级别高的鉴定单位也难免有疏忽、出错的时候。因此指定某一个鉴定单位做最后的权威的鉴定单位既不合理、也不符合科学方法。所谓法定证据,其最突出的表现便是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预先规定。如果法院或其它部门指定某一部门为最权威的鉴定单位,无疑是预先设定了其鉴定结论为最有效的证据。这种做法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是行不通的。
  要解决重复鉴定法庭无法采信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解决对鉴定的认识问题。要认识到科学鉴定也是一种证据,这种证据只有经过正当的程序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客观实际时才能采信为诉讼证据。不经过质证的证据我们不应无条件地采信。在这一点上鉴定结论并不比其他证据材料享有任何的特权。要认识到鉴定结论是可能出错的,鉴定结论并不等于科学结论。鉴定的证明力并不必然地高于其他证据材料。鉴定的正确与否并不必然与鉴定单位的级别高低成正比。审判人员不要迷信鉴定结论。因此,当出现多种鉴定材料时,我们一定要让这些鉴定结论经过法庭质证,然后,通过质证做出内心确信,对不同的鉴定材料做出取舍采信。仅仅依靠级别高的鉴定单位所作出鉴定结论来定案的方法,是放弃法官职责的偷懒、取巧的方法。这里,立法就要解决一个鉴定人出庭的问题。如果鉴定人不能出庭,对方就不可能对他进行质证,法庭也无从采信。目前,鉴定人不出庭已是普遍现象。因此,立法需要规定:鉴定人在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出庭时一定要出庭。鉴定人不能出庭接受质证的鉴定结论,法庭可以不予采信。
五、关于证据的灭失和固定
  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经常会遇到因侦察阶段收集到的证据没有固定而灭失,或先破后侦,没有收集证据,破案后因证据不足造成疑案的现象。证据的灭失往往还与赃款赃物随案移送制度的虚设有关。近一时期,赃款赃物随案移送制度基本上被虚设,有时连清单也没有随案移送,由此在审判中引起了一系列问题。如有的盗窃物品需要估价,检察机关不估价、不鉴定,不负举证责任时,法院由于没有实物,也无法估价;有的案件凶器没有移送,有时在公安机关就已遗失了,导致审判证据不足。我们建议在现有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赃款赃物随案移送制度应在立法上有所反映。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27号公告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消费,规范酒类认证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国酒类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创建中国酒类名牌产品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了《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现予以公告。

附件: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05--13编号:CNCA—N—003:2005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
















2005-9-发布 2005-10-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目的和范围
2.认证机构要求
3.认证人员要求
4.认证模式
5.认证程序
6.认证实施
7.认证证书
8.认证标志
9.认证收费
附件1:酒类产品认证目录
附件2: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附件3:酒类产品认证抽样方法
附件4: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目的和范围
1.1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消费,规范酒类认证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国酒类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创建中国酒类名牌产品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酒类质量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受理、检查和评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本规则对酒类生产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的应用,以及产品卫生、理化、感官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过一次认证活动对酒类生产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水平做出全面评价。
1. 4本规则适用于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等饮料酒及食用酒精的质量安全等级认证。
2. 认证机构要求
从事酒类质量安全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酒类质量认证的专业技术能力,应当满足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准认证机构从事酒类质量安全认证过程中,应当征求商务部的意见。
3. 认证人员要求
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酒类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及认证审核、检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4年第61号令)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人员认证机构的执业注册资格。
4.认证模式
抽样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产品特点,采用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规定的其他认证模式或增加技术要求实施认证。认证机构应就此制定相应的认证程序文件,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 认证程序
5.1认证申请
5.2抽样检验
5.3初始工厂检查
5.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5获证后监督
6.认证实施
6.1认证
6.1.1认证产品单元划分
6.1.1.1认证产品单元按《酒类产品认证目录》划分。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类型,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划分;同一产品单元内,若工艺和原料有较大差异,应视作不同的产品单元。
6.1.1.2同一制造商,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酒类产品,应视作不同的认证产品单元。
6.1.2申请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附以下申请资料:
1)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如《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检登记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2)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件(如《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组织简介(包括企业名称、地理位置、历史沿革、生产的产品、员工的情况、设备设施的状况等);
4)厂区地理位置及厂区平面布局图;
5)申请认证产品清单(清单内容至少包括:商标、品名、含量、规格类型)描述和工艺描述(包括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过程和成品的质量特性、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及标签、适用消费对象、贮存和使用要求、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关键控制点的技术参数);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类型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
7)近一年内产品送质检、卫生监督检测机构检测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8)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9)其它。
6.2抽样检验
6.2.1检验样本的获得
检验样本采用抽样的方式获得。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抽样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前进行,也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时进行。
样本应当从工厂成品仓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6.2.1.1抽样原则
认证产品单元为单一规格类型时,应从该规格类型的产品中抽样。
认证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类型的,应从中确定有代表性的产品规格类型,再从该规格类型的产品中抽样。
6.2.1.2 抽样方法
按《酒类产品认证抽样方法》执行。
6.2.1.3 样本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验完毕且结果无争议后,除留存样本外,其余样本可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处理。其相关资料应归入检验记录档案。
6.2.2 产品检验
承担认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满足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认证机构应优先选择取得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认证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6.2.2.1 检验依据
按《酒类产品认证目录》和《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执行。
当产品执行标准与《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标准不一致时,认证机构应对认证产品与执行标准的一致性进行验证。
6.2.2.2 检验项目
按照《酒类产品认证目录》执行。
6.2.2.3 检验方法
按照《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及产品标准中的检验方法执行。
6.2.3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如果申请人能就认证产品单元的产品提供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1)检验报告由具有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
2)检验报告中所示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符合本文件6.2.1、6.2.2.1、6.2.2.2、6.2.2.3的规定;
3)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最近6个月内;
4)检验样本由第三方机构抽取的;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仅在检验项目方面不满足本文件6.2.2.2的规定,则认证机构应按本文件规定补充检验缺失的项目,其他项目检验结果可利用上述报告的结果。
6.2.4感官品评
6.2.4.1从事认证感官品评的品酒师应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人员认证机构的执业注册资格。
6.2.4.2认证机构应组织注册品酒师组成七人以上专家组对认证产品按照《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标准或增加的技术要求进行感官品评检测,自接收样本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认证机构增加的感官品评要求应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6.3初始工厂检查
6.3.1 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
6.3.1.1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出检查组按照《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受检查方进行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认证机构必须遵照检查。
6.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类型的,至少应抽取一个规格类型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单件包装标签和外包装箱标示上所标明信息应符合该产品的标准、技术规范和适用的国家有关标签标准规定;
2)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类型及性能指标应与抽样检验报告一致;
3)认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申报资料一致。
当有证据表明认证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时,应对该产品抽取样本进行现场见证试验。样本应从生产线末端或成品仓库合格品中抽取。
6.3.2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
6.3.3初始工厂检查所需时间
认证机构应根据受检查方的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数等因素确定检查人日数,检查时间应确保检查的有效性。每个生产场所检查人日数一般不得少于2人日数。
6.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4.1认证机构应对产品抽样检验和初始工厂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认证决定。
6.4.2产品认证等级分为:优级、一级、二级。
一级、二级产品在符合相应检测要求和感官品评要求的基础上,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应符合《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初级要求”的有关规定;优级产品在符合相应检测要求和感官品评要求的基础上,工厂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初级要求”和 “高级要求”中不加“*”的规定;加“*”的规定作为企业持续改进的建议,不作为产品认证要求。
6.4.3对于合格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确定认证等级,并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准予使用认证标志。
对于不合格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书面通知其不能颁证的原因。对于工厂检查、产品检验和感官品评未达到申请人申请认证级别时,由认证机构与申请人协商降等级处理;如申请人不同意降等级,按该不合格处理。
6.5申请人如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认证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6.6申请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6.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内容为: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检验
6.7.1监督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两次监督检查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6.7.2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1.1、1.3、2.1.2、2.4、5.2、5.4、5.5、5.9、7.5是每次监督检查时必查的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获得优级产品认证的,监督检查时还必查《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3.2.4、3.2.8、3.3.4.1、3.3.6.3、3.3.7项目内容。
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应至少覆盖《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要求,以确保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
工厂监督检查时间应根据受检查方的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数等因素确定检查人日数,检查时间应确保检查的有效性。
每个生产场所检查人日数一般不得少于1人日数。
6.7.3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对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类型的,至少应抽取一个规格类型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单件包装标签和外包装箱标示上所标明信息应符合该产品的标准、技术规范和适用的国家有关标签标准规定;
2)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类型及性能指标应与抽样检验报告/认证证书一致;
3)认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申报资料一致。
当有证据表明认证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时,应对该产品抽取样本进行现场见证试验。样本应从生产线末端或成品仓库合格品中抽取。
6.7.4产品监督检验
每次的产品监督检验应对证书覆盖产品的1/2以上进行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对其覆盖的所有产品检验一遍。
承担产品监督检验的检测机构应满足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认证机构应优先选择取得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检验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质量特性,按照《酒类产品认证目录》规定检验项目或全项目实施检验。当产品执行标准与《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标准不一致时,认证机构还应对认证产品与执行标准的一致性进行验证。
检验样本应在工厂成品仓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6.7.5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同6.2.3规定。
6.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后的监督结果由认证机构进行评价。
评价合格者,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若在获证后监督时发现不符要求的,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7.认证证书
7.1认证证书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认证机构制发。
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中国食品质量认证标志;
2)申请人名称;
3)认证产品名称、规格、商标或者系列名称;
4)生产者名称、生产场所地址;
5)认证模式;
6)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
7) 认证等级;
8)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9)发证机构和证书编号。
7.2 认证证书的保持
7.2.1 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证机构通过每年的监督来确保酒类产品生产质量的持续有效性。
认证证书持有人拒绝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的,认证机构有权撤销其认证证书。
7.2.2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或商标、名称、规格类型等变更,证书持有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抽样检验,如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7.2.3认证范围的扩展与缩减
7.2.3.1需要扩展的产品与已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单元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检查扩展的产品与已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
如果扩展的产品与已获得认证的产品不为同一单元时,应按初次认证的产品对待。
对于新开发的产品,必须在产品研发达到模拟生产实际操作情况后,方可提出认证申请。
7.2.3.2产品缩减生产场所,认证机构应收回原有该生产场所的产品认证证书。
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停产12个月以上或不再生产,应更改/减少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由认证机构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更改/减少覆盖范围的认证证书。
7.3认证证书的使用
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执行。
7.4 认证的复评
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认证证书持有人可申请复评,复评程序同初次认证。
8.认证标志
8.1认证标志式样

一级产品认证标志 二级产品认证标志 优级产品认证标志


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认证机构名称和认证证书号。
8.2标注方式
认证证书持有人可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最终包装物上标注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8.3认证标志的使用
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执行。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
9.认证收费
按照《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收取认证费用。

附件1:
酒类产品认证目录
序号 产品单元 初审检验项目 监督检验项目 认证依据的标准
1 葡萄酒山葡萄酒 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挥发酸、游离二氧化硫、干浸出物、铁、二氧化碳(起泡酒);净含量;总二氧化硫、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挥发酸、游离二氧化硫、干浸出物、铁、二氧化碳(起泡酒);净含量;总二氧化硫、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至少五项) GB/T 15037QB/T 1982GB 2758
2 啤酒 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双乙酰、总酸、泡持性、浊度、二氧化碳、蔗糖转化酶活性(生/鲜)、色度;净含量;铅、甲醛、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双乙酰、总酸、泡持性、浊度、二氧化碳、蔗糖转化酶活性(生/鲜)、色度;净含量;铅、甲醛、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至少五项) GB 4927GB 2758
3 白酒 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净含量;甲醇、杂醇油、铅、锰;己酸乙酯、乙酸乙酯、乳酸乙酯、β-苯乙醇、二元酸二乙酯、3-甲硫基丙醇、丙酸乙酯、丁酸乙酯、正丙醇;感官 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净含量;甲醇、杂醇油、铅、锰;己酸乙酯、乙酸乙酯、乳酸乙酯、β-苯乙醇、二元酸二乙酯、3-甲硫基丙醇、丙酸乙酯、丁酸乙酯、正丙醇;感官(至少四项) GB 2757(全部适用)
酒精度>40%(含40%)GB/T 10781.1(浓香型)GB/T 10781.2(清香型)GB/T 10781.3(米香型)
酒精度<40%GB/T 11859.1(浓香型)GB/T 11859.2(清香型)GB/T 11859.3(米香型)
GB/T 14867(凤香型)
GB/T 16289(豉香型)
QB/T 2187(芝麻香型)
QB/T 2305(特香型)
QB/T 2524(浓酱兼香型)
QB 2656(老白干香型)
4 黄酒 酒精度、总糖、总酸、非糖固形物、氨基酸态氮、pH、氧化钙、β-苯乙醇;净含量;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酒精度、总糖、总酸、非糖固形物、氨基酸态氮、pH、氧化钙、β-苯乙醇;净含量;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至少五项) GB/T 13662GB 2758
5 白兰地 酒精度、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挥发酸、酯类、醛类、糠醛、高级醇)、总酸、固定酸、铜、甲醇;净含量;感官。 酒精度、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挥发酸、酯类、醛类、糠醛、高级醇)、总酸、固定酸、铜、甲醇;净含量;感官。(至少四项) GB 11856
6 威士忌 酒精度、总酸、总酯、总醛、甲醇、杂醇油;净含量;感官。 酒精度、总酸、总酯、总醛、甲醇、杂醇油;净含量;感官。(至少四项) GB/T 11857
7 俄得克 酒精度、碱度、总酯、总醛、甲醇、杂醇油;净含量;感官。 酒精度、碱度、总酯、总醛、甲醇、杂醇油;净含量;感官。(至少五项) GB/T 11858
8 果酒 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挥发酸、游离二氧化硫、干浸出物、二氧化碳(起泡酒、葡萄汽酒)、维生素C;净含量;总二氧化硫、铅、展青霉素(苹果酒、山楂酒)、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挥发酸、游离二氧化硫、干浸出物、二氧化碳(起泡酒、葡萄汽酒)、维生素C;净含量;总二氧化硫、铅、展青霉素(苹果酒、山楂酒)、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至少五项) QB/T 1983QB/T 2027GB/T 15037(参照)GB 2758
9 配制酒(露酒) 酒精度、滴定酸、总糖;净含量;甲醇、杂醇油、铅、锰、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酒精度、滴定酸、总糖;净含量;甲醇、杂醇油、铅、锰、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至少四项) QB/T 1981(全部适用)
酒精度≤20(V/V)卫生指标按GB 2758执行
酒精度>20%(V/V)卫生指标按GB 2757执行
10 食用酒精 色度、乙醇、硫酸试验、氧化时间、醛、甲醇、正丙醇、异丁醇+异戊醇、酸、酯、不挥发物、重金属、氰化物;感官。 色度、乙醇、硫酸试验、氧化时间、醛、甲醇、正丙醇、异丁醇+异戊醇、酸、酯、不挥发物、重金属、氰化物;感官。(至少四项) GB 10343
附件2:
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附件2.1葡萄酒、山葡萄酒、果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感官(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感官 GB/T 15038
2 酒精度(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酒精度 GB/T 15038
3 总糖(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总糖和还原糖 GB/T 15038
4 滴定酸(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滴定酸 GB/T 15038
5 挥发酸(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挥发酸 GB/T 15038
6 游离二氧化硫(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游离二氧化硫 GB/T 15038
7 总二氧化硫(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总二氧化硫 GB/T 15038
8 干浸出物(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干浸出物 GB/T 15038
9 二氧化碳(起泡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二氧化碳 GB/T 15038
10 铁(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铁 GB/T 15038
11 铅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2
12 菌落总数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2
13 大肠菌群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3
14 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
15 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JJF 1070

附件2.2啤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酒精度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2 原麦汁浓度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3 双乙酰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4 总酸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5 泡持性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6 浊度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7 二氧化碳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8 蔗糖转化酶活性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9 色度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10 甲醛 发酵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49
11 铅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
12 菌落总数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2
13 大肠菌群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3
14 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15 净含量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16 感官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附件2.3白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酒精度 白酒试验方法 酒精度 GB/T 10345
2 总酸 白酒试验方法 总酸 GB/T 10345
3 总酯 白酒试验方法 总酯 GB/T 10345
4 固形物 白酒试验方法 固形物 GB/T 10345
5 甲醇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6 杂醇油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7 铅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8 乙酸乙酯 白酒试验方法 乙酸乙酯 GB/T 10345
9 己酸乙酯 白酒试验方法 己酸乙酯 GB/T 10345
10 乳酸乙酯 白酒试验方法 乳酸乙酯 GB/T 10345
11 丙酸乙酯 特香型白酒 丙酸乙酯的试验方法 QB/T 2305
12 丁酸乙酯 特香型白酒 丁酸乙酯的试验方法 QB/T 2305
13 β-苯乙醇 豉香型白酒 β-苯乙醇的试验方法 GB/T 16289
14 二元酸二乙酯 豉香型白酒 二元酸二乙酯的试验方法 GB/T 16289
15 3-甲硫基丙醇 芝麻香型白酒 3-甲硫基丙醇的试验方法 QB/T 2187
16 感官 白酒试验方法 感官评定 GB/T 10345
17 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JJF 1070

附件2.4黄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酒精度 黄酒 试验方法 酒精度 GB/T 13662
2 总糖 黄酒 试验方法 总糖 GB/T 13662
3 非糖固形物 黄酒 试验方法 非糖固形物 GB/T 13662
4 总酸 黄酒 试验方法 总酸 GB/T 13662
5 氨基酸态氮 黄酒 试验方法 氨基酸态氮 GB/T 13662
6 pH 黄酒 试验方法 pH GB/T 13662
7 氧化钙 黄酒 试验方法 氧化钙 GB/T 13662
8 β-苯乙醇 黄酒 试验方法 β-苯乙醇的 GB/T 13662
9 铅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10 菌落总数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2
11 大肠菌群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3
12 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
13 感官 黄酒 试验方法 感官评价 GB/T 13662
14 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JJF 1070
附件2.5白兰地酒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酒精度 白兰地 试验方法 酒精度 GB 11856
2 挥发酸 白兰地 试验方法 挥发酸 GB 11856
3 酯类 白兰地 试验方法 酯类 GB 11856
4 醛类 白兰地 试验方法 醛类 GB 11856
5 高级醇 白兰地 试验方法 高级醇 GB 11856
6 糠醛 白兰地 试验方法 糠醛 GB 11856
7 总酸 白兰地 试验方法 总酸 GB 11856
8 固定酸 白兰地 试验方法 固定酸 GB 11856
9 铜 白兰地 试验方法 铜 GB 11856
10 甲醇 白兰地 试验方法 甲醇 GB 11856
11 感官 白兰地 试验方法 感官评价 GB 11856
12 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JJF 1070
附件2.6威士忌酒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酒精度 威士忌 试验方法 酒精度 GB/T 11857
2 总酸 威士忌 试验方法 总酸 GB/T 11857
3 总酯 威士忌 试验方法 总酯 GB/T 11857
4 总醛 威士忌 试验方法 总醛 GB/T 11857
5 甲醇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6 杂醇油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7 感官 威士忌 试验方法 感官评价 GB/T 11857
8 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JJF 1070

附件2.7俄得克酒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酒精度 俄得克 试验方法 酒精度 GB/T 11858
2 碱度 俄得克 试验方法 碱度 GB/T 11858
3 总酯 俄得克 试验方法 总酯 GB/T 11858
4 总醛 俄得克 试验方法 总醛 GB/T 11858
5 甲醇 俄得克 试验方法 甲醇 GB/T 11858
6 杂醇油 俄得克 试验方法 杂醇油 GB/T 11858
7 感官 俄得克 试验方法 感官评价 GB/T 11858
8 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JJF 1070

附件2.8露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酒精度 露酒中酒精度的试验方法 QB/T 1981
2 滴定酸 露酒中滴定酸的试验方法 QB/T 1981
3 总糖 露酒中总糖的试验方法 QB/T 1981
4 甲醇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5 杂醇油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6 锰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7 铅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8 菌落总数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2
9 大肠菌群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3
10 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11 感官 露酒 试验方法 感官评价 QB/T 1981
12 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JJF 1070

附件2.9食用酒精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色度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色度 GB/T 394.2
2 乙醇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乙醇 GB/T 394.2
3 硫酸试验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硫酸试验 GB/T 394.2
4 氧化试验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氧化试验 GB/T 394.2
5 醛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醛 GB/T 394.2
6 甲醇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甲醇(GC法) GB/T394.2/GB 10343
7 酸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酸 GB/T 394.2
8 不挥发物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不挥发物 GB/T 394.2
9 重金属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重金属 GB/T 394.2
10 氰化物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氰化物 GB/T394.2
11 正丙醇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正丙醇(GC法) GB/T 394.2/GB 10343
12 异丁醇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异丁醇(GC法) GB/T 394.2/GB 10343
13 异戊醇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异戊醇(GC法) GB/T 394.2/GB 10343
14 感官 食用酒精 试验方法 感官评价 GB 10343

附件3:
酒类产品认证抽样方法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产品质量等级认证工作中,对所有认证酒类产品样本的抽样方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1)葡萄酒、果酒类:GB/T 15037
(2)啤酒类:GB 4927
(3)白酒类:GB/T 10346
(4)黄酒类:GB/T 13662
(5)白兰地:GB 11856
(6)威士忌:GB/T 11857
(7)俄得克:GB/T 11858
(8)露 酒:QB/T 1981
(9)食用酒精:GB 10343
3.抽样方法
(1) 葡萄酒、果酒类
按照GB/T 15037规定的抽样方法(见下表)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
批量 <1 500箱 ≥1 500箱
样本大小n(瓶数) ≤375 ml /瓶 8 ≤375 ml /瓶 12
≥500 ml /瓶 4 500 ml /瓶 8
抽取方式: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为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留作复核、仲裁用。
(2) 啤酒类
按照GB 4927规定的抽样方法(见下表)抽取样本。
批量范围(箱) 抽取样品数量(箱) 抽取单位样品数(瓶/箱)
50以下 4 1
50—1 458 8 1
1 458以上 13 1
表中规定的抽取样品数,为全部用来做卫生、理化、感官检验,若需要留样,可再适量抽取若干瓶。但多抽的瓶数,不得超过标准中规定数的1/2。
抽样方式:瓶装啤酒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作为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
(3) 白酒类
按照GB/T 10346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本。
批量在500箱以下,随即抽取4箱,再从每箱中随机取一瓶(以500ml计),其中两瓶做感官和理化检验用,其余两瓶由双方共同封印,作为仲裁样品保存半年。
(4)黄酒类
按照GB/T 13662规定的抽样方法(见下表)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足3.0L时,应适当按比例加取。并将其中的三分之一样品封存,保留三个月备查。
样本批量范围(袋、瓶或坛) 样本数量(袋、瓶或坛)
≤1200 6
1201—35000 9
≥35001 12
(5)白兰地
按照GB 11856定的抽样方法(见下表)抽取样本(箱),从每箱中任取一瓶。若瓶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加取。
样本批量范围(箱) 样本大小(箱)
1—150 3
151—1200 5
1201—35000 8
≥35001 13
(6)威士忌
按照GB/T 11857的抽样方法(见下表)抽取样本(箱),再从每箱中任取一瓶。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样本批量范围(箱) 样本大小(箱)
1—150 3
151—1200 5
1201—35000 8
≥35001 13
(7)俄得克
按照GB/T 11858规定的抽样方法(见下表)抽取样本(箱),再从每箱中任取一瓶。若单瓶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取样量。
样本批量范围(箱) 样本大小(箱)
1—150 3
151—1200 5
1201—35000 8
≥35001 13
(8)露酒
按照QB/T 1981规定的抽样方法(见下表)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
<1 500箱 ≥1 500箱
≤375 ml /瓶 8 12
≥500 ml /瓶 6 8
抽取方式: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为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留作复核、仲裁用。
(9)食用酒精
按照GB 10343规定的抽样方法取样品。
罐装的产品以每一罐为一批,立式罐由液体的上、中、下部按体积的1:3:1比例取样,卧式罐按体积的2:3:2比例取样。
桶装产品,以同时发运的桶数为一批,按桶数的10%取样,最低不得少于三桶。
每批取样2L,混匀,装入两个棕色细口瓶内,一瓶供试验,另一瓶保存一个月备核验。
4.样本的包装与签封
样本应装入无污染、不易破损的容器中,将印有抽样人签章的标签随样本一同放入包装严密的包装物中以防破碎。
贴上加盖有抽样单位和被检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及抽样人签章的抽样封条,用透明胶条封好,置冷暗处保存。
5.抽样记录
抽样后,及时填写抽样单。记录样本名称、规格类型、批号、产地、抽样基数、抽样人、抽样日期、以及被检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抽样单上应有抽样单位和被检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由抽样人签章确认。
6.样本的传递
抽取的样本应由专人妥善保存并尽快送达指定地点。注意防破碎、防破损、防丢失。

附件4:
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食品质量安全保证要求
1.1总要求
初级要求
1.1.1酒类企业应识别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所需要的过程,并应考虑源于体系之外的过程;适宜时,应包括服务。
1.1.2酒类企业应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1.1.3酒类企业应确保过程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1.1.4酒类企业应确保获得支持和监视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相关的信息。
1.1.5酒类企业应监视和测量这些过程,以实现策划的结果。
高级要求
1.1.6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应参照食品法典委员会的HACCP体系及应用准则,并将之作为食品安全控制的基础。
1.1.7*酒类企业宜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以实现策划的结果,并持续改进。
1.2食品质量安全方针
初级要求
1.2.1酒类企业应有明确的、形成文件的食品质量安全方针,以作为质量安全目标建立的框架。
1.2.2所有监督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应理解食品质量安全方针,并遵照执行。
1.2.3酒类企业应在对食品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部门和岗位建立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目标。
高级要求
1.2.4酒类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目标应可测量,并有时限性规定。
1.2.5酒类企业应在内部执行食品质量安全目标,并定期评审。
1.2.6*全体员工宜充分了解食品质量安全方针。
1.3食品质量安全手册
初级要求
1.3.1食品质量安全手册应包含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所覆盖的范围,并描述其参考的文献。
1.3.2食品质量安全手册所规定的要求应充分得以执行。
高级要求
1.3.3食品质量安全手册应包括删减的内容和理由。删减的内容只限于对本规则第5章的内容;所删减的内容不影响组织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否则,不可以声称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1.3.4相关人员应能随时获取食品质量安全手册。
1.4文件要求
1.4.1文件控制
初级要求
1.4.1.1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包括程序、作业指导书和产品规范应受控;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也应受控。
1.4.1.2相关文件在使用前应得到审批。
高级要求
1.4.1.3应建立并实施文件控制程序,其中应规定文件的发布、检查和批准的要求,以及文件作废和更新的处置,并予以执行。
1.4.1.4应建立程序文件,以确定识别、保存和保护文件所需的控制方法。
1.4.1.5应记录文件更改的原因。
1.4.1.6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1.4.2 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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