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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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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近来,有些地方政府提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筹集资金,解决基本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国务院认为,目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加大已经膨胀了的固定资产投资。当前经济形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过猛,如
不加以控制,就会超过国家财力和物力的承受能力,导致大量增发货币冲击市场,造成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务院要求各地政府目前不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望严格执行。



1989年9月9日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二○○九年九月九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艾文礼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停车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路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利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设置的停车场(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和利用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的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自设停车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机构和收费人员的管理工作,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工作,接受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市区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批和违法停车处罚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道路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市物价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六条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设置标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统一人员着装、统一人员管理的原则;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管理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和公安交管部门制定全市停车规划和道路停车场设置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停车规划和道路停车场设置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的原则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在满足道路通行条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停车需求。
第八条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包括停车场方位、出入口位置、停车类型、面积、泊位数、使用期限、设施和设备等。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时,应当适当设置免费临时停车场地和泊位以及残疾人专用车停车泊位。
第九条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议,采纳科学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并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
第十条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和盲道;
(二)城市道路主要路段、重要节点;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置的区域和路段。
第十一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定期对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调整,调整后的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道路停车场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属公共停车场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除,恢复道路原状。属自设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审批手续,责成设置单位自行撤除,并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二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设置与通行能力和停车需求相适应的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
公共停车场设置完成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交由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经营;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公共停车场交由各区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按照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设置自行管理的自设停车场,自设停车场应对外开放,并不得设置专用停车泊位。
自设停车场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实施统一管理。
设置自设停车场应当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办理审批手续。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自设停车场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市城市管理和规划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自设停车场设置所需经费由设置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前提下,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公共停车场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转包或转租。
第十六条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标志、标线清晰醒目;
(二)停车场标志、军车免费标志和公示牌设在明显位置;公示牌内容包括停车场编号、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消防和安全保卫制度、监督投诉电话等;
(三)设有照明设施和消防器材;
(四)昼夜停车场可以设置服务岗亭、隔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标准。
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当施划停车区域、安装停车场标志。
第十七条按设置方案安装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和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应当到市城市管理和园林部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手续,市城市管理和园林部门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设置一定数量的免费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内部停车场在节假日和公休日免费对外开放。
第十九条未经市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场和施划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 道路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十条道路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道路停车场实行收费管理的,停车收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道路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各区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拔。
鼓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自设停车场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自设停车场收费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道路停车场停车收费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场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二条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辆在道路停车场停放的,应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三条道路停车场收费人员不按规定着统一款式服装和配戴服务标识、不出具或不按规定出具票据和超过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道路停车场收费人员服装款式标准和服务标识式样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道路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工作人员着统一款式服装,配戴统一服务标识;
(二)规范引导车辆按序进出、入位停放;
(三)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四)维护场内场地和绿地完好,造成损坏的负责恢复原状;
(五)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采用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八)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出具票据;
(九)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或规定方向在泊位内停放;
(二)拉紧手制动器、锁定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三)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四)不得装有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第二十六条举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场应当按照市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将道路停车场暂停使用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取得公共停车场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公共停车场转包或转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收回道路停车场经营权,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自设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道路停车场设置标准设置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立道路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撤除,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设备及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道路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要求暂停使用或免费提供使用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道路停车场经营者超过道路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停车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市公安交管、城市管理、规划、财政和物价等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停车秩序混乱,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咪表停车泊位按自设停车场管理,设置、管理和使用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息代码维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4]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息代码维护工作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国家局组织实施的“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即将全面应用,该系统将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和烟叶等级代码作为系统代码,规范使用并及时维护各类代码、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是确保该系统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行业信息代码核对要求
  (一)、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
  1、请立即组织本辖区所属全部卷烟生产企业根据《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国烟科[2004]57号)对所有卷烟产品(规格)在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库中的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填写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信息表(附件一中表1),并对各卷烟生产企业核对确认后的“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信息表”进行审核,以保证所有卷烟产品(规格)的盒、条、箱(件)条形码的唯一性和条形码对应属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若条形码属性如有改动,请务必在注明栏中详细说明改动内容。
  2、对现有产品在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库中没有箱(件)码或无备案记录的卷烟产品(规格),请组织有关卷烟生产企业立即申请、落实,且箱(件)码对应的卷烟规格、箱装数量等属性信息必须准确。卷烟产品(规格)有重码的,请立即向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重新申报,确保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的唯一性。
  3、已完成组织结构调整的企业,若使用被重组企业空余的条形码,必须在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备案。
  (二)、组织机构代码
  1、各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要核对辖区内所有具有独立法人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各级烟草公司、卷烟生产企业或公司、复烤加工厂或公司、进出口公司、烟叶公司、中烟工业公司、卷烟销售公司、物资公司、卷烟材料厂或公司的组织机构名称,保证单位不重不漏、全称名称的准确。单位全称要体现上下级的隶属或所属关系(例如:安徽省烟草公司合肥分公司,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卷烟厂)。并填报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表(附件一中表2)。
  2、组织机构代码的维护机构: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
  (三)、烟叶等级代码
  “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使用的烟叶等级代码各单位下载即可使用。
  二、核对方式
  请登陆国家局行业网站“业务专栏”中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代码系统”或登陆http://ec.tobacco.com.cn,查询下载相关内容后逐项核对。
  1、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查询下载网页:
http://ec.tobacco.com.cn/codetest/SilverStream/Pages/index.html
  2、组织机构代码查询下载网页:
http://ec.tobacco.com.cn/CompanyCode1/SilverStream/Pages/index1.html
  3、烟叶等级代码查询下载网页:
http://ec.tobacco.com.cn/yccode/SilverStream/Pages/login.html
  上述代码查询均可使用用户名:temp、密码:temp登陆,如需更新有关内容须使用各单位自己的用户名、密码。
  三、相关要求
  1、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及其相关信息的确认工作务必在3月25日前完成,否则将影响“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两种代码的确认结果(附件一)由省级局、中烟工业公司审核后上报国家局科教司。
  2、请各单位加强代码管理维护部门与工商统计、计划、运行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国家局有关使用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和烟叶等级代码的相关文件参见附件二。
  3、各单位要确定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维护人员,并确保工作质量。请认真填报《烟草行业信息代码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三),于3月20日前报国家局科教司。
  4、请就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梳理,并于3月25日前上报至国家局科教司。
  5、各单位要加强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如有变动或新产品的上市等情况请及时更新维护。国家局的质量监督检查已将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的规范使用纳入监督范围,对无码、重码等不规范使用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的卷烟产品(规格)将作为不合格产品判定。
  四、其他
  国家局科教司联系人:马建伟,电话:010-63605748;传真:010-63601480。
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联系人:陈燕,电话:0371-6228800转2282;传真:0371-6200148。
  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联系人:李海燕,电话010-63510443-808;传真:010-63510429。






二○○三年三月一日

   附 件:

  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信息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36&pic_id=0
  国家局近期印发的有关文件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36&pic_id=1
  烟草行业信息代码管理人员登记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36&pic_i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