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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8:4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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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做好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保证在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后,切实搞好新菜地和新水地(水田)建设,使被占用的菜地、水地(水田)得到有效的补充,根据《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暂行
办法。
二、凡国家、集体、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征(占)用专业菜田或水地(水田)的,都要在办理征(占)用耕地手续的同时,交纳开发建设基金。临时占用交纳的押金,押金所有权属交款单位或个人。临时用地期满,被占专业菜田、水地(水田)经占用者整修后,能全部继续作为专
业菜田、水地(水田)使用的,押金全部退还交款者;需要改造的,改造所需资金从押金中支付。
三、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征(占)用的耕地,是水地(水田)的交纳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是专业菜田的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再交纳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
开发建设基金的交纳标准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及个人进行建设征用每亩专业菜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标准为:西安市郊区七千至二万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郊区五千至七千元;其它各县(市、区)城郊区和工矿区三千至五千元。本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占用专业菜田办企业的
,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收。本村农民个人建房占用专业菜田,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2)征(占)用每亩水地交纳水利开发基金的标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及个人进行建设的收一千二百元,本村集体、农民个人办企业的收八百元,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收六百元。
(3)征(占)用每亩水田交纳水利开发基工标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及个人进行建设的收一千四百元,本村集体、农民个人办企业的收一千元,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收七百元。
(4)临时占用专业菜田或水地(水田)的,按上述标准的一半收取押金。
开发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即: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各级政府批准征(占)用耕地的文件,出具这些耕地中共有多少专业菜田或水地(水田)的证明,用户持证明到财政部门交款。土地管理部门接到财政部门的收款收据后方可划拨耕地。
四、开发建设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收缴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在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四个市近郊区的,区留百分之四十,上交市百分之五十,上交省百分之十;在基本没有建设新菜地条件的市区,区留百分之十五,上交市百分之七十五,上交省百分之十。其它县、市和工矿区的,县、市留百分之七十,上交地区
(市)百分之二十,上交省百分之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农牧、商业部门管理使用。
收缴的水利开发建设基金,县留百分之六十,上交地、市百分之二十,上交省百分之二十。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水利部门管理使用。
五、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是:(1)新菜地建设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实验;(2)建新菜地必需的开沟、修渠、埋管、打井、修路等基础工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田间土地平整、加工与土壤改良、地力培肥;(3)蔬菜大棚、温室、育苗设施建设;(4)老菜地改造、
挖潜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设置;(5)蔬菜批发市场建设。
水利开发建设基金全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包括进行水利建设规划,勘测、设计和技术培训;对现有水利设施更新、改造、提高灌溉效益;兴建新的水利设施,扩大灌溉面积;兴修直接保护水土(水田)的防洪工程,提高保证程度。
六、开发建设基金必须先收后用,专项使用;年终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要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不准挪用,不准转移用途,不准用作非生产性支出。
七、使用开发建设基金,实现有偿借款和无偿拨款相结合的办法。建设周期长、直接经济效益小的项目,可以无偿拨款;建设周期短、直接经济效益显著,实行有偿借款。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无偿、有偿部分各占一半。水利开发建设基金的有偿部分以占到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为宜
。开发建设基金有偿借款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到期收回的借款,原属哪一级的资金,仍列入那一级开发建设基金帐户,继续周转使用。逾期不还的,从超过之月起,按月收取千分之五的资金占用费。
八、使用开发建设基金,以效益定项目,按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各县首先要制定新菜地建设和水利建设规划。乡政府、水利建设管理部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承包农户按照县上的统一规划,进行新菜地或水利建设时,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落
实自有资金及必要的劳动积累后,资金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开发建设基金援助,由各级开发建设基金的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择优扶持。扶持项目确定后,由管理部门同受援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经济责任。项目竣工后及时报上级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同执行过程中
,管理部门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资金效益追踪反馈责任制。违反合同规定,转移资金用途的,立即停止拨款或追回拨款。
九、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监督。使用时,由水利、农牧、商业等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和预算分配方案,经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年主预算。年终分别
由水利、农牧部门编报决算,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十、加强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经常对资金使用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新菜地和水地(田)建设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对铺张浪费,贪污盗窃或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十一、年度终结后,各地、市、县政府要对各项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上报省政府和省级各主管部门。
十二、各地、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上报省级管理部门备案。




1988年6月18日

钦州市综合应急救援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综合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综合应急救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钦州市综合应急救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应急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急救援队伍积极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灾害事故的发生,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五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一)建立应急指挥部。依托当地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公安消防部门军政主官担任副总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体系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同级综合应急指挥部备案。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企业、事业等基层单位,组织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市、县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备案。

(四)依托共青团组织及各类志愿者组织,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同级综合应急指挥部备案。

(五)建立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并确定负责人。

第七条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建立健全综合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完善应急组织体系;

(二)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分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三)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

(四)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市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宣传和培训等应急救援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和管理;

(六)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开地向社会及群众公布应急救援相关情况,提出预防及避险意见。

第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针对性的训练和实战演练;

(三)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防汛救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等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协助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做好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承担本级政府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本着“有效整合资源、节约经费投入、实现合理布局、达到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消防培训基地、消防战勤保障中心、特勤消防站和其他物资储备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

第十条 各联动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配备、储备、补充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物资,专人保管、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并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第三章 日常值班与应急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值班制度,构建由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反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

第十二条 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常备不懈、准确及时”的要求,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处置


第十四条 综合应急指挥部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照相关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告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六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负责向参加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援,保证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供给,提供医疗、交通等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奖惩


第十七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非本辖区、本专业、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各部门、单位可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十八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处置突发事件失当,或者扩大事态,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服从本级或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四)私自挪用被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两局)于今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发了《关于在烟草行业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在烟草行业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目的意义、原则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使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局、各企业要认真学习两局的《通知》精神,提高对在烟草行业建立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要从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的高度认真抓好这项工作。为了使各级领导和企业对此项工作有更深入的认识,国家局拟在第三季度举办烟草行业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基本知识培训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烟草行业建立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应本着自愿原则,但对于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烟草企业应先行有紧迫感,要加快认证的步伐。国家局将对建立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企业给予积极的支持和政策性扶植。
  三、各省级局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实施,抓典型、树先进、出成效。要加强统一领导,制定推行实施计划,凡准备建立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企业,要将实施计划及与咨询、认证机构签定咨询认证合同等方面的情况报送所在地省级局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局应进行动态协调管理与指导。同时,各省级局应及时将本省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情况报国家局科教司。
  四、为了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在烟草行业的稳步建立与实施,科教司拟选择3-5家企业作为第一批先行单位为全行业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起示范作用。请各省级局根据企业情况积极组织推荐,于8月30日前报国家局科教司。
  五、各单位在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认证时一定要严格把关,防止“低价买证”的方式降低咨询和认证质量。为此国家局聘请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中心,作为我局推行此项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并委托其对烟草行业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企业进行现场咨询。各省级局、各企业在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中有何问题,请与国家局科教司联系(联系人:于明芳、马建伟;电话:63605710、605748)。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