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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化学工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溶解乙炔气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4:24: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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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化学工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溶解乙炔气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委 劳动人事部 等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化学工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溶解乙炔气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国家机工委、化工部、国家物资局



全国推广使用溶解乙炔气以来,已建成一百多个溶解乙炔站,年供溶解乙炔气量占全国气焊、气割、加热等所用乙炔气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十一个乙炔气瓶制造厂,年产乙炔气瓶超过三十万只,基本上满足了乙炔站用瓶的需要,并开始出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但也出
现了一些问题,在乙炔站的建设方面,主要是有些地区不按规划和实际需要办事,盲目建站,一哄而起。如有一个省,未经批准擅自上马的乙炔站就有三十多个,仅一个中型城市就有七个:有不少乙炔站,设计不合理,设备落后,粗制滥造,缺少安全、消防、环保与劳动保护设施;安全生
产制度不健全,操作、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低,缺乏乙炔安全生产知识,违章操作、劳动纪律松弛现象严重。因为乙炔站隐患多,爆炸燃烧事故时有发生。在乙炔瓶制造方面,主要是有不少企业,不了解国内外市场信息,不执行国家规定,不听劝阻,盲目筹建新厂或引进生产线;已经国家
批准的乙炔瓶制造厂,也有片面追求产值、产量的现象,在今年全国乙炔瓶质量与安全性能检查时,十一个乙炔瓶厂的产品,都程度不同的存在问题。虽然乙炔站设备和乙炔瓶的制造技术与供应问题国内均已解决,但仍有不少单位准备进口,浪费外汇。
为了有组织、有计划、稳定、合理地在全国推广使用溶解乙炔,避免盲目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特作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发展规划建设溶解乙炔站
1.溶解乙炔是化工产品,统一由化工部实行行业管理。
2.乙炔生产属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乙炔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由劳动、公安、环保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编制本地区的溶解乙炔发展与乙炔站的布点规划,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新建设的乙炔站,也要纳入所在地区的规划,经同级经委批准后,报化工部备案。审批乙炔站建设项目,要按照发展规划与布点要求,严格把关。坚决防止盲目建站、
重复建站和一哄而上。
乙炔站建成后,要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正式生产。竣工投产验收由企业主管、化工、劳动、公安、环保等部门,按化工部(87)化工司字7号《溶解乙炔工程竣工投产验收办法》进行。
4.乙炔站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核准,并报化工部备案,按批准的等级、类别从事设计工作。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准承接乙炔站的设计。乙炔站设计单位,不准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做乙炔站设计。设
计单位要对所设计乙炔站的安全、消防、环保与劳动保护的可靠性负责。因设计不合理而造成事故和质量问题,设计单位要承担责任。
5.乙炔站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经省级机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鉴定合格。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持有制造许可证),要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溶解乙炔站的设备设计与使用单位,必须选用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要停止生产,不准
选用;已选用的要限期更换。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牵头,会同公安、劳动、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乙炔站进行检查、清理、整顿。凡不按规划布点的乙炔站,属于筹建和在建的,应立即停建;已建成投产的,要进行竣工验收。经过验收,发现存在设计不合理,安全环保设施不完善,设备
质量差,人员素质低,管理水平低,乙炔产品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等问题的,应立即停产,限期整顿;无法整顿的,应立即下马。
要坚决扭转盲目、重复建站的现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乱建和已令停产下马的乙炔站,要通知银行不予贷款,工商局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电石、丙酮和乙炔瓶。
7.乙炔站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乙炔站的安全生产管理、职工的技术培训,完善岗位责任制,消除隐患,严防发生事故。如发生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查清原因,追究领导人和责任者的经济、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8.一九七八年颁发的《乙炔站设计规范》已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化乙炔站建设的要求,请国家机械委设计研究院抓紧修订工作,力争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前完成。为了加强乙炔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化工、劳动人事、公安三部应尽快组织制订《溶解乙炔站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严格整顿溶解乙炔气瓶的质量与管理
1.乙炔瓶是移动式压力容器,属机械产品,由国家机械委负责行业归口管理;劳动人事部负责安全监察;国家物资局负责安排生产计划、产品分配和主要原材料供应。
2.乙炔瓶制造厂必须严格执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国家标准,不断提高乙炔瓶的安全性能与使用性能。国家机械委、劳动人事部要加强对现有乙炔瓶制造厂的监督检查,质量问题严重的制造厂,应停产整顿,整顿无效的取消制造资格,根据需要另行规划布点。
3.目前已经国家批准的乙炔瓶制造厂,布点基本合理,供需大致平衡,现有制造厂的增产潜力还很大,因此原则上不宜再建新厂。确需新建的企业,由国家机械委严格控制,统一规划,并在审批新增溶解乙炔瓶生产企业之前,征求劳动人事部意见,下达批准文件时抄送劳动人事部。

审批定点,由劳动人事部组织审定,颁发制造许可证。
三、严格控制乙炔站设备和乙炔瓶的进口
1.国内已从美国、瑞典、日本等国进口约三十套乙炔站设备,乙炔站设计与制造单位要积极做好消化吸收工作,努力提高国产乙炔站的设计水平和制造质量,不得再重复进口。
2.严格控制乙炔瓶进口,按国发〔1987〕5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压缩机电设备进口报告的通知》的规定审查把关。



1987年12月15日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试行条例

卫生部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试行条例

1987年2月20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更快地成长,创造脱颖而出的环境条件,推动医药卫生科学事业的发展。卫生部决定从1987年开始,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用于资助全国医药卫生部门有创造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不包括在读研究生)在国内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支持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选题方面应围绕解决防病和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
2.所立课题根据充分,具有新的学术思想。
3.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
4.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科研工作训练,并具备深入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
5.所研究的内容有一定的深度,目标明确,可望在2-3年内取得预期成功的结果。
第四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采取志愿申报,单位和专家推荐,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在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优先支持交叉、边缘学科研究课题。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凡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有独立研究能力的医药卫生科技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附件1)经所在单位两位以上专家(副研以上)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书的真实性、提供保证的基本条件等方面签署意见。
第七条 申请书需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省市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和答辩并签署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按规定名额、时间上报。

第三章 评 审
第八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由卫生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组织有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初审和复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造诣(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主持公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思想活跃。
第九条 根据同行专家评审意见,卫生部对申请课题进一步审核,核定向全国公布,并通知获得资助者单位。
第十条 组织和参加评审部门和评审专家本人对同行专家的意见和申请者的思路、研究方案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机构设于卫生部科教司。
第十二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批准经费一次核定后按批准金额分年度拨款。受资助者可在经费开支规定范围内自由支配。
第十三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开支范围包括:1.小型仪器设备及零配件购置;2.实验材料(包括化学试剂、药品、标准品……);3.加工、测试、计算;4.资料及参加国内学术交流。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劳保福利、基建及课题需要以外的开支。课题完成
后的节余部分,可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使用计划转入新的研究课题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所在单位负责检查、监督和支持受资助者的经费开支和研究工作,及时帮助解决执行中所遇到的困难。
第十五条 受资助者应于获得资助后按要求及时向卫生部汇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受资助者的科研工作报告、发表论文、申报成果时需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字样。并抄送卫生部。
第十七条 受资助者在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认真总结。总结材料连同经费开支情况及节余经费的使用计划,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卫生部。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卫生部将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受资助者研究工作进展情况,选出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有的课题可根据需要追加经费,延伸研究内容。
受资助者在科研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按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申报的有关规定申请奖励,享有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者同等权利。所取得国际公认的成果,可经批准优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受资助者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按预定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者,需及时向卫生部说明情况。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未按计划完成任务,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并采取补救措施者,卫生部可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停止、追回拨款以至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卫生部科教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

国税发〔200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7年9月10日至11日,内地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和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在北京就《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部分条款的理解及执行问题进行了磋商,磋商结果分别以第二议定书及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形式予以确认。近日双方已完成上述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确认该第二议定书自2008年6月11日起生效。现将该第二议定书文本和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于2007年9月11日的换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
   2.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问题的函
   3.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