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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12:19: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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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章振国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
       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通过了第一批21个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现予以公布。


昆明市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第一批)


市政府首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21个部门,共报审批事项456项,其中取消56项,改为登记备案22项,下放17项,转为咨询服务2项。取消精简率为21.27%。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的审批事项(11项)
1、非财政性投资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企业一般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
4、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建项目
5、不需要财政投资和配套投资的农林水利和社会事业项目
6、企业自筹投资,10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和生产性新建项目(含外资)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仍需进行审查)
7、旅店业价格审批
8、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审批(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9、高级住宅及非住宅商品用房价格备案审批
10、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定审批
11、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制
下放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4项)
1、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型商场、宾馆、饭店除外)
2、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鼓励类,能自行平衡生产建设条件,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3、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性商业设施
4、企业自筹投资,在1000万元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和生产性新建项目(含外资)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及云南省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昆明市的行政审批权限
2、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审批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取消的审批事项(3项)
1、工交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2、市属工业生产性危房改造审批
3、汽车延期报废审批(归口公安部门履行)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2、新办工业企业的审批
转为咨询服务的审批事项(2项)
1、直属企业人事劳动工作审核、转报及咨询服务
2、受理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运输、供水等事项
三、市建设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外地建筑企业进昆承担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四、市粮食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5项)
1、计划外新生婴儿落粮
2、弃婴(儿童)收养落粮
3、从农村收养不满十四周岁子女落粮
4、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转入落粮
5、归侨、港、澳、台居民回大陆定居,外国人来华定居落粮
五、市科学技术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技术经营机构成立审核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新办民营科技企业
2、昆明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六、市卫生局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办理外埠食品卫生许可证
2、视力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
七、市民政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社区服务项目审批(由社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八、市外经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直属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九、市房产管理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安居工程
2、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公有住房租金超过标准的审批
十、市教育局
下放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5项)
1、开办民办小学
2、开办民办幼儿园
3、开办农村学前班的审批
4、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情况停课的审批
5、普通小学正常转学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4项)
1、市级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各学科竞赛的审批
2、审批成人初等文化教学班开办
3、师生大型集体活动申报
4、普通初中、小学借读
十一、市体育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3项)
1、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2、市内体育社团组织设立审批
3、非经营性体育活动(健身、表演、培训)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经营性体育活动审批
十二、市旅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6项)
1、涉外旅游定点饭店(宾馆)
2、涉外旅游定点商店(单位)
3、旅游定点餐馆
4、涉外旅游客运汽车
5、旅游从业人员资格审查
6、定点购物单位(经营贵重旅游商品)审批
十三、市农业局
下放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7项)
1、牧草籽种生产许可证
2、牧草籽种经营许可证
3、农业机械操作证
4、农田作业操作证
5、农田作业驾驶证
6、农田作业行驶证
7、公安委托上道路各型拖拉机的号牌及行驶证
十四、市园林绿化局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城市绿化经营企业设计、施工年检
十五、市公安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计算机经营公司(不包括网络服务和软件经营公司)设立审批(归口工商部门办理)
2、边境证延期、新增地区签证
3、前往边境地区申请表
4、保安人员培训合格证(保留保安人员资格证)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3项)
1、对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审核登记
2、技防产品销售审核登记
3、技防产品生产登记备案
十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资基金的审核
2、企业政策性调入人员
3、企业调出人员
4、审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方案、办理《下岗证》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企业劳动工资基金审批
十七、市乡镇企业局
取消的审批项目(6项)
1、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商标使用的审查登记
2、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化学工业品生产使用的审批登记(归口公安部门审批)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归口环保部门审查)
4、直属企业工商登记(归口工商部门办理)
5、直属企业劳动执法审核(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
6、新办和改制企业审核
十八、市商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商业连锁经营初审
2、拍卖行业初审
十九、市文化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经营摄影服务文化经营许可
2、餐间舞乐演出活动审批
下放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1项)
书刊零售文化经营许可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台球、保龄球审核
二十、市水利局
取消的审批项目(3项)
1、滇池钓鱼许可证
2、鲜活水产品批发、销售许可证
3、小<一>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
二十一、云南省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外埠酒类进昆审批-->

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林资发[2005]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原统一制定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进行了修改。现就修改后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及其使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修改后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自2006年1月1日起使用,原我局制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停止使用。
二、 修改后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为我局使用版本,由我局统一印制。
三、 自2006年起,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使用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各省林业厅(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本省行政许可有关要求,参照我局版本自行制定和印刷。
附件: 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日

http://www.forestry.gov.cn/lyjgb/image/15.jpg


第一联 存 根

http://www.forestry.gov.cn/lyjgb/image/15.jpg
第二联 用地单位

http://www.forestry.gov.cn/lyjgb/image/15.jpg

第三联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http://www.forestry.gov.cn/lyjgb/image/15.jpg


第四联 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http://www.forestry.gov.cn/lyjgb/image/15.jpg

第五联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关于印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2]22号),推动金保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
联网,现将《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赵宏

电话:(010)84222730

电子邮件:zhaohong@molss.gov.cn

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李永亮

电话:(010)84201275

电子邮件:liyongliang@molss.gov.cn

二○○三年二月十日


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施意见

为了提高养老保险决策、监管和服务水平,加快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建设,根据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劳社部
发〔2002〕22号)要求,现对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
意见:

一、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总体目标

在进一步完善城市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用两年时间,基本建立
起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实现市—省—中央三级联网构架,具备业务经办、
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决策支持等功能。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网初期,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
现网上数据传输、信息采集,支持宏观分析与决策。

二、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进度总体安排

1.2003年初,拟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政策规定及工作方案,做
好前期准备工作。

2.2003年上半年,劳动保障部与辽宁省试联网。下半年,选择部分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
完成市级建设,进行省市和部省联网,年底形成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的雏
形。

其他地区应至少选择3—5个城市,完善城市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做好养
老保险数据整理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省市联网试点。已实行省级养老保
险基金调剂的地区,要有三分之一的城市在2003年内实现省市联网。

3.2004年底,劳动保障部与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基
本建立起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

三、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技术设计思路

1.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采用城市—省级—中央三级构架,分别建立数
据中心。城市、省级养老保险数据库要覆盖整个辖区内全部参保单位与个人
的数据。

2.从安全、效率角度考虑,城市、省级数据中心应分别设立三个工作区
及相关数据库,即分别为生产区(养老保险业务数据)、交换区(交换与共
享数据)和决策区(宏观分析数据)。

3.初步设计交换区存储数据主要包括,宏观决策用交换库、异地领取养
老金人员数据库、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数据库、基金管理数据库和公
共服务数据库。以下主要针对宏观决策分析设计数据传输流程。

4.养老保险数据传输流程主要分三步(见附件1)

第一步,在市级数据中心建立包含全辖区的集中式业务资源数据库,暂
时不能实现全市联网的区县要将业务数据按月备份到市级的数据库中。市级
业务资源库经过综合和筛选,过滤掉过程性数据,形成市级交换资源库。市
级交换资源库是对业务资源库中结果性数据的备份,同时支持市级数据分析,
支持社区和社会公众查询,支持与市级其他部门的横向数据交换。

第二步,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本级业务资源库数据(省级经办业务产
生的数据)经过综合和筛选,过滤掉过程性数据,将结果性数据与各市级数
据中心上报的交换资源库数据合并,形成省级交换资源库,存放于省级数据
中心。省级交换资源库是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市级交换资源库的备
份,同时支持省级数据分析,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之间的信息
交换和异地经办业务,支持与省级其他部门的横向数据交换。

第三步,劳动保障部将各省级数据中心上报的交换资源库、统计库数据
合并,形成中央交换资源库、统计库,存放于中央数据中心,以此进行宏观
决策和预测分析。中央数据中心在建网初期先存放省级数据中心上报的基本
项目宏观分析汇总数据,逐步扩展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领取养老
金和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内容的业务交换数据。随着网络等条件的
改善,最终建成包含全国所有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信息的数据库。

5.全国统一设立城市、省级和中央交换资源库的项目和数据库表结构。
建网初期,先设立宏观分析基本项目和库表结构(见附件2、3)。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异地领取养老金人员和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交换数
据库的基本项目和库表结构另行布置。

四、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和业务规范工作

1.2003年上半年,劳动保障部完成中央社会保险数据中心筹建工作,具备
与各地联网的基本条件。

各地要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方案,加紧实施城市网络建设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级社会保险数据中心的建设,尽快建立广域网络。2003年与劳动保
障部实现联网的地区,应于2003年8月底前,基本建立起省(自治区、直辖市)
级数据中心,并逐步进行省市间、部省间联网。

2.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必须使用统一的联网标准和应用软件。我部将
统一组织开发全国联网应用软件并免费提供各地使用。

3.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按照《社会保险管理信
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LB101—2000)》,健全养老保险业务资源库,
逐步统一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包括库名、指标、代码、数据长度等)。
同时要根据附件2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宏观分析和附件3养老保险信息
系统全国联网基本项目数据库结构,下大力气、扎扎实实地做好数据整理工
作,对数据进行认真核对,基本项目不全的,要抓紧补齐补记,并做到全部
记实。2003年底,各地健全养老保险基本项目和记实数据的总人数要达到70%
以上。

4.要逐步统一和规范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各项操作环节。

5.要积极督促地级城市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立集中式资源
数据库,使其涵盖全市(含各区、县)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基金管理等信息,
实现经办业务全程信息化。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逐步将网络终端延伸到街道
社区的经办窗口,提供相关服务。

6.2003年底,要力争消除手工操作,经办业务要全面应用计算机系统管
理。

五、配套措施

1.要在做好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制定
出本地区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实施计划。同时,要明确分工,确定网络建
设主要实施单位和负责人,并于2003年3月底前,将实施计划分别上报我部
信息中心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要多方筹集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信息系统建设立
项,争取地方同级财政的资金支持和其他部门的帮助。

3.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保证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及时性。凡
已列为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基本项目的数据,应如实采集、上报,不得瞒
报、修改。

4.从 2003年4月份起,我部将建立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进度情况
月调度制度,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和督导,以掌握各地联网工作进
展状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2003年下半年,我部将组织专项检
查,着重检查养老保险基础工作规范情况、数据库指标体系的落实情况、基
本项目建立健全和数据记实情况等。

5.要注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养工作。从2003年开始,
我部将分批对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对各级业务部门主管人员
分批进行信息系统建设培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信息技术人员的
引进和培养工作。

各地在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工作中,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工作建议
和存在的问题。

附件:1.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数据传输流程图

2.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宏观分析设计及基本项目

3.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基本项目数据库结构
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ocument?RecordNo=167&ColumnName=%CD%BC%B1%ED&MultiNo=0&channelid=40543&randno=0.8047910033728547&type=b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