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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住院医师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23:1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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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住院医师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卫生部


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住院医师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1979年9月10日,卫生部

一、为了加速青年医师的成长,培养又红又专的临床教师、医师队伍,提高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附属医院的教师、医师,应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具有高度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刻苦钻研业务,树立良好的学风和医疗作风,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住院医师的培养,分两个阶段进行。
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第一阶段培养二年(医学院三年制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情况,培养三至四年);第二阶段培养三年以上。
四、住院医师第一阶段培养要求:
1.在主治医师的领导下,担任一定的医疗工作,通过临床实践,进行严格的基本训练。学习并逐步掌握本学科主要疾病的基本理论知识、诊断、治疗方法与基本操作,力求把根基打扎实。
2.培养严格的科学作风。病历书写要及时、完整、准确、清楚;手术、化验等各种技术操作要求正规。认真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上级医师的决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临床工作。
3.为有利于系统观察病人,更快的培养住院医师的独立工作能力,附属医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住院医师二十四小时住院负责制。
4.住院医师在第一、二培养阶段内,应有计划地到有关科室轮转学习和工作,以打下更广的基础。例如,内科住院医师,根据各院条件,适当轮转传染病科、结核病科、神经精神病科、放射科和化验室等。外科住院医师应以普外为重点,并适当轮转骨科、泌尿科、胸科和放射科等。
其他各临床科室的住院医师,亦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轮转制度。
轮转时,在病房和门诊工作的时间,应保持适当的比例。
5.继续提高一门外文水平,要求借助辞典能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
6.住院医师培养第一阶段期满,经全面考核合格后,进入第二阶段培养。不合格的可延长一年或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
五、住院医师第二阶段培养要求:
1.这个阶段,主要是通过临床实践,尽快获得较高的独立工作能力。要求系统学习本门学科理论知识,掌握主要疾病诊断、治疗的理论知识与诊疗技术(包括相应的手术及某些特殊的诊疗技术)。
2.在上级教师、医师的帮助下,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辅导学生临床教学实习和临床讨论,逐步达到独立进行教学辅导工作,并有较好的教学效果。
3.参加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获得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训练。结合科学研究工作,阅读有关文献,不断充实专业理论知识,逐步了解本学科的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向,并写出文献综述或病历分析等文章。
4.要求掌握一门外文,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和有关文献。
六、对少数成绩优秀者,可采取“总住院医师制”等办法,进行重点培养。
七、住院医师培养期满,经全面考核,成绩优秀者,按照国家规定,应及时提升为主治医师。
八、教研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按年级提出具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还应对每个人订出年度执行计划,并指定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负责指导。教研室对住院医师每年应考核一次,学校和医院的领导应有专人分管这项工作,并定期检查,总结经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制定的《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
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公安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物价局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指随同进城务工就业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合法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应按流入地政府规定,依法送与其在流入地共同居住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第四条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
第五条 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流入地政府应尽的法律责任。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四)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
(五)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按编制规定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七)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八)城市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第六条 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流入地学位不足的,要通过新建或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满足教育需求。在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引导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民办学校就学。
第七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流入地就学,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在流入地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统筹安排入学。
第八条 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一)规范办理入学手续,为学生建立学籍。
(二)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三)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第九条 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
(一)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二)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
(三)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第十条 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
(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当地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流入地政府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借读费”和与就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
(二)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价格、教育、财政行政部门要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
(三)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四)对违规收费的学校,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一)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
(二)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一)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经整顿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的学校,应予撤消。
(二)教育行政部门撤消不合格学校时,应当将该学校的学生就近妥善安置在其他学校就读,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
(三)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四)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学校乱罚款、乱摊派。
第十三条 各流入地政府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2010年下半年开展行业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2010年下半年开展行业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国烟办综〔2010〕416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0年烟草行业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烟草专卖局长、公司总经理座谈会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切实加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定于10月份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检查分为企业全面自查和行业抽查两个阶段,各省级公司及有关单位要周密安排企业全面自查工作。国家局将于10月中旬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工作。

  一、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企业全面自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由省级公司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全面自查工作,特别要突出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由领导带班的节日值班制度。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不得组织集体长途乘车外出活动。

  行业重点抽查:2010年10月18日至10月29日,由国家局安委会办公室抽调行业“安技委”成员组成检查组重点抽查。 

  二、行业抽查对象、范围检查有关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地市级公司、卷烟工厂、打叶复烤及宾馆饭店等企业。每个检查组至少抽查2家卷烟工厂和2家商业企业。

  三、安全检查组组成及抽检单位具体安排详见《安全检查人员及受检单位组成名单》(附件1)。

  四、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2010年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安全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国烟运〔2009〕8号)等文件的落实情况。

  (一)检查的重点场所:

  对要害部位、关键装置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包括: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锅炉压力容器、仓库、变(配)电站(室)、仓库;商业企业的卷烟配送中心、所属宾馆饭店等生产经营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施工现场。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体系运行情况;现场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情况;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动火、临时用电、交叉作业等)、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教育、事故应急预案情况等。

  本次安全检查报告书(附件2)、具体检查内容详见安全检查表(附件3)。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程序:

  1.企业自查,要成立由企业领导负责、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2.行业抽查中,各检查组要听取受检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查看受检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及管理台账。对受检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生产经营现场相关人员进行提问,检查其对本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二)有关要求:

  1.各检查组开展检查前一律首先与省级局(公司)联系,由省级局(公司)负责与该省(区、市)的省级工业公司进行联系,确定检查的具体安排。

  2.各检查组组长要根据本组成员的专业特点进行分工并组织开展好检查工作。各检查组要依据检查报告书的内容,采取资料查阅、现场检查、随机询问等形式对受检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评审。安全检查要依据充分、内容具体,参照《安全检查报告书》确定的项目,认真、规范地开展检查工作。

  3.各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各检查组要注意工作期间的安全,自觉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4.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完毕,检查组要及时汇总情况,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情况,由检查组组长对受检单位安全工作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在《安全检查报告书》中具体描述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的情形并认真填写安全检查报告书,经受检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一式三份,交受检单位、省级公司、国家局各一份。安全检查结束后,请各组认真总结检查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省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相关资料报国家局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蔡汉力;电话:010—63605893;邮箱:20085893@sohu.com)。

  附件:1.安全检查人员及受检单位组成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attachfiles/2010/09/26/8f14d4f395e6a0aa85cc19c6d085855137a70c70.doc
     2.烟草行业安全检查报告书
http://www.tobacco.gov.cn/attachfiles/2010/09/26/071ecf135b16342d34478164bdb23115f5c14631.doc
     3. 安全检查表
http://www.tobacco.gov.cn/attachfiles/2010/09/26/8399cecd70804b658f189689ca6f43e632f01876.doc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