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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时间:2024-05-19 21:25: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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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文号:(1999)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本省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也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所管辖的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审计监督。
各级计划、经济、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环保、金融、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得收取审计费用;受委托办理审计查证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第五条 本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对其中投资比例最大的投资主体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审计;投资比例相等的,由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管辖;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审计机关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协调的审计机关指定管辖。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
第六条 本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的申请。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的15日内完成对该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书。审计机关出具的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意见书,是有关部门核发开工报告或者施工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申请开工前审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开工前审计申请报告和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表;
(二)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三)国家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依据资料和前期财务支出和资金结存资料;
(四)国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五)国家建设项目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期间,建设、施工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四)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建设项目经济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资金到帐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建设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分别建帐、独立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与该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一致性;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30日内予以答复,对列入计划审计的项目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期间,建设、施工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除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的审计资料外,应当补充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三)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入库、出库资料;
(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五)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建设资金到帐情况和未到帐资金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程度;
(四)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建设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和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八)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真实性;
(九)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未经审计机关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在对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时,认为有必要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有关审计内容进行审计的,可以一并审计。
第十七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开工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开工前审计手续;逾期不补办开工前审计手续的,审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实施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由审计机关建议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没款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审计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08月10日

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及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教育局


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及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教发〔2008〕26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和教学资源库的业务管理,进一步推进全市教育信息化,现将《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暨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不断迈上新台阶。
附件:《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暨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及教学资源库建设
规范与管理办法
(试 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和教学资源库(含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下同)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全市各级教育管理和教学业务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是将全市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的电子公文、人事管理、职称管理、科研管理、新课程改革、学籍管理、教务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各类教育管理的信息数据,逐步采集、整理形成的为全市教育管理服务的教育管理数据库(含业务数据、管理软件、储存设备等)。
焦作市教学资源库,是将各类中小学(含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下同)优质教学资源,主要有媒体素材、试题素材、案例素材、课件素材、文档素材以及数字图书等,逐步收集、整理形成的为全市教学服务的教学资源库(含数字教学资源、管理软件、储存设备等)。
第二条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和教学资源库统一建设在焦作市教育城域网中心站,全市使用统一的软件平台,逐步实现与河南省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资源库的连接共享。
第一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领导机构
焦作市教育局是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工作。
县(市)区教育局是本辖区的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的领导机构,根据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要求,协调和推进区域内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四条 技术管理机构
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是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应用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与管理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
县(市)区电化教育机构(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是本辖区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系统的逻辑技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的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系统的逻辑管理与维护工作。
各级各类中小学学校按照上级要求,负责本学校的教育管理数据的采集与应用工作。
第二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规范
第五条 建设标准与规范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教育部《基础教育统计应用手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河南省教育厅及焦作市政府有关信息化的要求。
第六条 建设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
为保证全市教育管理数据的标准化、规范化,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通用共享、共同管理。全市教育管理数据,须在全市教育管理隶属关系范围内互通共享,由统一的信息系统畅通调用。
(二)适用性原则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必须符合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 教育管理数据的收集、加工、存储和利用、传输,必须满足教育管理业务的需求,相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数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建设并适时更新。
(三)真实性原则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的存储、传输、交换、加工、应用,要保证原始数据及其变更的客观真实,保证各类、各级数据的对应保密。
(四)扩展性原则
教育管理数据系统要求对业务变化、技术变化及应用变化有较强的适应性。经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领导机构批准,各县(市)区可在全市统一数据项外,另增特殊管理业务所需的数据项。教育管理数据库建设要考虑与现使用的各类应用软件兼容。
第三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 焦作市教育局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拟定焦作教育管理数据项,在进行评审后,由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建设实施。
第八条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由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负责管理和技术维护。县(市)区的电化教育机构(信息技术教育中心)和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教育管理数据的逻辑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数据建设管理(采集、整理、录入、更新等)和应用工作。
第十条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档案、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材料由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统一管理存档。
因焦作市教育局管理业务发生变化或上级部门管理数据结构发生变化,要求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相关数据项作出相应的变更的,则由市教育局有关业务科室填写《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项变更申请表》,报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实施变更,并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对相应的数据项进行变更。全市教育管理数据项变更完成后,将变更材料备档并反馈给提出该申请的机构。
县(市)区因业务需要,需新增或修改教育管理数据项的,则需填写《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项变更申请表》,经市教育局主管机构批准后可自行变更。
超过半数的县(市)区需新增、修改教育管理数据项的,报经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实施。
第四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应用规范
第十一条 应用范围(可根据需要设置)
(一) 业务查询类、统计报表类;
(二) 存储服务类、数据报备类;
(三) 数据流转类(括电子公文、电子学籍、教师管理、职称管理、科研管理、教务管理、后勤管理等)。
第十二条 应用权限
(1)数据录入。涉及某数据项的教育管理业务部门对该数据项的数据有及时、客观录入、修改和业务应用的权限。
(2)数据查询。涉及某数据项的教育管理业务部门及涉及该数据项的对象对该数据项具有相应的查询权限。
(3)统计分析。各级教育管理业务部门对相应区域内的相关业务数据具有统计分析权限。
(4)数据调用。经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相关业务部门可有非业务数据的调用权限。
(5)数据流转。经市教育局主管领导同意,各级教育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可以流转应用相应级别和类别的管理数据。
(6)其它应用权限。对可供学生、学生家庭、社会及其它应用的数据,由市教育部门业务科室向需求方开放应用权限。
(7)权限设置及身份认证。对各级应用权限实行分级身份认证,包括系统登录身份认证和CA认证。
第五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运行
第十三条 数据备份
为保证数据安全,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实行严格的数据备份制度。市、县(市)区对各自的管理数据必须实行备份制度。教育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升级与版本更新前必须备份存档。
第十四条 数据库安全管理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须有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设施,须建立健全数据库安全情况定期汇报与汇总制度。
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要对病毒、恶意入侵、泄密及系统失稳进行预警和通告,并采取必要防范和清除措施。
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出现系统瘫痪、数据紊乱,应首先用本地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如本地备份数据或系统无法恢复,则调用县(市)区备份数据进行恢复。
第六章 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领导机构
焦作市教育局是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全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和应用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是本辖区教学资源建设应用的领导机构,根据全市教学资源库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协调和推进辖区内教学资源的建设和应用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教学资源库。
第十六条 技术管理机构
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是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技术业务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规划、建设与管理焦作市教学资源库。通过教育城域网传输现代远程教学资源,发布本地教学资源,为全市教学资源的建设应用提供技术支持等。
各县(市)区电化教育机构是本辖区教学资源的建设和应用的技术业务管理机构,根据全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规划和要求,负责辖区的教学资源的采集、应用的协调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原则与责任
焦作市教学资源库建设的原则是:整体规划,统一建设,共建共享,与上级资源库内容互补,节约经费,形成特色。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有支持建设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责任;各级基础教研室、职业教研室分别承担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任务;各级基础教研室、职业教研室和学校是应用教学资源库的主体机构;各级电教机构是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教研活动,推进地方教学资源建设应用的主体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焦作市教育局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5]72号

1995-08-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国内柴油短缺,为保证国内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对1995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对1995年1月1日以后出口柴油已经予以退税的外贸企业,其所退税款从该外贸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中扣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