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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发《食品用橡胶管卫生标准》等三个食品卫生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4:5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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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发《食品用橡胶管卫生标准》等三个食品卫生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食品用橡胶管卫生标准》等三个食品卫生标准的通知

1989年8月14日,卫生部

《食品用橡胶管卫生标准》等三个食品卫生标准业经全国食品卫生标准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我部审定,现予以颁发,自一九九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n149——81)同时废止。
附件:
1.食品用橡胶管卫生标准
GB11331——89
UDC613.29∶678.4——46
2.食品用橡胶管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11332——89
UDC613.29:614.3∶678.4——46
3.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11333——89
UDC613.29∶669.71


葫芦岛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现将《葫芦岛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孙兆林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葫芦岛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恢复和培育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规范封山禁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畜牧、水利、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封山禁牧工作坚持封、育、管并重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稳步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生态建设。
  第五条
封山禁牧以新造幼林地和重点生态建设区域为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状况逐乡逐村确定封山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新植5年以下的幼林区、自然保护区林地、水土保持治理区域、下放个人经营的“四荒”地、特种用途林地及国家实施的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区禁止放牧。
  第七条 封山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毁坏林地、林木进行的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
  (二)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
  (三)扒剥树皮、挖掘活树根;
  (四)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树木种子;
  (五)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
  (六)违反林区规定用火。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严格限制山羊饲养,散养牛羊三年内实行圈养。在未实现全部圈养之前,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加强放牧管理和育林地看护工作,禁止在封山育林地放牧的同时,合理划定村、组的牧场。
  第九条
市、县、乡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牛羊圈养技术、场地及资金采用不同方式有计划地给予扶持,加强品种改良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圈养扶持资金、技术投入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畜牧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封山禁牧区域应在明显处设置永久性标志,并注明封山范围及责任人等。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封山禁牧工作管理责任制。
  (一)国有、集体所有林地由权属单位负责管护。无力管护的,可以与乡村集体、专业户(组)签订合同,委托进行封禁管护。
  (二)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应当订立适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禁止乱砍滥伐、毁林放牧和破坏植被等行为。
  (三)个人自留山、承包(租赁、拍卖)的“四荒”地由经营权人自行管护,服从总体规划,遵守法律规定,自觉履行封山育林、恢复植被义务。
  第十二条
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各乡、村应当设立专(兼)职护林员,其合理报酬由市、县、乡、村及林权所有人共同承担。护林人员的职责范围、报酬补贴、失职责任等相关事宜由市县林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封育一定时期的林木确需抚育间伐等经营措施的,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林业行政部门要经常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检查,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林业部门报告封山禁牧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应给予处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办学的积极性,加速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中小学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现将各级主要职责范围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省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制定本省关于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地方法规、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编制下达全省中小学、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调配计划;分配预算外国家和省财政的教育投资;组织推动全省改善办学条件。
3.组织、指导全省中小学教育体制改革;确定中小学学制、教学计划;举办并主管示范性的实验学校。
4.制定中小学教师、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培养中学教师,培训高中教师和县教育局长、高中校长以上的教育行政干部;审定中学高级教师的职务。
5.研究教育理论和教材教法;组织教学改革实验;编写补充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6.对中小学和各级教育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二、市、地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市地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制定本市地中小学和教师进修院校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高中(市可以包括市区初中)、职业技术中学和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工作;派遣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分配预算外省和本市地财政的教育投资;组织推动全市地改善办学条件。
3.组织、指导本市地教育体制改革;审批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中学的设置、停办;研究教育理论和教材教法,组织教学改革实验。
4.制定本市地中小学教师、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负责培养小学和初中教师,培训中学教师和初中校长以上及相应的教育行政干部;审定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的职务。
5.举办并主管示范性的实验学校和盲童学校,市可以举办并主管市区中学或高中;按现行规定任免所属学校的领导干部。
6.对中小学和各级教育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三、县市区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县(市、区,下同)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领导全县的教育改革,管理教学业务;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3.负责全县初中、小学的布局调整和设置、停办的审批;组织中小学的招生和派遣师范院校毕业生;负责举办并主管职业技术中学、高中和完全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县实验小学、实验幼儿园和聋哑学校。
4.提出全县教育事业费的筹措计划;负责县级教育事业费的分配管理,审批乡镇教育费附加征收方案和决算;检查监督教育事业费的使用;组织推动全县改善办学条件。
5.按现行规定任免县属学校领导干部和乡镇初中、中心小学的校长、副校长;负责办理全县学校人员编制、调配和公办教师自然减员补充;负责小学、初中教师和一般教育干部的培训进修;考核所属中小学教师,审定中学二、三级教师和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职务;负责考核确定
民办教师的任教资格,并发给合格证书;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6.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
四、乡镇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乡镇教育工作的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规划全乡镇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校的布局,提出本乡镇小学和初中的设置、调整、停办的意见报县审批,具体组织乡镇属学校的招生工作。
3.对全乡镇的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负责举办初中、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主管全乡镇初中、小学和中心幼儿园。
4.根据上级党和政府的规定,负责征收乡镇教育费附加,并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本乡镇初中、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的校舍修建,组织推动全乡镇改善办学条件。
5.任免乡镇初中、中心小学的中层干部,中心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其他小学、幼儿园的校长、园长和主任教师。负责本乡镇的初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公办教师的管理、调配和调整安排,但不得调出教育系统。负责从经县教育部门考核并发给合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民办教师,报县
备案;提出辞退民办教师的建议,报县审批。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6.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
五、村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负责本村教育事业的规划和本村小学、幼儿园的兴办,主管幼儿园,协助乡镇管理小学;监督学校的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学校的有关问题;组织学龄儿童入学。
3.按乡镇政府的规定征收、筹集教育经费,负责本村小学、幼儿园的校舍修建,改善办学条件。
4.对本村小学、幼儿园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和小学教师的调配、聘任、奖惩提出建议;决定幼儿园教师的聘任、奖惩,并报乡镇备案,但聘任的对象必须是经乡镇以上教育部门考核并发给合格证书者。
5.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6.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
六、省、市、地、县教育厅、局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机关;乡镇和村应设立教育委员会,具体管好所属教育事业,做好各项工作。
各地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做到既有明确分工,又能互相配合。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提出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以便研究修订,使之更加完善。



198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