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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时间:2024-05-18 15:5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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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铁道部 水利部


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一、为在铁路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合资、中外合资、国外投资的新建、在建、扩建、改建铁路,独立枢纽等铁路建设项目。
三、铁路建设必须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铁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铁路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的铁路工程,应在可研阶段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成部分单独成册。
六、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初步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七、凡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委托熟悉工程情况、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铁道部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尚未明确时,由铁道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代行建设单位提报水土保持有关文件方面的职责,同时通报国家及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铁道部管理的项目由铁道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及有关省、地级水行政部门参加进行预审;铁路局管理的建设项目,由铁路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
九、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30天内组织预审,在完成预审后45天内向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预审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预审意见后60天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已被确认。
十、工程勘测设计中的路基、边坡防护设计应包括水土保持的内容;对隧道、路堤、路堑及站场工程的取弃土、碴必须进行水土保持设计。
十一、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中,应按行政区划列出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相应投资,并纳入相应阶段的工程概算。
十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比照环境影响评价费经核实后纳入概算。
十三、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的设计及组织管理。
十四、建设单位应把工程中土石方集中工点的水土保持工程及措施,纳入工程招标和工程监理范围。
十五、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水土保持意识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设计施工,禁止随意弃土、弃碴以及对非施工用地范围的地表植被造成破坏。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5年5月30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重点在建铁路工程未做水土保持方案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池州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第 8 号

《池州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八月七日



池州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所收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出资(入股)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 地租征收范围:
(一)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企业改革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并采取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
(三)市城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租赁的单位和个人;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改变合同规定用途的;
(五)其他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
下列情况不作为征收地租范围: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镇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四条 地租征收标准:
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和不同行业、不同地段、不同用途期限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地租征收标准一般每2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 地租征收方法: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按应征收地租总额足额征收;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原合同规定用途,参照相应用途的规定标准,按差额部分征收;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季(年)度统一征收市城区范围内的地租,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市财政局专用章的票据,征收的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当年地租必须于12月20日前交清,逾期不交,每日按滞纳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对拒不交纳地租的单位和个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非法收入的5-20%处以罚款,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征收地租时,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租人”,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承租人”);
(二)租赁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实际用途;
(四)租赁年限;
(五)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调整间期与幅度等;
(六)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签定土地租赁合同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征收地租。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年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一般不超过40年。
对有经营期限规定的企业法人,其国有土地租赁年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年限。


第八条 地租由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分年度缴纳。
国有土地租赁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使用的时间计付租金。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由承租人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
原国有划拨土地实行租赁,土地权属、用途未改变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租赁国有土地经政府批准后,承租人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一条 对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抵押,但转租或抵押权实现时必须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地租由变更后的承租人缴纳。


第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租、转让、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移,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非法转让或非法占地处罚。


第十四条 阻挠、妨碍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承租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地租征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地租属政府收益,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地租征收手续费按5%比例计提,超基数征收,可适当提高返还比例。具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商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城区、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辖区,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池州行署办公室《关于征收门面房土地使用权租金的通知》(池行办发〔1998〕25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常政发〔2009〕16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为促进我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入湖河道和出境河流水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试行)》和《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以“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为原则,结合省对太湖流域省辖市部分主要河流行政交界断面开展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的要求,我市在辖市区部分主要河流交界处设置市级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按照各区域的不同情况,明确相应的水质目标和污染责任界定原则,从而确定我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分摊责任。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原则
  根据省在我市设置的省级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情况,我市设置市级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点位,覆盖辖市、区之间的主要出入境河流。同时,挑选河流较宽、水量较大的河流设置断面,突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的重点。
  (二)合理简化、易于实施原则
  鉴于金坛、溧阳和武进水系和财政均相对独立的特点,以及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四区(以下简称市四区)河流纵横交错,行政区域犬牙交错的现实,将我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工作分成相对独立的四个板块来简化实施。同时,根据市四区范围内生活污水由市有关单位统一处理,有部分工业污染源中属于市管的实际情况,明确市本级财政应承担市四区补偿资金的一定比例。
  (三)标准一致,公正公平原则
  遵循“多污染多付费、少污染少付费”的原则,对纳入我市补偿资金分摊的补偿断面,按省设定的水质考核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三、断面设置和水质考核目标
  (一)断面设置
  根据苏环发〔2009〕14号文,省在我市设置了五个入境补偿断面和八个出境补偿断面。五个入境断面分别是:通济河紫阳桥、丹金溧漕河白塔、胥河落棚湾、漕桥河漕桥和京杭运河九里断面。八个出境断面分别是:南溪河潘家坝、北溪河山前桥、邮芳河塘东桥、漕桥河裴家、京杭运河五牧、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太滆运河分水桥和滆湖和桥水厂断面。
  结合实际,我市共设置5个市级补偿断面,即丹金溧漕河别桥、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京杭运河圩墩大桥和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详见附件1。
  (二)水质考核目标
  省级补偿断面水质目标按省规定执行,市级补偿断面参照省规定执行:其中,丹金溧漕河别桥断面采用省方案潘家坝和山前桥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两断面采用省方案和桥水厂断面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京杭运河圩墩大桥断面采用省方案五牧断面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采用省方案钟溪大桥断面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详见附件1。
  四、责任分解
  (一)金坛板块
  1.通济河紫阳桥和丹金溧漕河白塔二入境断面镇江市给付的补偿资金由金坛市收入。
  2.如果丹金溧漕河别桥断面超标,金坛市按省模式支付补偿资金给溧阳市。
  3.当省核定宜兴滆湖和桥水厂出境断面超标时,如金坛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两断面有一个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支付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金坛市承担四分之一;有二个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支付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金坛市承担二分之一。
  (二)溧阳板块
  1.胥河落棚湾入境断面南京市支付的补偿资金由溧阳市收入。
  2.如果丹金溧漕河别桥断面超标,金坛市按省模式支付的补偿资金由溧阳市收入。
  3.溧阳市三个出境断面,即南溪河潘家坝、北溪河山前桥和邮芳河塘东桥有任一或以上断面超标,省核定我市该超标断面需支付的补偿资金由溧阳市直接向省财政缴付(省在核定南溪河潘家坝断面监测污染总量时,考虑受安徽客水影响,扣减四分之一)。
  (三)武进板块
  1.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武宜河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2.如京杭运河五牧和圩墩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京杭运河圩墩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3.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杭运河五牧均不超标,但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超标,省核定的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三分之一。
  4.漕桥河的漕桥、裴家两入、出境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收入和给付均由武进区承担。
  5.当省核定的滆湖和桥水厂出境断面超标时,如金坛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两断面均不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上缴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全部由武进区承担;有一个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上缴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武进区承担四分之三;二个均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上缴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武进区承担二分之一。
  6.省核定我市的京杭运河五牧、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太滆运河分水桥三出境断面超标所发生的补偿费由武进区承担。但当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京杭运河五牧均不超标,而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超标时,省核定的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武进区承担三分之二。
  (四)市四区板块
  1.京杭运河九里入境断面补偿资金由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四区共同收入。
  2.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武宜河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3.如京杭运河五牧和圩墩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京杭运河圩墩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4.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京杭运河五牧断面均不超标,但太滆运河分水桥出境断面超标,省核定的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三分之一。
  5.市四区原则采用污染源普查的总量结果为主要依据来确定各自承担补偿资金的分摊比例。条件成熟时,实施总量动态调整。
  6.市本级承担市四区补偿资金的一定比例,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2。
  五、补偿标准
  按照《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即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
  六、补偿资金核算
  资金核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核算:
  单因子补偿资金=(断面水质指标-断面水质补偿目标值)×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
  断面补偿资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各辖市区应缴纳补偿资金=各辖市区所有断面补偿资金之和
  七、监测及数据发布
  按照《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规定,省补偿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由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组织监测和发布。
  按照《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规定,市补偿断面的水质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相关的辖市、区环境监测站共同实施,市补偿断面的水文监测由市水利局组织市水文局实施。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按月核算、汇总各断面水质和水量流向,并通报各辖市、区政府。
  八、补偿资金解缴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和市每月水质水量监测结果和省每季补偿资金核算结果,按季度核算各辖市、区及市本级应缴纳和受偿补偿资金的主体和金额,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确认后报省环保厅和财政厅,并告知各辖市、区政府。
  市和金坛、溧阳市政府在收到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缴纳通知后10日内,直接向省财政缴纳补偿资金,也直接接受省财政转拨受偿资金。
  各辖区政府在收到市财政局缴纳通知后10日内向市财政解缴补偿资金,(开户单位:常州市财政局。开户帐号:324006020010149011064。开户银行:交行天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催缴,仍然不按规定缴纳的,由市财政局在年度结算时,直接从其财政予以划扣。
  九、实施时间
  本方案与《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试行)》同步实施。

  附件:1.常州市辖市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及水质目标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1e4efedf-1785-42fc-af01-ad1f1c02e616/cfae6420-7470-4c3a-90fe-e2601e118a11.doc

     2.市本级与四辖区、辖区与辖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费分摊办法
     3.市本级与四辖区、辖区与辖区等标排污量折算分摊比例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1e4efedf-1785-42fc-af01-ad1f1c02e616/5a8e64e4-c6c1-42b4-bdf3-0a1668bf930c.doc


附件2:

市本级与四辖区、辖区与辖区环境资源
区域补偿费分摊办法

一、原则上采用2007年度污染源普查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按市本级与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四区、区与区污染物等标排放量所占比例进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费的分摊,确定各自承担补偿资金数额。以后,类同实施总量动态调整。
二、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服务业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三部分:
1.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工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工业企业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2.服务业污染源排放量。服务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服务业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3.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排放量。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由于普查排放系数明显偏离实际,根据市自来水公司数据进行了修正。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生活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三、分摊办法
1.市管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承担。
2.区管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各区承担。
3.服务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和新北区分别承担25%、75%;和天宁、钟楼和戚墅堰三区分别承担40%、60%。
4.接管但未缴纳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污染源尾水排放量由各区承担,其他居民生活污染源直接排放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和新北区分别承担65%、35%;和天宁、钟楼和戚墅堰三区分别承担80%、20%。
5.鉴于排入长江的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补偿不产生影响,将普查中统计的排入长江的污染物排放量从相关区总量中予以扣除。主要包括新区江边污水处理厂、西源污水处理厂等企业。
四、核定办法
将工业、服务业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三部分直接和接管尾水排放量按市本级和各辖区分别汇总,再将市本级和各区CODcr、NH3-N、TP排放量分别按1.5、10、10的系数进行加权求和,折算成统一的等标污染物排放量。则市本级和各区等标污染物排放量的比例,就作为市本级和四区区域补偿资金的分摊比例依据。详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