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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18:51: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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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的通知

1994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管理部门,司法厅(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保证证券从业律师按照规范化的要求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上市交易提供法律服务,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即《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和《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有关单位并督促遵照执行。

附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

第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说明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发行人依据《股票条例》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其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制作律师工作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律师工作报告随申报材料上报,存证监会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按照下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各项提示,只表述结论性的意见(一般不超过3000字)。律师工作报告应当就律师的工作过程、下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所涉及的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详尽、完整的阐述,并就疑难问题展开讨论和说明。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本准则要求的内容做出全面说明。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内容;但是应当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对作出某项修改或者增加内容的原因作出特别说明。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宜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适用作出确定意见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且应当指出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行文中不宜使用“假设”、“推定”一类措辞;但是可以使用“经核查,未发现”等措辞。对于某些可以依法作出假设的事实(如对原件的真实性和对企业重要管理人员的书面陈述的信赖,等等)可以直接说明没有再作进一步的验证。
(七)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就某些事宜作出书面保证;但是,无论有无发行人的书面保证,律师仍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八)发行人申报材料上报后,如有任何改动,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并经过律师的书面确认;该书面确认意见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如有必要,律师应当对法律意见书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者补充,并将其反映在工作报告中。
(九)如果发行人取得发行、上市的许可,律师应当发表补充意见,说明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招股说明书公布日期间,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内容及发行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有重大变化事项,应当就此发表法律意见,同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一起上报证监会。
(十)为了维护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防止律师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有遗漏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筹备过程中,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发行人提供法律意见,并且不断补充、修改工作报告;只有等到全部工作结束后,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方可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根据《股票条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应当在发行人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前完成;但是,如果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认可,承办律师可以先行提交法律意见书的草稿,待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再签署法律意见书。报送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十二)本准则供发行人律师使用,供主承销商律师参考。主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和内容与发行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和内容应当各有侧重。
主承销商律师应当对主承销商负责,主要就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作出充分说明。
(十三)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意见的内容与格式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年度
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发行人):

(引 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说明根据《股票条例》第十三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2.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具体说明律师以下述一种或数种身份参与工作:
(1)发行人(或者主发起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2)前期股份制改造及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3)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1.说明根据《聘请律师协议》,对审查过的事项作概括引述。
2.说明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说明仅就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说明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1.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或者口头证言。
2.律师已经证实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该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四、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律师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说明发行人是否为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说明发行人的设立申请是否获得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所要求的批准和授权;
(2)说明发行人的设立程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3)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或者章程草案)、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设立不成的法律障碍;
(4)说明由于发行人的设立引起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对发行人的行为或者财产有约束力的文件;
(5)发行人为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说明涉及有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法律文件是否齐备。
2.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3.说明发行人目前正在从事或者拟从事的业务活动是否与其法定行为能力一致。
二、发行人的章程(或者章程草案)
1.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是否获得了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批准或者授权。
2.说明发行人的章程内容是否符合现行公司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单独就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作出具体说明。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1.说明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是否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2.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等文件,说明上述决议的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并且应当就股东大会的授权是否合法作出说明。
3.说明申请人已经依法取得和尚待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发行、上市的许可事项(如发行规模、地方政府的批准、主管部门的批准、证监会的复审意见、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安排上市等)。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的类别
(1)设立新公司发行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公司发行
(3)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增资发行
(4)社会募集公司增资发行
2.发行、上市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的公司,对照《股票条例》第八至十一条的规定,概括说明是否符合条件(涉及资产评估、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应当说明是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五、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1.说明招股说明书是否符合《股票条例》和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2.说明招股说明书对重大事实的披露是否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说明招股说明书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内容的表壕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关联企业。
(1)说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的关系;
(2)这种关系是否合法;
(3)子公司是否依法定程序设立;
(4)是否有由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的关系而影响发行人重大合同条款及其履行的可能性。
六、发行人所有或者授权使用、经营的主要财产(如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1.说明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经营权的行使有无限制,如果否存在担保或者其他债务关系。
2.说明发行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取得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如应办理变更登记而发行人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应说明完成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律师应当审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是经审查发现内容有瑕疵,并且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并说明前述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2.说明发行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者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是否有冲突,该等冲突所造成的法律障碍是否已经排除。
3.说明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已因发行人的重组而变更,并构成合同履行障碍。如果上述合同主体拟变更,应当说明是否获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完成变更手续后,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4.说明发行人是否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侵权之债。
5.其他应收、应付帐目项下的法律关系。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技术标准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2.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的要求。
九、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2.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说明其所涉金额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十、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1.说明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
2.说明发行人执行的税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要求。
3.是否有被国家税务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追究以前欠税的可能性。
十一、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1.说明发行人本次募股所筹资金的使用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要求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是否已经得到该批准或授权。
2.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股资金的用途,还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得到有关授权或者批准。
十二、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
说明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是否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
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十四、结论意见
概括说明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如果不能作总括确认,可以逐项确认,或者对保留意见事项作出限定后再给予确认。

(结 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印刷体) (签字)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经办律师××× ××××
××× ××××
××××年××月××日
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度
股票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报告
××公司(发行人)
××公司,现将本律师事务所为贵公司××××年度股票发行、上市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做的工作及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律师参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身份以及业务范围
1.说明以何种身份参与工作
2.本次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业务概述
二、律师应当对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作详细说明(包括与发行人的相互沟通、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清单,以及工作小时等)。
三、律师应当对下列事实及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作出详尽、完整的阐述
(一)发行人简况
1.发行人(包括发起人)的历史沿革
2.发行人在股份制改造及其运作过程中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如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等)关于股份制改造规定的情况
3.发行人在股份制改造前后的组织结构
4.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及其形成过程
5.对发行人公司章程(或者章程草案)内容的审查情况
6.发行人的经营状况
7.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如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的所有权或者经营、使用权
8.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的股权关系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企业中兼职情况
9.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及其合同之外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0.与发行人有关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情况
11.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二)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情况
1.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及批准
2.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有关承销协议的内容及承销的其他事宜
4.对招股说明书的审查
5.募股资金的运用
6.专业性机构的证券业务资格
(1)律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
(3)资产评估机构
(4)证券经营机构
(5)其他有关机构

四、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疑难问题的讨论和说明
五、律师所审查的文件清单
1.政府批文
2.公司文件
3.权益证书
4.合同文件
5.有关信函
6.其他文件
(印刷体)(签字)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经办律师×××××××××
××× ××××年××月××日

第二部分: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说 明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内容与格式。
(二)发行人民币股票的上市公司向股东配售发行股票,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种股票)或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向股东配售股票的,参照适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三)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向股东配售发行股份所必备的文件之一。
(四)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内容与格式中确实不适用于发行人的某些具体要求作出适当修改,或者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内容;但是律师应当向发行人和证监会书面说明修改或者增加的理由。
(五)发行人申报材料上报后,如有任何改动,应当附有律师的书面确认;如有必要,律师应当对法律意见书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六)如果发行人取得配股的许可,律师应当发表补充意见,说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配股说明书公布日期间,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内容及发行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有重大变化事项应当就此发表法律意见,同修改后的配股说明书一起上报证监会。
(七)本内容与格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年度
配股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发行人):
(引 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说明根据《股票条例》、《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2.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有关聘请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且具体说明律师以下述一种或者数种身份参与工作:
(1)发行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2)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1.概括说明根据有关聘请协议已经审查的事项。
2.说明是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说明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1.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2.律师已经证实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对于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该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配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且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律师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说明发行人是否为其股票已经依法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可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二、本次配股、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1.说明公司本次配股是否依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议。
2.说明申请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尚待取得的有权部门同意发行、上市的许可事项(如地方政府的批准、主管部门的批准、证监会的复审意见、证券交易所同意安排上市等)。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说明本次配股是否符合《公司法》、《股票条例》以及国家证券主管机构关于公司配股或者增资发行新股的具体规定。
四、发行人的配股说明书
1.说明配股说明书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要求。
2.说明配股说明书是否对重大事实的披露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说明配股说明书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内容的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1.说明发行人本次募股所筹资金的使用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要求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是否已经得到批准或者授权。
2.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股资金的用途,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得到有关授权或批准。
六、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
说明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中介机构是否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
七、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八、结论意见

(结 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印刷体)(签字)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经办律师××× ×××
××××年××月××日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发〔19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50处),现予公布。
  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文物。保护和利用好这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正确认识中华民族的发展历史、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望各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做好本地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使之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250处)

(一)古遗址(共56处)

编号 分类号  名称     时  代      地  址

1   1   龙骨坡遗址     更新世       四川省巫山县
2   2   许家窑-侯家窑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西省阳高县、河北省阳原县
3   3   鸡公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湖北省荆州市
4   4   大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贵州省盘县特区
5   5   西阴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西省夏县
6   6   兴隆洼遗址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7   7   查海遗址      新石器时代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8   8   良渚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余杭市、德清县
9   9   薛家岗遗址     新石器时代     安徽省潜山县
10  10  北庄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长岛县
11  11  丹土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五莲县
12  12  西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郑州市
13  13  王城岗及阳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东周  河南省登封市
14  14  莠里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商、周 河南省汤阴县
15  15  石家河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天门市
16  16  雕龙碑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枣阳市
17  17  城头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南省澧县
18  18  石佛洞遗址     新石器时代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19  19  卡若遗址      新石器时代     西藏自治区昌都县
20  20  姜寨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临潼县
21  21  齐家坪遗址     新石器时代     甘肃省广河县
22  22  大甸子遗址     青铜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23  23  白金宝遗址     青铜时代      黑龙江省肇源县
24  24  旌介遗址      商         山西省灵石县
25  25  吴城遗址      商         江西省樟树市
26  26  曲村-天马遗址   周         山西省曲沃县、翼城县
27  27  大工山-凤凰山铜矿 西周-宋      安徽省南陵县、铜陵市
       遗址
28  28  蔡国故城      西周、春秋     河南省上蔡县
29  29  酒店冶铁遗址    战国、汉      河南省西平县
30  30  戚城遗址      春秋        河南省濮阳市
31  31  郑国渠首遗址    战国        陕西省泾阳县
32  32  魏长城遗址     战国        陕西省华阴市、大荔县 、韩城市
33  33  北戴河秦行宫遗址  秦         河北省秦皇岛市
34  34  固阳秦长城遗址   秦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
35  35  秦代造船遗址、南越 秦、西汉      广东省广州市
       国宫署遗址及南越文
       王墓
36  36  五女山山城     高句丽(公元前37-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668年)
37  37  凤凰山山城     高句丽(公元前37- 辽宁省凤城市
                 668年)
38  38  城村汉城遗址    汉         福建省武夷山市
39  39  甘泉宫遗址     汉         陕西省淳化县
40  40  骆驼城遗址     汉-唐       甘肃省高台县
41  41  尼雅遗址      西汉-西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
42  42  洪州窑遗址     东晋-唐      江西省丰城市
43  43  统万城遗址     十六国       陕西省靖边县
44  44  磁州窑遗址     北齐、隋、宋、元  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45  45  苏巴什佛寺遗址   南北朝-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46  46  邢窑遗址      隋-五代      河北省内丘县、临城县
47  47  隋大兴唐长安城遗址 隋、唐       陕西省西安市
       (包括青龙寺遗址) 
48  48  隋仁寿宫唐九成宫遗址  隋、唐      陕西省麟游县
49  49  灞桥遗址      隋-元       陕西省西安市
50  50  锁阳城遗址     隋、唐       甘肃省安西县
51  51  渤海中京城遗址   渤海(公元698-926  吉林省和龙市
                 年)
52  52  扬州城遗址     隋-宋       江苏省扬州市
53  53  华清宫遗址     唐         陕西省临潼县
54  54  缸瓦窑遗址     辽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55  55  钓鱼城遗址     宋、元       四川省合川市
56  56  敖伦苏木城遗址   元         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二)古墓葬(共22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57  1   大伊山石棺墓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灌云县
58  2   石棚山石棚     青铜时代      辽宁省盖州市
59  3   虢国墓地      周         河南省三门峡市
60  4   纪山楚墓群     东周        湖北省荆门市
61  5   献县汉墓群     汉         河北省献县
62  6   帽儿山墓地     汉         吉林省吉林市
63  7   汉楚王墓群     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
64  8   汉梁王墓群     西汉        河南省永城市
65  9   合浦汉墓群     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66  10  妻江崖墓群     汉         四川省三台县
67  11  曹植墓       三国        山东省东阿县
68  12  武侯墓       三国        陕西省勉县
69  13  泰陵        隋         陕西省咸阳市
70  14  永陵        西魏        陕西省富平县
71  15  热水墓群      唐         青海省都兰县
72  16  下八里墓群     辽         河北省张家口市
73  17  明祖陵       明         江苏省盱眙县
74  18  潞简王墓      明         河南省新乡市
75  19  海瑞墓       明         海南省海口市
76  20  明蜀王陵      明         四川省成都市
77  21  大禹陵       清         浙江省绍兴市
78  22  炎帝陵       清         湖南省炎陵县

(三)古建筑(共110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79  1   龙脑桥       明          四川省泸县
80  2   仙游寺法王塔    隋          陕西省周至县
81  3   治平寺石塔     唐          河北省赞皇县
82  4   开福寺舍利塔    北宋         河北省景县
83  5   兴圣教寺塔     北宋         上海市松江县
84  6   罗汉院双塔及正殿遗 北宋         江苏省苏州市
       址
85  7   怀圣寺光塔     唐          广东省广州市
86  8   美榔双塔      元          海南省澄迈县
87  9   妙湛寺金刚塔    明          云南省昆明市
88  10  娲皇宫及石刻    北齐、明、清     河北省涉县
89  11  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 唐-清        河南省登封市
90  12  桑耶寺       789-799年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
91  13  正定文庙大成殿   五代         河北省正定县
92  14  龙门寺       五代-清       山西省平顺县
93  15  府州城       五代-清       陕西省府谷县
94  16  戒台寺       辽-清        北京市门头沟区
95  17  阁院寺       辽          河北省涞源县
96  18  开善寺       辽          河北省高碑店市
97  19  晋城二仙庙     宋          山西省晋城市
98  20  崇庆寺       宋          山西省长子县
99  21  关王庙       宋          山西省阳泉市
100  22  则天庙       金          山西省文水县
101  23  南、北吉祥寺    宋-清        山西省陵川县
102  24  孔氏南宗家庙    南宋-清       浙江省衢州市
103  25  元妙观三清殿    宋          福建省莆田市
104  26  青、白礁慈济宫   宋-清        福建省厦门市、龙海市
105  27  赣州城墙      宋、明        江西省赣州市
106  28  广饶关帝庙大殿   南宋         山东省广饶县
107  29  济渎庙       宋-清        河南省济源市
108  30  龙兴寺       宋-清        湖南省沅陵县
109  31  梅庵        北宋         广东省肇庆市
110  32  托林寺       宋          西藏自治区扎达县
111  33  扎塘寺       1081-1093年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
112  34  张掖大佛寺     西夏、清       甘肃省张掖市
113  35  北京东岳庙     元-清        北京市朝阳区
114  36  慈云阁       元          河北省定兴县
115  37  姬氏居民      元          山西省高平市
116  38  牛王庙戏台     元          山西省临汾市
117  39  绛州大堂      元          山西省新绛县
118  40  榆次城隍庙     元-清        山西省榆次市
119  41  霍州州署大堂    元          山西省霍州市
120  42  真如寺大殿     元          上海市普陀区
121  43  延福寺       元          浙江省武义县
122  44  南阳武侯祠     元-清        河南省南阳市
123  45  南岩宫       元、明        湖北省丹江口市
124  46  德庆学宫      元          广东省德庆县
125  47  七曲山大庙     元-清        四川省梓潼县
126  48  韩城大禹庙     元          陕西省韩城市
127  49  兴国寺       元          甘肃省秦安县
128  50  大高玄殿      明          北京市西城区
129  51  历代帝王庙     明、清        北京市西城区
130  52  北京鼓楼、钟楼   明、清        北京市东城区
131  53  蔚州玉皇阁     明          河北省蔚县
132  54  万里长城-紫荆关  明          河北省易县
133  55  毗卢寺       明          河北省石家庄市
134  56  千佛庵       明          山西省隰县
135  57  美岱召       明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
136  58  万里长城-九门口  明          辽宁省绥中县、河北省抚宁县
137  59  彩衣堂       明          江苏省常熟市
138  60  诸葛、长乐村民居  明、清        浙江省兰溪市
139  61  蒲壮所城      明          浙江省苍南县
140  62  镇海口海防遗址   明-近代       浙江省宁波市
141  63  棠樾石牌坊群    明、清        安徽省歙县
142  64  老屋阁及绿绕亭   明          安徽省黄山市
143  65  罗东舒祠      明          安徽省黄山市
144  66  东山关帝庙     明、清        福建省东山县
145  67  漳州石牌坊     明、清        福建省漳州市
146  68  归德府城墙     明          河南省商丘县
147  69  太昊陵庙      明、清        河南省淮阳县
148  70  比干庙       明、清        河南省卫辉市
149  71  襄阳“古隆中”   明、清        湖北省襄樊市
150  72  荆州城墙      明、清        湖北省荆州市
151  73  许附马府      明          广东省潮州市
152  74  佛山祖庙      明、清        广东省佛山市
153  75  莫土司衙署     明、清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
154  76  靖江王府及王陵   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155  77  丘浚故居及墓    明          海南省琼山市、海口市
156  78  平武报恩寺     明          四川省平武县
157  79  真武山古建筑群   明、清        四川省宜宾市
158  80  张桓侯祠      明、清        四川省阆中市
159  81  大宝积宫与琉璃殿  明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
160  82  白居寺       明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
161  83  西安钟楼、鼓楼   明          陕西省西安市
162  84  水陆庵       明          陕西省蓝田县
163  85  武威文庙      明          甘肃省武威市
164  86  鲁土司衙门旧址   明、清        甘肃省永登县
165  87  南堂        清          北京市西城区
166  88  觉生寺       清          北京市海淀区
167  89  万荣后土庙     清          山西省万荣县
168  90  袄神楼       清          山西省介休市
169  91  五当召       清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170  92  盂城驿       清          江苏省高邮市
171  93  玉海楼       清          浙江省瑞安市
172  94  二宜楼       清          福建省华安县
173  95  魏氏庄园      清          山东省惠民县
174  96  丁氏故宅      清          山东省龙口市
175  97  开封城墙      清          河南省开封市
176  98  周口关帝庙     清          河南省周口市
177  99  内乡县衙      清          河南省内乡县
178  100  马田鼓楼      清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179  101  宁远文庙      清          湖南省宁远县
180  102  满堂围       清          广东省始兴县
181  103  雷祖祠       明、清        广东省雷州市
182  104  东坡书院      明、清        海南省儋州市
183  105  德格印经院     清          四川省德格县
184  106  夕佳山民居     明、清        四川省江安县
185  107  杨升庵祠及桂湖   清          四川省新都县
186  108  中心镇公堂     清          云南省中甸县
187  109  隆务寺       明、清        青海省同仁县
188  110  伊犁将军府     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四)石窟寺及石刻(共10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189  1   森木塞姆千佛洞   晋-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190  2   马蹄寺石窟群    十六国-清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191  3   灵泉寺石窟     东魏-宋       河南省安阳县
192  4   龙山石窟      元          山西省太原市
193  5   贺兰山岩画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194  6   龙兴观道德经幢   唐          河北省易县
195  7   天护陀罗尼经幢   唐          河北省石家庄市
196  8   瑞岩弥勒造像    元          福建省福清市
197  9   千唐志斋石刻    西晋-民国      河南省新安县
198  10  草庵石刻      元          福建省晋江市

(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共50处)

编号 分类号  外  称    时  代        地  址

199  1   天津利顺德饭店旧址 清-民国       天津市和平区
200  2   南开学校旧址    清-民国       天津市南开区
201  3   大连俄国建筑    清          辽宁省大连市
202  4   瞿秋白故居     清          江苏省常州市
203  5   马江海战炮台、烈士 清          福建省福州市
       墓及昭忠祠
204  6   胡里山炮台     清          福建省厦门市
205  7   烟台福建会馆    清          山东省烟台市
206  8   青岛德国建筑    清          山东省青岛市
207  9   谭嗣同故居     清          湖南省浏阳市
208  10  魏源故居      清          湖南省隆回县
209  11  广州沙面建筑群   清          广东省广州市
210  12  康有为故居     清          广东省南海市
211  13  梁启超故居     清          广东省新会市
212  14  大邑刘氏庄园    清、民国       四川省大邑县
213  15  纳楼长官司署    清          云南省建水县
214  16  南甸宣抚司署    清、民国       云南省梁河县
215  17  广州圣心大教堂   1888年        广东省广州市
216  18  镇江英国领事馆旧址 1889-1890年      江苏省镇江市
217  19  向警予故居     1895年        湖南省溆浦县
218  20  硇州灯塔      1899年        广东省湛江市
219  21  庐山会议旧址及庐山 1902-1937年      江西省九江市
       别墅建筑群
220  22  上海外滩建筑群   1906-1937年      上海市黄浦区、虹口区
221  23  张学良旧居     1914年        辽宁省沈阳市
222  24  蒋氏故居      民国         浙江省奉化市
223  25  李宗仁故居(包括李 1921、194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
       宗仁官邸)                县、桂林市
224  26  李济深故居     民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
225  27  哈尔滨颐园街一号欧 1922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式建筑
226  28  上海邮政总局    1924年        上海市虹口区
227  29  圣索菲亚教堂    1923-1932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28  30  哈尔滨文庙     1926-1929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29  31  武汉国民政府旧址  1926-1927年      湖北省武汉市
230  32  湘南年关暴动指挥部 1928年        湖南省宜章县
       旧址
231  33  右江工农民主政府旧 1929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
       址                    县
232  34  广州大元帅府旧址  民国         广东省广州市
233  35  国立紫金山天文台旧 1931年        江苏省南京市
       址
234  36  湘赣省委机关旧址  1931-1934年      江西省永新县
235  37  闽浙赣省委机关旧址 1932-1934年      江西省横峰县
236  38  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 1934年        河南省罗山县
       地
237  39  会宁红军会师旧址  1936年        甘肃省会宁县
238  40  晋察冀边区政府及军 1938-1948年      河北省阜平县
       区司令部旧址
239  41  南岳忠烈祠     1938-1942年      湖南省衡阳市
240  42  八路军桂林办事处旧 193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
       址                    市
241  43  晋绥边区政府及军区 1939年        山西省兴县
       司令部旧址
242  44  八路军一二九师司令 1940年        河北省涉县
       部旧址
243  45  八路军前方总部旧址 1941-1943年      山西省左权县
244  46  八路军一一五师司令 1941-1945年      山东省莒南县
       部旧址
245  47  新四军五师司令部旧 1942-1945年      湖北省大悟县
       址
246  48  国殇墓园      1945年        云南省腾冲县
247  49  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办 1946-1947年      江苏省南京市
       事处旧址(梅园新村)
248  50  渡江战役总前委旧址 1949年        安徽省肥东县

(六)其他(共2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249  1   沪州大曲老窖池    明           四川省泸州市
250  2   延一井旧址      清           陕西省延长县

以下12处归入到已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

1、 镇朔楼  明  河北省张家口市 归入清远楼
2、 沉香阁  清  上海市南市区 归入豫园
3、 梁南康简王肖绩墓石刻  南朝  江苏省句容市 归入丹阳南朝陵墓石刻
4、 戚继光牌坊  明  山东省蓬莱市 归入蓬莱水城及蓬莱阁
5、 辟雍碑  西晋  河南省偃师市 归入汉魏洛阳故城
6、 繁塔  宋  河南省开封市 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7、 延庆观  元  河南省开封市 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8、 南山-石篆山摩崖造像  宋  四川省大足县 归入北山摩崖造像
及多宝塔
9、 石门山摩崖造像  宋  四川省大足县 归入宝顶山 摩崖造像
10、 岭山寺塔  宋  陕西省延安市 归入延安革命遗址
11、 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旧址 1938年  陕西省延安市 归入延安革命遗址
12、 东千佛洞石窟  北魏-西夏  甘肃省安西县 归入榆林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8年3月28日)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在国际上赢得广泛赞誉。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三)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国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五)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继续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研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支持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制定和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制定国家残疾标准,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已开展试点的地区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发展残疾人教育。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师范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实施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十二)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开展残疾人体育科研和体育教育。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举办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办好2008年北京残奥会和2010年广州亚洲残运会。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三)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研究制定残疾人服务领域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五)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推广“阳光之家”经验。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倾斜。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六)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修订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十八)推进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合作。拓展国际交流领域,提高国际合作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做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批约和履约工作,充分展示我国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人权保障成就,借鉴国外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九)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中国残联要加强对全国残疾人工作的指导。

(二十一)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