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时间:2024-06-17 10:2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8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3年8月14日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城市常住居民包括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当地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市居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定期审核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对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保障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和之差。

  第九条 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条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一)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的;

  (三)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未经核查的;

  (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需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

  (一)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到民政部门对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比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比对结果符合申请条件的,自收到比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比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居民代表参加。经民主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在辖区内公示。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要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备案审核。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比例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所辖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不少于10元的标准专项列支。

  第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指定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直接划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第二十条 采取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1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喀什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经办过程中如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地区反映。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喀什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经办程序,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新政发〔2010〕57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函〔2009〕370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宣传咨询、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内控稽核、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坚持县级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基金结余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地区社保局在新农保经办中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导、督查县市新农保经办工作;
2、协调地区财政局及时划拨新农保补贴资金;
3、与地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完善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
4、编制、汇总、上报全地区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5、组织培训新农保经办人员;
6、组织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社保局在新农保经办中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导本县市新农保宣传咨询、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内控稽核、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2、对乡镇新农保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新农保经办中履行以下职责:
1、新农保政策宣传;
2、对本乡镇申请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参保资格、缴费信息、待遇领取人员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资格进行初审,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
3、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4、汇总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5、受理咨询和举报。

第八条 村协办员在新农保经办中履行以下职责:
1、在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导下,开展新农保政策宣传、调查摸底、信息采集、资格审查和公示等工作;
2、向参保人员、待遇领取人员发放有关票据或凭证;
3、通知参保人员、待遇领取人员按时缴费或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三章 基金征缴及待遇支付

第九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乡收、县管”征缴模式。

第十条 新农保统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1月30日为缴费期。

第十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参加新农保。

第十三条 2010年7月1日以前满60周岁、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可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010年7月1日以后满60周岁的,应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于次月开始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年龄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第十五条 县市社保局按月或按季将未缴费人员名单提供给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督促村协办员收缴保费;至缴费期截止日,仍未缴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六条 基金征缴流程
1、村协办员收集参保人员的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参保登记表,收取保费,开具票据,将相关资料及票据存根交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相关资料及票据存根,将相关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开具一式五联的社会保险划缴凭证(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留存一联);
3、村协办员将保费汇至新农保收入户,村协办员收取的保费必须做到日清日结;
4、经办银行将社会保险划缴凭证回单(三联)返县市社保局、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村协办员各一联;
5、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参保登记表、缴费人员花名册、票据存根报县市社保局;
6、县市社保局审核相关资料,建立个人账户和缴费档案,做财务凭证。

第十七条 待遇支付流程
1、村协办员将待遇领取人员花名册(含增、减人员花名册)报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将相关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
3、县市社保局审核,制作待遇发放表,向财政局申请资金;
4、县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经办银行;
5、经办银行按待遇发放表,将养老金汇至指定帐户,将回单返县市社保局;
6、县市社保局对帐做账。

第十八条 村集体(或其它组织、个人)补助(或资助)新农保的流程
1、村集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填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金缴至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报县市社保局,并将补助金汇至新农保收入户;
3、经办银行将资金到账凭证返县市社保局;
4、县市社保局将资金到账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将补助金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汇总表,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九条 社保局与经办银行之间信息共享流程
1、县市社保局按月向经办银行提供待遇发放人员、新增参保人员、死亡核减人员、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变更人员的相关信息;
2、经办银行为新增参保人员、死亡核减人员、身份信息变更人员制发(换发或注销)银行存折(卡),并将银行存折(卡)办理情况及对帐单返县市社保局;
3、县市社保局审核银行存折(卡)办理情况和对帐单,将相关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
4、每月底,县市社保局与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帐,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与村协办员对帐。

第二十条 新参保人员和身份信息变更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到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银行存折(卡)。

第二十一条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第四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二十二条 地县社保局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稽核的重点是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养老金和其它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 稽核部门对新农保业务办理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地记录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地县社保局按照内控制度规定,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六条 地区社保局对县市社保局执行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第五章 统计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县社保局、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设置统计岗位,明确人员职责,按规定编制、汇总、上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地县社保局、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建立统计台账,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地县社保局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新农保档案。

第三十条 县市社保局、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新农保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配备新农保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六章 咨询、公示和举报受理

第三十一条 地县社保局、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中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第三十三条 地县社保局、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人反映的情况。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挪用保费的,处以挪用保费2-5倍罚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 丢失票据的,每丢失一张票据,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收费后不开具票据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丢失保费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以丢失保费2-5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地区对参保率、基金征缴率高的县市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地区社保局、地区财政局联合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乡镇的奖励办法。

第四十条 对所在村新农保参保率和征缴率在95%以上、经办程序规范、帐务清晰、群众满意率高的村协办员,由各县市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奖励办法并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县市社保局协调经办银行封存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论中国古代绅士自治

张福坤


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存在着一种独具特色的地方政治制度——绅士制度。绅士是一个独特的社会集团,他们位居 “四民”之首,介乎于官民之间,他们具有人们公认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权以及各种权力。绅士阶层的崛起特殊、构成复杂、职能广泛、特权明显、社会影响深远,在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试从绅士阶层的发展演变、制度来源以及属性、绅权自治以及与其他基层控制形式的关系等方面分析,构成封建皇权统治的基础和重要保障的特色封建政治制度。

关键词: 绅士;绅士自治;自治职能;特权


  中国绅士阶层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或层面。他们具有人们所公认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权以及各种权力,并有着特殊的生活方式。他们是封建政权向乡土社会延伸的重要桥梁,高居于无数平民之上,支配民间社会经济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着民的代言人;同时他们也是官僚的后备军,政府官吏均出自这一阶层。中国绅士不仅是封建文化的占有者,而且也是封建文化的传播者和输出者,在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费正清指出:“在过去1000年,士绅越来越多地主宰了中国人的生活,以致一些社会学家称中国为士绅之国。”[1]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绅士这一特权阶层从来就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它是在封建皇权的统治下,为实现地方社会政治力量均衡发展、有效维护封建统治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必然产物。

一、中国绅士的基本涵义及其发展演变概况
  中国的绅士阶层是在明清时期作为一个具有内在同一性的社会集团登上社会舞台的。它拥有“绅士”、“士绅”、“乡绅”等多种称谓,但关于绅士阶层的基本涵义却众说纷纭。早先的费孝通认为“绅士是退休的官僚或是官僚的亲亲戚戚”;[2]张仲礼先生认为:“绅士的地位是通过取得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获得的, 凡属上述身份即自然成为绅士集团成员。功名、学品和学衔都用以表明持该身份者的受教育背景。官职一般只授给那些其教育背景业经考试证明的人。”[3]绅士们获得这种身份后, 他们也非常注意炫耀权威而证明其特殊身份。 张仲礼先生则把“功名”身份作为绅士的标签,认为只要通过科举或捐纳等途径可以取得功名就能跻身绅士行列。王先明先生则从社会结构的层次出发,认为绅士是与“官、农、工、商并列的项目”,是以科举功名为主体的具有封建身份的特定社会集团。[4]可见,学界对中国绅士基本涵义的界定颇有歧义,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绅士本身在社会生活及其在近代变迁中呈现出较为复杂多样的社会“形态”,很难对这个群体进行面面俱到的描述和规范;另一方面也与学者选取的视角和界定的标准的不同有关。称谓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社会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变迁,称谓本身及其所指范畴也会相应地改变。但不管怎样,从绅士的地位和职能的角度看,士绅在农村中的地位却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是难以动摇的,无论绅士在社会发展中怎样“改头换面”,绅士的官民“中介”的社会地位和职能则被传承和延续,这是贯穿整个绅士阶层的本质的、稳定性的东西。
  绅士阶层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统治秩序的牢靠的社会基础有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在整个历史运行轨迹上,绅士作为一个社会集团力量,只是在封建社会后期,才由昏暗的历史走向显亮的时代。[5]绅士力量的崛起既体现了封建社会文明的成熟,也体现了封建社会的进步。绅士力量的形成发展同贵族力量的下降消亡本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构成力量演化、替代的统一的历史过程。传统中国是一个以家庭、宗族为本位的国家,有是一个以官僚为本位的专制集权国家。儒家文化将两个本位构成一个同构体。回顾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可以看到这个同构体的官制经历了由血统选士到科举选士两个阶段。在商周宗法制度下,家国同构体是地缘的国家和血缘的宗族相结合的有序结构,形成一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多元网络,实现对社会的层层控制。但是,在这种多元政治下,一旦王室衰弱,诸侯坐大,社会就会动乱。所以,秦灭六国改革旧制,要以中央集权取代宗法制下的多元政治,对血缘势力为代表的地方势力予以限制。秦朝短暂灭亡足见旧势力之大。西汉的六国贵族、东汉的豪强地主、魏晋至隋唐的门阀士族等血缘势力对中央政权的稳定构成很大的威胁。于是有了隋唐科举制度的创新,自五代后取士不问家世。科举制对贵族力量的消亡和绅士阶层的形成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自隋唐开始、到明清时期成熟的科举取士制度则构成封建官僚体制的基础。由科举途径而获得的功名身份的终身制,使一批人沉淀下来,形成了一个有稳定的制度性来源的社会群体——士绅集团。[6]这个庞大的阶层是作为封建官僚队伍的后备力量(或日候补力量)而存在的,它源源不断地向官僚队伍输送人才,成为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础,这种有效的流动机制也使得封建社会政治获得大致的平衡和稳定。同时,绅权是封建皇权在地方社会的延续,绅士制度的存在是出于维护和实现封建统治的现实需要,是控制地方社会(特别是乡土社会)的一种需要。封建社会实行官员任职回避制,加之官员的数量是很有限、官员在一地的任期不长(一般为5年)、官员与广大民众的直接接触很少等原因,封建社会存在严重的“官治”不足问题,需要一种有效的地方力量——绅士阶层来弥补。“绅士者,立于官与民之中间,而为地方行政之一种补助机关也。绅士在专制国之地位,其重要性如此。”[7]绅士既可以充当官民之中介、弥补官治之不足,封建统治者利用政权的力量,赋予绅士以特权,笼络之、利用之,便成为一种必要,其来源制度化便成为一种必然。

二、中国绅士制度来源与属性

  张仲礼先生把中国绅士分为上层集团和下层集团。这是按照政治地位和经济状况进行的划分。他说:“如果我们不过分拘泥于划分的细节, 那就会发现整个绅士阶层可以按水平划分为上层和下层两个集团。”“根据这一划分,许多通过初级考试的生员, 捐监生以及其他一些有较低功名的人都属于下层集团。上层集团则由学衔较高的以及拥有官职——但不论其是否有较高的学衔——的绅士组成。”同时, 张仲礼先生还根据绅士身份获得的途径分绅士为“正途”和“异途”两种。 这里,“正途”就是考试途径,“异途”则是捐纳途径。[8]王先明的叙说方法稍有不同, 他采用分类列举。他说:“近代社会常将‘绅界’与官界、学界、商界并称, 把它划分为最基本的社会集团。在清末户口统计项目中, 绅士也是同官、农、工、商并存的一项。但是, 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集团, 绅士比之其它社会群体, 其内部构成则更为复杂一些。检阅近代官私文献资料, 我们发现所谓绅士者, 大约有以下几类成分:1、具有生员以上的科举功名者;2、由捐纳而获得‘身份’者;3、乡居退职官员;4、具有军功的退职人员;5、具有武科功名出身者。”他还强调:“显然, 以上五种出身并非绅士成分的全部, 但它却是基本的构成因素。”[9]赵秀玲则认为绅士由离退职官僚、暂居乡里的官僚、担任乡里组织的领袖者和定居乡里的自由职业者构成。[10]从以上可以看到绅士集团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集团。它既是官民沟通的中介和桥梁,又有自己独立的活动空间。它主要以智力作为谋生的手段,而就职的范围又以功名和身份各异。做官是绅士的共同理想,但官职大多只向举人、进士等高级功名开放,而低级功名的绅士往往徘徊在官场之外。绅士享有国家的特权,只是上层绅士充分享有,而下层绅士只能部分享有。由此可见,绅士是一个由多层面黏结而成的聚合体,维系这个聚合体的链条就是科举造就的功名和身份,而捐纳、保举、军功等所获得的身份和职衔则犹如缠绕于主链条之上的彩带,使绅士群体变的五光十色,呈现出多级化和复杂化的群体趋势。
  绅士的社会属性是绅士阶层区别于其他社会阶层或阶级的显著特征。中国绅士阶层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集团,具有独特的内在性格和外在表征。要弄清绅士的属性,就要把它放到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去考察。绅士作为一个封建社会特殊的特权集团,人们很容易把它与封建社会的官僚和知识分子阶层等同在一起。实际上,虽然绅士确与他们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又有内在不同。绅士包含了退职乡居的官僚,而官僚是指政府官吏,是有实际权位的执政者集团。绅士与知识分子都以知识为主体,但两者并不相同,绅士中通过捐纳、保举、军功出身的绅士并不具有知识特征。另外,从封建社会阶级关系看,绅士总体上是处于治者阶级地位的,但却不等同于地主阶级。两者划分标准本来就不同,划分阶级的标准是经济。地主阶级必须占有相当数量土地,以剥削农民为生,绅士之所以为绅士,并不是看其有无土地,而是以有无功名身份而定。绅士因贵而尊,地主因富而显。可见,绅士不是一个纯粹的封建等级,而是“一个处于封建官僚之下,平民之上的独特社会阶层,而且是一个统治中国社会的特权阶层”。[11]

三、绅士主导下的地方自治

  传统政府职能或行政是为了保障王朝的安全、家天下的稳定。秦代以降的政治结构和功能都围绕这一点行政 ,至于其属于现代社会的公共领域、社会保障、社会公平 、基础经济建设等主要职能则处于从属地位 ,只要不危及王朝的统治 ,政府是可以不过问的 ,而这些领域正是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能所在。传统政府行政虽然从制度设计形式上实现了王朝的安全 ,但自秦汉以来 ,家天下统治并没有万世长存 ,改朝换代仍频频发生。只不过皇权的颠覆大多不是源于行政官员的反叛而是源于基层百姓的造反。传统政府也曾试图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如连坐、保甲等,但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因为基层社会被其锻造的特殊绅士阶层所控制,绅士的乡土权威是不可动摇的。基层控制只能通过绅士才能发生作用。州县以下的广大的基层社会也正是绅士发挥作用的空间领域。在传统行政过程中,绅士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实际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绅士的地位是通过功名、学衔获得的 ,主要通过政府的科举考试取得的 ,其资格也是终身的。除了出仕做官外,许多绅士参与、协助地方官吏管理甚至控制基层社会 ,虽然政府明令禁止绅士涉及行政权力 ,但实际运作中大量参与行政。绅士担任幕僚是其参与行政的一种方式 ,上层绅士常常担任封疆大吏的幕僚 ,下层绅士一般成为知县的幕僚。知县是国家派来治理一县的唯一行政官吏 ,其治理一县数十万民众的确勉为其难。由于县令的俸禄有限 ,大量使用幕僚辅佐治理是行不通的 ,因为幕僚没有俸禄而由知县负担。依靠县级官吏治理数十万乡民的乡村社会非常困难 ,因而绅士直接控制乡村是其参与行政的主要方式。

四、绅士的自治职能及特权

(一)自治职能
  绅士作为一个居于领袖地位和享有各种特权的社会集团,也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责。有人曾说过:“政府统治的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往下只到县一级官员的正规官僚机构的活动,另一类是由各地缙绅之家进行领导和施加影响的非正规的网状系统的活动”。[12]
  首先,就绅士和官府关系看,它是官与民联系的桥梁和中介。[13]绅士可表率乡里,有钱有势有知有识,一向为官民所重视。绅士可上行下达,调节官民关系,如地方官让绅士代其向民宣谕讲解。处理政府和百姓之间的摩擦,清末时,华北泥井镇屠户拒绝交税,“由此屠户与收税人之间展开了持久的战争。当屠户罢市,集上无肉之时,当地绅士便出面干涉,最后达成协议。”[14]可见绅士在疏通政府与百姓的隔膜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当然,绅士有时候也作为民众利益的代表与官府斗争。保护百姓当然也是为了保护他们自己,绅士常常作为地方利益保护人的身份出现,对政府采取一种对抗态度。如抵制官府对乡里随意征收赋税等经济盘剥。再如抗议地方官不恤民情,乾隆年间乡绅郎秀才率民冲击漠视乡里灾情的县官即是一例。[15]
  其次绅士对发展乡里经济有重要职能。对乡里社会来说经济是不可或缺的,因此,绅士一直把乡里经济发展作为重大事情来抓。主要表现在督促生产、兴修水利、植树造林、管理工商等。清代不少绅士对水利建设非常重视,河南绅士吕游撰文坚决要求重修“故闸”,并自责曰:“前贤创之,后人不能守之者,邑绅士之过也。”[16]再次,绅士调节纠纷、处理疑难和诉讼案件等方面也发挥重要职能。有的案件老是难以解决,最后只能有绅士决断。据《澎湖厅志•风俗记》记载:“大小俗事,悉听乡老处分,偶有鼠牙雀角,投绅缙洽望之,评其曲直。”
  第三,绅士在文化教育建设上也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有的绅士直接做塾师,如清朝直隶清苑的举人王锡三就是一个颇有势力的塾师。[17]有的绅士重修重设社学、书院,重视乡里社会的文化教育事业。明代李升问和李待问兄弟就是代表。有的绅士还举行文会,对乡里百姓进行文化教育。另外,绅士对于修纂地方志非常热心,可以说许多地方志是在绅士的领导和参与下完成的。
第四,公共福利方面,由于公共福利的政府资金有限,州县官必须依靠绅士的支持。通常程序是,政府设立一个董事会,并指定绅士做会长,募集和管理官绅百姓捐献的资金。而且绅士通常会受州县官的委托,领导监督慈善机构的经营。许多官员认为,由绅士主管的公共福利事业其效率比书吏管理高的多,而其成本却低的多。在发生饥荒或洪水灾害时,绅士不仅募捐赈灾资金,而且直接操办救济事务。大量的义仓是由绅士经营的。[18]第五,维护乡里社会的政治安宁,组建地方民团。绅士在组建地方民团以保卫其身家财产所系的家乡的过程中,总是扮演领导角色。作为一个特权阶层,他们渴望维持现状,抵制任何可能危害既定社会秩序的力量。地方防务,这种需要强有力的权威和财务支持的任务就自然落到绅士的肩上。历史上明末绅士为抗击满族入侵曾组织地方自卫。清朝尤其太平天国期间,由于常规军队的崩溃,政府鼓励绅士组建民团。[19]
(二)绅士的特权
绅士在实现其自治职能的同时也并不是没有报酬的,他们不仅在政治文化上享有特权而且享有十分重要的经济特权。这些特权可以说是作为其参加地方管理、控制基层社会 、治理百姓的酬劳 ,实与行政官吏无异 ,属于不同于平民百姓的封建特权阶层。这些特权和功名是王朝给予的也是可以随时收回的 ,国家通过这种方式控制绅士和绅士乡村“自治”。绅士的特权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经济上的赋税和徭役优免权和法外特权。绅士阶层享有封建等级制度赋予的经济特权。明清时期,绅士(甚至其部分家族成员)都可以免纳丁税、徭役。明洪武年问,规定现任官员、退职官员、官员死后其家皆可免役。国子监监生免役,府、州、县学生本身免役、户内亦优免三丁役。其他一切杂色差役,也在优免之列。清代亦明文规定,不得指派文武生员服官徭或各种杂役旧。[20]同时,绅士还有一定赋税的优免权。而且,在等级身份的庇护下,绅士还常常以拖欠或转嫁于平民等手段,少纳或不纳田赋,享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外”特权。
2、政治上的特殊权力和法律上的特别保障权。绅士具有在政治、法律上高于平民的种种特权。封建统治者利用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如律例、谕旨、成例等规定绅士在法律上的特权地位。如果绅士犯轻罪,他不会上刑。而且,对绅士犯法有减罪的规定,与官员犯法者一样。法律还特别保护绅士免受平民百姓的冒犯,如有冒犯,法律将予以严惩。大清法律规定“吏卒骂举人比照骂六品以下长官律杖七十”,而若骂的是一普通人,仅鞭责十下。对绅士的惩
罚,一般是比照官吏进行的。绅士直接涉讼,本人可不必亲自听审,可派其仆人到庭,与现职官员同一待遇。[21]清政府有“待绅士”的规定,要求地方官员每到一任要先行拜会地方有名望的绅士,平日亦要经常接见绅士。绅士则享有特殊的“见官权”,可自由见官,具有同官府交往的某种特殊地位。种种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绅士权力的合法性。
3、文化和礼俗上的特殊地位。封建社会是一个典型的身份社会,文化和礼俗上的优越性亦可保证绅士的特殊地位。在一本知县必读手册中,明确要求知县要适当对待绅士:“为政不得得罪于巨室,交以道,接以礼,周不可权势相加。”同时,还要求新任知县必须了解该地“恬退隐逸向时礼数褒异者几人,乡宦见任几人,致仕几人,举人贡监生员若干,其接见常规如何……”。[22]这保证了绅士在文化礼俗上的独尊地位。清政府赋予绅士以特权地位,还在各种外显的礼仪上体现出来,如绅士在拜见地方官时,可免去一切平民所必需的限制和礼仪;一般平民要称呼绅士为“老爷”;只有绅士才有可能出席一些庄重的典礼场合,如文庙的官方典礼、家族的熏要祭礼活动等,并被视为一种荣誉。甚至绅士所穿的服饰也而区别于平民,体现出鲜明的等级色彩。这些无疑也是绅士权力 (或称为“权威”‘)和威望的重要来源。
五、绅士自治与其他基层社会控制形式(宗族、乡约)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宗法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组织是封建王朝不可或缺的基层组织和赖以维系的支柱,由家族制度产生的族权是仅次于封建政权的巨大权力系统。千百年来宗法制也在承继中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代已经发展成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同姓聚落体的主要控制形式。村落作为乡村社区的基本聚落形式本是一种地缘的组合,但是,汉文化独特的格局和传统自有复杂的生成机制,而其中关键之一是氏族解体不充分,血缘纽带在几千年的古史乃至于近代史中一直纠缠不休,……以父家长为中心,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基本原则的宗法制的家庭、家族却延续数千年之久,构成社会的基础单位。[23]清朝农民也大多是聚族而居,以血缘和地缘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宗族社会群体,是乡村社会群体中的重要部分。它所拥有的强固的内部凝聚力,是其他社会群体所无法比拟的。自明朝废除关于建祠和追祭的世代限制后,庶民皆有权建置祠庙,以至一村镇中几乎所有农民都被纳入一个族姓的宗祠。在宗族组织系统中,惟有族长才是这一社会群体的集中代表:支持祭祀;支持族人的日常生活,如婚丧嫁娶、分家、立嗣、财产继承、调节纠纷等;支持制定宗法族规,并对族人触犯族规者予以制裁;代表宗族对外交涉。无疑,宗族群体具有着属于自身特征的社会控制系统,实现社会控制。
“乡约”也是乡村社会控制的一种形式。有乡约所聚合起来的社会组织,是一种强调传统伦理的地缘性互助组织,以原始民主形式来规范、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乡约”这种民间控制组织源于宋代,主旨是:“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有善则书于书籍,有过若违约者亦书之,三犯而行罚,不浚者绝之。”[24]清朝统治者也十分注重“乡约”的控制作用,屡颁圣谕普及推广于乡村社会。到康熙十八年,由大臣奏进名曰《乡约全书》刊版分发,使乡约组织纳入了官方教化训俗的职能。直到民国初年,在乡村社会中仍保留着“乡约”的社会控制形式,如山西乡村的《公议禁约》。
在宗族、乡约系统中,绅士阶层则处于绝对的控制主体地位。宗族系统的族长职位便突出了绅士阶层的地位。宗族以德、爵、功作为从祀标准,把有功名的读书人,有官品的族人以及对宗族有贡献的生员,生前作为宗祠的主人,死后作为崇祀的对象。绅士的身份与灵魂都在族人的崇敬中获得了权威的意义。因而,“族正以贵贵为主,先进士、次举贡生监;贵同则长长,长同则序齿。无贵者或长长,或贤贤。族约以贤贤为主,皆由合族公举”。[25]一般说来,作为宗族经济命脉的族田是由绅士所控制的。在宗族祠堂的主持和管理上也主要或首先是由绅士担任的。显然,宗族是以绅士为首的组织。乡约在明朝中叶社会危机出现后才大规模兴起。其目的在于弥补官方基层组织对社会控制的不足。明朝乡约的约正、约副由乡民选举本约之内的德高望重者为之,绅士只要负责选拔一些生员负责对约正、约副进行培训,很少直接担任约正、约副。
结语
绅士自治并非脱离国家权力控制的具有西方特性的自治组织。传统绅士在地方上的公领域活动受到国家权力的监督和控制,并未实现自治。只不过政府行政在于集中力量保障王朝统治的安全 ,基层社会控制留给了绅士。近代绅士地方“自治”的性质因国家权力削弱、政府职能萎缩发生了一定变化而具有某种现代性。国家行政干预削弱并不等于国家在基层控制方面无所作为。绅士的基层控制在威胁王朝江山方面并不显现 ,反而暂时有利于矛盾的缓和、社会的安定 。绅士阶层以高居主导地位的优势将上层精英的伦理价值观念渗透进世俗生活,精英文化通过以礼化俗的过程推向下层民众,所以这个过程又是精英文化社会化的结果。[26]绅士化民成俗历来是朝廷对绅士阶层的要求。绅士凭借对文化资源的垄断,获得对礼的解释权,在以礼化俗的过程中,绅士又获得了对社会伦理秩序的支配权。在政治、经济、文化一体化为特色的传统社会里,绅士对社会伦理秩序的支配权实际上就是对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务的管理权。明清时期绅士化俗的途径主要通过前已讲过的乡约、宗族等实现的。由此可见,国家的统治正是由伦理的教化才渗入到社会基层,而儒学伦理教化因与封建政治本质的一致性而获得了统率地位的权力。在基层组织中,教化与统治融为一体,文化与政治合二为一,文化因政治而获强权,政治因文化而无所不至。[27]

参考文献:
[1]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2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2]吴晗、费孝通著:《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1949年版,第9页 。
[3]张仲礼著:《中国绅士——关于其在 l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