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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09 03:23: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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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令第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强化农业生产资料投入监管为手段,大力推动蔬菜标准化生产,全面提高我市蔬菜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蔬菜生产质量安全的属地化管理,深入开展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切实加大农药市场的监管力度;通过强化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指导广大农民合理用药,确保实现蔬菜的安全生产、放心消费。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好本辖区内的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建立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属地化管理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蔬菜生产质量安全水平。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专门负责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各乡镇(场、街)政府要安排一名副职领导,负责本辖区内蔬菜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行政村落实各项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措施,确保上市蔬菜不发生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对因蔬菜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措施不力、玩忽职守而发生上市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事件,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严格实施问责。

(二)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农药经营人员岗前培训制度,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药经营者岗前培训工作。加强全市农药市场全面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查处生产、经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和“毒鼠强”等剧毒鼠药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及过期农药、流动兜售不合格农药、无证经营农药等违法行为。对限制使用并允许经销的高毒农药,各经销单位必须建立“进药备案制、售出登记制”,详细记录进货来源、销售使用流向等信息,以备执法机构查询;销售的农药标签必须符合国家农业部出台的“农药管理六项新规定”。对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县(市)区要结合蔬菜种植的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禁止或限制销售、使用甲拌磷(3911)、水胺硫磷、 克百威(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异柳磷、五氯酚钠、杀虫脒、三氯杀螨醇、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涕灭威(铁灭克)、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19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同时完善禁、限工作的相关措施。

(三)大力开展培训以及合理用药技术指导

加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力度,广泛普及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阳光工程”、设施农业科技培训工程,组织好专门的技术培训。要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技术骨干人员的作用,搞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和广大菜农的培训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培训计划。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突出问题,采取集中办班、田间指导、现场演示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做到培训一期、合格一批;要高度重视农药使用规范的宣传与培训,将禁用、限用农药名单和非限用农药使用规定,特别是非限用农药使用浓度、使用次数、安全采收间隔期等知识,以“明白纸”、“宣传单”等形式发放到广大菜农手中,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蔬菜的安全上市。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

建立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宣传、贯彻执行、咨询服务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市级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蔬菜实施抽检;县级检测中心(站)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搞好本辖区内生产蔬菜的抽检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作为县级农业部门的派出机构,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牌子,实行每乡一站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和农户生产蔬菜的全面检测,并确保生产基地检测全覆盖。

(五)着力提高蔬菜生产和销售的组织化程度

在全市蔬菜主产区,通过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大力推进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建设,切实提高菜农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安全意识。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吸纳农药经销商、蔬菜经纪人、农技推广人员以及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作为成员,通过制定规范的合作社章程,明确各专业成员在蔬菜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安全责任,实行统一质量安全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采购以及统一品牌,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向蔬菜生产方面倾斜,大力支持其在技能培训、信息、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标准以及认证等方面的服务,引导蔬菜专业合作社安全化、标准化生产。乡、村要加强蔬菜经纪人队伍的培训与管理,切实提高经纪人队伍的蔬菜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蔬菜流向登记制度。要加快蔬菜生产集中地区的批发市场建设,通过采取市场带动基地的方式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断完善批发市场检测手段,确保上市蔬菜质量安全。

(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将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对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药监管、试验示范、产品认证以及宣传培训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保证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加强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

卫生、公安、农业、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案件,确保蔬菜生产质量安全。

(八)大力开展舆论宣传

要充分发挥舆论、新闻的导向作用,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安全生产蔬菜的宣传工作,加强放心消费蔬菜的正面报道,让广大蔬菜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为切实实现蔬菜安全生产、放心消费创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仪化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仪化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77号
2003-8-22 


北京、上海、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仪化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 
一、仪化集团公司所属的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仪化集团公司在江苏省仪征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合并后亏损,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仪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仪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仪化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仪征化纤怡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 
  2  仪征化纤(北方)实业公司    北京 
  3  仪征化纤集团上海东方公司    上海 
  4  仪征化纤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仪征 
  5  中国三江化纤工业集团公司    江苏仪征 
  6  仪征化纤安装检修工程公司    江苏仪征 
  7  仪征化纤大康包装实业公司    江苏仪征 
  8  仪征化纤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 
  9  仪征化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计算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从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出生日期原用农历的,应当按公历换算。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应当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
  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成员,在校学生,都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二)选民迁居外地但未迁出户口的,或者从原居住地迁出户口但未在现居住地落户的,在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三)外来人口一般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但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四)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五)选民登记期间确实无法联系的,暂不予进行选民登记;在选举日两日前返回的,予以补办选民登记。
  三、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助做好组织工作。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删除第二款。
  增加一款,列为第二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四、删除第四十九条。
五、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其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辞去本级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六、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其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因调离、迁出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七、增加一条,列为第五十一条: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被罢免的、代表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代表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因前款所列原因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被撤销或者终止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八、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补选时,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并于选举日十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应当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两日以前公布。
  增加一款,列为第三款: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