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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22 00:2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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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银发〔2010〕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

  (一)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金融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切实改变经营和服务理念。要把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经营业务的重要战略,确保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要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要高于上年。

  (二)改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对中小企业设立独立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压缩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为中小企业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积极推广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研究推动小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建立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平台。

  (三)坚持有保有压、明确支持重点,积极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优先满足中小企业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兴业态项目资金需求,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品、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拳头产品中小企业的支持,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贷款,鼓励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投资项目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东部地区先进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有序实现产业转移。加快推动发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以及其他就业吸纳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

  (四)实施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单”原则,既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各金融机构要增强风险管理意识,针对小企业客户风险状况,制定风险管理业务规则,培养熟悉小企业业务的风险管理经理,逐步建立与小企业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完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对小企业授信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小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切实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五)推动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保函、出口退税池等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探索开展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加大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电子商业汇票在中小企业客户中的使用率。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同业合作,稳步发展贷款转让业务,合理调剂信贷资源,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

  二、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提高大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大型银行在已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基础上,要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网点,切实做到单独统计和调控,完善评审机制,使专营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实现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金融业务的针对性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能,创新信贷产品,提升对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客户的金融服务。

  (七)积极发挥中小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私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自身“服务中小企业”品牌。充分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地缘优势,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创造良好环境。建立稳定的信贷员队伍,以适应中小企业特点为标准,探索提供延伸服务,较好满足中小企业的特殊金融服务需求。取消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数量限制,鼓励其优先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八)推动服务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坚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规范发展并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融资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拓宽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九)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加大中小企业上市前期辅导培育力度,支持自主创新和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积极发展中小板市场,加快发展创业板市场,努力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积极推进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适时将试点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完善监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十)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积极推进完善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试点工作,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培育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相关配套机制,为优质中小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阶段提供信用增进服务。

  (十一)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扎实推进扩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商业持续”原则,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指导监督,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化,管理统一化,合同统一化,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保证融资租赁有序、规范发展。

  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

  (十二)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合规审慎经营,严格控制风险集中度和关联方担保。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资本金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将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各类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基金、非营利性小企业再担保公司、贷款奖励基金,合理分担小企业贷款风险。贯彻落实担保行业各项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尽快形成以出资人自我约束为监管基础,以地方政府部门为监管主体,全国统一规范运营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十三) 完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继续推动科技保险发展,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风险保障。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科学合理地厘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积极性。继续落实对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保费补助政策。

  (十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宣传,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多渠道采集中小企业信息,扩大、丰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结合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服务水平。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发挥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增进中小企业信用。开展信用培植、延伸金融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机会。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创造良好生态环境。鼓励举办多种银企对接活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提供交流合作的机会。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健全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生产经营信息的透明度,有效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增强中小企业市场融资能力。建立合作平台,发挥行业协会、民间商会、工商联等在银企对接中的桥梁作用,争取在信息搜集、客户筛选、风险防范等方面取得成效。

  五、多举措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十六)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降低成本,拓展业务。

  (十七)改进中小企业外汇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减少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政策方面的差别,允许有借款能力和资金需求的各类中资企业对外借款以满足其境外资金需求。支持中小企业购汇对外投资。

  六、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评估机制建设

  (十八)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政策规划、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宣传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将中小企业贷款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设立单独的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强中小企业信贷统计监测与分析,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和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切实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制度。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内金融机构,并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698号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现将《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纲要》和部即将下发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辖区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贯彻落实。各地方制订发布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请报备部公路司。

  附件: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道路 运输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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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部科学研究院、部规划研究院、部公路科学研究所,部内有关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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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运输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社会运力紧张状况全面缓解,道路运输市场机制初步建立,运输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但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2001年到20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道路运输业必须实现跨越式发展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为确定2001—2010年全国道路运输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引导道路运输业持续、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方针

  道路运输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是:以人为本,优质服务;调整结构,加快发展;依法治运,规范市场;依靠科技,安全高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将满足社会需求作为运输发展的根本出发点。通过提高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扩大服务领域,为社会提供畅通、安全、便捷、经济的运输供给,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2、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通过优化结构,在保持运力适量增长的前提下,把发展的重点从“量”的增长转移到“质”的提高上来。

  3、坚持市场开放。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坚决打破地区封锁。

  4、坚持依法治运。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加快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5、坚持科技创新。加快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实现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全面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6、坚持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道路运输必须与其他运输方式紧密衔接,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实现合理分工、共同发展。

  7、坚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建立精简、高效、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体系。

  8、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在发展道路运输生产的同时,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加强运政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运政管理人员素质。

  二、工作目标

  “十五”期间道路运输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道路运输全行业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经营程度显著提高,科技进步主导作用明显增强,道路运输法制化进程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建立起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和安全、优质、高效的道路运输服务体系。

  到2010年,道路运输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运输能力、运输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能力明显增加;运输结构基本合理,骨干运输企业主导市场的作用明显增强;行业科技进步、运输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取得显著成果;运输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以“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为依托的快速客货运系统基本建立,以全国公路网为依托的干支相连、长短配套、遍布城乡的道路运输网络基本完善;道路运输业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行业发展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基本适应。

  具体指标是:

  1、运输量水平

  ——2005年,年完成道路客运量达到180亿人次,旅客周转量9500亿人公里,年均增长率分别是6%和7.5%;年完成道路货运量126亿吨,货物周转量8000亿吨公里,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和6%。

  ——2010年,年完成道路客运量达到230亿人次、旅客周转量12416亿人公里,年均增长率分别为5%和5.5%,占各种运输方式总量的93%和60%;货运量达到153亿吨、货物周转量10457亿吨公里,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和5.5%,占各种运输方式总量的80%和18%。

  2、站场设施水平

  ——2005年,全国规划的45个公路主枢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并使之成为区域性客货运输中心;形成3-5个实现自动分拣、机械化装卸的物流中心或货运中心。全国等级汽车客运站达到7800个,等级汽车货运站达到1870个。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或县至少具备一个二级客运站和一个等级货运站,

  ——2010年,全国规划的45个公路主枢纽基本建成。全国等级汽车客运站达到8600个,等级汽车货运站达到2300个,每个县级城市至少具备一个二级客运站和一个等级货运站。形成100个左右现代物流中心或货运中心,建设一批客货运输综合枢纽。

  3、运输装备水平

  ——2005年,全国营运客车总量达到163万辆,其中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的大中型客车总量达64万辆,大中型客车中高级客车所占比重达到10%以上、中级客车所占比重达到35%以上;营运货车达到485万辆,其中特种专用车占15%以上;普通载货汽车中厢式车占10%以上,重型车占10%以上。

  ——2010年,营运客车总量达到220万辆,其中大中型客车总量达到90万辆,大中型客车中高级客车所占比重达到25%以上,中级客车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营运货车达到550万辆,其中特种专用车占30%以上;普通载货汽车中厢式车占20%以上,重型车占20%以上。

  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客运实现由高级客车为主经营,城乡客运要以中级客车和普通客车为主经营,淘汰农用车从事农村客运。

  货物运输大力发展集装箱车、厢式货车、特种专用车辆和载重量在8吨以上的重型柴油货车,加快普通敞蓬货车的厢式化进程。

  4、运输组织水平

  ——专业化。客运以班车客运为主导,旅游、包车客运为补充,在集约化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长途客运结点化,中途客运直达化,短途客运公交化,出租车客运规范化。货运要大力发展快速货运、集装箱运输,促进化学危险货物、大型物件、冷藏保鲜货物等运输逐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引导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服务。

  ——便捷化。以国道主干线公路为依托,大力发展快速客货运输。到2005年,重点干线运输基本实现400—500公里以内当日往返、1000公里以内24小时内到达。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全国快速客货运输网。

  ——安全生产。与2000年相比,2005年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事故率降低10%,重特大安全事故次数和死伤人数分别降低10%。到2010年,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事故率降低30%,重特大安全事故次数和死伤人数分别降低30%。

  ——服务质量。驾驶员、修理工、乘务员、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等重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驾驶员、危险品运输从业持证上岗率要达100%,其他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一、二级资质客货运输企业、二级以上客货运输站场国际质量认证率达到50%以上。客运“三优、三化”服务明显加强,货运商务事故率明显降低。

  ——班车通达率。2005年通公路的乡镇通班车率达到100%;行政村通班车率达到88%。到2010年,通公路的行政村通班车率达到90%。

  ——集约化经营。2005年,干线客运基本实现公司化经营。2010年全国形成50个左右主导行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众多中小型企业以及个体经营业户共同发展、分工合理、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5、运输市场管理水平

  ——2010年基本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

  ——2010年,基本形成以《道路运输法》为龙头、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相配套的完善齐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接轨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

  ——2010年,80%以上运政管理人员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所有运政管理人员均通过专业化培训,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6、汽车维修服务水平

  ——地级以上城市具备完成国内外各种车辆、各类维修的作业能力;县城具备完成国产车型各类维修和主要进口车型维护、小修的作业能力。一、二、三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比例达到1:3:6,每千辆车维修企业配备率达12(其中一、二类企业为3.5)。

  ——全部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主生产厂房面积达标,配备汽车废气抽排系统和有害粉尘集中系统、修车监视系统、汽车性能检测和汽车故障诊断设备,60%维修企业实现微机化管理。

  ——实现维修企业连锁经营,建立1—2个全国性的汽车维修品牌企业和若干个区域性汽车维修品牌企业;完成国省干线公路上的汽车维修救援网络的组建工作。

  7、运输辅助业水平

  ——规范货运代理经营行为,对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运输实行专业代理。

  ——驾驶员培训管理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培训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汽车租赁形成规模化、网络化格局,大中城市间实现联网经营。

  ——搬运装卸现代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明显提高,人力装卸劳动强度降低,操作安全得到保障。

  8、科技进步水平

  ——先进科学技术和设备广泛应用,行业科技含量明显提高,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建立,科技进步对道路运输发展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

  ——行业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以45个公路主枢纽为中心、各客货运输站场为结点,建立起面向全社会的客货运输信息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系统,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9、可持续发展水平

  道路运输能源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单位能耗在现有基础上降低10%;对环境的污染明显减轻,营运车辆排放水平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10、对社会经济的贡献水平

  道路运输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3%,为社会提供1655万个就业岗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措施

  (一)正确处理公路建设与发展运输的关系,充分认识发展运输的重要性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公路建设是基础,发展运输是目的”的思想,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在交通行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增强加快发展道路运输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实现道路运输业的跨越式发展。公路建设部门在规划、设计、建设公路时要充分考虑到运输生产和运输组织的需要,尽可能将公路的建设、规划与运输站场的布局结合起来。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公路建设的进展及时规划运输线路,组织客货运输,使公路建设与道路运输相互推动、协调发展。

  (二)加快发展,优化结构,增强行业竞争能力

  1、以企业资质管理为切入点,加快运输组织结构调整。

通过道路运输企业资质管理、推行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政策措施,引导部分优势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股份合作,兼并、联合、重组、收购、引进外资等形式,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大型运输企业集团,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网络化、专业化经营;引导个体经营业户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实现公司化经营。要研究促进现代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的新的经营模式,推进道路运输组织结构调整的进程。

  2、调整运力结构,发展高效低耗的新型运力。

  在高速公路客运中重点发展高级客车,在国省干线客运中发展中高级客车,在农村支线客运中发展适合农村市场需求的中级客车和普通客车,杜绝农用车、拖拉机、货车从事客运;在货运方面,要鼓励发展厢式、罐式运输车、半挂汽车列车、集装箱专用运输车、大吨位柴油车及危险品、鲜活、冷藏等专用运输车,限制和淘汰技术等级低于二级的老旧车辆和标记吨位改小及轴载质量超限的普通货车参加运输,禁止排放不达标的车辆、污染严重的老旧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对鼓励发展的新型运力,要认真研究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

  3、通过加快产业布局和经营结构的调整,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要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运输企业集团,并引导其按“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调整企业经营结构,构建、发展企业经营网络,重点发展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客货运输业务。客运方面,主要以高速公路沿线中心城市为结点,发挥高速公路快速直达和道路运输班次多、密度大的优势,树立精品名牌意识,着力提高行业竞争力。同时,围绕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运输,大力发展旅游客运;货运方面,要发挥道路运输“门到门”的优势,完善货运网络,大力发展快件、零担班车、集装箱和危险货物运输。

  要引导中小企业在重点经营好普通货运、短途客运、农村客运的同时,引导它们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根据其资质条件从事区域性的特种运输服务,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在活跃城乡经济、吸纳就业、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方面的作用。

  分地区、有重点地调整产业布局。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应重点发展长途客运的结点运输、快速客货运输等新型运输形式和物流,鼓励发展多式联运;在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在发展传统运输的基础上,提高运输服务的覆盖面,鼓励发展以满足当地基本运输需求的运输形式和农村旅客运输,有重点地发展快速运输、物流和其它先进的运输形式,形成分布合理、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4、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出发点,大力发展农村运输。

  农村运输要以实现“村村通客车”为目标,引导运力合理布局,解决争热线、弃冷线和农村山区支线的问题。要开发安全性能好、经济可靠、适应农村道路的车辆,引导农村客运的经营业户组建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事农村客货运输。要以县为单位,适当减免农村客运车辆的交通税费,统一规划线路、站点、班次,引导汽车运输企业“车头向下”,发展城市至乡镇、行政村、集贸市场的环形班车线路,促进农村客运的发展。

  5、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加快货运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部等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加快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加强对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扩展仓储、配送等运输功能和服务范围,建立和完善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物流体系,要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营销企业及铁路、水运、航运等运输方式的协调与合作,促进大型道路运输企业由承运人向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转型。通过引导运输企业向物流企业的转化,实现货运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彻底转变,向规模化、专业化、网络化发展。

  6、通过建立车辆技术保障体系,提高汽车维修服务能力。

  发展汽车车型特约专业化维修,推行汽车用品品牌连锁特许经营,逐步建立干线公路沿线维修救援系统,引导维修企业增加诊断检测设备和专用设备的投入,推广汽车不解体诊断技术,提高企业运用现代化维修与服务手段的能力。

  7、拓展运输辅助业的业务范围,发挥好运输服务功能。

  进一步发展各种运输方式间的旅客联运和货物联运;发展货运代理服务,逐步建立起适应道路运输市场需要、具有代办货运、仓储、中转等服务功能的货运代理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信息服务主体,建立公众运输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运输信息服务渠道,通过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实效性;继续发展汽车租赁、驾校等服务业,开发新的服务项目和领域。

  (三)完善法律体系,改善和加强行业管理

  1、加快行业立法进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管理的法规框架体系,并加强法规的组织实施和执法工作。尽快出台《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法》,并逐步完善各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清理和修改不适应WTO原则的道路运输法规和规章。

  2、完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建立和完善资质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和年审制度,提高并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开业技术经济条件,鼓励发展公司化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坚决清理和取缔运输车辆挂靠经营。除偏远农村、山区外,一般不再发展新的个体业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引导现有个体业户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以个人参股形式进入运输企业从事经营。加强道路运输年审制度,对经济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要按有关规定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情况特别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其退出市场。禁止个体运输业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3、清理审批项目,调整审批权限,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坚决废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并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对必须坚持的审批项目,要明确审批标准,严格按程序审批,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除关系国计民生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业务继续实行审批制外,对于一般性的运输业务实行登记注册或报备制。要改革客运线路等业务审批制度,简化审批层次和手续。要积极推行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在2005年前高速公路客运线路审批全面实行招标制。

  4、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促进统一的道路运输市场的形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加快政企分开的进程,清理并废除带有地方封锁和行政垄断内容的法规和规章,打击以任何名义设置的各种具有歧视性和阻碍平等竞争的行为。

  5、继续加大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的力度,实现经营合理分工,鼓励实力强、服务和管理水平高的优势企业迅速发展,做大做强,在市场上发挥主导作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按资质标准实行企业资质等级的动态管理,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6、逐步改革价格管理体制。各地应根据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情况和各子行业的特点,分别开展客运、货运、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业的价格改革的试点工作,逐步减少政府定价,实行以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为主,扩大企业定价的自主权,利用价格引导行业实行适度竞争。

  7、推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车辆驾驶员、危险品运输相关人员、车辆维修人员、车辆检测人员、乘(站)务员以及培训教学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运政队伍建设

  1、积极探索和改革道路运政管理体制。道路运政管理要在行政编制、管理经费、业务指导等方面加强行业管理的力度,运管机构经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要统一机构名称,明确职责,建立起权责一致、管理顺畅、工作协调、行为规范、办事高效的道路运政管理体系。

  2、提高道路运政人员的法律、业务、职业道德和文化知识的总体素质,建立和健全运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运政人员管理机制,对严重违反纪律、玩忽职守的,要坚决清除出运政管理队伍。

  3、加强道路运政人员的岗前和在岗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保证每年有半个月时间脱岗学习,鼓励道路运政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业务、文化知识。

  (五)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1、大力实施“科技兴运”战略,要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与运输生产相结合,鼓励运输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科技合作,利用科研手段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大力引进、开发、推广先进的运输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动运输设备、搬运装卸设备、机具的标准化建设,制定运输、包装、仓储相关的技术标准,适应物流服务、联合运输、集装箱运输的需要。

  3、大力推进信息化进程,推广使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行车记录仪、电子监控系统、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DI)和电子商务等各种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开发智能交通运输系统(ITS),加强对网络环境下的道路运输应急系统、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调度和行车路线信息系统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发展货运信息服务网,加快建立以高速公路客运为骨干的客运信息网络,实现联网售票、异地售票和快速接驳;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快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网络,对营运车辆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输业务信息系统,并构成道路运输信息系统体系。

  4、积极实施道路运输可持续发展战略,突出注重环境保护。积极推广使用环保节能的运输车辆,鼓励发展以天燃气、液化气为燃料的环保型车辆,逐步使无铅汽油成为营运车辆的主要燃料。加强运输站场、车辆维修厂的污水、污物的处理,提倡利用雨水和循环用水清洗车辆。

  (六)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

  1、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测工作,提高运营车辆的安全性能。禁止安全条件和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营运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对从事高速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营运车辆要根据不同的运输要求提高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要按有关规定逐步取消客车的顶部行李架,推广使用大容量、下置式行李仓的客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安全责任奖惩制度。对具有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运输业户,要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强制其退出运输市场。

  3、强化道路运输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运输车辆和站场的源头管理,强化对运输企业和运输站场的安全生产和运输工具技术性能的监督,严厉打击超载超限运输。

  (七)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1、广开资金渠道,鼓励对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继续采取国家投资、社会集资、市场融资、利用外资的政策,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方式,保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和改造有充足的资金。要将70%以上的道路客货运附加费用于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对于已建成的项目可以采取转让经营权等方式筹集资金。

  道路运输站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必须纳入地方政府的统一规划,按计划逐步实施。在规划的统一指导下,要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快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在重点加快公路主枢纽建设的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一批区域性道路运输枢纽,完善乡镇客货运站场,建立以大中城市为中心、与路网建设相协调、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道路运输站场体系。

  2、完善站场功能,拓宽服务领域。要根据运输市场需求的变化,对现有的公路主枢纽和其他道路运输站场进行改造,调整其规模和布局,增加必要的设施设备,充分发挥站场运输组织、信息服务、中转换装、装卸仓储和为旅客、货主、车辆提供必要服务的基本功能,同时要拓宽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要引导货运枢纽站场完善物流服务的功能,把货运枢纽站场逐步建成国际、国内多式联运的枢纽和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或货运中心。

  3、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发展综合运输枢纽。要大力提高客货运站场选址的科学性,争取在当地的城市规划中处于合理的位置,通过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与城市交通和其他运输方式的站场实现良好衔接,逐步把公路枢纽发展成为城市综合运输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抓住机遇,加快西部地区道路运输业的发展

  树立“西部大开发、交通要先行”的思想,大力发展西部地区的道路运输业。西部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快道路运输主枢纽和客货站场的建设以及与之配套的道路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加强人才交流和培养,引进优秀人才、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充分利用西部地区丰富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旅游客运。

  (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内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1、加快出入境汽车运输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双边和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需要签署新的双边和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继续进行有关便利国际汽车运输国际公约的研究,建立完善的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

  2、要抓住我国加入WTO的机遇,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运输企业的运作方法和在成本核算、市场开发、服务水平、质量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先进的思想观念和实际操作经验,引进在现代物流、快速客运、快速货运、汽车租赁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引进外资,鼓励我国有实力的企业与外国运输企业合作,争取短期内带动运输产品的升级换代和企业的结构调整。

  (十)抓好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1、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要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爱岗敬业、服务人民”的思想,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要进行各种形式的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开展生动活泼、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服务竞赛和文明创建活动,树立行业新风,不断推动服务质量的提高。

  2、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行业服务标准体系,引导运输企业、运输站场进行国际质量认证,大力提倡和推广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5号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4月19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登记编号:云府登31号)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云南省会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司)、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武警、军队系统除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一)地处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的省级单位(含中央在滇单位,下同)的会计从业资格,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地处各州(市)所在地的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各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地处各县(市、区)的省级单位及州(市)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州(市)级单位的从业资格管理。

  (五)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单位的从业资格管理。

  (六)临时聘用的人员,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款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七)自由择业者,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用书根据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并在考试大纲范围内组织实施,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阅卷。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科目。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 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的相关要求;

  (二) 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三) 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四) 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五) 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份报名,11月份考试。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证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州(市)财政部门,须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的,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作废;需申请补办的,补办申请人向原发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登报作废的申明和有效身份证原件,经审查属实并未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后,给予补发。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由财政部负责制定,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下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 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按本办法第五条划分的管理级次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理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放置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收到检举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二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在云南省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2001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云财会〔2001〕3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