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22: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教通字〔2004〕83号


  各区、市教体局,局属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现将《青岛市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青岛市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 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市内四区或我市其它区(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区,没有常住户口,而到我市上述区域从事各种务工就业的人员,包括农民工、经商人员、办企业人员等。
  第四条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是指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段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
  第五条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以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学为主。

  第二章 学校责任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能够接受与流入地居民子女同等条件的基础教育。
  第七条 各公办中小学校要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切实做好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部分学校主要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在国家规定的班额内(小学45人,初中48人),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不得拒收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经批准进行“小班化”试点学校的班额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八条 幼儿园根据班额规定,在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不得拒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园。高中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由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中学籍的学生就读。
  第九条 积极扶持以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将此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制订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加强管理,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第十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和到其他城市务工就业的城市居民的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与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城市外来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

  第三章 入 学

  第十二条 入学条件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来我市中小学就读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父母至少一方有在青工作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2.在流入地务工一年以上;
  3.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青岛市暂住证”;
  4.在流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以上);
  5.原学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原学校学籍档案或复印件。
  6.小学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至4项规定,并提供户籍、年龄证明;初中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至4项规定,并同时提供小学毕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高一年级需提供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当地当年度中考的考试科目、中考录取线等材料及有关高中学校提供的高中学校录取通知书,并经流入地所联系的学校考试合格后入学。
  7.初三第二学期、高三第二学期不接受借读申请。
  第十三条 入学程序
  1.申请:一般情况下,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持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就近学校联系,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青岛市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申请表》)。也可直接到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该表可向申请学校索取,也可通过青岛教育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www.qdedu.gov.cn)。
  2.审查:接收报名的学校审查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是否符合入学条件。符合条件的,经学校签章同意后,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符合条件的,一般在其居住地4公里范围内安排就读学校。
  3.建档: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为接收入学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建立正式借读学籍。
  4.入学: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持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转学介绍信和正式借读学籍,到接收学校报到、入学。

  第四章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权利
  1.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接受教育教学、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2.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继续升入高中,报名规定、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3.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完基础教育,经考核合格,由流入地就读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学历证书。
  4.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收费项目、标准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学生相同。对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减免有关费用等办法进行资助。
  5.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义务
  1.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主动与暂住区所属学校联系,依法送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2.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青就学须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的管理,积极参与学校的各校活动。
  3.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青就学须严格遵守青岛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学校。对于回原籍就学的,必须办理转学手续。对未经批准,不办理正常手续擅自离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再给予重新安排。
  4.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子女的正常学习。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单位,各业主大会:

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十一、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停车管理纠纷。

十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973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晋中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中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工作,促进全市电子政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试行)》(国信办[2005]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中市电子政务网络(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网络)是指覆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连接各县(区、市)和市直各单位非涉密的电子政务外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通过市电子政务网络可以上互联网。
第三条 市电子政务网络为全市党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库、核心政务办公系统以及市政府门户网站群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晋中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区、市)和市直各单位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各县(区、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各县(区、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各县(区、市)政府、市直各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机构,保证必要的人员和经费,配备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从事电子政务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网络管理员应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并接受市信息中心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八条 市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市电子政务网络的互联网出口,各县(区、市)及市直各单位不得自行重新铺设独立线路或租用其他线路组成传输骨干网。各县(区、市)政府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以及与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连接,在运行中逐步完善。
第九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在建设电子政务网络时,必须同步设计和实施信息与网络安全系统。
第十条 市电子政务网络属于非涉密的电子政务外网,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不得将涉密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不得在市电子政务网络上传输、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 市信息中心对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实行帐号分级、分权管理,帐号密码要定期进行更改。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对本单位操作人员设立独立帐号,授予与其岗位职责相对应的操作权限;并对本单位的主要网络设备的帐号密码定期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 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市信息中心进行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电子政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市电子政务网络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非法信息。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盗窃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包括:网络设备、通信线路、接口模块等)。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骨干路由器和核心交换机的配置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上的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正常运行;负责在路由器上按照市信息中心的规划对接入用户进行配置,所做配置不得影响市电子政务网络的正常连通与运行。
第十七条 市信息中心及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定期对各类数据进行备份,并负责线路的日常维护。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应当对所负责的网络、设备、数据和应用系统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措施,制定灾难恢复策略和预案,并报市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应建立值班制度,制定值班日志,定期检查网络运行状况并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IP地址管理
第二十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虚拟局域网(VLAN)的划分和IP地址的分配。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必须严格使用由市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IP地址管理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用户不得私自更改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计算机的IP地址、子网掩码、网关及DNS,如以上信息遗失及时与本单位网络管理员联系。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内(主楼、东楼、西楼及红楼)单位除遵守以上IP地址管理办法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计算机其信息插座(即墙面接线盒)和IP地址是固定唯一的,若变更信息插座端口或调整办公场所,须报市信息中心,由市信息中心协助本单位网络管理员进行IP地址的调配。
(二) 任何单位如果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外网接入计算机数量时,需通过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向市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市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章 防病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严禁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市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的有害数据。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中心通过网络设备实时监测市电子政务网络运行情况。若发现某单位终端计算机由于异常行为(病毒、黑客程序非法攻击等)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市信息中心为保障市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将断开终端计算机网络连接,并通知用户解决终端计算机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防病毒措施,每台计算机都要安装防病毒软件。发现计算机病毒时,应立即自行断开网络连接,执行杀毒工作,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市信息中心报告。
第七章 相关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因私改计算机IP地址、网关和DNS影响到市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稳定运行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中心发现后将对该单位或个人暂时断网、并通知该用户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网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因私改、破坏网络线路和接入模块导致故障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中心发现后将对该单位或个人暂时断网、并通知该用户限期整改,维修费用由该单位或个人承担,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网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作、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信息中心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的入网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