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务员调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务员调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人发[2007]108号
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劳局,各旗县区委组织部、人劳局,市直各机关组织(政工)人事部门:
现将《包头市公务员调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包头市公务员调任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优化领导干部人员结构,根据《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我市各级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第二条 公务员的调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从工作需要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和加强队伍建设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 各级机关调任公务员,应当根据本机关人员编制空额、职位空缺、职数配额情况进行。
第四条 拟调任人员的条件
(一)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原则上要具备干部身份;
(三)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调任: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四)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政治思想素质;
(五)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合格或相当于合格以上等次;
(六)调任机关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条件:
1、事业单位被聘用为科级以上管理人员;中央内蒙直接管理的驻包国有特大型、大型企业直属单位中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内蒙直属单位管理的驻包国有大型企业和市直属国有大型企业中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市直属国有中型企业中的中层正职以上领导人员,市直属国有小型企业和旗县区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相当上述任职资格的人员。
2、具有相应的任职经历,并担任相应领导职务1年以上;
3、年龄一般在42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或从所属单位调任公务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旗县区、苏木乡镇机关调任可以放宽到大专学历);
5、到专业技术性较强职位任职的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6、符合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七)调任机关任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条件:
1、在事业单位被聘用为相当于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中央内蒙直接管理的驻包国有特大型、大型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内蒙直属单位管理的驻包国有大型企业和市直属国有大型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市直属国有中型企业正职领导和其他相当上述任职资格的人员。
2、具有相应的任职经历,并担任相应职务1年以上;
3、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或从所属单位调任公务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到专业技术性较强职位任职的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6、符合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各级机关调任公务员,应当按照本试行办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和管理权限,对拟调任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市直党政机关调任公务员,由该机关政工(人事)部门对拟调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审核,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办理调动和公务员登记手续。拟调任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过渡考试,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后,填写《公务员职务任免级别确定呈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审批及调动手续:
(二)旗、县、区及苏木乡镇机关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比照市直党政机关调任办法、程序进行,并分别到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办理有关备案及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在调任公务员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第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调任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