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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12:5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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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蚌政办〔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市政府金融办 人行市中心支行
(2009年1月)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激励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商业银行、农发行蚌埠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四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持有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均可向各金融机构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 贷款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
第六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
1.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专利权;
2.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五年;
3.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初步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并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专利项目的价值经有资质的专利评估机构确认;
5.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借款人:
1.原则上经营两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内连续盈利;
2.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3.通过工商部门年检。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专利权价值的50%。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用于流动资金的,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但均不能超过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依规定浮动。
第十条 金融机构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需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征询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金融机构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借款人即可持专利价值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就签订借款合同事宜与金融机构进行磋商。
专利评估机构,经协商可以由借款人委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委托,还可以由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共同委托。专利评估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款”的原则承担。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自借款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并将专利质押登记情况报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申请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终止的;
(二)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剩余有效期的;
(四)专利权上存在其它纠纷的。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加强贷款的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并严格按照规程做好“三查”及贷款收回后的总结工作。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金融机构应当检查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等。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经常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
笫十七条 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的,金融机构有权就质押专利权优先受偿。
笫十八条 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与借款人建立授信关系。对于在合同期内及时还款的企业,以该专利权质押申请二次贷款时,金融机构可根据首次贷款专利评估报告以适当的额度给予二次贷款。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登记费用以及有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328号



关于印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将《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并报部公路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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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001年5月)

  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公路基础设施的完好程度、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将会对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重要影响。为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要重视和加强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努力构筑科学、高效的现代化公路管理体系,发展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努力实现公路管理的法制化、信息化,公路养护的科学化、现代化。为了切实提高公路养护与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网的完好畅通,更好地发挥公路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方针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方针

公路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

(二)工作原则

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1.坚持以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为基本出发点。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把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进一步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

3.坚持依法治路,推进公路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4.坚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切实加强行业管理,着力引导公路养护工作向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和公路养护质量。

5.坚持科技兴路,借鉴世界各国养护管理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公路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大力推进公路管理信息化进程。

6.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帮助和扶持西部地区及贫困、边远地区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确保干线公路安全、畅通的基础上,加强对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路网整体水平。

7.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资源。积极推进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强化安全行车保障,加强环境保护。

8.坚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铺路石”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技术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的职工队伍。

二、主要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公路网总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公路养护技术进步主导作用显著增强,公路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明显缩小;公路管理法规体系基本健全,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到2010年底,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目标是:

1.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全国基本建立起精简高效、职能明确、权责一致、运转协调、办事规范的新型公路管理体制。

2.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3.建立形成较为完善的公路管理行政法规、养护技术规范体系,适应依法治路、规范管理的需要。

4.全国国省干线公路总里程中,二级以上(含二级)技术等级的比例不低于60%。国省干线公路总里程中二级以上(含二级)技术等级公路每年的提高比例,东部省份不得低于2%;中部省份不低于1.5%;西部省份不低于1%。

5.全国国省干线公路中高级、次高级路面铺装率达到90%以上,其中东、中部省份分别达到100%和95%;西部省份每年递增的比例不小于3%。

6.全国新增GBM工程实施里程10万公里,创建10条部级国道文明样板路,使全国75%的国省干线公路达到GBM工程标准。

7.全国国省干线公路平均好路率达到88%,全国公路平均好路率达到80%。

8.国省干线公路上的水毁路段年修复率达到95%以上,水毁路段的灾害重复发生率下降到5%以下。

9.加大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力度,逐步改造国省干线公路上的老旧桥梁,到2005年基本消灭国省干线公路上的危桥。

10.国省干线、旅游公路和口岸公路及重要县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达到清晰、齐全、醒目,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一般县乡公路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指示标志。

11.到2005年全国的高速公路、60%的国道和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实现绿化。到2010年,力争全国所有可绿化的公路全面绿化,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使绿色通道与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

12.建立起统一、高效的部、省、地三级公路数据库,并建立起一整套公路信息传输、维护、更新制度,初步实现公路管理信息化、决策科学化。

13.加大路政管理工作力度,到2005年,基本完成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用地的土地确权或登记工作,路政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公路穿越城镇、村屯路段脏、乱、差现象得到根本遏制,基本杜绝超限运输车辆非法使用公路。

14.在确保国道、省道、绿色通道无“三乱”和畅通的基础上,到2003年实现全国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所有公路收费站和检查站做到设置规范,管理有序。

15、改善公路管理职工队伍知识结构,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到2010年,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中大学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90%;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中中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工作措施

(一)正确处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三者的关系,充分认识加强公路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指导思想。要充分认识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既是保持路网技术状况,发挥公路服务功能的重要保证,又是改善和提高现有公路网技术状况,实现交通运输长远发展战略目标和公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要象抓重点工程建设一样,把它抓紧抓好。要根据今后十年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发展的总体目标,认真研究制订本辖区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在资金安排上要合理确定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投资比例,优先保证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要及时研究、解决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保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快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科学、高效的公路管理体制是做好公路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必要条件。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已具一定规模,公路运输网络已初步形成。为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现行管理体制的不足与弊端,从公路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快改革步伐,尽快建立精简高效、职能明确、权责一致、运转协调、办事规范的新型公路管理体制。当前的主要任务:一是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一厅一局”的机构框架。公路管理机构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路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责;二是要根据公路行业的自身特点,结合贯彻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从有利于公路事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科学界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路网管理的职责;三是要按照“统一、高效”的原则,强化公路管理机构对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公路法》的规定,严格区分收费经营和收费还贷两种不同性质的收费公路。对经营性收费公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立经营公司,实行规模化经营。同时要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强化行业管理,规范投资者的经营行为,提高其服务水平;对还贷性收费公路要按照“合理布局、统一管理、规模运营”的发展思路,转变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实现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集中管理。

(三)深化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

公路养护运行机构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投资与效益的统一,提高现有路网的服务水平。当前,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差异,公路技术状况也不平衡,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态度要积极,措施要坚决,步子要稳妥”的原则,创造条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加快培育和发展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将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适宜于企业化运作的工程队、运输队、生产厂站和服务机构等与公路管理机构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对原有的道班、工区进行合并、重组,扩大规模,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将其培育成“规模适度、技术先进”具有一定竞争实力的养护生产企业,逐步推向市场。积极争取必要的税费政策,对公路养护企业进行扶持,为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积极鼓励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公路养护企业、养护机械租赁中心等进入养护市场。逐步建立养护生产企业的资质评价和认证制度。

2.改革公路养护投资方式,全面推行定额养护和计量支付。公路管理机构要采取公开招标或内部竞标的方式,选择养护生产企业。新建成的公路原则上要采用市场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养护力量进行养护。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单位的管理要逐步实现合同管理。同时要大力推广路面管理系统和桥梁管理系统,实现养护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

3.改革人事用工制度。公路养护生产企业不再套用事业行政级别,企业可自主根据生产岗位的不同特点自主决定用工数量、形式和条件,并以合同方式进行管理,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的择业机制和经营者择优录用的竞争上岗机制。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实行定岗定员,全面推行干部聘任制。要强化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做好对落聘下岗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的稳定。

4.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建立起一整套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评价办法和检查制度,如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办法、养护定额编制办法、养护质量检查制度、评价标准等,使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工程管理和行业管理时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管理中的人为因素,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

(四)完善公路管理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路,增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权威性。

1.严格执行《公路法》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据此依法行政,以法治路。要重视和加强《公路法》配套法规的制订工作,尽快建立起以《公路法》为龙头的公路法规体系。

2.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建立一支管理统一,行为规范的路政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应履行的职责、工作程序等开展工作。

3.加强对路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要制定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规范,提高路政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快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提高路政执法水平,并建立一整套对路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制度,不称职的坚决予以清退。努力造就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的公路路政管理执法队伍。

4.强化路政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路产、装备、路政处罚、路政复议、路政诉讼等档案,并制定严格的档案更新、保存等管理制度。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于历史原因尚未确认权属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尽快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清理、勘察、登记造册和确权工作,明确用地界线。

(五)合理安排公路养护工程,全面提高公路服务水平。

1.强化公路标准化、美化和管理规范化建设,继续组织实施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以进一步带动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上一新台阶。各地要根据部的统一规划,制定出本辖区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精心组织,逐年落实。

2.加强预防性养护、周期性养护,促进公路实现良性循环。要通过路况调查,分析公路技术状况的演变,因地制宜地确定合理的路面使用周期,据此安排周期性养护工程计划。各地每年安排的国省干线公路大修里程应不少于干线公路总里程的5-8%,中修里程不低于8-10%。

3.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桥梁的使用状况。并对危险桥梁及时进行改造和加固,消除安全隐患。

4.加强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公路标志、标线设置规划,逐年加以实施。对安排大中修工程和改造工程的路段要同步完成标志标线的完善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利、可靠的公路交通条件。

5.增加对公路灾毁防治工程的投入,把公路灾毁降低到最低限度。要力求避免同类灾害在同一路段一再重复发生,并努力做到当年灾毁当年恢复通车。

6.坚持和完善公路检查制度。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公路养护质量、服务水平检查评定标准体系,完善各级公路检查评定制度,加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路况的检查、监督力度,促进路况水平的全面提高。

(六)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技术研究,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在“九五”推广应用CBMS和CPMS的基础上,利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加强公路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研究、推广实用性的公路数据库,并实际应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实现公路信息化管理的跨越式发展。

2.通过政府引导、院所参加、企业投入的方式,加大公路养护技术研究力度,积极研究、开发先进、实用的公路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应用现代科技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结构,全面提高公路养护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

3.大力推广科学、实用、技术成熟的研究成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步伐。

4.按照部确定的《公路养护标准规范体系》的要求,重视和加强公路养护技术标准规范的制订工作,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按先急后缓、先主后次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建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体系。

(七)加强县乡公路、国边防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改善行车条件。

县乡公路和国边防公路占我国公路总里程的80%以上,对改善路网结构、巩固国防、发展区域经济有着举足重轻的作用。各级交通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县乡公路、国边防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改变目前“只建不养”的非正常现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明确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职责,强化行业管理的手段,从抓规划、标准规范、信息资料、技术指导、监督服务等方面做好对县乡公路的行业管理。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同时,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县乡公路工作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使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国边防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根据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军地双方的协调和配合,依据各自职责,养好、管好公路及其设施。

(八)重视和加强公路绿化工作,全面推进公路绿化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公路绿化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精神。在做好公路绿色通道建设的总体规划,明确标准的基础上,依靠各级政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到公路绿色通道建设工程中去。对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要把绿化工作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对已有公路,在公路管理机构增加绿化投入的同时,可采取国家出苗、沿线群众承包造林管护、收益按比例分成的做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公路绿化工作,全面推进公路绿化工作向纵深发展。

(九)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公路养护管理行业的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公路养护部门点多、面广、线长等方面的优势,以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市场为依托,努力向其它行业扩展,广开门路,大力提倡和发展第三产业。要合理调整人员结构,分流部分冗余人员,为公路养护管理行业的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十)切实加强公路渡口管理,严格执行《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实现所有水域上的公路渡口管理规范、秩序井然、安全渡运。

(十一)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公路交通量观测工作。要将公路交通量的观测工作纳入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范围,从资金、人员、设站规划等方面保证交通量观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年度工作计划中,要充分利用交调工作所取得的数据,做好数据的分析处理工作,提出所辖范围的国、省道交通情况分析报告,满足公路规划、设计、科研、养护和管理等工作的使用要求。

(十二)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坚持可持续发展思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养护生产单位不仅要在养护施工过程中重视环境保护,加快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养护施工对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还要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公路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如营造防尘、防噪、防眩的公路绿化林带,设置服务区污水排放处理装置,逐步完善公路沿线的大气、噪音、地面水监测系统等,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完善公路环保措施等。

(十三)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向纵深推进。坚持开展以明查暗访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违纪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从社会上聘请义务监督员,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机、车主的投诉和社会反映的“三乱”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社会影响大的事件,要公开曝光,决不护短。确保国道、省道、绿色通道的畅通,巩固公路绿色通道和国省干线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建设成果。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思想不松,组织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要求,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向县乡公路推进,努力实现全国公路基本无“三乱”。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强化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要严格执行收费站点设置的审批制度,健全收费站点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主管部门、收费单位、批准文件、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六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征收队伍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依法征费、文明服务、按章处罚,使公路收费站点真正成为向社会展示交通部门精神文明的窗口。

(十四)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

1.要采取积极措施,营造良好环境,吸收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干部职工队伍,改善职工队伍的知识结构,带动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特别是要吸收和培养一批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充实领导干部队伍,努力造就一支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开拓精神,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扎实业务功底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

2.通过举办长期的培训班、脱产半脱产进修、业余培训等多种形式,对职工队伍进行科学文化、岗位技能、知识更新的教育,使职工队伍素质跟上现代化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3.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在职工中大力弘扬无私奉献、顽强拼搏的行业“铺路石”精神,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今后十年,我国将全面实施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部署,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公路养护管理事业走向现代化的起步时期。面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公路交通部门的全体干部职工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真抓实干,以科学的态度,求实及无私奉献的精神,为实现公路管理法制化、信息化,公路养护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办公室,本办各处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已作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做好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特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和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件办理工作作以下规定。
  一、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的办理
  (一)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由市府办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送相关市政府领导阅示,并复送市政府督查室。
(二)市政府领导明确办理意见后,由市府办相关处室负责,按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转达有关领导和部门,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同时做好督办工作。
(三)上报反馈材料由市府办相关处室负责整理,并送市政府原批办领导审定。涉及多位领导批示的,为主的处室应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将反馈材料送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综合后送审。
(四)上报材料经市政府领导审签后,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向上报送。并复市府办秘书处备案。
  (五)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进行反馈。
(六)上报材料应主送原上级交办单位,并报上级原批示领导。
(七)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一般应从收件之日起15天内办结,并向上级反馈。
(八)市政府督查室应定期对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每件批示的按期办结。
  二、市长批示件的办理
  (一)市长作出批示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一处即时交市政府督查室办理。市政府督查室对市长批示件应及时登记编号,拟定办理方案,以《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形式下达相关单位办理,并负责督办和反馈。
(二)市长批给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理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秘书)应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并向市政府督查室进行反馈。
  (三)市政府督查室应及时跟踪掌握市长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并将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以《领导批示督查专报》形式专报市长。同时定期将市长批示办理情况汇总后呈报市长。
  (四)市长批示件交办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长作出反馈。
  三、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件的办理
  (一)副市长、市长助理作出批示后,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秘书)应负责对批示逐一进行登记编号,拟定办理方案,以《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形式下达相关单位办理,并负责督办和反馈。
  (二)对副市长、市长助理重要批示件的反馈应以《领导批示督查专报》形式专报副市长、市长助理。
(三)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后,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秘书)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副市长、市长助理作出反馈。
四、信访批示件的办理
(一)除特殊情况外,市政府领导的信访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转达市信访局办理。市信访局按照市领导批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向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交办并督促办理。
(二)市信访局应按承办期限将办理落实情况反馈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信访事项办结后,市信访局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市政府原批示领导。信访批示件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来信群众。
(三)省部级以上领导的信访批示件,在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后,按前两款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及上报材料送市政府原批示领导审定,由市信访局负责上报原上级交办单位。
(四)信访批示件办结期限按有关信访规定执行。省部级以上领导信访批示件办结反馈期限,按原上级交办单位的要求执行。
五、其它事项
(一)领导批示件按办件、阅件进行分类办理。领导有明确批示要求,以及批有“阅研”、“阅处”、“酌”等字样的,均应作为办件办理。批有“阅”、“参考”等字样的,作为阅件处理。
(二)市政府领导在轮阅文件上的批示,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秘书)应及时复印处理,不得影响文件的正常流转。
  (三)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应每半月分别将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的批示及办理情况按统一格式进行汇总,由市政府督查室综合后,以《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办理情况》形式呈报各位领导。
(四)在领导批示件办理中,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专人负责,规范办理,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承办落实工作。并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办公厅作出反馈,确保准确、及时、高效地完成领导批示件的办理任务。
(五)实行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通报制度。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按月统计分析各承办单位的批示件办理情况,对办理质量和效率作出评价,以《督查专报》形式专报市政府领导,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六)领导批示件应按规定的渠道、程序、时限和范围进行传达和承办,不得随意改变、扩大传达范围。涉密的领导批示件不得擅自复印、上网、传真。对擅自扩散、泄露领导批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领导批示件实行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的具体操作办法,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实施办法》执行。各地、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该项工作的有效运行。



附件:1.《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样式
2.《领导批示督查专报》样式
3.《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办理情况》样式
4. 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材料参考样式及说明
http://gtog.ningbo.gov.cn/module/download/down1.jsp?filepath=http://gtog.ningbo.gov.cn/attach/83/05081720481660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