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预审及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3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预审及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预审及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红政办发〔2007〕17号


河口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河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预审及备案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河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预审及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河口县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内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一书两证”手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红河州规划局为河口县城市规划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河口县北山片区、垌坪片区和老城区人民路两侧、滨河路以北一侧(中方)、城市主要街道十字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建设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备案。

河口县建设局为河口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口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第四条 报请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河口县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原则、标准和要求;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项目规划“一书两证”统一使用云南省建设厅印制的“一书两证”申请表范本和建设部印制的“一书两证”范本。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执法文书统一规范使用云南省建设厅印制的范本

第二章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预审及备案实施程序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实施

第五条 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河口县建设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报告,县建设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选址。选址确定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与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对申请表进行逐项审核,在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章,将有关报批证件报送州规划局。经州规划局预审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州规划局在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审核意见栏内签署预审备案意见、签章后,县建设局根据州规划局预审备案意见,在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审批意见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州规划局审查不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州规划局发出不同意备案通知,与项目相关材料一并退回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退还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重新选址。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实施

第六条 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向河口县建设局提出定点申请,县建设局根据项目的用地性质、规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选定用地范围,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总平面设计图,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与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审核用地单位或个人报审的规划设计总图,并对申请表进行逐项审核,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章,将有关报批证件报送州规划局。经州规划局预审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州规划局在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意见栏内签署预审备案意见、签章,县建设局根据州规划局预审备案意见,在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审批意见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州规划局预审不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州规划局发出不同意备案通知,与项目相关材料一并退回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退还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重新申请。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实施

第七条 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有关批件和基础资料,向河口县建设局提出建设申请,县建设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由建设单位报审的初步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审定的初步设计方案,委托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与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建设局,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报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并在申请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章,将有关报批证件报送州规划局。经州规划局预审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州规划局在申请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业务会签意见栏内签署预审备案意见、签章,县建设局根据州规划局预审备案意见,在申请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审批意见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州规划局预审不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州规划局发出不同意备案通知,与项目相关材料一并退回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退还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重新申请。

第三章 办理期限

第八条 州规划局预审备案期限为:重点项目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预审备案决定,一般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预审备案决定。州规划局发出的不同意备案通知及项目相关材料应在2日内退回县建设局。

第九条 对于由州规划局进行审查备案的建设项目,县建设局在接到报建申请后,必须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后并及时上报州规划局进行预审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于违法建设的查处及“一书两证”的批后管理工作(放、验线,规划验收)由河口县建设局负责;重要项目由州县两级规划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规划许可档案管理工作。

“一书两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州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各存一份。

其它相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州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申请人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河口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预审及备案工作纳入“红河州城市规划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统一 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河口县地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东至火车站、南溪河,南至红河,西至坝洒,北至槟榔寨水库。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办理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红河州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

国函[2000]1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1999年9月24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接受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务院
                                       二000年三月一日


关于开展全国电信网短号码资源清理调整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开展全国电信网短号码资源清理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责任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公司:
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是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电信业务经营、参与电信市场竞争的基础。科学、规范、有序地使用码号资源是维护和保障电信发展的重要条件。在2000年调查的 337个本地网中,共启用局号约6.5万个、短号码约2.4万个,其中,1字头短号码500个左右,2—8字头短号码近1000个,9字头短号码2.2万多个。在这些启用的短号码中,1、95字头短号码在全国被擅自启用的各有3000余起,且位长不等。由此可见,我国短号码使用分布混乱,规律性差,资源浪费严重,以致目前可供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统一分配使用的号码资源十分紧张,难以满足电信业务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需要。特别是还有个别地区由于历史原因,95、96字头号段仍被不合理占用,使正常号码分配工作难以开展。面对这些情况,如不及时对短号码进行清理调整,将会影响我国电信业的发展。
为了先期取得一些短号码清理调整工作经验,保证清理调整工作的平稳过渡,2001年2月,我部在广东开展了短号码清理调整试验,效果比较明显;与此同时,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还主动对本企业使用的部分短号码实施了调整清理,也取得初步成效。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尽快结束全国短号码资源混乱使用的现状,规范短号码资源的使用,营造公平、公正的电信市场经营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分批开展短号码清理调整工作,现将这批短号码清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短号码清理调整任务
根据目前初步拟订的短号码使用规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这次全国短号码清理调整任务是:
(一)在 2002年 12月 31日前,依据信息产业部 l、 95字头短号码分配表(见http://www.mii.gov.on)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掌握的96字头短号码使用情况,将违规使用的1、95、96字头短号码清理完毕,并将由于历史原因依然不合理占用95、96字头号段的短号码或局号全部调整出来。
(二)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将2—9字头(不含95、96字头)短号码全部清理调整到95、96字头号码段。
二、短号码清理调整原则
(一)对《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启用的1—9字头短号码(不含由电信主管部门核准的1、95、96字头短号码),并有电信主管部门(包括原邮电管理局)批复文件的,经核实确认后,收回原号码,按规划重新核配新的短号码。
对没有电信主管部门(包括原邮电管理局)批复文件的短号码予以清理关闭。对确实需要继续使用短号码的,原码号使用者应于2002年1月 15日前向我部或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核配新的短号码。
(二)对《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后,违规启用的短号码,码号使用者能在当地通信管理局规定时限内,主动纠正的,可以免予经济处罚。否则,根据违规启用短号码的时间,依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强制予以纠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三、清理调整工作要求
这次需要清理调整的短号码,数量大,影响面广,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多,为了切实搞好这次短号码清理调整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遵循用户至上、满足需求、保障发展、平稳过渡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思想上要予以高度重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估计得多一些,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一些,领导要亲自抓,并组织精干力量,周密部署,结合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分阶段,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码号资源清理调整工作。要尽快制定行政区域内各本地网码号清理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2年3月 15日前报我局备案。
(二)各电信运营公司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传达,要求他们积极协助当地通信管理局做好本地网内短号码清理调整工作。
(三)各地通信管理局和电信运营公司在制定清理调整实施方案时,要注意维护和保障电信用户、码号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做好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尽可能减少清理调整对电信用户的影响。制定清理调整实施方案要科学严密,措施到位,方便实施。对清理调整的短号码,要求原码号使用者必须采取技术措施提示电信用户。
(四)要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积极宣传码号清理调整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营造一种有利于清理调整工作开展的氛围;各地清理调整方案一旦确定,要及时予以公布,以便相关单位提前做好准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联系电话:010-66039526,66088993,
传真:010-66024197,
邮箱地址: wanganping@mii.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