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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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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宜府发[2008]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市政府工作要切实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步调,坚决维护市委的核心领导,坚决服从市委的统一部署,把市委的决策部署化为政府的自觉行动,创造性地加以落实。要切实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重视市政协的意见、建议,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离宜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秘书长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专项任务,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分管的专项工作。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各委员会、各局、各办公室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将政府职能转变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引导和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合作,大力推进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扶持精品名牌开发,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社会的避险救助意识和能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行电子政务,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准确地收集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及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八、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并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咨询委员会、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就决策事项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要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制度。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其中专门性的决策事项,可以由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因情势需要必须尽快作出决策的事项,可以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先行决定,再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通报;会议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变更已经作出的决定。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作出决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二十、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要按规定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并协商。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的监督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督查信息反馈机制,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保障基层群众各项自治权利,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第六章 提高政府执行力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执行到位、协调配合、督办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制度,提高执行效率,形成执行合力,增强督办实效,不得玩忽职守、怠于行政、推诿扯皮。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效率意识,规范、优化工作流程,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目标、责任、质量、时限等要求,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在执行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对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落实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负责,协办单位要全力协助,增强执行合力。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对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带头执行落实,形成一级督办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执行落实机制。市政府应急机构要督促各部门坚决执行市政府下达的指令,市政府政务督查机构对市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实行限时督办。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目标责任综合管理,探索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考评机制,推行行政效能监察,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市政府制定的政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编制或修订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再对外公开。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形式及时发布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积极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要自觉履行。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提交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形势,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副秘书长和根据需要安排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十、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专门性的决策事项,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副市长召集市政府专题会议,除研究、处理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亦可受市长委托协调处理其他方面的问题。
五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汇报材料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市政府领导同志。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
市政府各部门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是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外,一律不带副职或助手。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会前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并报告代替其参加会议的副职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五十三、出席市政府会议的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列席市政府会议的人员结合本单位工作发表意见,但其发表的意见与本单位此前提出的书面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涉及全面工作或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市长签批同意;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六、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七、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八、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以及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五十九、市政府正式文件(宜府发、宜府文、宜昌政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函件(宜府函),一般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办公室正式文件(宜府办发),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室函件(宜府办函),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秘书长、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减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在严格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少发文、发短文,少讲话、讲短话”的务实作风。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当地负责人到边界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宜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委书记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市长、秘书长离宜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宜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八、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九、市政府办公室依照本规则制定会议办理、公文处理等具体规定。
七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26日印发的《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宜府发〔2005〕1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保监寿险〔2007〕335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业务发展,我会修订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废止。

  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备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

  2007年10月1日前,各公司按照原规定报备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并可以执行原规定有关要求。2007年10月1日后,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投资账户评估、投资单位定价和提取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设立万能账户、决定结算利率和提取责任准备金。2007年10月1日后,不符合本规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不得销售。

  特此通知

   附件:

  1、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2、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 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投资连结保险。
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

四、投资连结保险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五、投资单位定价应当在各投保人之间保持公平,即在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中,不参与交易的投保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六、评估投资账户时,应评估投资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投资账户有未实现资本利得时,应扣除未实现资本利得的营业税。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预期税金的折现值;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不折现的预期税金。
七、投资账户评估及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保险公司评估投资账户价值,应当先判断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还是收缩阶段。从长期趋势来看,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大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反之, 当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小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投资账户价值和投资单位的价格计算如下表所示:

处于扩张阶段的账户 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
总资产 以账户资产买入价(即市场主体卖出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加上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现金资产应收已卖出资产收入应收已公布的红利收入预提利息收入其他资产 以账户资产卖出价(即市场主体买入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减去假设在账户评估日卖出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现金资产应收已卖出资产收入应收已公布的红利收入预提利息收入其他资产

总负债 应付已买入资产款项应付税金应付资产管理费其他负债
账户价值(NAV) 账户价值= 总资产-总负债
投资单位数 N
投资单位价值(P) P = NAV / N
投资单位卖出价(Pb) Pb = P
投资单位买入价(Po) Po = P ×(1+买入卖出差价)
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是对投保人而言。其中买入价是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折算为投资单位时所用的价格;卖出价是资金退出投资账户,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格。
保险公司应以合理的人民币货币单位表示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最小单位应至少保留人民币元小数点后四位。处于扩张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上舍入;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下舍入。
保险公司采用账户资产买入价或者卖出价作为基础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确有困难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的基础。
八、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评估一次。对投保人买入卖出投资单位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使用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单位价格,否则,需报保监会批准。
九、每个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得低于该投资账户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投资账户资产价值高于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高于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2%和人民币500万元中的大者。

第四部分 费用的收取

十、投资连结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四)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五)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账户资产净值扣除保险公司本期应收取的资产管理费后,应当等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示的期末账户价值(NAV)。
(六)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账户转换、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七)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一、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投资连结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十二、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保单年度 初始费用上限
第一年 50%
第二年 25%
第三年 15%
第四、五年 10%
以后各年 5%
十三、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四、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五、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险费 初始费用上限
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 10%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 5%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投资连结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十八、投资连结保险的买入卖出差价不得超过2%。
十九、投资连结保险资产管理费年度百分比最高为2%。
保险公司将账户资产委托第三方管理时,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收取的资产管理费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 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第一年 10% 10%
第二年 9% 8%
第三年 8% 6%
第四年 7% 4%
第五年 6% 2%
第六年 5% 0
第七年 4% 0
第八年 3% 0
第九年 2% 0
第十年 1% 0
第十一年及以后 0 0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
第一年 10%
第二年 8%
第三年 6%
第四年 4%
第五年 2%
第六年及以后 0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投资连结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部分 持续奖金

二十四、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

第六部分 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保单账户价值用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单位准备金及非单位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单位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单位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单位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预期在未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保单账户以外的现金流(包括所有保证和非保证保险利益的现金流);
2、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未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其中:
(1)时间段最长为一年。
(2) 为t时刻的责任准备金,t=0,1¼,n-1。
(3) 为[t-1,t]时间段内的净现金流,t=1,2¼,n。
(4) 为相应项目在t时刻的精算现值。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二)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万能保险和团体万能保险。

第二部分 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万能保险。
团体万能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四、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五、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
万能账户可以是单独账户,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账户的一部分。万能账户应当能够提供资产价值、账户价值和结算利息等信息,满足保险公司对该万能账户进行管理和利率结算的要求。
六、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账户设立平滑准备金,用于平滑不同结算期的结算利率。
平滑准备金不得为负,并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
七、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小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减小平滑准备金弥补其差额。不能补足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向万能账户注资补足差额。在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万能账户注资。
八、万能账户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
九、保险公司可以在万能账户中对下列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
(一)不同的万能保险产品;
(二)不同的团体万能保险客户;
(三)不同时段售出的万能保险业务。
按照前款要求,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或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之对应的子万能账户。
十、保险公司在同一个万能账户中采用不同结算利率或不同最低保证利率时,对应的操作方法应当完备、合理,遵循公平性及一贯性原则。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尽量保持结算利率的平滑性。

第四部分 费用的收取

十二、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万能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三)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四)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五)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三、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万能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十四、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保单年度 初始费用上限
第一年 50%
第二年 25%
第三年 15%
第四、五年 10%
以后各年 5%
十五、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险费 初始费用上限
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 10%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 5%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八、团体万能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九、万能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 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第一年 10% 10%
第二年 9% 8%
第三年 8% 6%
第四年 7% 4%
第五年 6% 2%
第六年 5% 0
第七年 4% 0
第八年 3% 0
第九年 2% 0
第十年 1% 0
第十一年及以后 0 0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
第一年 10%
第二年 8%
第三年 6%
第四年 4%
第五年 2%
第六年及以后 0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万能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部分 持续奖金

二十四、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

第六部分 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账户准备金及非账户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账户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账户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账户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预期在未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保单账户以外的现金流(包括所有保证和非保证保险利益的现金流);
2、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未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其中:
(1)时间段最长为一年。
(2) 为t时刻的责任准备金,t=0,1¼,n-1。
(3) 为[t-1,t]时间段内的净现金流,t=1,2¼,n。
(4) 为相应项目在t时刻的精算现值。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万能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二)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 摩尔多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7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注意到科学技术合作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经济发展,认为有必要为发展这种合作奠定长期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间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确定这种合作领域的方向,并注意加强两国科学技术优先发展领域的合作以及科技合作与经贸合作的结合。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双方合作可包括:
  一、在中、摩两国机关、单位和公司之间发展科技合作;
  二、交换科学技术团组、学者和专家;
  三、交换科学技术信息和资料、产品和材料的样品,专有技术和许可证;
  四、组织科学技术讨论会和学术会议;
  五、进行共同研究、研制和交换研究和研制成果;
  六、双方可能商定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协议、合同或议定书,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指定摩尔多瓦共和国科学和教育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应将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商务、财务和法律问题包括在根据两国现行法律签订的合作参与者之间的单独协议和合同中。

  第六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本协定范围内双方和双方代表获得的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未经提供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一方的正式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七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以对本协定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第九条 本协定期满时,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协议书、合同和合作计划所规定的义务,应继续履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马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俄文文本为工作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宋 健         尼古拉·安德罗纳蒂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