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2:43: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文〔200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2008年10月,全市视频会议系统正式运行使用。该系统由市政府主会场和县市区13个分会场组成,市政府主会场设在政府办公楼七楼(58个座位其中主席台6个)和八楼会议室(52个座位),可同时容纳110人参加会议,县市区分会场可容纳60人参加会议。系统采用双机双线路的主备份方式运行,稳定可靠,图像清晰,语言流畅,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本着从降低会议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出发,市政府决定推广使用视频会议系统,今后,除有特殊要求、程序性的会议以外,全市性的会议一般通过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为规范视频会议系统运行管理,现将《宜昌市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宜昌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政府视频会议系统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工程和基础工作,也是政府系统召开会议和应急指挥的主要渠道。为规范政府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运行效率,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会议审批制度

  (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视频会议,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重要视频会议须报市长批准;

  (二)承办会议的科室应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会议通知,填写《电视电话会议登记表》,并将会议通知分别抄送总值班室(通知市直相关部门)、秘书科(安排会议室)和机要科;

  (三)紧急情况下,承办会议的科室可先将视频会议有关信息告知总值班室、秘书科和机要科,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为保证视频会议效果,视频会议一般安排在下午召开,以便有必要的时间联调和拷机。

  二、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负责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主会场终端会议设备(包括MCU、高清、IP终端,领导桌面)的使用、维护、调试,并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分会场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维护、使用、调试(包括高清终端、IP终端、领导桌面)等会议设备。

  三、实行专人管理制度

  (一)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必须指定专人(至少2名)负责使用、管理本级视频会议系统,在视频会议室控制操作室设置固定值班电话。

  (二)各县(市、区)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及视频会议室电话)须报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备案。

  (三)各县(市、区)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做好业务培训及交接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备案。

  四、实行定期检查调试制度

  (一)检查时间:每月10日15∶00~17∶00(遇节假日顺延)

  (二)检查内容:

  1、开启如下设备,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1)电信光端机

  (2)分会场高清会议终端HB-VC3030B

  (3)视频会议矩阵HB-VCR0804

  (4)音视频分配器HB-AVF2-1-4

  (5)摄像头SONYEVID70P

  (6)IP备份电脑和IP桌面电脑

  (7)音响设备(调音台、功放等)

  (8)会场灯光(需关闭窗帘)

  (9)其它设备

  2、配合市政府中心会场进行设备功能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如下:

  (1)会议点名

  (2)比较本地发言与主会场发言的声音大小与清晰度;

  (3)在摄像头前挥手,并记录主会场测试人员挥手时图像是否有“马赛克”、“拖尾”等现象;

  (4)唇音同步;

  (5)与主会场测试人员轮流报数,并记录图像和声音延时的时间;

  (6)记录主会场与其它分会场点名时声音、图像质量以及分会场切换时的平滑度;

  (7)四画面测试;

  (8)短语通知;

  (9)双屏显示;

  (10)IP桌面终端测试;

  (11)IP备份测试;

  (三)建立会议系统操作使用台帐。系统管理人员应将每次开会和调试的时间、内容、人员、系统设备运行情况、故障原因、解决办法等情况详细记录,建立相应使用台帐。

  五、会前准备工作

  (一)主会场在各分会场准备工作开始前检查和调试会议室灯光、音响效果,进入值机状态。

  (二)各分会场应根据会议通知时间提前1小时参加联调。联调时,系统管理员按照调试检查内容中的相关要求,逐项检查系统状况,主动呼叫主会场,进入值机状态。

  (三)如召开紧急会议,各分会场系统管理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视频会议设备现场参加联调,保证系统尽快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并在联调后立即开始值机。

  (四)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地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并积极配合解决。

  六、会议期间注意事项

  (一)各分会场应在会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本单位的名称标牌,主要领导要设置桌签,重要会议还应在会场悬挂会标,标牌、桌签、会标的图像效果要清晰。

  (二)系统管理人员应时刻监视设备运行情况,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调整镜头和话筒,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当出现电视电话会议故障时,分会场应立即向主会场汇报并联系相关人员解决,在此期间,各分会场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擅离会场;如果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排除,在得到主会场的明确指令后方可中止会议。

  (三)系统管理员须坚守岗位,确保电话联络畅通,做到随叫随应,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设备操作区。

  (四)不得随意播放与会议无关的音视频信息。

  (五)各分会场不发言时,应将话筒调至关闭状态。

  (六)参会人员须关闭移动电话或将其置于震动状态。

  (七)会场内禁止吸烟、禁止食用水果零食等。

  (八)严禁利用工控机从事与视频会议无关的操作(如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等),严禁在工控机上安装与视频会议无关的软件。

  (九)在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中断会议连接。各分会场在主会场中断会议连接10分钟后,方可关闭视频设备。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文件精神,保证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健康顺利进行,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现就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
员定岗分流和加强职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运用竞争上岗方式做好人员定岗工作
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积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人员定岗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竞争上岗工作力度。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简力度大、分流人员多,积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人员定岗工作,不仅有利于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对于建立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
之风,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以这次机构改革为契机,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各级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原则上都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竞争上岗的范围可以扩大到科级以上非领导职位。一般职位也应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上岗与双向选
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人选。开展竞争上岗,一般在本部门现有同级职务人员中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允许符合晋升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参与竞争。
(二)严格按照程序实施竞争上岗。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规定的原则、范围、程序、方法组织实施竞争上岗。要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
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在实施竞争上岗过程中,要做到程序与办法、职位与任职条件、候选人、笔试面试(演讲答辩)成绩和竞争结果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上岗人选的确定,要扩大民主,把群众评价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要全面综合考虑笔试、面试(演讲答辩)成绩
、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结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结合竞争上岗积极实施轮岗和回避制度。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对政府工作部门内部在同一领导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从事人、财、物管理的,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配额审批的公务员,凡符合轮岗条件的,都要进行轮岗,轮岗数量一般要达到科级以上同级职位总
数的30%以上。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对现有应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同时防止新的应回避现象的产生。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关系到大局的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原则,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积极开拓分流渠道,妥善安排分流人员。要按照中央确定的人员分流安排的基本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分流安排措施,广开分流渠道,多途径妥善安排分流人员。对希望离职参加学习培训的,应予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经办、创办企业和公益性事业
单位,充分发挥分流人员的专长和优势。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机关分流人员,不得违反政策办理提前退休,不准搞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严禁采取买断工龄的做法变相鼓励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的,省级机关仅限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市、县、乡级政府机关自谋职业人员的有关规定,由各省(区、市)结
合本地实际确定。对自谋职业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在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等特殊职位上工作的人员,需在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分流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必须与原行政机关脱钩。
(三)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抓紧做好分流人员安排工作。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分流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力争提前完成,贫困、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对暂时未安排出去的分流人员,要相对集中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
职位设置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人员定岗必须以职位设置为依据。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职位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一)要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的编制限额内,以工作性质、责任轻重、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为依据,调整和设置职位,并修订或编制相应的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作为人员定岗工作的依据。要注意总结经验,从实际出发,使职位说明书科学合理、简
便易行。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设置各级领导职位,同时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附件二)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非领导职务的职数,设置非领导职位。不得突破机构规格、职数限额或放宽任职条件设置、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二)对因机构调整等原因出现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超限额的问题,应制定措施,明确期限,尽快消化解决。凡超职数的单位,不得提拔任命新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三)要结合机构改革,认真清理和纠正过去在职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地方政府机关的机构规格、名称和相应公务员的职级、职务名称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提高规格、职级或改变名称、随意设置职位。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这方面存在
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纠正。
四、加强对人员定岗分流和职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重要意义,着眼于优化结构,改善素质,提高效率。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的部门,也要留一至二名领导
人员负责善后工作。
(二)要把人员定岗分流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坚持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定岗分流实施方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要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针对分流人员的思想动
态和实际情况,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消除疑虑,化解矛盾,使他们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对暂时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加关心,使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在机构改革中,各地各单位都要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在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中,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各地要按照定岗分流有关规定,做到不徇私情,不封官许愿,不借机打击报复,不搞任人唯亲,不突击提拔干部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坚决杜绝擅自
处理甚至转移、私分机关钱物现象的发生,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地方其他机关进行机构改革时,人员定岗分流和职位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1999年11月24日
朱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逃逸与自首情节

一、案情
2003年12月1日晚9时30分,朱某酒后驾车,从宣城市区状元北路前往北门凉亭塘小区,途中将行人代某(重伤)、肖某(轻伤)撞倒后逃离事故现场至凉亭塘小区,倒车时,又碰撞高某停靠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朱某仍驾车逃离现场。当晚11时许,朱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朱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朱某是否具有逃逸与自首情节,产生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认定自首,不能认定为逃逸。理由是:逃逸,一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二是客观上要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朱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出于害怕心理,两次驾车逃离现场,有逃避追究责任的念头,但仅隔一个半小时就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这与其他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完全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逃逸,是有本质上的区别。故不应认定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逃逸,不能认定为自首。理由是:首先,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主动报告公安机关,是其法定义务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鉴于法规对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告知义务,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处罚时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其次,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存在自首的问题,因为如果认定为自首,则说明行为人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则不能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只能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认定。因此,本案中,朱某的投案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处罚时,可以考虑从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具有逃逸与自首情节,两者应一并认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构成逃逸行为应具备:第一,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二,行为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但逃逸后亦存在着自首的的情况,即行为人主观上有一个转变过程。肇事逃逸后,无论出于何种想法,只要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符合自首条件的,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这也是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本案中,朱某酒后驾车肇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两次逃离现场,符合法律规定的逃逸构成要件,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事隔不久,其在家人的陪同下,又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又符合自首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当然,自首情节不能否定朱某在逃跑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朱某的行为即具有逃逸的情节,又具有自首情节,两者应一并认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 孙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