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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1:4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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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8〕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精神,为了规范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确认工作,落实好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支持我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文件精神,更好地营造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环境,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切实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确认工作,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支持我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指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方面进行研究、开发和应用项目。研究开发项目包括:已被国家、省、市以上行政部门和国家设立批准的基金会(机构)批准立项资助的属于研究开发的计划项目或任务;企业自行立项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自行立项,以自行开发为主,部分工作委托外协的研究开发项目。完全委托外单位开发的项目,以及技术受让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三条 福州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县(市)区经贸(发)局或县(市)区科技局常年受理研发项目申报。
1、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校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市科技局复核。
2、福州市科技园区和福州市软件园区内企(事)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福州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初审,市科技局复核。
3、上述范围之外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县(市)区经贸(发)局初审,市经委复核。
企业按要求向上述部门报送填写好的《 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连同 Excel 格式电子文档 、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第四条 市经委、市科技局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论证(已经国家、省、市有权部门认定的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企业凭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批复不须参加专家论证)。经专家组论证确认的项目,由市经委、市科技局编制下达年度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立项计划。
第三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五条 经立项确认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由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条 企业在核算研究开发费支出时,应按财政、税务、统计的有关规定,对审核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行以项目为单位的财务核算制度,在管理费用等财务科目下,设置研究开发费支出二级科目,建立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台帐。对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准确核算、统计。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企业自主申报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计划》;
2、《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计划申报表》;
3、《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实施情况表》;
4、研究开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研究开发费帐页复印件。
第八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未按规定经经济、科技部门审核,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对企业申报资料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本纳税年度立项的项目。经认定的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期内无需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条 经立项确认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企业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结题、投产,早日形成经济效益,并按申报时的程序于12月30日前,提交《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实施情况表》(见附件2),说明项目开发实施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科技局与市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计划申报表
2.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实施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资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资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外资〔2004〕1673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核准部门的请示》(粤发改外〔2004〕76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所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所列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增资项目的限额划分以新增投资额为准。
二、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中所指“有关法规”主要是指《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年第346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在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方面,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原计委)和商务部门(原外经贸部门)的职责分工,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管理,商务部门负责企业合同和章程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3年5月17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精神,就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的议题主要是:
审议、批准本市地方性法规;
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城市建设、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
审议、批准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的部分变更;
审议、通过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事项;
其他必须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依法行使表决权。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二、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推选一位副主任为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会议的议程;
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三、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需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议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先交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在交付常务委员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五、市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生产、财政贸易、市政建设、教育科学文化、代表资格审查六个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参加一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提出报告;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研究和组织起草本市地方性法规;
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监督他们是否正确执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正确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委员或代表进行视察,检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委员对市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群众重要申诉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办事,改进工作。
七、认真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反映的意见和要求。
八、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由各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交流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198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