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4:46: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办[2008]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

  现将《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附件: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急行动、全力以赴,调集大批人力、物力、财力支援灾区,为抗震救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工作重点逐步转到安置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恢复重建上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还将投入大量资金(包括社会捐赠款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央专门成立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8]15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别是四川等受灾地区和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19个省市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监督检查工作贯穿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确保廉洁救灾。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为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决定成立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郭允冲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司局和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驻部监察局。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部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效对策措施,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适时向部党组提出工作建议。

  四川等受灾地区和各对口支援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并指导有关市、县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根据恢复重建和援建工作的总体安排与进程,认真落实层级管理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形成覆盖完整、衔接紧密的监督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抓紧制定工作规则,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

  二、建立健全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要建立和完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制度办事。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有关规章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有关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部机关各单位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同时要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从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落实,及时补充有针对性的规定措施,确保救灾款物管理和恢复重建中涉及资金物资监管的各个环节都严格按制度办事,按规定办事,不断提高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规范化程度。

  三、突出监管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把专项督查、驻点督查、巡查等措施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有效性。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以及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和恢复重建中涉及到的资金物资监管各方面、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处理。要进一步摸清抗震救灾款物的底数,紧紧围绕本部门在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中承担的任务,重点检查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以及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资金物资集中、群众关注程度高、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和部门;重点规范和监督检查住房建设、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等恢复重建项目;重点检查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注意发现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公开透明,让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和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在阳光下进行,广泛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给人民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部机关以及受灾地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和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省市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四、严格执行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布的《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迅速查办,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和恢复重建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派驻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把加强对中央抗震救灾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全力做好。从驻在部门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出发,切实加强监督。要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反腐倡廉建设,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取得全面胜利。

  附: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允冲  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

成 员:田思明  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

    邢 建  审计署建设建材审计局局长

    郑立均  综合财务司巡视员

    王早生  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

    王树平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巡视员

    刘贺明  城市建设司副巡视员

    姜万荣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

    金一平  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副司长

    赵 晖  村镇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刘春生  稽查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田思明(兼)
浅议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置

陈峥宇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购并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有效利用规模经济效益、实现生产与资本的迅速扩强,起着重要作用。就程序而言,企业购并的前提和难点是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和评估资产。对于具有实物形态的有形资产而言,这些问题并不困难。无形资产则不同,因为不具有实物形式,无形资产很容易被人们所忽略,评估也很难公正客观,不是低估就是高估。如果低估则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如是高估则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因此,正确分析和界定企业无形资产,科学、准确地评估无形资产,合法公正地处置无形资产,对推动和保障企业的顺利实现,是十分必要的。
无形资产的内涵
无形资产的定义
无形资产这一概念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而引入到我国的。但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1992年11月30日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一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给无形资产下了一个定义,认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该条定义虽然指出了无形资产的一些特点,如不具有实物形态、在企业生产经营中长期起作用等,但未反映出无形资产在提高企业获利能力方面的作用,更没有说明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何种利润。
无形资产的特点
高投入性。无形资产不是凭空形成的,往往需要人、财物上大量投入和花费,就某些跨国大公司而言,其制作商标,往往花费上亿美元作调查、论证,以求商标设计的独特性、明快感和可识别性。
高风险性。就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而言,如果投资失败,还会有残值。而无形资产则不同,因为不具备实物形态,所以,一旦投资的失败,就是彻底的失败,连残值也没有。
高效性。无形资产的形成虽然投入巨大,但一旦成功,其效益也十分可观,常常给企业带来高于一般水平的效益。
创造性。无形资产因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含量比较高,因此,要求比较强的创造性,反对重复。这在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决窍等无形资产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积累性。无形资产的形成决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前期人力投资的一种长期积累,有的甚至是几代人、几十代人的努力才形成的。
无形资产的内容与分类
关于这个问题,国内外目前尚无统一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六因素论、九因素论、十二因素论、十四因素论等。
而美国评值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已达23项。这23项是:(1)专利;(2)特许权;(3)配方:(4)版权;(5)商标:(6)专营权:(7)交易合同;(8)电脑软件;(10)租赁权益;(11)优惠融资;(12)商誉;(13)商业秘密;(14)技术秘决;(15)职工队伍;(16)分销;(17)包销;(18)核心储户基础;(19)失业评价;(20)生产和销售系统;(21)缩微胶片;(22)权利;(23)广告材料。
国内一些学者认为无形资产的内容包括十四项,它们是:(1)商标权;(2)专利权;(3)专有技术;(4)版权;(5)特许权;(6)计算机软件及网络技术;(7)域名权;(8)优惠合同;(9)商业秘密;(10)劳动力组合;(11)商誉;(12)供销网络;(13)土地作用权;(14)租赁权。上述域名权,即单位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的名称。
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
按照国际贯例,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有三种,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无形资产的分类、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不同时,评估方法也不相同。本文主要论述企业购并中无形资产处置的方法,即以无形资产作为投资手段或转让对象时地行评估的方法。它可以是单项无形资产,也可以是一组无形资产,甚至还可以是整体转让时的无形资产的评估。上时,无形资产不是作为单项生产要素,而是作为一种获利能力来评估的,故应适用收益法。
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无形资产进行科学、准确地评估是公正、有效地处置无形资产的前提。而目前突出的问题恰恰是评估不科学、不准确,甚至混乱无序,任意性较大,资产流失严重。其主要表现是:
1、“政出多门”,割据现象严重。
2、方法不科学。如前所述,无形资产评估因评估目的、对象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有些单位却是不分对象和目的,只用一种方法,或用错了方法。
非国有无形资产评估是空白
业管理费中列出,未经过资本化处理;还有些无形资产,如商誉,没有直接的费用支出。
这一切都给无形资产的评估带来困难。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尽快制定无形资产评估的统一法律规范,详细规定无形资产评估的形式、时间、表现、机构及工作人员,以结束目前的政出多门、人员混杂、方法不科学的被动局面。
企业购并中无形资产处置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无形资产处置的形式
就企业购并而言,无形资产的处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投资,即用无形资产作投资去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对该企业实行控股,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以无形资产盘活有形资产。二是转让买卖。即经营不好的企业被购买兼并时一同转让给购买方、兼并方。
无形资产处置中的主要问题
作为投资时无形资产处置的主要问题是对无形资产的高估和违法处置。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从种类(质)与出资(量)两方面对无形资产作出资作出规定:(1)在种类上,只限于工业产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不行。(2)在量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目前的问题是,一些企业不仅过高地估计自己的无形资产,而且在以无形资产投资时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在种类上,把商誉、管理等无形资产都拿进来作投资;在量上,无形资产作出的比例甚至多达百分之百,不注入新的资金,完全用无形资产盘活有形存量,实则与空白套白狼无异。这样的无形资产处置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最终效果也不理想,大多数非法没有盘活有形资产,连无形资产也跟着贬值。
转让买卖无形资产的主要问题是无形资产的低估和严重流失,表现在:
交易不规范造成无形资产流失。
人员安置不当引起资产流失。
无形资产的闲置造成无形资产流失。
几点对策与建议
以“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规范交易。要尽快制定产权交易法,从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程序、产权评估主体、评估标准等方面加以规范,制止私下交易,遏制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
尽快成立产权经纪公司和产权收购公司,以专业华的水平和素质,保证产权尤其是无形资产处置的高效、合理、科学。
合理安置人员,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一是优先安排原来的业务骨干;二是在劳动合同中对业务骨干加以约束;三是以反不正当竞争限制业务骨干利用原企业的无形资产从事竞业经营。
在刑法中明确流失无形资产犯罪的内容。新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并不少,但直接突出无形资产犯罪的并不多,侵犯知识产权罪侧重点十侵犯,而不是流失,对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来说,针对性不强。建议在刑法中设立侵占、流失无形资产罪或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循私地价变卖国有资产罪中明确无形资产犯罪的内容,以加大力度,制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大连市合同文本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合同文本管理办法


(2000年6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73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推行合同文本制度,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合同文本的制订、发布、印刷、发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文本,是指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和担保合同等合同的示范文本和格式合同文本。
  第三条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本办法,负责所在行政区内合同文本的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同示范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并发布,或由工商行政管理与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订、发布。
  格式合同文本,由行业或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和特殊要求自行制订,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定、编号后予以发布。格式合同文本只限行业或企业内部使用。
  第五条 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发布或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会同国务院、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发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原制订机关修订,修订稿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编号后,由原发布机关发布。
  第七条 合同文本需要废止的,由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
  第八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经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审定、编号、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制;行业和企业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合同示范文本的发放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
  发放合同示范文本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合同文本的保管与使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业或企业印刷格式合同文本未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
  (二)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销售合同文本的;
  (三)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制合同文本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