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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6:5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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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7]5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保障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市属出中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收益;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收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管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督和资金管理。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使用的监督。

  第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标准上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余额的20%上缴;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出租等收益在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属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全体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享。

  第六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的税后利润,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由市属企业依据经审计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收益申报手续,并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后20日内上缴;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属出中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等收益,由转让方、出租方在价款收讫后30日内上缴;

  (三)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上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因特殊原因需要减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资金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

  第八条 市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使用方案,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统筹用于市属企业发展和改革的有关事项,包括:

  (一)市属企业资本性投资(含水电改造等);

  (二)市属企业改革成本;

  (三)为市属企业提供融资;

  (四)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支出;

  (五)依法可以支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进行收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经营和产权转让收益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泄露市属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韩正
二○○六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6年3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

  鉴于《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已被废止,市政府决定,废止1993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55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建保[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组织机构代码的广泛应用,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现就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是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全国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具有终身不变性、唯一性、准确性等特点,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推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要求单位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以下简称机构代码证书),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作为识别该单位的唯一标识码,同时登记单位名称、机构类型、行业类别、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职工人数、成立时间等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的信息。

  三、组织机构代码受理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年检、变更或撤销其机构代码证书时,要主动提示并征询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情况,并将征询结果记录,为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提供帮助。具体协作方式由当地组织机构代码受理部门与公积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

  四、公积金中心缴存管理系统内记录的单位信息应包括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缺少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应要求其持机构代码证书补充登记相关信息;对不能提供机构代码的,应要求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受理部门办理代码登记手续。

  五、建设部统一负责申请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的授权管理。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公积金中心可向建设部信息中心申请获取CA证书进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并按权限共享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六、公积金中心要充分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及时了解单位设立情况,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记载的缴存单位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发现单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通过共享平台进行反馈。

  七、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公积金中心、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在进行数据交换时,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将双方共享数据向第三方提供,以保证国家基础信息资源的数据安全。

  全面推行以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唯一标识码,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公积金中心、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请及时分别逐级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