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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6:53: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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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06年10月24日第16次上海市卫生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2007年1月1日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其记分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
  在2007年1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记分周期从2007年1月1日起到下次校验之日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的分值规定仍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办法》所附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加盖卫生监督专用章。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积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的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记分分值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一名医学院校实习生或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四)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村卫生室除外);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六)医疗机构和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内容的;
  (七)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资质信息、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况等对外公开的;
  (八)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
  (九)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门业务考核的;
  (十)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使用一名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五)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药品采购或者不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
  (七)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
  (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
  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地点或者服务方式的;
  (二)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医疗机构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名义挂牌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六)医疗机构所属的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本市或外省市发布医疗广告的;
  (八)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或者使用过期、被注销、撤销的《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
  (九)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第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使用一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医疗机构内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未经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擅自向社会开放的;
  (五)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实施医疗新技术、专项技术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七)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治疗用制剂的;
  (八)采购列入《医药购销领域行贿企业名录》的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的;
  (九)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十)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
  (十一)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第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的;
  (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的;
  (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服从政府调度的;
  (四)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有《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按每人次记相应的分值。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加倍记分。

  第三章记分实施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要求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并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的7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该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分值为1分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记分处理,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通知书》,并送达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不能以记分代替处罚。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并核实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记分。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和《通知书》等。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通知书》后的10日内将《通知书》交至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累积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公示制度。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超过10分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该医疗机构的积分情况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54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不能通过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通知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2、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附件请到页面http://www.smhb.gov.cn/node2/xxgk/gkml/zcfg/gfwj/wsfz/userobject7ai1120.html下载)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文[2004]6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几年来,烟草行业的档案管理坚持“狠抓基础业务建设、提高服务利用水平”的基本工作方针,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开展了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使全行业的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档案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行业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服务,为档案工作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但随着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档案事业的迅猛发展,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和手段正在发生深刻地变革,新形势、新任务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新时期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在行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烟草行业组建20几年特别是近几年来,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在“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体制下,走出了一条符合烟草行业实际的发展之路,积累了大量的宝贵财富。档案是烟草行业改革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行业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行业整体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当前,烟草行业正面临着“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的主要任务。面对新的任务,既要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又要借鉴已有的经验,充分发挥档案的利用价值,指导新的实践。因此,行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对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确保开展档案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的落实,为行业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物质保证。
  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搞好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是做好档案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档案事业持续发展的根基和前提。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全面推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一)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确保档案收集齐全、完整、准确,是档案工作的主要环节。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都对烟草行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使人员变动较大,同时文件资料来源广泛,信息内容丰富、载体形态多样,以及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文档一体化管理的推进等,都给档案收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针对收集工作的新特点,行业档案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档案资源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并根据当前工作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认真分析研究、科学规范归档范围,不断调整和扩展本单位档案资料的接收和收集范围,把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尤其是注意收集那些对企业持续发展具有潜在价值的文件资料。
  (二)围绕企业联合兼并重组,认真做好档案处置工作。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必然引发企业资产、产权、人员和债务的变动,档案所有权和管理状况也会发生变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按照国家档案局等部门发布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妥善解决档案归属和流向问题。对于联合兼并重组的企业,要尽量保持企业档案的完整,真实反映企业变化的轨迹;关闭破产的企业要把档案处置纳入破产清算组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档案的处置与产权变动的处置同步进行,使档案工作在明晰产权、资产评估、安置职工、企业平稳运行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安全保管好档案是档案部门重要的责任,决不能有丝毫麻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是档案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常备不懈、持之以恒,切实做好档案的安全保管工作。要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配备必要的保护设备和现代化管理设备,防止档案的损坏。在加强档案实体安全的同时,要确保档案信息内容的安全,自觉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三、适应形势需要,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档案资料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档案部门是这些信息资源的汇集地、成品库,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行业信息资源开展利用的水平。因此,各单位在实施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把档案信息化纳入其中,使档案信息化与企业信息化同步发展。档案部门要对企业信息化的规划和建设提出建议和要求,并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档案数字化、档案数据库的建立以及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同时,要注意研究解决信息化建设给档案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既要注意防止文档不分,将电子文件全部转化为档案,又要避免出现“大信息、小档案”的状况,留存的档案信息一定要反映本单位活动尤其是重要活动的面貌。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关系问题,坚持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长期并存原则,在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同时,继续做好纸质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部门应将归档电子文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并采取一式两套,即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提供利用。归档电子文件的封存件不得外借。要严格控制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使用权限,正确处理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安全保密与实现资源共享的关系。
  四、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行业改革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行业的改革发展服务,是行业档案工作的中心任务。行业档案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始终把为行业发展服务放在档案工作突出位置。要有主动服务意识,摆脱“看摊守堆”的被动局面,自觉做到想行业发展之所想,送行业发展之所需,围绕行业中心工作,主动开展服务;要有超前服务意识,密切关注行业当前的工作和今后的发展,针对行业正在或将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有预见性地开展服务;要有时效服务意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信息的价值与时效密切相关,档案人员要具有敏锐的大局意识,善于快速捕捉有用的信息,及时找准服务的切入点,提供有效的服务。
  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所属单位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行业各直属单位在做好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同时,要针对取消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认定的实际,认真研究加强行业档案管理的措施,决不能放松对档案的管理。要通过政策引导、推广典型示范经验、组织业务研讨、档案学术交流等方式,加强与所属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促进行业档案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对此,各单位要在近期就贯彻《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建立档案保管和保密规章制度情况、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档案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国家局办公室将于今年年底前抽调档案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级局、工业公司及重点卷烟工业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行业。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目前,快递服务需求旺季已经到来,快递业务量大幅增加,部分快递企业在收寄、投递和内部处理环节上已经出现应对能力不足的现象,造成部分地区出现快件积压、滚存和延误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引导快递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旺季期间的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住机遇、加快发展。随着快递服务旺季到来,快递业务量急剧增长,不仅为快递企业发展带来机遇,也是对快递企业服务能力的挑战,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指导快递企业积极做好应对工作,认真谋划,周密安排,抓住机遇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速度。

  二、积极做好旺季生产的应对工作。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快递企业按照旺季生产业务量变化情况,建立有效应对业务量变化的监测、预警和控制机制,切实做好全网的统筹和调度工作,合理调配生产设施和人员,优化操作流程,提高生产效率,保障旺季生产期间寄递渠道畅通。

  三、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快递企业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按照承诺时限切实做好快件揽收和投递工作,要结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用户权益”执法检查活动,坚决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各快递企业总部要加强全网的调控能力,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快件积压、滚存问题。防止出现因快件积压、滚存而造成延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四、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快递企业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工作。各快递企业要切实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严防收寄违禁品。要认真做好运输设备的日常检修和处理场地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防范出现快件丢失、火灾等不安全隐患,确保旺季期间寄递服务和生产安全。

  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快递企业按照邮政业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加强和完善应急管理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出现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严防出现群体事件。

  六、及时妥善做好用户投诉和申诉处理工作。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05邮政业申诉中心作用,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申诉。要督促快递企业认真做好用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快递服务问题。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要依法责令快递企业整改,并依法处罚。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所属企业传达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