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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内容及意义/洪碧华

时间:2024-07-22 15:3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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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呼唤法治建设,形势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各行各业已经基本走上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阔步迈进。本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内容及其意义三方面进行阐述,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国家“六五”普法规划,继续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大家知道我国现在究竟有多少部法律?让社会公众共享立法成果。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作用。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步伐。
【关键词】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构成;意义

2011年1月24日,吴邦国同志向世人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1年10月27日,国务院对外发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标志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经过近百年努力,各行各业已经基本走上制度化、法治化轨道。立法成果显著。截至2011年8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524件(包括240部法律,法律解释20多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82个),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706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86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7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委及省级政府制定2万多件部门规章。立法机关及时协调制定、修改与废除关系,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已经实现有法可依。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文化大革命”前的民主法治建设,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适应恢复重建国家法治、实行改革开放的需要,确立国家和社会关系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制度,为推动和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提供法治保障;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20世纪末,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确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支撑;进入21世纪以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完善促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33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全体立法人的努力探索,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取得辉煌的立法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成功经验有五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体现了几代立法人的艰辛,更体现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现在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就显得非常重要,这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确保各国家机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并建设。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也就是以行政法、民法和刑法三大部门法律为基础,在原来“一五”普法规划的内容“九法一例”的基础上,与时间俱进,发展状大起来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具体有以下六大部门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法律体系
包括宪法与相关法38部和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具体有《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岛保护法》、《反分裂国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安全法》、《戒严法》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
包括79部行政法律和法规。有《国务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编制法》5个行政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7部行政监督法;60多部行政行为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信访条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居民身份证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枪支管理法》、《消防法》、《边防法》、《禁毒法》、《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警察法》、《武装警察法》、《驻外外交人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政府采购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防震减灾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职业医师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体育法》、《全民健身纲要》、《国境卫生检疫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邮政法》、《测绘法》、《城乡规划法》等。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律体系
包括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8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9个有关刑法规定的法律解释。(略)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法律体系
包括33部民商事法律和一大批规范商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具体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证券法》、《海商法》、《对外贸易法》、《票据法》、《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广告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电子签名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等。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法律体系
包括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方面10部法律。具体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引渡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
包括60多部经济法律和一批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具体有《预算法》、《价格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反垄断法》、《反洗钱法》、《信托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烟草专卖法》、《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农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煤炭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拍卖法》、《企业破产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城镇集体企业条例》、《乡村集体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保险法》、《军人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
三、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
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完成国家立法规划工作任务。 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意义重大。
  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治根基
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把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治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功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极大地调动了亿万人民的积极性,极大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及时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并与时俱进,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
  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治保障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中国人民的百年梦想。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我们已经取得的发展成就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我们奋力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党四代领导核心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各方面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果。体现了几代立法人的艰辛和智慧,标志者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提升,标志者我国已经成为真正市场经济国家与法治国家。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社会实践永无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法不依,法律就等于一纸空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2011年10月27日国新办发。
2、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http://news.eastday.com/c/2011lh/u1a5773791.html
3、王兆国: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 。载于《中新网》,2011-03-26.
4、李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的思考》,载于《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11(12)。
5、尹士海:《论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与发展中的作用》,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30)。

作者简介:洪碧华,男,中共漳州市委党校管理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5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0年六月九日
          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战时迅速、准确地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专用线路、警报工作间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电信、电力、新闻、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组织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指导区、县级市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组织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警报试鸣工作。
  (二)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拟定本辖区内防空警报器布点方案,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负责辖区内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落实维护和管理制度。
  (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提供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和工作条件;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和管理制度,保持机、线设备良好状态。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供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防空警报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选用的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人民防空警报体制和战术技术要求,确保质量。


  第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无偿提供条件,不得阻挠,更不得擅自拆除。
  因城市建设或楼房改造等原因,需要拆迁防空警报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九条 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所需费用,列入市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区、县级市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区、县级市年度人防工程计划,报区、县级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区、县级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防空警报器控制所需的频率,应当予以保障。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干扰防空警报器控制的专用频率,不得使用与防空警报器相混同的音响信号。


  第十一条 电信部门应当对防空警报器控制所需的通信线路实施优先保障;对设置在电信机房的防空警报中间控制设备应当提供工作条件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供电部门应当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安装、迁移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通信、新闻部门战时应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应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工作。


  第十四条 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由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平时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试鸣5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城市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利用防空警报设施报警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规定临时信号。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0,000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现对《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转出投资,固定资产折旧和交付使用资产计价等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修订∶

一、会计科目
(一)取消“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三个科目。
(二)修改交付使用资产的计价办法
1.关于“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迁移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在“待摊投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科目核算,分摊计
入建筑物成本;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作为无形资产单独交付生产使用单位。
2.关于“专利费”和“技术保密费”。专利费和技术保密费不再计入设备成本,应作为无形资产单独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3.“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和“非常损失”等,不再核销,应作为递延资产单独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在“其他投资——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非常损失,在“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核算。
(三)“待摊投资”科目补充修改下列明细科目
1.修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本明细科目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增设“施工机构转移费”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因成建制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3.增设“报废工程损失”明细科目,核算由于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帐,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
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4.增设“耕地占用税”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5.增设“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基建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6.增设“投资方向调节税”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7.增设“固定资产损失”明细科目,核算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经批准转帐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及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转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转帐时,借记“待
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8.增设“器材处理亏损”明细科目,核算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自用积压物资的修理改制费用,也在本科目核
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9.增设“设备盘亏及毁损”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待报经批准后,盘亏及毁损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
记本科目。
10.增设“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所发生的折价。发生折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调整器材调拨价格的溢价,借记“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
11.增设“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筹措债券资金而发生的债券发行费用,包括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和债券的设计、印刷等费用。
建设单位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帐务处理∶如果代理发行手续费是由银行或企业从发行债券资金中直接扣收的,按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扣收的手续费,借记本科目,按发行债券的实际数额,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如果代
理发行手续费是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支付的债券设计、印刷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费用是由生产企业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生产企业转来的有关帐单凭证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
12.增设“其他待摊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编外人员生活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和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的非常损失等。
13.取消“待摊投资”科目所属“专利费”、“技术保密费”、“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和“提取企业基金”六个明细科目。
(四)“其他投资”科目补充下列明细科目
1.增设“无形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建设单位取得无形资产时,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将无形资产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2.增设“递延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的各项递延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和非常损失(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的非常损失)等。建设单位发生递延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
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待处理财产损失”等科目。将递延费用结转生产企业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将“交付使用财产”科目改为“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并在“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下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四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建设单位交付(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上述四个明细科
目应分别按资产类别或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六)修改“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值。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应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办工楼、汽车等),在未移交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主管部门或生产企业无偿调拨给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调出单位帐面原值),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调出单位已提折旧)。
3.建设单位对于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和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贷记本科目(帐面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估计价值)和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七)将“折旧”科目改为“累计折旧”科目,取消“折旧基金”科目。
1.“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按月计算。月份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列作待摊投资。
3.建设单位按月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八)增设“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九)修改“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财产盘盈也在本科目核算。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净值),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估计折旧)。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盘盈的设备估价入帐,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分配盘亏和毁损材料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盘盈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毁损设备材料的残料送交
入库,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中耗损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外,能确定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
3.各种盘亏和毁损的财产,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设备、材料的盘亏、报废和非常损失,以及采购器材在运输中的短缺和非常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常损失,借记“其他投资——递延资产”或“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盘亏和毁损的设备,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贷记本科目。
4.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帐。
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设备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材料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待处理设备损失;
(3)待处理材料损失。
(十)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取消“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科目。
1.“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建活动使用的资金,包括拨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2.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调出单位帐面原价),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调出单位已提折旧)。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流动资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将上级拨入资金退回时,作相反
分录。
(十一)增设“留成收入”科目,取消“专用基金”和“专项存款”科目。
“留成收入”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留成收入。
从基建收入中提取的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
从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
按规定从留成收入中应交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按规定支用留成收入时,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十二)增设“有价证券”科目,取消“国库券”科目。
“有价证券”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建设单位认购国库券,应于交款时,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收到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
“有价证券”科目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十三)增设“应付福利费”科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提取的福利费。
2.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交基建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用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福利费结余。
(十四)将“专项应交款”科目名称改为“其他应交款”。
“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及方法与“专项应交款”相同。

二、记帐方法
建设单位会计记帐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三、会计报表
取消“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专用基金表”、“资金平衡表补充资料”和“国外借款明细表”,保留“基建财务快速月报”、“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和“投资包干情况表”,并对保留的报表作如下修订:
(一)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1.在本表“本年投资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所属其中“拨改贷投资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后,增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和“部门基建基金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分别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支用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和部门管理和安排的基本
建设基金借款,分别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在“投资借款指标结余”项目所属其中:“拨改贷投资借款指标结余”项目后,增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结余”项目,反映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结余数,根据“基建投资借款指标备查簿”中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上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结余,加
本年核定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减本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累计支用数后的数额填列。
3.将“本年投资完成额累计”项目,由按资金来源种类填列,改为按投资完成额构成内容填列。即在本项目下,设置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四个项目,分别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所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设备投资完成
额、待摊投资完成额和其他投资完成额。分别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填列。
(二)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1.将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基本建设支出合计”项目所属“交付使用财产”项目改为“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并在该项目下增设“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四个项目,分别反映期末购建完成已移交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分别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取消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基本建设支出合计”项目所属“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三个项目。
2.取消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所属其中各项目。
3.取消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器材合计”项目所属各项目,并将“器材合计”项目改为“四、器材”项目,“器材”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在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及工、器具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器材采购”、“采购保管
费”、“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
损失”的数额,应在“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项目单独反映。
4.取消本表资金占用方原“专项资金占用合计”项目及其所属项目,增设“七、有价证券”项目,“有价证券”项目反映建设单位购入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将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固定资产合计”项目改为“八、固定资产合计”项目,将“折旧”项目改为“累计折旧”项目,并在“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下,增加“固定资产清理”项目。
“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期末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根据“累计折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取消本表资金来源方原“基建拨款合计”所属“1.以前年度拨款”项目下的其中“自筹资金拨款”、“预算拨款”和“基建基金拨款”三个项目。
7.将本表资金来源方原“联营拨款”项目改为“二、联营拨款”项目,并取消所属“其中: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联营拨款”项目。
8.将本表资金来源方原“基建借款”项目改为“三、基建借款合计”项目,并取消“1.基建投资借款”项目下的“(1)拨改贷投资借款”、“(2)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其中:基建基金委托借款”、“其他委托借款”、“(3)部门基建基金借款”、“(4)特种
拨改贷投资借款”、“(5)建设银行投资借款”、“(6)煤代油投资借款”、“(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8)其他投资借款”等各项目。取消“2.其他借款”项目所属的“其中: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生产自立借款”和“清欠专项借款”等各项目。
9.取消原“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项目,增加“九、上级拨入资金”项目,“上级拨入资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管理基建活动使用的资金,包括拨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应根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在“七、应付款合计”所属“4、应付票据”项目下,增设“5.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尚未支用的福利费,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在“八、未交款合计”项目下增加“4.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根据“其他未交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2.取消原“专项资金来源合计”项目及所属各项目,增加“十、留成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留成收入。根据“留成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三)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1.将原“建设项目总费用”栏改为“概算数”栏。
2.将原“自开始建设起拨借款累计”栏改为“基建投资拨借款”栏,并将原所属各栏分别改为“累计”栏、“国家拨款”栏、“单位拨款”栏、“基建投资借款”栏和“企业债券资金”栏。
“基建投资拨借款”所属“累计”(3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联营拨款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联营拨款”和“企业债券资金”科目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扣除“以前年
度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数)合计填列。其中,“国家拨款”(4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国家财政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进口设备
转帐拨款”等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单位拨款”(5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累计由单位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以及“联营拨款”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基建投资借款”(6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借入的各种投资借款,包括拨改贷投资借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各种银行投资借款等。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计算填列。“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中反映
的用清理资金户归还的投资借款,应从该栏扣除。“企业债券资金”(7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的企业债券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企业债券资金”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填列。
3.将“自开始建设投资完成额累计”栏改为“基建投资支出”栏,并将原所属各栏分别改为“累计”栏、“固定资产”栏、“流动资产”栏、“无形资产”栏、“递延资产”栏和“在建工程”栏。
“基建投资支出”所属“累计”(8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根据上年本表该数字和本年本表9至13栏数字合计填列。
“固定资产”(9栏)、“流动资产”(10栏)、“无形资产”(11栏)、“递延资产”(12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在建工程”栏,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4.取消“自开始建设起应核销其他支出累计”栏、“本年基建投资计划”栏和“本年实际投资完成额”栏。
(四)待摊投资明细表
取消原“专利费”、“技术保密费”和“提取企业基金”三个项目;将原“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三个项目合并在“其他待摊费用”项目;将原“国外借款利息”和“借款利息”两个项目合并为“借款利息”项目;增加“施工机构转移费”、
“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和“其他待摊费用”项目。上述有关各项目均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本年
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五)“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04表)和“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05表)。
保留的基建借款情况表和投资包干情况表,其格式、指标以及填制方法与现行制度相同。

四、修改后的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1 |一、资金占用类 |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
| |(1)建筑工程投资
| |(2)安装工程投资
----------------------------------
续表
----------------------------------
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2 |设备投资 |
| |(1)在安装设备
| |(2)不需要安装设备
| |(3)工具及器具
3 |待摊投资 |
| |(1)建设单位管理费
|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 |(3)勘察设计费
| |(4)研究实验费
| |(5)可行性研究费
| |(6)临时设施费
| |(7)设备检验费
| |(8)延期付款利息
| |(9)负荷联合试车费
| |(10)包干节余
| |(11)坏帐损失
| |(12)借款利息
| |(13)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
| |(14)企业债券利息
| |(15)土地使用税
| |(16)汇兑损益
| |(17)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
| |(18)施工机构转移费
| |(19)报废工程损失
| |(20)耕地占用税
| |(21)土地复垦及补偿费
| |(22)投资方向调节税
| |(23)固定资产损失
| |(24)器材处理亏损
| |(25)设备盘亏及毁损
| |(26)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 |(27)企业债券发行费
----------------------------------

续表
----------------------------------
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 |(28)其他待摊投资
4 |其他投资 |
| |(1)房屋购置
| |(2)基本畜禽支出
| |(3)林木支出
| |(4)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
| |(5)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
| |(6)无形资产
| |(7)递延资产
5 |交付使用资产 |
| |(1)固定资产
| |(2)流动资产
| |(3)无形资产
| |(4)递延资产
6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
| |(1)国内借款
| |(2)国外借款
7 |固定资产 |
8 |固定资产清理 |
9 |器材采购 |
| |(1)设备采购
| |(2)材料采购
10|采购保管费 |
| |(1)设备
| |(2)材料
11|库存设备 |
12|库存材料 |
13|材料成本差异 |
14|委托加工器材 |
15|限额存款 |
16|银行存款 |
17|现金 |
----------------------------------

续表
----------------------------------
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18|预付备料款 |
19|预付工程款 |
20|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 |(1)调出设备
| |(2)调出材料
| |(3)转出未完工程
21|其他应收款 |
22|应收票据 |
23|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
24|待处理财产损失 |
|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 |(2)待处理设备损失
| |(3)待处理材料损失
25|有价证券 |
|二、资金来源类 |
26|基建拨款 |
| |(1)以前年度拨款
| |(2)本年预算拨款
| |(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
| |(4)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
| |(5)本年器材转帐拨款
| |(6)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
| |(7)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 |(8)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 |(9)本年维护费拨款
| |(10)本年其他拨款
| |(11)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
| |(12)本年交回结余资金
27|联营拨款 |
28|企业债券资金 |
29|基建投资借款 |
| |(1)拨改贷投资借款
----------------------------------

续表
----------------------------------
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 |(2)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
| |(3)部门基建基金借款
| |(4)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
| |(5)建设银行投资借款
| |(6)煤代油投资借款
| |(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
| |(8)国外借款
| |(9)其他投资借款
30|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
31|其他借款 |
| |(1)国内储备借款
| |(2)周转借款
32|待冲基建支出 |
33|上级拨入资金 |
34|累计折旧 |
35|应付器材款 |
36|应付工程款 |
37|应付工资 |
38|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 |(1)调入设备
| |(2)调入材料
| |(3)转入未完工程
39|其他应付款 |
40|应付票据 |
41|应交税金 |
42|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
43|应交基建收入 |
44|其他应交款 |
45|应付福利费 |
46|留成收入 |
----------------------------------

五、修改后的会计报表格式
(略)



199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