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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案中的律师/朱伟一

时间:2024-07-22 09:4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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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内幕交易,美国律师大多是敬而远之的。律师有薄技压身,进可以治国平天下,退可以独善其身,不愿鸡鸣狗盗,城鼠社狐。但律师中也有失足、失手的,著名判例奥海根案便是一例。

该案被告詹姆斯·奥海根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一家公司提供与收购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按照美国司法部的指控,奥海根知晓收购计划之后,购入目标公司的股票。收购消息公开之后,奥海根随即抛出手中的股票,从中牟取暴利。

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奥海根利用窃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股票,“就是通过欺骗而获得优势市场地位。他欺骗了信息的来源处,同时也损害了投资成员。”欺诈通常需要欺诈者与被欺诈者之间有直接联系。奥海根购入的是目标公司的股票,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收购公司提供服务,与目标公司并无任何关系。按照奥海根案之前的美国判例,窃取信息者与信息来源方必须有一种“信任”和“保密”的关系,否则不存在内幕交易。奥海根与目标公司并无此关系。奥海根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定下了新的规则,任何人窃取信息后,如果根据此信息交易,就对广大投资者负有披露责任,如果买卖股票之前不披露有关信息,其行为就构成内幕交易。

奥海根判例把反欺诈的理论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美国,将被告的行为定性为“窃取”那可能只是违法。被告只需交出非法所得和罚款,并无牢狱之灾。而被定违反证券法进行欺诈,就要判处其有期徒刑。

美国反内幕交易法律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董事和高管等公司内部知情人,如果利用受信关系窃取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则违反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构成欺诈行为;(2)律师、会计师和投资银行家等中介机构人员,如果利用受信关系窃取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也违反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构成欺诈行为;(3)任何受信任人利用受信关系窃取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即违反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而且构成对整个市场的欺诈。

不过,尽管大法官们把反内幕交易法律定得很严,但对奥海根还是网开一面。奥海根一口咬定,他是从媒体的公开报道上了解到并购消息的。既然消息已经公开,那就不存在内幕消息,没有内幕消息,也就不存在内幕交易。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奥海根到底从何处获得相关信息一事仍然不明,并以此为理由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物伤其类,人之常情。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不例外。

从结果看,美国律师并没有被奥海根判例所吓倒。到2011年4月,美国又有律师陷入内幕交易案。美国联邦检察官起诉马太·克卢格尔犯有内幕交易罪。克卢格尔先后在三家律师事务所工作过,其间窃取关于并购信息,倒卖目标公司的股票牟取利润。三家律师事务所是克拉瓦斯、威尔逊和世达,其中克拉瓦斯是百年老所。克卢格尔这样的青年才俊,完全可以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合法发财,但居然也要长期从事内幕交易,实在是出人意料。

说起来,都是资本市场搞乱了人心。律师吃大苦,流大汗,经常一盏孤灯到天明,但收入远比投资银行雇员的要少。这就让律师心中很是不平衡,其中有些人便要铤而走险。温饱思淫欲,贫寒起盗心。“贫寒”是相对而言,对于金融业人士来说,贫寒绝对不是饥寒交迫:薪酬百万美元之下都属贫寒。

克卢格尔从事内幕交易并非偶一为之,17年前在克拉瓦斯律师事务所暑期实习期间,他便开始窃取内幕交易信息,但一直没有暴露。克卢格尔非常狡猾,从不利用其工作中直接涉及的信息倒卖股票,而是悄悄地进入律师事务所的计算机系统,搜集其他同事所做的并购业务的相关信息。得到信息之后,克卢格尔先是将信息传给一位同伙,再由该同伙将信息传给一家经纪证券公司的雇员,由这位雇员买卖股票。为了保密,克卢格尔传递内幕信息时,只使用公用电话和预付电话卡联系。克卢格尔的内幕交易之所以败露,是因为那家经纪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破产,很多问题因此而浮出水面。如果没有意外情况,如果没有人举报,如果没有人卧底,内幕交易是很难被发现的。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涉嫌不法行为的案件中,也是因为有人告发,而且是夫妻反目,端出了最隐秘的情况。否则,很多事情可能永远不为人知。

对于内幕交易,一些国家的政府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2000年到2007年间,英国31%的公司并购交易之前,市场股票价格有异动,2008年该比例仍然高达29%。但英国查出来的内幕交易甚少,其主要原因是政府不愿认真去查。

从技术层面看,证券交易所最了解股票交易的移动,可以提供重要线索,挖出内幕交易人。但证券交易所按证券交易量收取费用,而内幕交易有助于证券交易量,符合证券交易所的根本利益。证券交易所自然缺乏立查内幕交易的动力。证券交易所既要盈利赚钱,又有监督责任,这就有了不可调和的利害冲突。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后,已经把监管职能分离出去,移交给新成立的自我监管组织美国金融监管局。但即便如此,证券交易所仍然在第一时间掌握证券交易的第一手资料,如果没有证券交易所配合,证交会和金融监管局打击内幕交易也是力不从心。当然,证券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本来就抱着一种得过且过的态度。如果监管机构真的有心打击内幕交易,完全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派驻监管人员。当然,派驻监管人员并不等于有心监管。如果监管机构无心监管,即便在证券交易所有派驻人员,恐怕也是流于形式。

在美国内幕交易和操纵都违反美国《1934年证券法》反欺诈条款10(b)。可以说,操纵是内幕交易的继续。但上文所述,美国法律网开一面,明文允许某些操纵行为。从美国法院的判例看,美国法官通常也不愿认定操纵。证交会和美国司法官员也不愿多管闲事。既然可以放过许多操纵行为,那么从逻辑上说,打击内幕交易的理由便比较弱。内幕交易只是顺手牵羊——中国有“顺带不为偷”的古训。豺狼当道,安问狐狸?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计委 国家体改委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
1992年9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

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试点的企业集团。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逐步扩大试行范围。参加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经贸办、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第三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下同)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
第四条 授权经营试点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有关综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方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授权方以国有资产所有权专职管理部门身份进行授权。授权方负责:
(一)审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方案;
(二)决定列入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名单,核定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和其它成员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量,确认核心企业在紧密层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参股、关联公司)中应拥有的产权(股权),以使核心企业对上述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在试点企业集团内部形成和强化资产联结纽带;
(三)审批企业集团涉及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
(四)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考核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业绩,提出奖惩建议。对于经营不善,未达到试点方案预期目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提出改进要求,直至停止授权;
(五)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为企业集团授权经营试点和改革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中被授权方是指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被授权方负责:
(一)提出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试点方案,包括拟列入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名单;
(二)依法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统一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
(三)决定集团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参与决定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方式;根据集团整体发展的要求,统一决定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配置和管理办法,及企业组织结构和领导体制;就涉及授权范围的兼并、合并、股份制改组、资产交易和产权(股权)转让等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方案报批;
(四)接受授权方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的监督、指导和政府综合部门、主管部门宏观调控的指导,并定期报告企业集团经营和发展情况。
第七条 为保证核心企业运用授权实现集团经营,发挥整体优势,试点企业集团应依据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及其它成员企业持有的产权(股权)建立母子公司关系,实行规范化的产权(股权)管理。
集团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实行董事会制(或管委会制,下同)。
企业集团内部有四种产权管理形式:
(一)对于集团公司直接占用的国有资产,集团公司董事会直接进行重大经营决策,委聘经理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二)对于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但由集团公司拥有全部产权(股权)的全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委任的子公司董事会或经理人员,按照统一决策实施经营管理;
(三)对于集团公司只拥有部分产权(股权)、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关联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委任直派董事参加其董事会工作;如被持股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公众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派员出席其股东会并依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选举董事会,以此控制或参与其经营决策,保障国有股权的正当权益。各级子公司均不得反向持股,即不得持有集团母公司的股份,以防止产权关系混乱;
(四)对于集团公司所属二级以下子公司及交叉持股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可比照上述诸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参与其经营决策。
第八条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方案审批程序:
(一)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提出试点方案,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报送核心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抄送有关紧密层企业(或其他成员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
试点方案的内容包括:
(1)核心企业基本情况,拟列入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的数额、分布、结构,并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2)要求授权经营的理由,实现资产联结的具体途径和形式;与有关紧密层企业及其上级单位协商的情况和结果;
(3)企业集团内部的资产经营方式;
(4)统一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方案和预期将达到的目标;
(5)其他有关事项。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后,审定试点方案。
凡涉及企业兼并或资产有偿转让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采用现金购买资产、现金购买股权、股权交换资产、股权交换股权等方式确认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或其他成员企业的持股或产权辖属关系。
凡涉及产权界定或产权划转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加以界定或划转。
凡办理过计划、人事、财务、劳动工资等划转手续,已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紧密层企业,其资产视同为已一并划转;未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的,可补办手续。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批复上述试点方案,明确授权范围、形式和责任,批件抄送有关综合部门、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是通过建立资产纽带,巩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重要措施,应分期分批展开。经商定,第一批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东风汽车集团、东方电气集团、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第一汽车集团、中国五矿集团、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贵州航空工业集团。第一批试点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和产权管理的道路,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4]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4月20日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设立六安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进步类;
  (二)突出贡献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并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初评工作。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和突出贡献类评审委员会分别设立。

第二章  市科技奖的设置

  第六条 市科技奖分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突出贡献两类。每两年评审一次。
  (一)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人员、组织。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和1万元。每次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二)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授予在科技创新、成果引进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人奖金10万元,其中4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于科研开发经费。每次授予人数1名(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技奖评审标准

  第七条 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根据下列标准进行综合评选:
  (一)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八条 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制。一等奖每项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4个;二等奖每项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每项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九条 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应用技术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或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获得省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二完成人或获得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二)获奖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近年实际交纳的新增税收连续两年达100万元以上,并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具有间接经济效益和重大社会效益的由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组织5人以上同行专家评估认定。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条 市科技奖由下列组织申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和省驻本市机构;
  (四)其它组织。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市科技奖时,应填写统一制作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省科技奖的项目,不再参与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评审。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学科)初评小组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并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意见。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完成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其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与处理。

第七章 授 奖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包括评审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得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行署发布的《六安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署发字[1987]第90号)、《六安地区经济技术运用升级奖励办法》(六署[1999]40号)、《六安地区科技贡献奖励办法》(六署[1999]41号)同时废止。